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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活动述评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活动述评(2007年7月——2011年5月)

发布时间:

2011-6-3已被浏览1601次

一、国际刑事法院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联盟(Coalitionforthe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1]和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共有139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14个国家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批准规约的国家中,非洲国家31个,亚洲国家15个,东欧国家15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25个,西欧和其他国家25个。

亚洲国家中新近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大家庭”的则有日本(2007年7月17日)、库克群岛(2008年7月18日)、孟加拉(2010年3月23日)。

[2]

在过去的三年中,无论是在实际行使司法职权方面,还是在法院所管辖罪行之一的侵略罪的犯罪要素的制定上,国际刑事法院均取得了实质性突破,而此种突破,将对国际刑事法院职权的进一步发挥产生重要影响。

(一)侵略罪的定义

尽管联合国大会曾经于1974年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3]但由于联大决议没有约束力,法律上的侵略罪一直欠缺,此种欠缺,在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后依然保持。

因此,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后,尽管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拥有对灭种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管辖权,但由于侵略罪定义空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5条第2款特别规定,“在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制定条款,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本法院即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这一条款应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

”基于此规定,尽早制定侵略罪的定义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有效地行使管辖权来说就非常有必要。

经过多年讨论,侵略罪定义终于在2010年6月11日缔约国全体大会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得以通过。

[4]

根据RC/Res.6号决议附件一的规定,侵略罪被规定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之二,共2款。

其中,第1款对侵略罪下了一个总体性的、描述性的定义,“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明显违反”是侵略罪定义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件。

根据“附件三”所达成的理解,判断是否构成“明显违反”,必须从特征、严重程度和规模这三方面的要素去进行综合判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足以单独证明明显这一标准。

”[5]

第2款则对“侵略行为”进行了界定,强调侵略行为系指“一国使用武力或以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

”接下来,第2款援引了联大1974年所通过的3314号决议,指出,该决议第3条所规定的7类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均应视为侵略行为。

”[6]但是,值得注意的就是,在对第2款中所规定的7类行为进行定性的时候,要受到附件三中有关“对侵略罪的国内管辖权”达成的理解的限制,即“修正案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损害现有或发展中的国际法规则。

”此“理解”实质上意味着,国家在基于保护的责任等方面所进行的干涉及相关实践,特别是在此方面与使用武力相关的实践,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游离”于7类侵略行为之外的。

而这,在侵略罪定义的今后司法适用和解释过程中,无疑将会激起重大分歧。

在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方面,修正案考虑了两种不同情形:

检察官根据缔约国的提交自行开始调查和检察官根据安理会提交情势进行调查。

在检察官自行调查方面,由于涉及到安理会在此方面职权的行使,为避免与安理会专属性职权产生严重冲突,同时保持法院自身的独立性,修正案提供了一折中性解决方案:

检察官应首先将相应情势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如果安理会认定侵略已经存在,检察官便可对侵略罪进行调查;反之,如果安理会在通知日后的六个月内没能认定侵略存在,在得到法院预审分庭的同意之后,检察官可对侵略罪进行调查。

换言之,在安理会无法就侵略是否存在做出断定,特别是肯定性断定时,法院检察官可在获得预审分庭同意后经行调查。

此外,而即使安理会断定侵略存在,也不妨碍法院得出自身独立的结论。

[7]但直到注意的就是,无论是基于安理会移交还是缔约国提交,法院在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上都存在时间上的限制:

法院仅可对修正案获得30个缔约国批准或接受一年后发生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如果修正案依然未能获得30个缔约国的批准或接受,则缔约国有权以多数通过决定的方式来确定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8]

决议附件三强调,在对侵略罪的国内管辖权问题上,缔约国达成的理解是:

修正案不得解释为创立了对另一国家实施的侵略行为行使国内司法管辖权的权利或义务。

[9]对此规定的理解,显然应建立在普遍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之上;就此而言,修正案对侵略罪的规定根本有别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其他三类罪行的规定。

(二)司法活动

2007年7月至2011年5月,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主要围绕如下情势展开:

刚果民主共和国情势,中非共和国情势,乌干达情势,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肯尼亚共和国情势和利比亚情势。

其中,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达尔富尔情势和利比亚情势的管辖权是基于安理会决议移交的结果,其他四起情势则是相关缔约国提交的。

(1)刚果民主共和国情势

针对刚果情势,国际刑事法院目前正处理的案件有四起,分别是检察官诉托马斯•鲁班加•迪伊洛案(TheProsecutorv.ThomasLubangaDyilo),检察官诉热尔曼•加丹加与马蒂厄•恩乔洛•楚伊案(TheProsecutorv.GermainKatangaandMathieuNgudjoloChui),检察官诉博斯科•恩塔干达案(TheProsecutorv.BoscoNtaganda),检察官诉卡利克斯特•巴鲁什马纳案(CallixteMbarushimana)。

2009年1月26日,法院第一审判分庭开始对迪伊洛案进行审判。

2009年7月14日,第一审判分庭裁决称,根据《法院规则》第55条第2款,[10]有关事实的法律定性可能改变;[11]辩方和检方随后针对此决定均提起上诉。

2009年12月8日,上诉分庭推翻了审判分庭的裁决,认为分庭对《法院规则》第55条的解释错误;[12]2010年7月8日,由于检方严重违反第一审判分庭的命令,该分庭下令中止诉讼程序。

[13]检方对此项决定提出上诉后,上诉分庭于10月8日撤销了分庭裁决。

[14]2010年7月15日,第一审判分庭下令无限制和无条件释放托马斯·卢班加·迪伊洛,但要视上诉结果和上诉分庭发出的中止效力命令而定。

7月23日,上诉分庭发出中止效力命令后,检方对第一审判分庭的释放决定提出上诉。

10月8日,上诉分分庭撤销了第一审判分庭的裁决。

[15]2011年4月11日,第一审判分庭发布命令,分别为辩方和检方确定了递交最后书状(closesubmission)的截止时间,[16]从而为结束本案“冗长”初审程序提供了可能。

加丹加和楚伊分别于2007年10月17日和2008年2月7日被移交给法院。

二人分别被控犯有9宗战争罪和4宗危害人类罪。

2008年3月10日,第一预审分庭把这两个案子并案处理。

[17]6月9日上诉分庭驳回了对合并审理裁决的上诉,确认这两个案件可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

[18]对二被告的指控确认之后,院长会议决定成立了第二审判分庭来对本案进行审理。

加丹加在第二审判分庭开始正式审判前即质疑了案件的可受理性。

2009年6月12日,第二审判分庭驳回了其质疑,加丹加随后上诉。

9月25日,上诉分庭驳回了上诉。

[19]2011年1月10日,第二审判分庭发布命令,邀请辩方和检方就是否允许两个被害人参加问题发表评论意见。

[20]本案目前依然处于初审程序进展之中。

法院针对巴鲁什马纳的逮捕令签发于2010年9月28日,其于2010年10月11日被法国当局逮捕后移交给法院。

法院目前针对巴鲁什马纳的审判尚处于预审分庭程序之中,因此不予赘述。

恩塔干达目前依然在逃。

(2)中非共和国情势

中非共和国情势目前仅一起指控,即检察官诉让——皮埃尔•本巴•贡博(TheProsecutorv.Jean-PierreBembaGombo)。

法院针对贡博的逮捕令签发于2008年5月23日,指控其涉嫌两宗危害人类罪和四宗战争罪。

同年7月3日,其在比利时被逮捕并被移交给法院。

2009年6月15日,预审分庭确认了对其的指控。

2009年8月14日,第三预审分庭裁决将其暂时释放,但决定执行被推迟。

2009年12月2日,上诉分庭裁决推翻了第三预审分庭的释放决定。

2009年9月18日,案件被移交第三审判分庭。

2010年2月25日,辩方对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2010年6月24日,第三审判分庭驳回了辩方动议,辩方随后上诉。

[21]2010年10月19日,上诉分庭驳回了相应上诉。

[22]第三审判分庭的审理继续进行。

(3)乌干达情势

法院于2005年对被控犯有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上帝抵抗军5位成员签发了逮捕令,其中一份逮捕令由于被指控人死亡而失效,其他四份逮捕令目前依然有效。

但由于相应被告一直在逃,司法进展受到限制,因此不予赘述。

(4)苏丹达尔富尔情势

苏丹达尔富尔情势是安理会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第1593(2005)号决议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

基于该移交,目前所涉及到的案件共四起,分别是检察官诉艾哈迈德·穆罕默德·哈伦和阿里·穆罕默德·阿卜杜-拉赫曼案(TheProsecutorv.AhmadMuhammadHarunandAliMuhammadAliAbd-Al-Rahman),检察官诉奥马尔·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案(TheProsecutorv.OmarHassanAhmadAlBashir),检察官诉巴哈尔·伊德里斯·阿布·加尔达案(TheProsecutorv.BaharIdrissAbuGarda),和检察官诉阿卜杜拉·班达·阿巴卡尔·努宁和萨利赫·穆罕默德·杰宝·贾穆斯案(TheProsecutorv.AbdallahBandaAbakaerNourainandSalehMohammedJerboJamus)。

在这四起案件中,由于诉艾哈迈德·穆罕默德·哈伦和阿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勒拉赫曼一案的待逮捕令没有得到执行,第一预审分庭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裁决,将苏丹缺乏合作的事实通知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并通过秘书长将其裁决转达安全理事会,以便安理会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

[23]

在检察官诉努宁和贾穆斯一案中,第一预审分庭于2009年8月27日发出密封出庭传票。

检方指称,两人都是2007年9月29日攻击哈斯卡尼塔军事小组驻地的共犯或间接共犯。

该出庭传票于2010年6月15日和2010年6月17日启封,班达先生和杰宝先生自愿到第一预审分庭首次出庭。

此案目前正由第四审判分庭审理。

在检察官诉加尔达案中,阿布·加尔达先生接到第一预审分庭于2009年5月7日发出的传票,自愿出庭。

2010年2月8日,第一预审分庭拒绝确认对阿布·加尔达先生的指控,理由是检方指控他参加攻击哈斯卡尼塔军事小组驻地一事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2010年4月23日,第一预审分庭驳回了检方对拒绝确认指控裁定提出上诉的申请。

此案目前没有更多进展。

检察官诉巴希尔案是达尔富尔情势中最复杂和重要的案件。

截止到目前为止,预审分庭已经针对巴希尔签发了两份逮捕令:

第一份逮捕令签发于2009年3月4日,指控其涉嫌5宗危害人类罪和2起战争罪。

在此份逮捕令中,预审分庭“过滤”掉了灭种指控。

检察官随后就此上诉。

2010年2月3日,上诉分庭裁定,预审分庭决定不就种族灭绝罪发出逮捕令是适用了错误的举证标准。

这方面的决定被推翻,上诉分庭指示预审分庭使用正确的举证标准,重新决定是否发出灭绝种族罪逮捕令。

[24]在此背景下,2010年7月12日,预审分庭重新作出决定,[25]签发了针对巴希尔的第二份逮捕令,指控其涉嫌3起灭种犯罪。

[26]由于逮捕令一直未被执行,为引起安理会对逮捕令执行问题的关注并敦促相应国家及时采取措施,法院一直在抓住一切机会向安理会及相关国家提供及时信息。

例如,2011年5月12日,法院就披露了巴希尔出访吉布提的信息。

[27]

(5)肯尼亚共和国情势

肯尼亚情势目前共有2起案件,共涉及到对6人的指控,分别是检察官诉威廉姆•沙莫伊•鲁塔、亨利•克皮鲁•科斯基、岳华•阿哈比•宋案(TheProsecutorv.WilliamSamoeiRuto,HenryKipronoKosgeyandJoshuaArapSang)和检察官诉弗朗西•卡西米•穆斯瓦、乌西姆•穆盖•肯尼亚塔、穆罕默德•胡塞•阿里案(TheProsecutorv.FrancisKirimiMuthaura,UhuruMuigaiKenyattaandMohammedHusseinAli)。

此6人现均担任肯尼亚政府重要职务,所指控的罪名则包括谋杀、迫害、强迫迁移等反人类罪。

2011年4月1日和4月8日,这6名被告分别在法院第一次出庭接受了讯问。

相关预审程序目前正处于进展之中。

(6)利比亚情势

和苏丹一样,利比亚并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当事国。

国际刑事法院能够取得对利比亚情势的管辖权,主要依赖于安理会2011年2月26日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

[28]

2011年3月4日,法院院长决定把利比亚情势分配给第一预审分庭。

5月4日,检察官奥坎波通知安理会,未来数周内他将请求法院同意签发针对涉嫌反人类罪的3人的逮捕令。

[29]5月16日,检察官办公室请求第一预审分庭签发针对卡扎菲、卡扎菲儿子赛义夫、利比亚情报部门负责人萨诺斯的逮捕令。

奥坎波检察官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三人犯有反人类罪。

[30]目前,第一预审分庭正就是否签发逮捕令一事进行审查。

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截止到2011年5月,前南刑庭已经对前南冲突期间的161人提起了刑事指控,其中,完成了对125人的诉讼,法庭工作总体上趋向于“收尾”。

(一)余留机制与过渡安排

尽管如此,由于安理会已经分别于2003年第1503号决议和2004年第1534号决议中吁请法庭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便在2004年底完成调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31]由于法庭工作未能在这些预设日期内完成,同时,考虑到法庭需要处理的余留事项大幅减少,法庭在可预见时间内关闭是一“自然”的过程,因此,为便于法庭正常履行职责,同时“自然”向最终关闭过渡,安理会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了第1966号决议,决定为法庭设立一“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32]这一机制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运作。

[33]

根据余留机制的设计,前南刑庭至迟应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剩余工作;在余留机制开始运作之后,法庭的管辖权、权利和义务及基本职能就应由余留机制延。

为便于余留机制工作职能的展开,安理会第1966号决议附件1特别制定了余留机制规约,[34]附件2则规定了过渡安排。

(二)司法活动

根据法庭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1年5月20日,法庭已经完成了对125人的审判程序,目前依然处于程序进展之中的则有36人,其中,14人处于上诉审程序,3人处于预审程序,17人处于初审程序,2人依然在逃。

[35]在逃的两人为拉科特·姆拉迪奇(RatkoMladić)和戈兰·哈季奇(GoranHadžić)。

为尽早将这两名在逃的重要案犯抓捕归案,检察官除了一再敦促塞尔维亚加强合作之外,也在积极地寻求来自于欧盟的支持。

在过去的三年期间,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米罗塞维奇案(DragomirMilošević)、波波维奇案(Popović)、佩里西奇案(MomčiloPerišić)、托利米尔案(ZdravkoTolimir)、卡拉季奇案(RadovanKaradžić)、米卢蒂诺维奇案(MilanMilutinović)、乔尔杰维奇案(VlastimirĐorđević)等。

卡拉季奇案。

由于卡拉季奇对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负有直接责任,前南刑庭一直将其作为重要罪犯予以通缉。

在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卡拉季奇于2008年7月21日在塞尔维亚境内被抓获并移交给前南刑庭。

针对卡拉季奇的审判开始于2009年10月26日。

2010年4月13日,检察官开始向法庭出示定罪证据。

[36]由于本案关涉到了前南冲突期间唯一被认定灭种成立的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而卡氏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相应审判及最终审判结果无疑具有特别意义。

2010年11月3日,由于检察官公开给卡拉季奇的指控材料长达14,000余页,为便于卡氏能够有时间对这些材料进行了解,第三审判分庭决定对其的审理程序暂时中止一个月。

[37]2011年5月17日,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在卡拉季奇的建议下,第三审判分庭决定前往萨拉热窝等地进行为期5天的实地考察。

为此目的,相应审理程序暂时停止,直至5月31日后将继续进行。

[38]

米罗塞维奇于2004年12月3日即被移交到法庭,被控罪行包括三项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罪行及四项反人类罪。

2007年12月12日,第三审判分庭经过审理,判处其33年监禁;经过上诉之后,2009年11月12日,上诉分庭最终将其监禁刑期减至为29年。

2011年3月22日,其被移交给爱沙尼亚以服完其剩余刑期。

佩里西奇案在前南冲突期间于担任南斯拉夫军(VJ)司令官职位,于2005年3月7日被移交给法庭。

在检察官多次修改了针对佩氏的指控后,法庭第一审判分庭于2008年10月2日正式启动审理程序。

检方的检控程序一直持续到了2010年1月25日;从2010年2月22日开始,辩方开始了辩护程序,此程序一直延展到了2011年1月11日。

目前本案正处于法庭评议阶段。

(三)程序规则

在2007年7月到2011年5月期间,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经过了三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法庭对《程序和证据规则》第75条(h)款进行的修正,修正之后,针对受害者或证人的保护措施,法官、分庭、当事人等有权就这些保护措施的撤销、改变或扩大而向法庭院长提出请求;

为尽量减少藐视法庭的诉讼对法庭快速审判所带来的影响,加快审理进程,自2009年4月起,法庭庭长为此专设了一个工作组。

工作组于2009年7月提交了研究报告和建议。

根据报告和建议,2009年12月10日,法庭对《程序和证据规则》第92条进行了修正,在其中增加了第92条之五。

根据此新规定,证人如遭受恐吓或收买等而缺席时,法庭得接受诉讼中以书面陈述或抄本形式所递交的证据。

2010年12月31日,法庭再次对规则进行了修正,新增加了第75条之二,第75条之三,修正了第15条之三和第94条,废除了第23条之三。

新增加的第75条之二主要涉及到其他法庭在证据获取方面向前南刑庭寻求帮助的问题;第75条之三则主要涉及到第75条之二(e)中所规定的为证据事项而将人暂时移交以便作证的问题。

三、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2007年6月到2011年1月,卢旺达刑庭作出判决的案件共计24个,其中作出判决但仍在上诉的案件9个,无罪释放的案件4个,待审案件1个。

[39]

(一)关于“共谋”内涵的界定

在检察官诉MichelBagaragaza一案中(案卷号为ICTR-05-86)中,被告人MichelBagaragaza是OCTR的总干事,控制着一家茶工厂。

他被指控犯有意图实施灭种、实施灭种或者共谋灭种的罪行。

最终以其自己认罪而结案。

在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判决中,[40]法庭在确定其是否是“共谋灭种”时认为,共谋是指协助、教唆、煽动或者积极促成。

协助和教唆需要是积极行为,原则上排除失败的行为。

共谋的犯罪的参与可以发生在犯罪的计划阶段、准备阶段或者执行阶段,并且通常发生在主要犯罪行为之前或者之后。

当然也不需要协助或者教唆的人出现在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现场。

另外,通过教唆和协助进行共谋的灭种罪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知道主要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灭种的故意,其他形式的共谋犯罪则需要证据来证明共谋者之间的犯意共享。

[41]法庭对灭种罪的共谋的界定对于之后的判决具有很大的影响。

在认定灭种罪共谋的主观方面赋予了明确的标准。

同时,对于共谋的各种类型也进行了分类,而且关于教唆和协助的共谋犯得主观认定方面也和其他的有所不同。

(二)关于共谋犯所作证据的效力问题

在检察官诉TharcisseMuvunyi一案中(案卷号为ICTR-00--55A-T)中,被告人TharcisseMuvunyi是驻卢旺达布塔雷省军队的中校。

他被指控直接和公然煽动实施灭种行为和一些个人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15年监禁。

在2010年2月11日做出的判决中[42],法庭在证据认定的时候对于共谋犯所做出的证据效力问题做出了法理阐述。

由于共犯作出的证言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包庇主要犯罪人,但是法庭认为犯罪共犯做出的证词是可以被接受的,也可以是可靠的,特别是在对共犯盘问后的证据。

但是在谈及这种证据的效力和价值时,法官必须考虑这个证据所将引导的整个案情,如果需要的话,谨慎的去辨别这些证据来保证判决的公正并避免证人的不良动机实现的可能性。

作为一个推论,法官必须简单解释为什么会接受这类证人的证言,以此来说明他对该证据的谨慎评估。

另外,对于仅仅犯有相似性质的罪行的罪犯,他们的证词也是需要谨慎考量的。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人作假证的动机都会不同。

因此,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对这类犯有同样罪行的罪犯的证言的考量可以较共犯的证言在低一个标准的情况下进行。

(三)关于一个行为被认定为反人道主义犯罪和灭种罪双重定罪的可能性

在检察官诉SiméonNCHAMIHIGO一案(案卷号为ICTR-01-63-T),法庭判定,1994年4月至7月发生在卢旺达境内的对图西族平民和政治反对派人士的谋杀构成反人道罪和灭种罪。

在2008年11月12日的判决中[43],法庭指出,对一个行为同时被认定为反人道罪和灭种罪是可行的。

原因在于每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不同,所需要的证据也不同。

但是对于同一个行为为基础引起的灭种、谋杀和其他反人道主义犯罪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灭种罪涵盖了谋杀,因为谋杀罪并不需要另外的区别于认定灭种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反过来,灭种罪却需要额外的要件,例如,它需要杀害多个人作为屠杀平民行为的组成部分。

而反人道行为的犯罪则被其他任何反人道主义犯罪所涵盖。

因此,最终法庭判处SiméonNCHAMIHIGO被指控的4项罪名成立,即灭种罪、因灭种行为导致的反人道主义犯罪、因谋杀行为导致的反人道主义犯罪和因其他反人道行为导致的反人道主义犯罪。

[44]

(四)关于加入犯罪集团的认定

在检察官诉EphremSETAKO(案卷号ICTR-04-81-T)中[45],被告人EphremSETAKO被指控犯有灭种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而获刑。

在该案中,法庭就该被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中的加入犯罪集团这个行为的法律内涵再一次作出了阐述。

[46]

根据规约第6条第一款的解释,它包含三种加入犯罪集团行为的要素:

同一目的(basic)、系统的(systemic)、广泛的(extended)[47]。

同一目的这个要素就是说所有犯罪参加人员都具有同一个行为目的,并拥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而每一种要素构成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三个元素。

首先,在人数上一定是多数人。

他们不需要被组织成一个军队或者政府或行政机构。

其次,需要一个实施规约规定的犯罪的共同目的,但并不需要这个目的在犯罪之前就已经存在。

它可以即时的实质化并可以从犯罪事实中推断出来。

最后,需要被告在一个共同目的支配下参与规约规定的犯罪。

这种参与并需要直接的实施规约规定的某个具体的罪行,如谋杀等,可以以提供协助或者做一些有利于犯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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