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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

乡镇居民平均经济水平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

每千人口人员数(人)

小康

1.2~1.5

1.7~2.0

宽裕

0.8~1.2

1.5~1.7

温饱

0.6~0.8

1.2~1.5

贫困

0~0.6

1.0~1.2

注:

1、乡镇居民平均经济水平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

小康、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3、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4、人员数指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3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29床以下(含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办理暂住户口)计算。

中心卫生院则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办理暂住户口),再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按今后5年~10年后的乡镇居民人口、农民平均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

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2的要求。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施应由预防医疗、保健、行政、辅助用房及生活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的基本构成应符合表3的规定。

 

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表2

基本型卫生院(预防保健型)

一般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1、能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五大”卫生及“二管五改”技术指导。

2、能开展孕产妇保健、儿童系统保健。

3、开展健康教育。

除无床卫生院开展的三项预防保健工作能全面开展外,还能开展四项计划生育手术及慢性非传染病防治。

除无床卫生院开展的三项预防保健工作能全面开展外,还能开展四项计划生育手术及慢性非传染病防治。

 

1、对急诊病例应诊及初步急救处理、出诊、转诊。

2、一般常见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止血、缝合、包扎、针灸、生理产科处理。

3、能开展血、尿、便常规检验;X线胸透;心电检查。

1、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做出初步诊断,进行抢救、并组织转诊。

2、常见病的门诊,住院诊治,并对一般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开展下腹部手术;部分常见病理产科处理,常见五官科病的诊治;拔牙、补牙、镶牙;针灸、按摩、理疗。

3、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检验;X线胸透、拍片、胃肠造影;心电、超声检查。

1、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做出初步诊断,进行抢救、并组织转诊。

2、除一般卫生院开展的临床诊治全部能开展外,还能进行上腹部手术;常见病理科产处理;剖腹产手术等,根据条件开展康复医疗。

3、除能开展一般卫生院开展的项目外,还能开展细菌检验、输血;胆囊、泌尿等造影;内窥镜、脑电图检查等项目。

承担农村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

承担农村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

承担农村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

指导辐射区内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技术和管理。

基本设置与构成表3

预防保健

医疗

行政

辅助用房

门诊

医技

住院

供应

供养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多功能会议室

1、挂号、收费、值班

2、急诊抢救

3、内、中、儿科诊室

4、外科及换药处置

5、妇产科及其检查

6、注射

7、观察治疗

8、中、西药剂

1、化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产房

供应

行政办公

1、中西药及备用品库房

2、茶浴炉房

3、室外厕所

4、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多功能会议室

同基本型卫生院

加1、五官(口腔)

2、理疗、针炙、按摩

1、化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1、病房

2、手术

3、产房

1、供应

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基本型卫生院

加洗衣房、厕浴室、电机、配电房、太平间、茶浴炉改锅炉房等相关配套用房、污水处理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多功能会议室

同基本型卫生院

加1、五官(口腔)

2、理疗、针炙、按摩

1、化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1、病房

2、手术室

3、产房

1、供应

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一般型卫生院

注:

基本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的诊室及其他功能相近的科室可根据情况兼并合设

第三章建筑标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结构形式的选择还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医疗、行政管理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4

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

10-29床以下

30床以上

核定方式

按院核定

(M2/院)

按床位核定

(M2/床)

按床位核定

(M2/床)

建筑面积(M2)

300—550

50—55

45—50

注:

基本型卫生院的基本面积指标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业务工作确定。

对工作人员在5人以下的乡卫生院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每卫生院最低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三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5规定。

建筑参数应符合表6规定。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表表5

分类

基本型

20床

40床

80床

1.预防、保键

48

60

84

108

2.合作医疗管理

24

24

24

36

3.门诊

108

150

240

420

4.医技

30

84

112

212

5.住院(含手术·产房)

24

220

481

928

6.其他

50

96

240

456

使用面积合计

284

634

1181

2160

建筑面积合计

(平面系数60%)

473

1057

1968

3600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表6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M

 

走廊

病房

2.7

门诊

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7

手术室

2.7

病房

六人病房

6.0x6.0

三人病房

3.6x6.0

辅助用房

进深3.6x4.5

门诊

诊室

3.3x4.2

诊室

3.3x4.5

手术室

大间

6.0x6.0

中间

4.5x6.0

小间

4.2x4.8

X光室

6.0x6.0

化验室

4.5x6.0

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节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二十四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7

名称

比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

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一节规划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建制乡镇建设规划的统一要求。

第三十四条卫生院的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三、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节总平面布局

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三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一般不应少于二处。

第三十八条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其相应功能应设在院区边缘,太平间、焚毁炉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三十九条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

第四十条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第四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

第四十二条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受条件限制与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应另设出入口。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

第四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

二、按照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分期征用土地。

第四十五条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表8

规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无床

1:

3.5以下

29床以下

1:

3.0以下

30床以上

1:

2.5以下

第五章主要业务用房要求

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六条预防保健用房应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要便捷。

第四十七条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设疾病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多功能会议室。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四十八条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和专科特长、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九条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第五十条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使用面积一般在12--16平方米以内。

第五十一条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宜集中候诊。

第五十二条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厕所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五十三条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用房相邻布置。

第五十四条急诊室位置应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第五十五条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第三节住院用房

第五十六条床位规模较大的卫生院,宜建独立的住院部。

第五十七条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单排排列),一般不超过6床/间(双排排列)。

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设观察窗。

第五十九条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第六十条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四节放射科

第六十一条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处有方便联系的部位。

第六十二条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第六十三条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

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五节检验用房

第六十四条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一般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

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第六十五条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并方便病人。

第六十六条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六节手术、产房用房

第六十七条手术、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

床位规模较小的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六十八条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第六十九条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产房合用);也可单独设置(即在同区内分设产房和手术室)。

具体设置方式视卫生院规模确定。

第七十条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第七十一条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七十二条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水嘴应不少于两个。

 

第八节供应(消毒)室

第七十四条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第七十五条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第七十六条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第九节药房

第七十七条规模较大卫生院的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者可合并设置。

第七十八条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第七十九条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第八十条中药煎药处可视需要单独设置。

第八十一条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

第八十二条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0m,窗台高度不高于1.10m。

第十节辅助用房

第八十三条洗衣房

一、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

二、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

第八十四条锅炉房

一、锅炉房视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茶浴炉(供水兼供暖);

二、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各主要建筑物比较适中的地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三、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八十五条配电室

一、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盘;

二、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八十六条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设自炊厨房。

第八十七条供应(消毒)室、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第六章装备标准

第八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专业设备器械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乡镇卫生院应根据其不同规模功能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

配置医疗设备和器械;

二、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

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三、首先装备常规需要的基本设备器械,逐步达到装备标准。

第八十九条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标准宜符合10表。

第九十条家具装备根据实际需要由各地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一条本装备标准未包括采暖、通风、供电、通讯、办公以及医用垃圾处理等设备,需要时按国家或当地有关标准规定,在建设时统一考虑。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九十二条投资控制原则。

一、从需求和效益的角度提出既满足需求,又有效利用资源的原则;

二、从标准的角度提出严格控制规模,合理控制建筑及装备标准的原则。

卫生院规模不适宜的大于需求,是造成卫生资源不能有效利用、投资浪费的重要原因,也是过去几十年卫生院建设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

为此,提出严格控制规模,其含意是要按卫生服务需求确定卫生院规模,克服一味追求大而全的建设思想。

但建筑和装备标准可以低的要低,应该高的要高,为此,提出合理控制。

第九十三条投资估算指标及分项投资比例。

鉴于乡卫生院用房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故以当地一般住宅标准(砖混结构普通装修)的150~200%为宜(不包括征地费、室外工程)。

分项比例,因各地选用的结构材料不同,故对土建、采暖、电气、给、排水所占比例,未提估算指标,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定。

室外工程按一般情况提出占业务用房造价的10~15%的比例。

装备按现行价格估算了装备费用,分别提出专业设备器械装备及家俱装备占业务用房造价的比例。

第九十四条人员定员按第二章第八条的定员指标确定。

人员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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