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真题解析刑诉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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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真题解析刑诉法
一、单项选择题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
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
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D
【考点】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
“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与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分工共同组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管辖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该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
“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本题犯罪嫌疑人高某虽然是地方人员,但所实施的犯罪涉及军事秘密,侵害军事利益,因此应当由军队内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选项A和C应予排除。
高某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所实施的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并非职务犯罪,不应当由军事检察机关侦查,选项B不正确。
高某的行为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范围,本题正确答案是D。
【点评】本题符合司考选择题的一贯考法,一道题至少考两个以上小考点,但只要认真分析,采用适当的排除法,这道题是很好解决的。
考生要尤其注意军队与地方互涉的案件,这类案件解决的办法,首先就是要看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最主要标准。
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D.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考点】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选项A中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选项B中吴某破坏选举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选项C中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选项D中钟某涉嫌传染病菌种扩散罪,该罪不属于前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因此正确答案是D。
【点评】此题还是一个简单的立案管辖问题,但需要考生具有一定的刑法知识储备。
另外,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6条)也是考生在以后的考试中需要尤其注意的问题。
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
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D.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考点】辩护人的范围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郭某的爷爷是外国人,又不是郭某的近亲属或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按照前项(七)之规定,不能担任郭某的辩护人,选项A不正确。
郭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前项(三)之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选项B不正确。
郭某的朋友甲与本案有牵连,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选项C不正确。
乙是郭某的朋友,也不属于前述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选项D正确。
【点评】辩护人的范围是司考中经常要考的知识点。
法条大家都能记住,关键是怎么来结合法条和考题中的具体内容,如,什么是近亲属。
这类题目,需要考生加强平时的练习以达到识别法条的要求。
另外,辩护这章是司考的常考章节,有很多细化的知识点,需要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多加留意。
尤其需要结合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和35条来考虑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2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
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D
【考点】证人证言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特点
【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选项A是张某所作的有罪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共犯(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事实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选项B和C都是张某对同案共犯李某的共同犯罪的情况所作的检举,与本人罪责有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是证人证言。
李某在抢劫前还杀害赵某的事实与两人共同犯罪无关,不涉及张某的罪责,就该故意杀人案而言,张某处于证人地位,张某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选项D正确。
【点评】本题应该说很简单,只要知道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区别就很容易做。
但需要提醒考生的是,在以后的考试中还需要注意视听资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区别(以形成的时间和制作的主体为基本标准加以区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讯问所形成的录音和录像的载体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而不属于视听资料)。
25.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答案】B
【考点】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详解】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选项A体现了职权原则的要求,选项C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选项D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审判公开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也可以说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
审理过程公开就是要公开开庭,当庭调查事实和证据,当庭进行辩论;审判结果公开就是要公开宣告判决,包括公开判决的内容、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只有选项B明确表达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故正确答案是B。
【点评】应该说这个题目是一个很好的信号,那就是刑诉司考中开始注重诉讼理论的考察了(07年考了集中审理原则)。
要求考生理解公开审判、言辞审理、集中审理与辩论等原则的含义,这也是考生在复习刑诉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地方。
2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
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控告B.告诉
C.举报D.报案
【答案】C
【考点】举报的含义
【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85条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控告、报案、举报都是立案的重要材料来源。
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
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不包括被害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告发、揭露的行为。
总结一下,报案与举报的区别是:
报案一般是针对犯罪事实的发生,报案材料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较为简单笼统,往往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而举报内容则不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通常还具体地指明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对具体和详细。
控告与举报的联系与区别:
就内容而言二者基本是一样的,都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二者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即控告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提出,而举报则一般是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项的规定,告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特指自诉案件范围中的一个类别。
本题中,赵某并非被害人,他对同事李某的告发,有明确的指控对象和指控事实,是一种举报行为,正确答案是C。
【点评】本题考立案材料的来源。
关于控告、报案、举报三者的区别已经考过多次,希望引起考生的注意。
但就立案这章来说,考生平时最应该注意的还是立案监督的问题。
27.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答案】B
【考点】搜查、检查的概念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据此规定,检查也可以针对活人身体进行,选项A不正确。
该法第103条规定: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因此,检查时也需要出示相关证件,选项C不正确。
该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但未规定对被害人可以强制检查,选项D不正确。
该法第109条规定: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由于法律未对搜查主体作出补充规定,而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据此搜查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该法第101条还规定: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据此,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正确答案是B。
【点评】侦查这章一贯都是考的比较细化,需要考生注意里面很细的知识点。
再如,检查与勘验的区别问题,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这道题的总体感觉也是避开了侦查这章考生经常所关注的考核重点。
但这并不代表一贯的重点就不重要了,而是再次提醒考生,要把书看的再仔细一点,尽量做到“疏而不漏”。
28.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
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人笔录
【答案】A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据此,选项B不正确,选项A正确。
该解释第96条规定: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调解,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应当记录笔录,故C、D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A。
【点评】附带民事诉讼是刑诉法考试的重点,尤其是调解的部分更需要考生的注意。
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但只有法院的调解具有终局效力;二是,二审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发生变化后的处理(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29.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答案】A
【考点】审查起诉的内容
【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选项A正确。
该规则第265条第2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选项B不正确。
该规则第27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选项C不正确。
该规则第273条第2款规定: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选项D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A。
【点评】本题对很多考生来说可能是道较难的题目了,因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环节是很复杂的,里面涉及很多知识点。
考生在备考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问题。
30.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
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侦查中,甲因病猝死。
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答案】B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规定:
“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死亡,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B正确,选项C不正确。
在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具有附带性,犯罪嫌疑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刑事诉讼的终结意味着民事部分不可能再经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得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未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情形下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方式。
依据法律和相关法规,本题情形下的民事部分只能由被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选项A、D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B。
【点评】15条是刑诉的极其重要的法条,而且属于每年必考的法条。
需要考生熟练掌握不仅是法条本身,而是法条的灵活运用。
尤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遇到15条规定的情形怎么去处理的问题(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31.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A.被告单位
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检察院
D.法院
【答案】C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8条规定: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据此,正确答案是C。
【点评】这道题,相信很多考生都选了D选项。
但考生只要再深层考虑一下刑事诉讼的三大职能就应该知道答案了。
在这点上上刑诉不同于民诉,在民诉中法院要更积极主动一点。
这道题,完全可以根据诉讼理论就可以解决的。
同时,需要考生注意单位犯罪里面另外一个重要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即,单位人格的消灭,不等于责任的免除,若被告是自然人且死亡的,则只能宣告无罪或裁定终止审理。
32.关于两审终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个案件只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裁判才能生效
B.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所作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
C.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对所作的裁判不能上诉
D.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就不能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答案】C
【考点】两审终审制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所作的裁判,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其所作出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例外: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的问题。
故选项A不正确。
对于其他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没有上诉或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其裁判也将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该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故选项B不正确。
上诉只能针对第一审裁判提出,故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对所作的裁判不能上诉,选项C正确。
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当事人虽然不能对该案提出上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当事人可以对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选项D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C。
【点评】本道题与其说是在考法条,倒不如说是在考对基本概念的理解。
刑诉法虽然没有像民法那么严格要求熟知基本概念,但对刑诉基本概念的理解现在也成为考试的内容之一。
刑诉法中还有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如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等。
考生要注意,考试要考的概念基本都和“原则或制度”相关。
33.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D.只能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答案】B
【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据此,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
该法第173条规定: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6条规定: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
(二)项的规定”,而该解释第一条第
(一)、
(二)项所指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据此,该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第三类自诉案件)不能提出反诉,选项C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但该解释第187条同时规定: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据此,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可代为告诉,选项D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B。
【点评】这道题的核心是要求考生对三类自诉案件的深刻理解,这个知识点也是极其重要的。
考生要尤其注意对第三类公诉转自诉案件审理特点的理解(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不适应调解、不得反诉),但三大类自诉案件都可以适应和解。
34.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终止审理
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C
【考点】法院的裁判结论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A、B均于法无据,因而是错误的。
本案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法院应当作证据不足、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