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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docx

1、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

2、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

3、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 表1乡镇居民平均经济水平每千人口床位数(张)每千人口人员数(人)小 康1.21.51.72.0宽 裕0.81.21.51.7温 饱0.60.81.21.5贫 困00.61.01.2注:1、乡镇居民平均经济水平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小康、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3、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4

4、、人员数指固定工作人员。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数,3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29床以下(含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数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办理暂住户口)计算。中心卫生院则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办理暂住户口),再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按今后5年10年后的乡镇居民人口、农民平均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2的要

5、求。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施应由预防医疗、保健、行政、辅助用房及生活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的基本构成应符合表3的规定。 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 表2基本型卫生院(预防保健型)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预防保健1、能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五大”卫生及“二管五改”技术指导。2、能开展孕产妇保健、儿童系统保健。3、开展健康教育。除无床卫生院开展的三项预防保健工作能全面开展外,还能开展四项计划生育手术及慢性非传染病防治。除无床卫生院开展的三项预防保健工作能全面开展外,还能开展四项计划生育手术及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医疗1、对急诊病例应诊及初步急救处理、出诊、转诊。2、一般常见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止血、

6、缝合、包扎、针灸、生理产科处理。3、能开展血、尿、便常规检验;X线胸透;心电检查。1、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做出初步诊断,进行抢救、并组织转诊。2、常见病的门诊,住院诊治,并对一般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开展下腹部手术;部分常见病理产科处理,常见五官科病的诊治;拔牙、补牙、镶牙;针灸、按摩、理疗。3、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检验;X线胸透、拍片、胃肠造影;心电、超声检查。1、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做出初步诊断,进行抢救、并组织转诊。2、除一般卫生院开展的临床诊治全部能开展外,还能进行上腹部手术;常见病理科产处理;剖腹产手术等,根据条件开展康复医疗。3、除能开展一般卫生院开展的项目外

7、,还能开展细菌检验、输血;胆囊、泌尿等造影;内窥镜、脑电图检查等项目。管理承担农村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承担农村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承担农村卫生管理、疫情报告及村级卫生人员培训。指导辐射区内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技术和管理。 基 本 设 置 与 构 成 表3类型预 防 保 健医 疗行 政辅 助 用 房门 诊医 技住 院供 应供 养无床卫生院1、预防2、妇幼保健3、多功能会议室1、挂号、收费、值班2、急诊抢救3、内、中、儿科诊室4、外科及换药处置5、妇产科及其检查6、注射7、观察治疗8、中、西药剂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产 房供 应行政办公1、中西药及备用品库

8、房2、茶浴炉房3、室外厕所4、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型卫生院1、预防2、妇幼保健3、多功能会议室同基本型卫生院加 1、五官(口腔)2、理疗、针炙、按摩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1、病房2、手术3、产房1、供应2、营养灶行政办公同基本型卫生院加 洗衣房、厕浴室、电机、配电房、太平间、茶浴炉改锅炉房等相关配套用房、污水处理中心卫生院1、预防2、妇幼保健3、多功能会议室同基本型卫生院加 1、五官(口腔)2、理疗、针炙、按摩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1、病房2、手术室3、产房1、供应2、营养灶行政办公同一般型卫生院注:基本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的诊室及其他功能相近的科室可根据情况兼并合设第

9、三章 建筑标淮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结构形式的选择还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第十八条 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节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医疗、行政管理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4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以下30床以上核定方式按院核

10、定(M2/院)按床位核定(M2/床)按床位核定(M2/床)建筑面积(M2)30055050554550注: 基本型卫生院的基本面积指标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业务工作确定。对工作人员在5人以下的乡卫生院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每卫生院最低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三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5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6规定。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表 表5分 类 基本型20床40床80床1.预防、保键4860841082.合作医疗管理242424363.门 诊1081502404204.医 技30841122125.住院

11、(含手术产房)242204819286.其 他5096240456使用面积合计28463411812160建筑面积合计 (平面系数60%)473105719683600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6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走廊病房2.7门诊单侧候诊2.1双侧候诊2.7手术室2.7病房六人病房6.0 x 6.0三人病房3.6 x 6.0辅助用房进深3.6 x 4.5门诊诊室3.3 x 4.2诊室3.3 x 4.5手术室大间6.0 x 6.0中间4.5 x 6.0小间4.2 x 4.8X光室6.0 x 6.0化验室4.5 x 6.0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12、。第三节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二十四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

13、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第二十七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7名称比值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

14、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一节 规 划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建制乡镇建设规划的统一要求。第三十四

15、条 卫生院的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三、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二节 总平面布局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三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

16、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一般不应少于二处。 第三十八条 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其相应功能应设在院区边缘,太平间、焚毁炉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三十九条 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 第四十条 暂时不

17、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 第四十二条 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受条件限制与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应另设出入口。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 二、按照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分期征用土地。第四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表8规 模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

18、:用地面积)无床 1:3.5以下29床以下 1: 3.0 以下 30床以上 1: 2.5 以下第五章 主要业务用房要求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第四十六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要便捷。第四十七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设疾病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多功能会议室。第二节 门诊用房第四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和专科特长、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第四十九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第五十条

19、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使用面积一般在12- 16平方米以内。第五十一条 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宜集中候诊。第五十二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厕所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五十三条 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用房相邻布置。第五十四条 急诊室位置应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第五十五条 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第三节 住院用房第五十六条 床位规模较大的卫生院,宜建独立的住院部。第五十七条 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单排排列),一般不超过6床/间(双

20、排排列)。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第五十八条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设观察窗。第五十九条 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第六十条 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第四节 放射科第六十一条 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处有方便联系的部位。第六十二条 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第六十三条 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

21、应有通风、换气措施。第五节 检验用房第六十四条 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一般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第六十五条 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并方便病人。第六十六条 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第六节 手术、产房用房第六十七条 手术、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第六十八条 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第六十九条 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产房合用);

22、也可单独设置(即在同区内分设产房和手术室)。具体设置方式视卫生院规模确定。第七十条 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第七十一条 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第七十二条 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水嘴应不少于两个。第八节 供应(消毒)室第七十四条 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第七十五条 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第七十六条 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第九节 药 房第七十七条 规模较大卫生院的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

23、小者可合并设置。第七十八条 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第七十九条 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第八十条 中药煎药处可视需要单独设置。第八十一条 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第八十二条 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0m,窗台高度不高于1.10m。第十节 辅助用房第八十三条 洗衣房一、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二、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第八十四条 锅炉房一、锅炉房视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茶浴炉(供水兼供暖);二、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各主要建筑物比较适中的地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24、;三、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第八十五条 配电室一、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盘;二、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第八十六条 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设自炊厨房。第八十七条 供应(消毒)室、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八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专业设备器械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一、 乡镇卫生院应根据其不同规模功能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和器械;二、 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三、 首先装备常规需要的基本设备器械,逐步达到装备标准。第

25、八十九条 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标准宜符合10表。第九十条 家具装备根据实际需要由各地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九十一条 本装备标准未包括采暖、通风、供电、通讯、办公以及医用垃圾处理等设备,需要时按国家或当地有关标准规定,在建设时统一考虑。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九十二条 投资控制原则。一、从需求和效益的角度提出既满足需求,又有效利用资源的原则;二、从标准的角度提出严格控制规模,合理控制建筑及装备标准的原则。卫生院规模不适宜的大于需求,是造成卫生资源不能有效利用、投资浪费的重要原因,也是过去几十年卫生院建设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为此,提出严格控制规模,其含意是要按卫生服务需求确定卫生院规模,克服一味追求大而全的建设思想。但建筑和装备标准可以低的要低,应该高的要高,为此,提出合理控制。第九十三条 投资估算指标及分项投资比例。鉴于乡卫生院用房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故以当地一般住宅标准(砖混结构普通装修)的150200%为宜(不包括征地费、室外工程)。分项比例,因各地选用的结构材料不同,故对土建、采暖、电气、给、排水所占比例,未提估算指标,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定。室外工程按一般情况提出占业务用房造价的1015%的比例。装备按现行价格估算了装备费用,分别提出专业设备器械装备及家俱装备占业务用房造价的比例。第九十四条 人员定员按第二章第八条的定员指标确定。人员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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