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学员生奖惩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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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学员生奖惩规则

【法规名称】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学员(生)奖惩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5

【正  文】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学员(生)奖惩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警察教育条例第五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学(员)生之奖励种类如下:

  

  一加分:

加分五次作为嘉奖一次。

  

  二嘉奖:

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

  

  三记功:

记功三次作为记一大功。

  

  四记大功。

  

  除前项各款外,因特殊事迹足资表扬,经签奉校长核定者,并得发给奖状或奖品。

  

  第3条

  

  学(员)生之惩处种类如下:

  

  一减分:

减分五次作为申诫一次。

  

  二申诫:

申诫三次作为记过一次。

  

  三记过:

记过三次作为记一大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勒令退学或退训。

  

  七开除学籍。

  

  在校期间功过相抵后,累计大过三次者,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学员退训。

  

  受第一项第五款处分再受惩处,如与惩处前之奖励互相抵销后,有申诫以上处分,即行勒令退学;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4条

  

  奖惩时,得审酌下列情节加重或减轻之:

  

  一行为之动机。

  

  二行为之目的。

  

  三行为时所受之刺激。

  

  四行为之手段。

  

  五行为人之平时表现。

  

  六行为人间之平日关系。

  

  七行为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八行为后之态度。

  

  累次违反本规则应予惩处之行为,得加重其惩罚。

  

  第5条

  

  学(员)生因不可抗力或过失致有本规则规定应予惩罚之行为,或于该行为未被发觉前自动请求处分或有悛悔实据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6条

  

  学(员)生在校期间每学期依所受奖惩,由队职人员计算操行成绩并登记之,其计算方式如下:

  

  一加分一次加○.二分;嘉奖一次加一分;记功一次加三分;记一大功加九分。

  

  二减分一次扣○.二分;申诫一次扣一分;记过一次扣三分;记一大过扣九分;留校察看扣至六十分。

  

  每学期操行成绩之计算,以八十分起算,六十分为及格。

  

  第7条

  

  学(员)生之奖惩,除开除学籍、勒令退学、退训及留校察看外,得相互抵销。

但不得涂销纪录。

  

  第8条

  

  学生总队对学(员)生之奖惩,由所属中队依行政程序陈报学生总队核签后,移送训导处办理;学生总队以外单位,以书面通报学生总队处理。

  

  第9条

  

  学(员)生记大功或记大过以上之奖惩应提训育委员会审议。

  

  第10条

  

  学(员)生受记大功之奖励或记过以上之处分应通知其家长及服务单位。

  

  学(员)生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由大队长以上师长训勉;其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者,训导处应予谘商辅导。

  

  第11条

  

  学(员)生对于奖惩之处分,认有不当致损害其权益者,得依学生申诉规定提起申诉。

  

  第12条

  

  学(员)生受开除学籍、勒令退学、退训之处分,得依学生申诉规定申诉外,并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前项处分,应函报教育部;在职学员及专科警员班进修学生组学生并副知其服务机关。

  

  第13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其休学前之奖惩仍属有效。

  

  第14条

  

  在职学员及专科警员班进修学生组学生之奖惩,其行为如符合警察人员管理条例、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其施行细则或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者,函转服务机关办理奖惩。

  

  第15条

  

  惩处案件,如涉及刑事责任,移送当地警察机关依法办理。

  

  第16条

  

  学(员)生平日生活,优良言行得加分,不良言行得减分。

其加减分项目如附表。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担任实习干部或公差勤务表现优良者。

  

  二仪容整洁或内务整理成绩特优者。

  

  三热心公益,有具体事迹者。

  

  四爱护学校团体有显著事迹者。

  

  五爱惜或维护公物有特殊事迹者。

  

  六一学期内除公假外未曾请假与旷课,未受申诫以上惩处及未经言行纪录扣分者。

  

  七参与文康或体技活动表现优异者。

  

  八警察应用技术成绩特优者。

  

  九投稿经刊登全校性或警察、海巡、消防刊物或报章杂志,对学术、实务具有助益者。

  

  一○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优良事迹者。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担任实习干部或公差勤务成绩卓著足为楷模者。

  

  二检举一般犯罪,因而破获者。

  

  三操守优良有具体事迹表现者。

  

  四拾得贵重财物报请招领者。

  

  五一学年内除公假外未曾请假与旷课,未受申诫以上之惩处及未经言行纪录扣分者。

  

  六参加全校性比赛荣获第一名或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正式比赛,表现优良者。

  

  七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前三名者。

  

  八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优良事迹者。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举发重大违法确有证据因而破案者。

  

  二扶助或救护他人有显著事迹者。

  

  三推行政府倡导之各种活动有显著功迹者。

  

  四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正式比赛,团体或个人成绩获前六名者。

  

  五有特殊贡献或品行卓越发扬校誉者。

  

  六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特殊优异事迹者。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一闻唱国歌或升降国旗时,无故不立正致敬者。

  

  二上课阅读其他书刊或不专心者。

  

  三不按时起居或于寝息时间任意喧哗者。

  

  四滥泼污水或不按垃圾分类规定任意丢弃垃圾者。

  

  五抽菸时间、地点不合规定者。

  

  六上课或其他规定集会迟到或早退者。

  

  七遗失学生证者。

  

  八逾假二小时以上未满八小时者。

  

  九无故携带酒类或槟榔入校者。

  

  一○使用行动电话、呼叫器等通讯器材,时间、地点不合规定者。

  

  一一使用电脑教室、视听室,违反规定者。

  

  一二内务凌乱,仪容或服装不整,经纠正仍不改正者。

  

  一三礼节不周,不听指导者。

  

  一四考试时未遵守试场纪律,不听从监场人员指导者。

  

  一五轮值勤务逾时接班者。

  

  一六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不当行为者。

  

  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骑乘机车未戴安全帽者。

  

  二枪械装备未依规定擦拭整理致有锈损者。

  

  三非因故意遗失或损坏公物者。

  

  四不听长官规劝,态度傲慢者。

  

  五担任实习干部或公差勤务执行不力者。

  

  六不假外出未满八小时或逾假八小时以上未满二日者。

  

  七无故不到课者。

  

  八轮值勤务逾时半小时以上接班者。

  

  九升降旗,早晚点名或其他规定集会无故不到者。

  

  一○擅自取用他人物品者。

  

  一一对长官询问不据实回答,情节轻微者。

  

  一二不遵守靶场规则者。

  

  一三嚼食槟榔者。

  

  一四校园内喝酒,尚未滋事者。

  

  一五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试题纸分发后仍交谈窃语者。

  

  

(二)污损答案卷,随意涂写登戴其他不应有之标记者。

  

  (三)未经监场人员许可,擅离试场或移动座位者。

  

  (四)故意询问题旨,或出声朗诵者。

  

  (五)携带必需及其他规定文具以外之物品者。

  

  (六)答案卷未全数缴交或携出试场者。

  

  (七)交卷后,仍逗留试场内或试场附近者。

  

  (八)于考试时间终了,监场人员收缴答案卷时,仍作答或不即交卷者。

  

  一六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严重违规行为者。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不听训诫或恶意批评长官者。

  

  二行迹不检致妨害他人权益者。

  

  三嚼食槟榔或有其他不良习惯屡诫不悛者。

  

  四携带未经许可物品入校,致生不良后果者。

  

  五捏造事实,颠倒是非蒙报长官者。

  

  六殴打他人,情节轻微者。

  

  七值勤未到或擅离职守,致有不良后果者。

  

  八不依指示执行命令,情节重大者。

  

  九不假外出八小时以上未满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满三日者。

  

  一○无照驾驶汽机车者。

  

  一一饮酒滋事,情节轻微者。

  

  一二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互换座次者。

  

  

(二)窥视他人答案者。

  

  (三)故意出示答案,以利他人窥视者。

  

  (四)与考试科目有关之书籍文件置于抽屉中、桌椅下或座位旁者。

  

  一三不经大门而翻越围墙或由其他小径进、出校园者。

  

  一四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较严重违规行为者。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二性情乖张或行动粗暴者。

  

  三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满三日或逾假三日未满四日者。

  

  四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重大违规行为者。

  

  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学或退训:

  

  一言行荒谬已达不堪造就者。

  

  二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者。

  

  三不假外出三日以上或逾假四日以上者。

  

  四擅将使用之武器、弹药、证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与他人,致生不良后果者。

  

  五殴打他人,情节重大者。

  

  六涉足不妥当场所者。

  

  七酗酒滋事,破坏校园安宁秩序,情节重大者。

  

  八操行成绩不及格者。

  

  九入学考试舞弊,于入校后经查明属实者。

  

  一○施用或持有管制药品管理条例所指之药品者。

  

  一一依学校教务规章、学则、招生简章、请假规定及其他校规规定应予退学、退训者。

  

  一二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冒名顶替者。

  

  

(二)互换答案卷者。

  

  (三)传递文件、暗号或参考资料者;其接受者,亦同。

  

  (四)夹带与考试科目有关之书籍文件或经发觉而湮灭者。

  

  (五)在肢体、桌椅、文具或其他处所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文字或符号

  

  者。

  

  (六)以言语传递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者。

  

  一三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重大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第2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退训:

  

  一入校前有犯罪或其他不法行为,情节重大者。

  

  二冒名顶替入学者。

  

  三以不当之言论煽动同学,影响团队秩序者。

  

  四侮辱师长,情节重大者。

  

  五身染法定传染病或重大不良嗜好者。

  

  六有窃盗、赌博行为或拾得他人贵重财物匿藏不报者。

  

  七施用或持有毒品者。

  

  八有其他相当于前列各款之不法或重大不正当行为足以玷辱校誉者。

  

  第26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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