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水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全套资料齐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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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水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全套资料齐全.docx

XXX水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全套资料齐全

XXX·XXX水务单一资金信托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签署《XXX·XXX水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

在您签署《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的具体内容。

委托人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具备全部必须的权利和授权,能以自身的名义将自己合法享有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并不违反委托人所在地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管规定,且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受托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对委托人基于《信托合同》所交付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运作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担保风险、信用风险、信托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财务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行业风险、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关于风险揭示,请详细阅读《信托合同》第8条。

特别风险提示:

本信托终止时,存在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风险,届时受益人可能取得以债权形式存在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已向委托人/受益人明确说明并充分解释该风险,委托人/受益人充分理解并同意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受托人郑重提示与申明:

(一)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三)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本人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和交易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受托人已按委托人的要求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的内容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委托人对本信托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对在签署信托文件并加入本信托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

(四)委托人/受益人根据附件一、附件二内容如实填写完毕《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表》。

(五)委托人不得以“众筹”、“拼盘”、“拖拉机”等方式违法汇集他人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

委托人违法汇集他人资金设立本信托的,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受托人在本信托尚未成立时,发现委托人违法汇集他人资金的,有权解除信托合同并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六)委托人郑重声明并自愿亲手抄录以下文句:

本人/本机构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系委托人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所有信托文件和交易文件,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郑重声明并抄录:

本人/本机构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系委托人享有__________的财产,并参与本信托;委托人所有信托文件和交易文件,并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即受托人:

X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委托人签章(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合同编号:

【】

 

XXX·XXX水务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X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_____年月日在武汉市江汉区签署:

1、委托人

委托人(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深圳市XX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表“XX资本XXX水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XXX

住所:

XXX

邮政编码:

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XX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XX传真:

XXX

受益人:

本信托各期成立时,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须为委托人本人姓名或名称,受益人接收信托利益的预留账户为:

账户户名:

XX资本XXX水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开户银行:

XX

银行账号:

大额支付行号: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上述的委托人信息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正确、有效及完整,如因信息错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托人

受托人:

X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XXX

邮政编码:

XX

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传真:

XXXX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与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本《XXX·XXX水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附件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认购风险申明书》:

指《XXX·XXX水务单一资金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

1.3本信托/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XXX·XXX水务单一资金信托”。

1.4信托第N期/信托任何一期:

指依据成立的时间先后顺序成立的信托某一期,本信托分为信托第1期、信托第2期……,其中除非另有说明,N为大于等于1的自然数,下同。

1.5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第N期信托资金交付单证》等。

1.6交易文件:

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以自己名义与相关方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文件。

1.7信托资金/信托本金:

委托人设立各期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此资金为委托人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

1.8第N期信托资金: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第N期信托资金交付单证》而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

1.9信托财产:

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财产。

1.10第N期信托财产:

指第N期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第N期信托资金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全部财产。

1.11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开立的接受委托人转入信托资金,分配信托利益,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资金部分)的专用银行账户。

1.12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分配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权利。

1.13信托收入:

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1.14信托报酬:

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所收取的报酬。

1.15第N期信托报酬:

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第N期所收取的报酬。

1.16信托费用:

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1.17信托收益:

指信托收入扣除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部分。

1.18第N期信托收益:

指第N期信托财产的总额扣减应该由第N期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超出第N期信托资金的部分。

1.19信托利益:

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1.20第N期信托利益:

指第N期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第N期信托利益=第N期信托本金+第N期信托收益。

1.21借款人:

指本信托项下的借款人德清县钟管镇XXX水务有限公司。

1.22受托人网站:

指受托人指定的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网站,网址为XXXX

1.23工作日:

指国家规定的正常营业日。

1.24元:

指人民币元。

2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双方建立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3受益人

本信托各期成立时,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本信托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小写:

人民币80,000,000.00_元),具体数额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

4.2信托拟分多期成立。

各期信托不设预期规模,信托各期实际规模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4.3第N期信托资金的交付

4.3.1第1期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受托人签署《第1期信托资金交付单证》并将信托第1期信托资金足额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1)全部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均已签署并生效。

(2)受托人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4.3.2第N(本条中,N=2,3……)期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签署《第N期信托资金交付单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第N期信托资金足额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1)全部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均已持续有效。

(2)受托人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4.4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划入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信托财产专户内:

开户人:

X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XX银行武汉花桥支行

账号:

大额支付行号:

4.5如委托人未接到受托人通知而擅自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的,则信托不成立,且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委托人未签署《第N期信托资金交付单证》而擅自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的,则信托第N期不成立,且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信托及信托各期的成立与生效

5.1信托及信托各期的成立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依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将第1期信托资金按期足额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本信托成立,信托第1期亦成立。

委托人依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将第N(此处指2.3.…)期信托资金按期足额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本信托第N期(此处指2.3.…)成立。

如委托人交付的第N期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的时间超过当日15:

00,信托第N期可于下一个工作日成立。

5.2信托及信托各期的生效

信托第1期成立之日即为信托成立之日,信托成立之日即为信托生效之日。

本信托成立后,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股东变更、股份制改造、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托及信托各期的成立日期、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均应以受托人认定的日期为准。

5.3如本信托因未满足本合同第5.1条的成立条件而未成立生效,委托人、受托人为筹备信托而支付的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则应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特别提示:

受托人未对本信托是否成立及生效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6信托期限

6.1信托及信托各期的期限

6.1.1本信托期限为信托第1期成立日起至信托各期全部终止日为止,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信托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终止。

6.1.2信托第N期期限起始日为信托第N期成立日,到期日为自第N笔贷款期限起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具体以《第N期信托资金交付单证》约定为准。

信托第N期可参照信托提前终止的情形而提前终止。

6.2信托提前终止情形

6.2.1如果自本信托成立日起届满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扣除完毕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应按本合同第17.3条之规定对本信托进行清算。

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6.2.2本信托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借款人或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一旦违反其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义务及责任,受托人有权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

6.2.3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提前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有权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

6.3本信托不延期

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如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及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时,则本信托不延期;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扣除完毕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信托终止时的原状(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债权形式)分配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委托人已对本信托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受托人不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但为确认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

7.2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委托人的指令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的管理职责。

7.3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专项用于德清县钟管镇XXX水务有限公司补充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

7.4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依据《第N期信托资金交付单证》具体约定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委托人已详细阅读《信托贷款合同》,对《信托贷款合同》及《第N期信托资金交付单证》约定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内容无异议。

7.5还款来源

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的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全部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7.6担保措施

7.6.1为保障借款人按期履行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安排如下担保措施:

(1)德清县钟管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7资金监管

受托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借款人使用信托贷款进行监督。

7.8委托人同意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信托财产可按公平的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7.9信托报告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纪录,并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及收支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信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情况、信托财产状况和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7.10受托人的特别处理权

信托存续期间,如发生借款人或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违约且受托人认为该等违约行为足以影响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水平时,或如发生受托人认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目的按期实现等重大事项时,则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指示进行管理,如委托人/受益人无指示或指示不明,为维护委托人/受益人合法权益,受托人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本付息、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贷款债权及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无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在此情形下,本信托或本信托第N期可因此而提前终止,而无需征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

7.11特别申明

对于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

8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8.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8.1.1法律和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8.1.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8.1.3利率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适用固定利率,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主要来自于信托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

贷款期间利息不受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的影响,因而可能存在因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进而导致受益人丧失其他潜在更高收益机会的风险。

8.1.4管理风险

信托存续期间,由于受托人经验及技能的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入水平。

8.1.5信托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

信托存续期间,因借款人或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违约,和本合同约定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的发生或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受托人提前或延期终止信托或信托任何一期,进而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

8.1.6担保风险

(1)抵押质押物(如有)风险:

信托存续期间,存在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下降、损毁、灭失、征收风险及抵押物或质押物不能变现或变现不足值的风险;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为便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人可与抵押人使用抵押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抵押合同。

如该格式抵押合同与受托人与抵押人先行签署的《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可能会产生信托利益受损风险;

如应抵押部门的要求将各个抵押物分别担保主债权的一部分或者抵押登记部门的要求登记的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与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金额不一致时,可能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同时,抵押物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对应的房屋、构筑物、建筑物、在建工程因当地抵押登记部门原因不能一并办理抵押登记亦可能对抵押权的行使和信托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利影响。

抵押物如没有办理相关保险或公证,对此委托人知晓并接受,由此引起的后续风险,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保证人保证风险:

存在保证人因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经营状况恶化、商业信誉恶化等情形,或作为自然的保证人存在因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或其他对保证人担保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纠纷、诉讼、仲裁,因财务状况恶化、出现重大疾病、丧失行为能力、失踪、死亡等情形,从而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使得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风险。

上述担保风险均可能导致本信托因担保不足或流动性不足,进而影响信托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的实现。

8.1.7信用风险

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存在不履行相关承诺、义务、担保的可能,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8.1.8财务风险

信托存续期间,可能存在借款人或各担保方因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借款人或担保方到期不能按约履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对信托利益造成损失的风险;另外不排除借款人或担保方可能存在尚未披露或发现的或有负债,从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

8.1.9其他风险

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或由于通讯故障、银行系统故障等因素及因受托人尽职调查无法穷尽影响信托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而导致信托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总述以上风险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无异议,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8.2风险的承担

8.2.1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8.2.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8.2.3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8.2.4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受托人于第N笔信托贷款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收取第N笔信托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委托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9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委托人的权利

9.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9.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9.1.5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9.1.6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9.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9.2.2已经取得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一切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委托人承诺委托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的行为已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9.2.3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则委托人保证委托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的行为已经其有权机构进行决议同意,如委托人为自然人,则委托人保证委托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的行为已征得其配偶同意。

如涉及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9.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

9.2.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及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9.2.6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9.2.7委托人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来源合法,并保证不涉及洗钱行为或恐怖融资行为。

9.2.8委托人保证提供给受托人进行身份信息识别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委托人身份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

9.2.9委托人有义务配合受托人进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送等工作。

9.2.10如因本信托涉及的相关诉讼、仲裁或纠纷的,委托人/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要求,参与诉讼、仲裁或纠纷调解,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委托人/受益人掌握的相关材料。

9.2.11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受托人的权利

10.1.1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1.2受托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

10.1.3受托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0.1.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有权以信托财产优先受偿。

10.1.5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受托人的义务

10.2.1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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