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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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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规定

为维护小区房屋整体美观、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房屋装修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一、装修手续

1、填写装修申请表。

(带齐相关资料)

2、装修图纸的审核,由工程部专业人员对装修图纸及方案进行审核。

3、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除渣费、水费储备金及各项相关费用。

4、进行装修登记、填写装修承诺书、办理施工出入证及装修许可证、如须进行动火的须填写动火申请并办理动火许可证。

一、装修时间

1、周一至周五:

8:

30—18:

00;节假日:

9:

00—17:

30;

2、12:

00—14:

00必须静音作业,禁止使用电动工具及强烈震荡性作业。

3、该单元第一户入住以后,即使在实施期限内,也应将施工时间控制在每日8:

30—18:

00内,节假日施工时间适当进行缩短。

二、装修范围

1、未经批准不得对室内任何墙、梁、上下板、阳台、露台、通道等做结构、用途、外观颜色的改动。

2、装修时必须按照《重庆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装修,不得超出其规定内容。

3、为保证小区整体的美观、清洁、整齐及协调和安装的设施安全,如窗、阳台、外墙等,不得进行任何改装。

4、冷、热水管暗埋前必须做试压实验。

5、空调必须安装在规定或指定的位置上,空调水须排入专供空调排水使用的管道。

6、天燃气管道、气表应按天燃气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更改,不得掩埋或密封。

安装嵌入式灶具的,必须在橱柜内留出足够的通风排气孔(在橱柜底或后壁打孔)。

7、厨房、卫生间、生活阳台、观景阳台防水层不得破坏,如被破坏业主必须将其恢复,并承担由此造成渗水的一切责任。

厨房烟道洞口位置不得随意改动或者扩大烟道的尺寸。

不得将没有防水设计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观景阳台、生活阳台不得封闭,不得改变阳台墙砖及顶部的颜色,不得在阳台上悬挂任何标语或横幅。

8、楼地面装修

在对楼地面装修时不得在室内现浇水磨石,及铺设10毫米以上,容重大于200公斤/立方米的砖、板等材料。

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不得在未做防水处理的楼地面堆码湿沙、直接在地板上搅拌沙浆、冲洗地面和墙面。

不允许随意在共墙上开凿鞋柜或电视墙等。

9、改建和还原工程

若业主/住户、装修公司所进行的装修工程影响大楼设施、结构的安全,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住户、装修公司对该项工程进行更改或还原,并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如装修公司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工,物业公司将代为处理该项工程,而所需费用由业主/住户承担。

10、外加设备/构件等

为保持小区整体外观,禁止安装各类雨蓬、外置式防盗网等有碍观瞻之物。

11、广告招牌

在未经物业公司批准前,业主/住户绝对不得展示、悬挂任何带有广告性质的招牌、横幅。

12、户内物业公共设施

业主/住户、装修公司须保持户内所有公共设备都不得封闭以致不能检查或维修。

13、排水系统

装修公司不得对大楼公共设施的水管、阀门、设备等作出增加或接驳等工程。

业主/住户、装修公司不得倾倒污水于公共洗手盆或其它排水设备,并必须对此行为造成的破坏进行赔偿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14、业主/住户、装修公司须将物业公司签发《装修许可证》贴于门上,以便检查。

15、有平台的住户不得在露台、平台、屋顶违章搭建阳光房、雨蓬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消防安全

1、在装修期间必须遵照《区域防火责任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在施工现场至少设置一个灭火器。

2、如须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先在物管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并领取动火许可证并张贴在显眼的地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四、卫生及垃圾清运

1、装修人员要爱护环境卫生,不得在通道处大小便。

生活垃圾只能倾倒在指定地点。

2、装修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在公共楼道、平台上,清运时不得到处散落,必须袋装至物业公司指定位置堆放,当日垃圾必须当日清除。

3、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抛散建筑垃圾;严禁将垃圾倒入下水道或将生活污水由雨水管排出。

4、装修垃圾清运时间

每日9:

00—11:

00和14:

00—17:

00

五、装修材料的搬运和电梯使用规定

1、运送装修材料、工具、垃圾和废料等,需严格按照物业公司指定的线路标志,对经过的走廊地面和墙面、电梯等均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若有损坏或污染,必须负责修复和清洁,并赔偿相应损失。

2、电梯使用规定

超长、超宽、超重的物品不得搭载电梯,施工人员不得在电梯内吸烟或大声喧哗。

六、装修施工人员纪律

1、业主/住户、装修公司对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行为负责,爱护小区各种设施、墙面等。

进场装修的施工人员须到物业公司办理《出入证》,一人一证,凭证出入。

2、除保管人员外,不允许施工人员留宿在业主户内,同时应自行遵守派出所关于暂住人员的管理规定,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约束。

七、装修收费项目

1、装修保证金:

元/户。

(装修公司缴纳)

2、装修垃圾转运费: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3、装修管理服务费: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200元/户。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100元/户。

4、出入证:

工本费元/证;押金元/证。

八、装修违章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规定者,可根据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停水、停电;

4、责令赔偿损失;

九、装修特别提醒

1、建议业主聘请有实力、有资质的专业装修公司签定装修合同,明确装修标准及相应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2、为方便维修时拆卸,厕所、厨房吊顶,建议用铝扣板吊顶。

3、在厨房、厕所、生活阳台、观景阳台装修时,建议在地面再重做一次防水处理。

4、装修时建议采用环保材料,以有利于业主及家人健康。

5、无论您有任何想法、建议、困难,请及时与管理处沟通、交流。

一十、装修验收及保证金的退还

1、业主装修完毕,到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申请验收,并提供竣工图纸一份,以备验收检查。

2、物业管理公司在当日内或约定时间进行验收,并将结果填入验收表内。

3、装修验收合格,业主即可入住,入住使用三个月后,物管公司进行二次验收,合格后可退装修保证金(若有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法规而产生扣除时,应扣除后再退)。

验收不合格,业主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验收和退还装修保证金的程序。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公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公约为准。

第三条本公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电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注册资本:

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商业用房和地下车库;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本小区3幢底楼一套和地下车库专业配电房旁,建筑面积不低于250 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出渣费的标准为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业主自行除到指定渣场),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_/户,装修验收完毕合格后入住3个月退还装修保证金。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

 8:

30 时至 12:

00 时

  下午:

 14:

00 时至 18:

00 时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否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劝说、封闭施工现场、停电、停水等方式予以制止并处以50-5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邻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拦、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发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严禁用玻璃、塑钢等材料封闭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生活阳台等非封闭建筑部分;

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2、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可处以200-2000元以内的违约金,同时业主须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按房款总额的3‰交纳方式为购房时和房款一起交,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4、对欠费业主停止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三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

__元/月•平方米

  

(2)写字楼:

___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

__元/月•平方米

  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三十五条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

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按月交纳,各业主应在每月25日前履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从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八条关于停车场地使用费约定:

1、固定停车位:

元/个·月(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

2、业主自购车位:

元/个·月

3、临时停车:

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九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个别业主违反本公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每日 3‰ 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拖欠费用 三个月 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的授权,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公约自行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临时公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公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

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  一周 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四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 一周 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四十九条本公约由建设单位解释。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公约,临时公约作废。

第五十条本公约正本一式二份,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承诺书一份。

第五十一条本公约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致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为                      (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者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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