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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

  公司职员职务`职级`岗位的评定标准公司职员职务`职级`岗位的评定标准为配合公司工资制度的具体执行,特制定此标准用于作为定期绩效考核,岗位评定以及年度职级评定的依据。

  一.评定标准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基本标准:

恳学上进,具有团队精神,以公司利益为重,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试用期人员:

A.熟悉公司业务操作流程,掌握基本的业务知识,并能在业务人员辅助下完成基础的业务操作。

  B.试用期为三个月(如需延长试用期,最长可至六个月),试用期结束时经评定可升至三级业务员或辞退。

  2.三级业务员:

A.经业务经理或主管的评定,三个月后定岗。

  B.熟练完成本岗位工作。

  C.熟悉了解相关岗位的操作,并能够积极配合3.二级业务员:

A.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或接受过相关培训。

  B.出色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同时,能够辅助或操作本部门其它岗位的工作。

  4.一级业务员:

A.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或接受过相关培训。

  B.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C.能够胜任跨岗位甚至跨部门的多项工作。

  D.能够良好地与客户沟通,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E.同事关系良好,并能协助业务主管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5.业务主管:

A.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或接受过相关培训。

  B.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并能胜任业务范围内各项工作。

  C.具有极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队荣誉感。

  D.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协调和组织整个团队出色的完成本职工作。

  E.具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对特殊情况能够妥善处理。

  F.能够积极配合其它部门的工作。

  6.业务经理:

A.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或接受过相关培训。

  B.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并能胜任业务范围内各项工作。

  C.具有极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对荣誉感。

  D.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则。

  E.合理地调配和利用各种资源(人力和物力),以保证公司的业务顺利进行。

  F.以公司利益为重,对公司的管理和业务发展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二.评定方法:

1.业务经理:

由总经理负责招聘或任命。

  2.业务主管:

经业务经理推荐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招聘或任命。

  3.职级为一级业务员及以下(包括岗位评定):

A.由业务经理和业务主管组织综合业务评定认可。

  B.由业务经理或业务主管负责招聘或任定。

  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业务成绩优异,由业务经理或业务主管推荐,上报总经理批准。

  三.评定时间:

1.每年的八月份,公司组织进行全体职员的绩效考核和岗位评定。

  2.每年的二月份,公司组织进行全体职员的绩效考核和职级评定。

  服务员星级评定标准客房服务员星级评定标准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员工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小木屋的未来发展,现推出星级服务员评选活动,本活动评选有效期为X个月,活动最高级别设5星级(50元/星级),以下是评定细则:

一、客房服务员星级考评范围和级别客房服务员星级考评只限正式职工和原人事部门审批的合同制营业员,星级营业员考评可分五个级别进行,即:

五星级客房服务员、四星级客房服务员、三星级客房服务员、二星级客房服务员、一星级客房服务员。

  二、客房服务员星级考评的内容及标准客房服务员星级考评分三个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2、业务技能;3、优质服务工作;其中思想政治表现考评由所在支部负责;业务技能考评、优质服务工作考评由部门主管负责。

  三、客房服务员通用标准1、熟知客房部现场服务规范,执行规范条例。

  2、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刻苦钻研业务、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一心为酒店,经所在支部考核,思想政治表现优秀。

  3、模范遵守小木屋会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站好岗。

  劳动纪律全年未受到中心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一)五星级客房服务员标准1、从事服务员工作满5年,评为四星级服务员一年以上,并结合服务工作实践,上报一篇3000字以上论文。

  2、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客房管理知识和客房服务工作经验,担任过三年以上班组长工作,经过商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达85分以上。

  3、熟练掌握服务规范,本岗位业务技能过硬,在客房服务员中是公认的业务尖子、服务标兵。

  业务水平达到《客房服务员技术理论标准》中的高级标准。

  4、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的外语基本知识,能够做好一般性的外宾接待工作,外语考试中级成绩合格,有证书。

  5、熟练掌握客房各区域的操作流程,在日常服务工作中能够常年如一日为顾客主动、热情服务,职业道德优良,严守纪律,规范用语,全年无违纪现象,做到规范化优质服务。

  6、经班组长代表和本部门员工民主评议投票率在90%以上。

  

(二)四星级客房服务员标准l、从事服务员工作满四年,评为三星级服务员一年以上,并结合自己工作经验,上报一篇2500字以上的论文。

  2、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客房管理知识和客房服务工作经验,并担任过二年以上班组长工作,经过商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

  3、熟练掌握服务规范,本岗位业务技能过硬,达到《客房服务员技术理论标准》中的高级标准。

  4、掌握一门本岗位应知应会的外语基本知识,能够做好一般性的外宾接待工作,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有证书。

  5、在日常服务工作中,对顾客主动热情,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纪律、用语规范、全年无违纪现象,做到规范化优质服务。

  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无工作差错和服务事故。

  6、经班组长代表和本商场员工民主评议投票率在85%以上。

  (三)三星级客房服务员标准1、从事服务员工作满三年的二星级服务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经客房服务员技能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操作技术熟练,在单位岗位技术比武中获得名次者。

  3、熟悉掌握客房部服务规范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实际中自觉应用。

  

(1)接待顾客做到三声三轻。

  即:

客人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走路轻、操作轻、说话轻。

  

(2)做到现场基本礼仪的标准。

  (3)主动、热情、周到、礼貌地为每一位宾客服务,能够处理和解决服务过程中的一般事务。

  (4)懂得服务细节、规范、自觉为客人提供优质服务。

  (5)精通本单位经营的项目及价格,能够咨询服务,指导消费。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纪律,没有因违纪、工作失误或其他问题受到部门经理扣分罚款。

  5、主动热情为宾客服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经本部门员工民主评议,赞同票在8O%以上。

  6、工作中没有发生明显的工作失职或客人投诉,三星级服务员季度要向考核部门上报个人在优质服务工作的小结和体会,接受考核本部门的工作考察。

  (四)二星级客房服务员标准1、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满二年以上。

  2、业务技术、服务规范,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了解本岗位必要的业务技术,3、执行服务规范,掌握服务中的基本礼仪,接待顾客能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主动热情、耐心为顾客服务。

  在优质服务工作中均未发生过慢怠、顶撞顾客等违纪现象,没有因为服务态度、部门纪律或其它服务事故受到通报批评或150元以上罚款。

  4、安心本职工作,有一定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懂业务流程。

  (五)一星级客房服务员1、从事客房服务员满一年以上。

  2、熟悉客房现场服务规范,基本掌握客房服务知识和业务流程,上岗前培训合格。

  3、业务技术达到《客房服务员技术理论标准》中的初极标准,并有国家颁发的证书。

  4、主动热情为顾客服务,严格遵守纪律和服务规范。

  一星级营业员有以下违纪行为,工作一年后延缓升为二星级以上营业员:

(1)因服务态度、柜台纪律或其它服务事故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2)业务技能,服务规范考核不合格。

  (3)服务档案记载多次出现一分违纪,年度二分违纪超过二次以上,三分违纪一次等。

  以上是客房部服务员的评定准则,请大家认真参照执行,努力学习提高服务意识水平,争取取得更高的星星等级。

  论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2010年11月(总第257期)法制与经济FAZHlYUJlNGJINo.11,2010(Cumulatively,NO.257)论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钟卫东白双龙(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从化510900)摘要关于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问题,学术界有很多观点,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在评价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认为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界定应依据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的双重标准符合说。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行政权一、学术界关于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主要学说由于享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同时具有一般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所以如何区分该自然人行为的性质显然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该自然人相应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到由谁承担相应行为的责任,关系到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即国家)的利益。

  而这项区分工作的关键是找到判断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标准。

  当前,我国关于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单一标准说,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

  主观说是以公务员行为时的意图和目的为标准的学说。

  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所以该说又分为行政机关主观说和公务员主观说。

  前者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为准,即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后者认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缺少这种意图和目的,即使外人看起来有公务行为的象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

  客观说又称形式说或外表标准说,这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标准。

  该说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以公务员行为的外部特征为标准,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行为,都是公务行为。

  具体说,它包括在三种行为:

即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为或协助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命令或受托的职务;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这种学说.仅仅从主观或客观方面来作出判断,因此存在很大的片面性。

  

(二)两项标准说。

  该说以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人的职权为依据,认为公务员利用其公务员身份或职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不论这种活动是否越出了他的地域管辖权,也不论这种活动是否逾越了他的专业管辖权,都是公务行为。

  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比较复杂,如果让相对人去识别公务员进行的行为哪些是或不是行政机关命令或委托的事项是行不通的。

  所以,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

  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

  但是,这一观点无意中违反了行政效益原则,对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所有行为均作公务行为处理必然大大损万方数据害行政机关的公众形象,也直接影响行政效率。

  (三)三项标准说。

  该说以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为基础提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以下述三项标准为依据:

(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作出的,属单位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单位行为;如果超出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1)和第(3)项标准作综合考察;(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单位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单位行为。

  单位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该学说以名义、职责范围为要素,将只有是基于行政机关命令和委托,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行为归入公务行为,而把其他的违法行使职权的公务员行为都排除在外。

  (四)四项标准说。

  该说也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角度来界定公务行为,它提出确定划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以依法行使职权原则、行政职权合理原则、紧急处置原则为基础,进而再从行为主体、行为形式要件、行为实质要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公务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作出该行为的自然人有公务员的主体资格,二是该自然人必须以有该项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为。

  三是该行为必须是公务员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四是实施行为的公务员主观动机和目的必须正当,只有出于依法执行公务的动机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目的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

  总之,一句话,只有完全合法行使职权的公务员行为才属于公务行为。

  另外,该学说还提出,越权行为如果出于公务员的疏忽大意、认识有误或职责不明,就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而言,他处于一种执行公务的心理状态,至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职权范围外活动,因此这种行为仍属公务行为,其越权应视为执行公务中的一种过失。

  该学说认为只有公务员在行为时名义、职权、动机和目的均符合法律的执行职务行为才属于公务行为,把公务行为严格界定在合法范围内,而非法行为如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则被排除在公务行为之外。

  (五)综合标准说。

  该学说不对判断标准进行限定,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是—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过程,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职责权限、名义、方式、法律适用等都是综合考虑要素,不能绝对以某一要素或绝对以所有要素为识别标准。

  该学说灵活性最强,似乎也最可取,只是这种灵活性却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为不同的裁判者会得出不同的综合考察结论。

  二、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构成要素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一种学说都有一定的可取公务行为。

  基于此,我们觉得很有必要对公务员实施的—个行为的各种相关要素进行——剖析,从而得出—个比较理想的界之处,但都存在不足之处,并不能很准确和全面地界定出行政定其行为的公务性的判断标准,这些要素主要包括:

第一,时间要素。

  即公务员在上班期问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下班后所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但是,以时间为标准无法回答上班时从事私人行为和下班后出于职业道德进行实质公务行为的情况。

  第二,地域要素。

  行政职权本身包含地域管辖权,以地域范围为标准判断公务行为。

  但是地域标准无法解决地域内行为人既可进行公务行为,也可进行私人行为的难题。

  第三,职责要素。

  即公务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所为的属于公务障相对人(被管理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确保行政人忠于职守的需要。

  在有些没有行政程序成文法的国家,这种程序规则已被确认为基本的公正原则。

  表示身份意指行政人在进行公务行为时向被管理方明确声明或通过动作和公务标志说明他具有某种行政职权并已开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没有这种声明便无法达到行为的公务性质,除非立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

  明确声明通常以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这种声明一般应公布被代表行政主体的名称,以使相对人明了眼前的真正的国家代行为,职责范围之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但是,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行为可能是超越职权的违法公务行为,因而它只是说明表——行政主体。

  暗示声明通常由行为动作与公务标志结合而成。

  这种声明必须足以达到使相对人要相信其代表某行政主体合法公务行为与不合法公务行为的—个识别要素,实际上并没有直接揭示公务行为的性质,无法解释越权公务行为的情况。

  第四,名义要素。

  即表明身份。

  指行为人在进行公务行为时明示或暗示表明行政人身份并同时表达以某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职权。

  没有表明身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公务行为(除非立法有例外规定,比如秘密侦查公务行为不允许表明身份后再行为),但是这个标准不能解决行为人假借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的个人行为的问题。

  第五,目的要素。

  按照目的或者意志要素,出于私人目的的进行管理行为的程度。

  所谓公务标志是指为使社会识别用于表明具备某种行政人身份或用于行政的器具的外形标记。

  如公安人员佩带的制服、警车、电警棍、执勤袖套、手枪等。

  (--)实体标准。

  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实质上其所在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质属性在于它在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处理事务,公民个人的行为是不可能具有这一属性的。

  因而,只有职权才是行政公务行为实体要素的唯一内容,而不是以主观目的为内容。

  一个人没有职权其行为肯定不可能为公务行为,但有职权的公务人员在表明身份以后的行为则不一定就是公务行为,这需要进一部分析职权运用的情况。

  行为屑于个人行为,出于公务目的的行为则属于公务行为;反映个人意志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反映行政主体意志的则属于公务行为。

  但是目的本身需行为结果的推导性决定了这一标准的无法操作性。

  显而易见,上述各种要素都无法单独构成行政人公务行为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如果将它们全部作为标准又必然出现互相矛盾而导致无法得出最后结论的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这些标准并不能完全把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区分开来,我们必须总之,通过上述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的双重描述,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达到了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即认定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时,应以程序性标准为前提。

  以实体性标准为基础。

  只有公务员所行使的行为具有了程序性标准和实体性标准的双重属性时,这样的行为才是行政公务行为。

  重新确定—个比较理想的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1.罗豪才.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317.2.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71.3.罗豪才.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00-104.4.姜明安_固家赔偿法研究.中田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1.5.用佑勇.行政法原论(第二版)。

  中田方正出版社.2005:

182,三、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重新界定周佑勇在《行政法原论>一书中,提出了判断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两个最根本标准:

一是程序标准;二是实体标准。

  笔者非常赞同的。

  因为,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内容和程序形式两方面内容的统一,两者互相支撑,缺一不可。

  因此,行政公务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也应该由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构成。

  

(一)程序标准,亦可称形式标准。

  现代各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人进行公务行为时的基本程序要求是表明身份。

  这既是保作者简介钟卫东,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科剖科长;白双龙,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科科员.硕士研究生。

  上接第125页了大众在节目中的主导作用,尊重大众的选择之外,还懂得以远离低俗化。

  参考文献1.杨新教.主持人低俗与媚俗批判o.中固电视。

  2005.(10).2.白小易.论电视媚俗现象『.中圆,get。

  2005.(10).3.杨华娟.电视:

超越娱乐的质感生存盯1.中田电视,2006.(10).4.苗棣.电视艺术哲学M1.北京: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04.5.邦大轮.电视选秀节目能够走多远UJ.中田电视,2006.(11).情动人。

  抓住普通大众的情感诉求,抓住日常生活中的点滴细节,引起人们心中的共鸣,将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落到实处。

  应该说一些综艺节目中低俗化现象确实存在,但这种低俗化并不是因为综艺节目的大众化形态导致的。

  大众化综艺节目的参与性、互动性、多样化和开放性更有它值得言说的地方.它是当代正在形成的崭新电视文化现象,失之偏颇。

  大众化的综艺节目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也要在好的节目形式下.积极、理性地进行引导和把关,让大众化综艺节目彻底作者简介l任芳非.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127万方数据公务员工资标准该如何确定才公平公务员工资标准该如何确定才公平《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在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前十国家,公务员工资基本上等于和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透明国际组织认为如果公务员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那是政府腐败,是监督不力而导致的结果。

  公务员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值也是腐败指数的构成因子之一。

  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规定: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学者建议我国应该将《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工资调整的办法落到实处,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相平衡的公务员工资标准。

  公务员工资应该和谁比?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表示,公务员应该是管理人才的一个集中,相对来说比一般劳动者的工资,从国际上看还是要高一点的,但是现在的情况就是看跟谁比,跟垄断行业比,跟效益很好的大企业比,公务员的工资并不是很高。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工资不能由政府自己简单的想涨就涨,而是要比照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增长做出安排。

  这个做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为二次分配是取决于一次分配的成果的,所以要看一次分配里面可比性人员的收入情况再来安排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工资的地区差别是不是合理的?

目前全国各地的补贴仍不够平衡,有经济发达、财政收入多的地区近年来自行调整了标准,津贴项目名目也比较繁多,加总起来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上限。

  既然有人这么高,其他地区的人,自然也要努力与先进地区涨齐。

  但是要考虑到第一,公务员工资的地区差别是不是合理的?

西部小县城和北京、上海的同级别干部,是不是必须拿等额工资,他们的生活成本相不相同,其他行业的工资是不是也等额?

反过来,艰苦地区的公务员们,是不是应该拿到比优越条件地区公务员更高的补助?

当地区差距被拿出来做幌子时,难道不需要先掰扯清楚吗?

第二,同样的城市不同部门的待遇,是不是不能有差异?

关键部门的局长和冷衙门局长的付出不会一样,其待遇一样了,就是一碗水端平吗?

如果干多干少都一样,忙着闲着都一样,这不又成了僵化的大锅饭吗?

在没有共识之前,简单地宣扬涨工资才能缩小差别,是公平需求,有点立不住脚。

  公务员收入改革本身不是坏事,也不敏感,它之所以很容易刺激民众神经,是由于两点:

其一,改革是不是科学、透明且可监督的?

确定公务员工资标准时,是否经过了有效的决策程序并吸纳了足够的民意?

怕就怕很多涨工资只是主要领导大笔一挥,工资多少、补贴多少、奖金多少,都是暗箱操作的糊涂账,像此前爆出的领导同志搞个党政评审、廉洁从业授课都要自拿令人咋舌的兑现奖,焉有公平可言?

其二,公务员收入改革不能先天下之优而优、先天下之乐而乐。

  最近有报道说,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再次陷入僵局,传说中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似乎也缺少实质性办法,民生压力依然普遍较大。

  民众收入改革推不动,公务员收入却要用涨的办法来寻找公平,岂能不水入油锅?

用透明的姿态面对它,用科学的思路论证它,用刚性的条款确定它,用问责的办法守护它——遵守了这四条,公务员收入改革才可能避免陷入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的漩涡中。

  公平不是简单涨出来的,公平是靠真改革改出来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含修定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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