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核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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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图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图
进口核销业务操作指南
项目内容
提供材料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
尚未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进口企业:
1、加盖单位公章的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已经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进口企业:
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3、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及复印件。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1、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4、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黑名单”管理
1、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1)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暂行办法》其他规定的。
2、"黑名单"经核实后公布;
3、"黑名单"有效期最低为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
4、"黑名单"撤销需“名单”内的企业提出撤销申请,外汇局考察其整改情况。
5、对“黑名单”内的企业不予办理:
异地付汇、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和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付汇的备案。
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进口单位办理异地开证、付汇时,外汇局需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函、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委托代理项下需提供),并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审核相应的材料及复印件:
1、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2、托收:
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货到汇款:
商业发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并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审核相应的材料及复印件:
(1)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2)托收:
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万美元以下可不提供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
(4)货到汇款:
商业发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对于尚未办理“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真实性审核(“黑名单”)付汇备案管理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并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审核相应的材料及复印件:
(1)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2)托收:
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万美元以下可不提供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
(4)货到汇款:
商业发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
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
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
5、海关代征关税交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起运国为境外、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深加工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来料转进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转厂合同;5、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来料结转”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进料转进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转厂合同;5、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进料深加工”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8、中国电子口岸IC卡。
来料加工转内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或“来料成品内销”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前的进口报关单,并且报关单“免征”栏注明为“全免”的,核销时须审核: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书;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8、各期的验资报告;9、进口货物报关单;10、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的进口报关单,或者2002年5月1日以前的进口报关单但报关单“免征”栏注明为“照章”的,核销时须审核: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中国电子口岸IC卡。
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代理协议;
6、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核销说明或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正本;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IC卡。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
少到货差额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3、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5、备案表;6、进口货物报关单;7、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8、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等值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外汇局可以直接凭进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9、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还应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并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经有关交易所或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的行情报价材料。
(2)因进口商品质量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3)因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5)因出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件。
(6)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付汇银行当日牌价。
(7)因溢短装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商品检验证明、提单或货运单等证明材料。
(8)进口合同中已约定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货款内对外支付的,因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税务凭证、运保费单证及有关商业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已标明运保费、杂费金额的除外)。
(9)因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项下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补税证明及相应商业单证。
(10)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多到货差额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4、备案表;5、进口货物报关单;6、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7、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等值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外汇局可以直接凭进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8、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到货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还应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
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指南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及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
2、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审核材料中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注销登记
1、注销申请书;
2、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经营终止的有关文件或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
3、需注销的中国电子口岸IC卡。
申领核销单
1、“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2、领单人有效身份证明;
3、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因特殊情况由非IC卡操作员本人领单时提供);
4、出口合同复印件(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提供);
使用
核销单
1、出口收汇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