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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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当于期满后10月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10日之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主要有三档,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金融保险业为8%。
娱乐业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5%-20%)内确定。
(六)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七)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时。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优惠税率
按照国发[1997]5号和国税发[1997]03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同)的营业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按照财税字[1999]21号文件规定,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社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中按照5%税率征收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征收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三、起征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四、税项扣除
如前所述,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和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额即为企业当期所实现的营业收入,纳税人可以直接根据其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营业收入和营业额会有一定的差异。
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有些企业主要提供应税劳务,但同时兼营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在会计核算时,不管是提供应税劳务实现的营业额还是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并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
但是在计算纳税时,对于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当缴纳增值税。
当然,混合销售行为除外。
(2)价外费用。
有些价外费用,如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在会计核算时并不计入营业收入,但是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一并计入营业额计算纳税。
(3)营业成本。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有些行业和业务中,营业收入是按照其收到的或者应收的全部款项计算的,有关支出直接列为营业成本。
比如,旅游企业在组团旅游时,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为营业收入,而替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费用则列作营业成本。
又比如,金融企业从事转贷款业务,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作为营业收入,而借入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全部作为营业成本等等。
所以在计算纳税时需对企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进行分析调整,从而确定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营业额。
特别是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纳税,将会大大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比如中国投资银行某分行承担世行贷款转贷业务,借入利率为6%,借出利率为6.5%,1999年1月份收到借款企业偿还的利息650万元,同时向世行支付利息600万元,如果按照其营业收入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为52万元(650×8%),投资银行不仅不能从此项业务中获益,反而要亏损2万元(650-600-52)。
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以扣除某些费用:
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样,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也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
4.转贷业务,包括转贷外汇业务(即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5]079号文件)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
6.保险企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为简化手续,也可由初保人按全部保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实施细则》)
7.单位和个人举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有关单位、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实施细则》)
8.旅游企业组织旅游业务,以其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实施细则》)
9.广告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
10.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谓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其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营业税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
11.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
1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某旅行社1999年1月份共实现营业收入2400000元,另外根据有关账户资料,企业当期内向其他单位支付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和赴新马泰旅游团4个,到当地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560000元。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当全部计入营业收入,实际支付时列作费用支出;而按照税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旅游者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样,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改当地旅行社接团的,其支付给接团社的旅游费直接列为营业成本,不冲减营业收入;而按照税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则该旅行社1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
营业额=2400000-420000-560000=1420000元
应纳税额=1420000×5%=71000元
五、减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其中: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6.纪念馆、博物馆(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院)、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
这里所说的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7.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94)财税字第002号、财税字[1998]095号、财税字[1998]120号和国税函[1999]181号文件具体规定各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除了附件所列险种以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按照财税字[1996]102号文件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8.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9.按照(6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10.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一张发票上的。
照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的价值明显偏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1.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2.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13.按照财税字[1999]38号文件规定,对于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保管储备棉而获得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4.按照财税字[1999]30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储备糖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5.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为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16.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7.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8.按照财税字[1998]087号文件规定,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但不包括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营业税。
世行项目单位在招标后应当及时向世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
(2)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并为承包商出具承包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证明。
19.按照国发[1997]5号文件规定,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0.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对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这里所说的下岗职工指下述两类:
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
这里所说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1.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2.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在2002年底前,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服务性收入,应当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性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23.按照财税字[1999]303号文件规定,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4.按照财税字[1999]4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25.按照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3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凡是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继续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其他各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15号和财税字[1996]002号文件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税发[1994]088号文件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5]079号和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1997]063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指在我国境内经国家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