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万科项目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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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万科项目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范本

招标文件06

项目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范本)

目录

1.定义

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4.合同价款、支付、结算

5.双方的人员、设备

6.需方责任

7.供方责任

8.工期

9.质量与检验

10.现场管理

11.材料设备

12.工程变更

13.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4.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

15.转让与分包

16.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17.销售配合

1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9.不可抗力

20.保险

21.保证担保

22.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23.合同解除

24.合同生效与终止

25.合同份数

南昌万科四季花城北区假日公寓项目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

(投标时盖骑缝章认可)

发包方(以下简称需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供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南昌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1.定义

1.1.需方:

1.2.供方:

1.3.总包单位:

1.4.监理单位:

1.5.本工程:

公寓项目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

1.6.本合同:

公寓项目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

1.7.合同价款:

指供需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需方用以支付供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图纸:

由需方提供或由供方提供并经需方批准,满足供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0.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2.本合同及工程造价计算书或清单

3.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

4.中标函

5.供方投标书、承诺函件

6.图纸

7.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按《南昌万科四季花城北区假日公寓工程技术要求》和《万科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标准》(两者有矛盾的,以前者为准)中有关要求,以及有关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

2.2.2.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

2.3.图纸

2.3.1.本工程的铝合金门窗施工图由招标单位另行委托设计。

中标单位根据需方要求,负责之后的设计变更工作,经需方、设计院审核、签章确认后,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铝合金设计变更图6套(不含甲方自用图纸)。

并要求供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供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3.2.如需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供方应于(时间)之前向需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需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供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供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需方进行提示。

2.3.3.供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供方承担。

2.3.4.供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供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承包范围:

铝合金门窗施工图纸设计和优化、铝合金门窗的供货、制作、安装(安装内容包括:

门窗卸货、搬运、就位,打膨胀螺栓,锚脚固定、塞缝、窗框与墙体边的防水、抽硅胶槽、窗框与墙体接缝处室内外双面打中性硅酮密封胶、玻璃安装、五金件安装)和检验,铝合金门窗的清理、成品的保护(玻璃双面贴膜、型材贴膜保护等)、所有门窗的24小时淋水试验、样板制作、检验、现场协调、通过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

4.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暂估)

合同价款为:

¥(小写)

人民币(大写)

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

合同价款是由供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需方确认的暂定工程造价。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中每一种型号窗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如变更后的窗型合同中无单价,则套用窗型接近的窗单价(跟大不跟小),或由需、供双方根据报价单中的计价原则协商确定。

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供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原材料、施工图设计、制作、包装运输、安装(框与墙体之间的干硬性水泥砂浆塞缝施工、门窗框上墙、窗框范围内的所有安装作业等)、样品、成品保护、检验、验收、施工水电费、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供方负责。

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需由供方缴纳的建安税及其他费用,本合同价款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Ø其他材差调整:

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实时限价或三方采购合同的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Ø人工费调整:

人工费用不得调整。

Ø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

详细调整原则按附件《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处理。

工程款支付

4.4.1.本工程无预付款

4.4.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

a)供方应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报表,监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需方,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支付。

b)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万科地产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单》,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需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c)门、窗框安装后,则按该门、窗综合单价的30%计算进度款;

d)固定玻璃部分安装后,则按该门、窗综合单价的30%计算进度款;

e)窗框、窗扇进场安装,则按该窗综合单价的40%计算进度款;

f)每期进度款的计算方法为:

至当月进度款申请书上报为止,已经安装的门窗的合同价值(按第c、d、e款计算)的85%,同时扣除至当月进度款申请书上报日为止需方已付进度款、供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g)本合同工程内容完成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总额的85%,即停止支付。

4.4.3.结算款:

通过需方及当地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将工程完整移交给需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收到供方付款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4.4.4.保修款:

留取结算总价的5%为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4.4.5.对供方应支付的各种违约金、赔偿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需方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

5.双方的人员设备

需方

5.1.1.需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需方的所有文件经需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需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5.1.2.需方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蒋军科先生,监理行使职权范围由需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供方,供方必须遵守。

供方

5.2.1.供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供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需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供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0.1万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供方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

5.2.2.本工程供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

5.2.3.供方项目经理即为供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供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供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供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供方公章后递交需方。

5.2.4.供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需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需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5.2.5.供方在开工前应向需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2.6.以下需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需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供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供方应在48小时内用需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需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违反需方或供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6.需方责任

6.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2.需方按时提供足够的仓库以备卸货,仓库面积为100平方米。

6.3.如供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需方可通知供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需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7.供方责任

7.1.必须具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准用许可,有义务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供货及施工所需的手续,并缴纳税款;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2.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配合土建施工进度,派专业人员到工地现场对门洞尺寸、标高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其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供方认可土建施工质量。

7.3.从总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

7.4.每月25日前向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否则需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7.5.每周例会前一天向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7.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需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的施工。

7.7.按合同约定内容,为需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7.8.已完工工程未交付需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供方自费负责修复或更换。

7.9.合同规定由供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供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需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供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供方负责。

7.10.凡供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负责赔偿需方的有关损失。

7.1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供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可能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供方向需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供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7.12.供方须与需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之,《廉洁合作协议》见附件。

7.13.应总包方要求,供方在开工前应与总包方签订配合协议。

8.合同工期

开工、竣工

到货时间:

收到需方订单后15天

开工时间:

2008年4月25日,

竣工时间:

2008年8月25日;

材料分批进场,安装计划满足总计划要求

8.2.1.供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需方、监理、总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需方、监理、总包方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8.2.2.供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8.2.3.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

8.2.4.如供方未能如期完成8.2.2、8.2.3中规定的内容,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0.5万元,需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但需方损失超过工程总价10%的除外;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需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

如工期严重拖延,给工程总工期造成严重影响,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8.2.5.供方必须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需方、监理、总包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供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供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供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供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8.3.2.因需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推迟开工日期。

需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对经需方认可及核实的部分工人及施工设备的停工给予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暂停施工

需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供方应当按需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供方实施需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需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供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供方可自行复工。

因供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供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需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供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工期延误

8.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需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需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2)需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20%;

4)不可抗力;

5)条款中约定或需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5.2.供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报告。

需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供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需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每拖延一天,向需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增补材料工期

无论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还是总包等造成的产品损坏、遗失等原因,玻璃更换、增补经需方确认后到完成加工进场时间必须在7天之内,硅胶、密封条等辅材增补必须在3天之内。

否则每拖延一天,向需方支付违约金0.1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9.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优良,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需方所提的铝合金门窗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为依据。

乙方需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南昌万科铝合金门窗工程招标技术要求、万科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标准加工、安装铝合金门窗。

竣工验收时,若出现因乙方原因的施工或加工问题(例如未按要求打胶、五金配件安装不到位),每发现一处,除履行合同中其它罚则外,额外处以每处追加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

工程办理入住后,仍发现属乙方原因造成的门窗渗漏,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补。

乙方在向甲方、监理报验前,应自行组织验收,自检合格后报甲方、监理验收,经淋水试验验收后,属乙方原因造成的门窗渗漏(门窗自身因打胶不到位、组装精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渗漏)必须小于2%,渗漏率计算依据如下表所示。

如渗漏率每超过目标1%(不足1%按1%计算),则甲方有权处以乙方合同总金额0.25%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检查项

目标

渗漏率计算依据

铝合金门窗渗漏率

自乙方向甲方、丙方报验后,甲方、丙方进行验收检查,渗漏率<2%

铝合金门窗因乙方原因出现一次渗漏,无论该樘门窗有多少个渗漏点,计为一点,出现两樘门窗渗漏,计为二点,全部验收后所有渗漏次数相加,除以门窗数量之和,得出门窗渗漏率。

计算示例:

共有10栋多层或高层,门窗数量为3000樘,乙方报验后,经甲方、丙方经淋水试验验收统计门窗渗漏点共为60点,门窗渗漏率即为:

60÷3000=2%

检查和返工

9.1.1.供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需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需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需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供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供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供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供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供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供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2.2.需方、监理、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供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9.2.3.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供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2.4.当需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供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供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供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现场管理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供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需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10.1.2.需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需方不得要求供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需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防护

10.2.1.供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事故处理

10.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供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需方供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文明施工

10.4.1.供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需方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0.4.2.供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4.3.施工期间,供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供方每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需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0.4.4.供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供方承担。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5.1.供方交付总包单位的配合管理费中已包含了供方现场正常施工的水电费用。

10.5.2.供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供方自行承担。

10.5.3.供方应按总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11.材料设备

11.1.1.经征得设计单位和需方同意,供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供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供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需方所有;因需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需方承担。

11.1.2.所有与供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供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需方负责。

11.1.3.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发现供方使用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发生品牌或规格不同的,需方将按照合同报价清单中材料报价的2倍×相应工程量进行处罚,并直接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2.工程变更

12.1.需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供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需方批准并加盖需方公章后,供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2.2.供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需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需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需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12.3.供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需方采用,或供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2.4.因供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需方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因供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6.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供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供方承担。

12.7.需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供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需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供方应小心保护,属供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供方负责。

12.8.合同履行中需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2.9.关于变更的经济条款见《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13.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1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供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需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13.1.2.初验合格后,需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需方、供方参加的竣工验收。

需方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供方按意见整改。

13.1.3.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1.4.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13.1.5.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工程移交

13.2.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3.2.2.供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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