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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协议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的协议管理和使用,保证依法拟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协议等事宜,防范协议风险,维护我行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是指我行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管理,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法律法规,对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订立、履行、纠纷处理、档案保管以及电子协议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我行协议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切实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我行协议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协议主管部门与协议主办部门、协议协办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主管部门,是指履行有关协议管理职能的总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律部门),其职责是:

(一)拟定、修改全行协议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定、修改、发布并指导适用全行标准协议文本;

(三)审核总行各部门(室)及各分支机构提交的我行

对外签订的非标准协议文本;

(四)沟通协调、处理我行各类协议纠纷;

(五)关于协议管理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主办部门,是指为履行其经营管理职能而需要对外签订协议的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协议的谈判、拟定、业务审查,

并对协议的业务性条款负责;

(二)负责协议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三)负责本部门协议的签署、履行、变更、解除以及

争议的详细处理;

(四)负责本部门协议的用印及协议档案的移交;

(五)应由协议主办部门负责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协办部门,是指为协助协议

主办部门订立协议,依照其自身职责参加协议审查会签及其他协议管理的我行各部(室)、分支机构。

第九条 总行财务部门就协议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及我行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

第十条总行审计部门就协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依照我行有关制度规定提出审计建议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总行档案管理部门就协议档案的保管事项,依照我行有关制度进行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总行纪检部门就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形,依照我行有关制度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三章 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我行协议文本分为标准协议和其他协议:

(一) 标准协议,是指为便于在业务中重复使用而由法律部门对文本的内容、体例和格式进行统一拟定并下发全行,要求必须使用的协议文本。

(二) 其他协议,是指我行标准协议之外的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有关机关、行业协会拟定的规范性协议文本(已作为我行标准协议的除外);

2.各协议主办部门自行拟定的协议文本;

3.由协议相对方提供的协议文本。

第十四条标准协议的发起、拟定:

(一)总行法律部门可主动发起标准协议的拟定工作。

(二)总行有关部门(室)以书面形式向法律部门提出

标准协议的拟定需求。

(三)法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需拟定标准协议的业

务管理要求、业务操作流程、业务需求、业务风险及法律风险等进行论证,参考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我行规章制度及已有有关协议文本等,拟定协议文本初稿,必要时可组织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四)征求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对协议文本初稿的建议或意见

或建议;

(五)法律部门依据有关反馈建议或意见进行修订,确定最终协议

文本;

(六)法律部门将确定的协议文本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我行标准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协议文本

是我行的重要内部资料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六条因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监管规

定或我行规章制度的变化以及我行业务的发展要求,需要对我行标准协议进行统一修订的,修订程序参照第十三、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其他协议文本须在签订前由协议主办部门

报送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章  协议的审查

第十八条协议的审查,是指法律部门依照我行有关法律审查制度对协议主办部门报审的协议文本进行法律性审核。

第十九条协议主办部门向法律部门报审协议的,依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协议主办部门审核协议文本的业务性条款;

(二)向法律部门提供与审查的协议关于的资料文件、背景

情形、协议附件等材料;

(三)法律部门负责对协议的法律性条款进行审核,并

出具书面法律审查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议标的、数量、质量;

(二)协议用途、目的;

(三)协议金额、价款及付款方式;

(四)协议履行期限、方式和条件;

(五)验收、检验、售后、维保服务条款;

(六)业务涉及的技术规格和标准;

(七)其他业务性条款。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条款,一般包括各方权利义务、保证声明、违约责任、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知识所有权、保密条款、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等。

第二十一条 使用标准协议并作修改的,必须经法律部门审核确定。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空白部分依据有关详细业务内容进行填空;

(二)对已注明依据有关业务实际需要,可以增删的部分内

容的增删;

(三)不与标准协议已拟定条款相冲突的对“其他商定”部分内容进行补充;

(四)依据有关行内有关专业委员会的批复需要对格式合

同关于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经法律部门提出法律审查建议或意见后,协议主办部门应积极与协议相对方协商贯彻法律建议或意见。

对于协商后不能贯彻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法律审查建议或意见中注明建议修改的建议或意见,由该

业务主办部门的负责人结合业务实际情形决定是否采纳。

(二)对于法律审查建议或意见中注明应当修改的建议或意见,协议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采纳的,必须向法律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法律部门认为建议或意见涉及我行较大权益的,报送主管的行领导共同决定。

第五章 协议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我行订立的所有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号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我行已有标准协议的,协议主办部门订立协议必须使用我行的标准协议。

如存在特殊情形不适用标准协议的,必须报经法律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订立协议前一般应由协议主办部门与相对方进行谈判,并争取对我行有利的协议条款。

必要时,协议主办部门可要求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支持。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协议谈判,协议主办部门可以要求法律部门提前介入或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管辖法院、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条款以及依据有关协议性质及各方的详细情形必须包括的其他条款。

协议主办部门订立协议时,应自行审核协议的业务性条款。

第二十七条 在谈判及订立协议时,协议主办部门应认真调查了解协议相对方及担保方的资信情形、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签约资格/资质。

相对方为法人的,要求相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有权机关决策资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者其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相对方为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授权书或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我行授信协议的签订遵守行内有关详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订立协议时,协议相对方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按协议商定签字盖章确认;协议相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按协议商定签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订立协议时,需要使用我行公章的,应严格依照我行行政用印审批流程,经有权人审签后规范用印。

如因特殊情形需要重新用印或者变更协议条款的,需要依照我行行政用印审批流程重新履行用印手续,将所有协议原件收回交由办公室印章公文管理中心核实确认销毁后,方可对新协议进行用印。

第三十条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协议各方商定,协议需要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的,由协议主办部门与相对方协商后,向关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管理部门要求协议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协议主办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协议主办部门应确保报备协议与实际订立的协议在内容条款上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我行就同一事项签订如有中英文版本协议的,原则上以中文版本的为准并在协议中加以商定。

第六章协议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协议生效后,协议主办部门负责协议的履行。

协议主办部门应依照协议商定全面、及时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及时全面跟踪了解协议相对方的履约情形,督促协议相对方严格履行协议。

第三十四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主办部门负责搜集、整理证明我行履约事实的证据资料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致使有关协议条款未能履行需要变更、修订的,协议主办部门负责与协议相对方协商、说明,并报请法律部门修订协议条款或拟定书面补充协议。

第三十六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对方未严格履行协议、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情形的,协议主办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相对方不履行协议的原因及详细情形,依照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要求其继续履行,并可视情形依照协议商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协议主办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争取与相对方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需要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应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及协议商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诉讼案件的,依照我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详细规定提交法律部门执行。

协议主办部门负责搜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文件资料,包括履约或违约事实、争议原因、协商结果等各类事实情形,并对证据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协议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协议档案是指我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记载的涉及我行权利义务的资料文件材料,包括各类形式的协议文本及在谈判、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协议档案必须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协议档案归档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议订立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章程、协议相对方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资信调查材料、意愿书、公证书、备忘录、担保书、批准书、确认书、来往电文、信函、传真号码、会议纪要、协议正本及附件、我行在协议订立前的审查建议或意见及审批资料文件、协议相对方签字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在协议订立过程中往来的资料文件等;

(二)协议履行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货物仓单、关于凭证、商

品检验、工商登记材料、付款凭证和我行履行协议的证明材料等,关于协议修改、补充、转让、变更、解除、调解、仲裁、终止等方面的资料文件;

(三)协议争议的处理情形及材料;

(四)需要归档的其他资料文件。

第四十一条协议主办部门在办理协议原件用印后,应

依照我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将一份协议原件移交办公室印章公文管理中心,办理协议类资料文件资料交接手续,并在协议类资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簿登记并确认签字。

我行授信协议的保管遵守行内有关详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办公室印章公文管理中心每个工作日将

各类协议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协议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留存的协议、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协议主办部门、办公室印章公文管理中

心、档案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协议类资料文件资料台账,高度重视协议保管和移交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在协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其行为性质及造成损失大小,依照《**银行行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使用协议文本的;

(二)提供不真实、不完整信息、材料或协议文本,致

使有关部门作出错误的判断或决策的;

(三)XX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单位名义订立协议

的;

(四)隐瞒协议相对方真实情形,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合

同相对方无实际履约能力仍与之订立协议的;或与协议相对方串通,损害我行权益的;

(五)发生协议纠纷未及时处理或擅自放弃追究协议

相对方违约责任的;

(六)擅自变更、解除协议的;

(七)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协议原件或擅自销毁合

同原件的;

(八)擅自将我行协议文本对外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

人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拟定、修改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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