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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模板

XXXX集团有限公司

XX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

【】

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转让方拟将其合法拥有的债权(统称“标的债权”)打包转让,受让方同意受让该标的债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标的债权

1.1本合同转让的标的债权为转让方合法持有的因对外借款形成的主债权及从权利。

标的债权涉及主债权本金共计XXXX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1.2过渡期内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在交割日一并移交给受让方。

第二条  标的债权转让及风险转移

2.1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债权;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受让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交割日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2.2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一经转让即永久转让至受让方,转让方承诺不会对该等标的债权进行回购,受让方承诺不会对将该等标的债权回售至转让方;

2.2本合同构成交易双方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转让事项的全部且唯一的约定,并取代、终止双方就该等事项做出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陈述、保证、谅解和协议,前述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的约定有所冲突则均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3.1受让方向转让方购买标的债权的对价为元整(¥:

    元)。

3.2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各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3.3付款账号

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应分别汇至转让方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标的债权交割

 4.1交割日的确定

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交割日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4.2交割条件 

4.2.1转让方已经足额收到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

4.2.2交易双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4.2.3交易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4.3标的债权的交割及资产文件的移交

4.3.1双方确认,在交割日,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时点的现状一次性地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

即受让方应无条件接受过渡期标的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

4.3.2交割日,转让方应在其住所或其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将附件一中所列的、与本次转移的标的债权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相应的服务协议交付受让方。

标的债权转让后,转让方应在收到与债权或担保物有关的任何账单、发票、信函或其他文件后,立即将原件转交给受让方。

4.3.3受让方在确认收到移交的资产文件后,应向转让方出具资产文件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资产文件及服务协议。

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尽管有上述约定,受让方延迟签发或不予签发资产文件收据不能成为转让方未履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的抗辩事由。

4.3.4交割后,受让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4.4通知义务

标的债权交割后,转让方根据受让方自行拟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其确定的通知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如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不予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书》,或采取之通知方式不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则该等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受。

前述通知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5交割后的合作

标的债权转让后,经受让方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就以下事宜进行真诚合作:

4.5.1涉及标的债权、抵押物、质押物等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包括配合受让方办理抵押、质押登记主体、申请执行主体变更或转让,代表受让方提起并采取法律行动或申请财产保全,在必要的法律文件上签字盖章及/或出庭);

4.5.2为受让方的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

经受让方要求,为进一步证明标的债权已转让给受让方,或受让方在处置标的债权过程中需转让方配合的其他事项,转让方应立即签署、盖章、执行并向受让方交付受让方可能要求的必要的文件及受让方要求的必要的、合理的协助。

4.5.3如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中缺失部分为对于受让方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借款合同、借据、债务重组协议、催收证明、物权担保登记凭证或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原件,转让方在交割日后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受让方降低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方以该等原件缺失为由拒绝还款造成的实质性影响,转让方不承担提供上述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原件的责任。

4.5.4除本条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4.6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4.6.1转让方或其前手权利人在基准日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受让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承继转让方自基准日起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4.6.2受让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转让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转让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受让方应补偿转让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

第五条瑕疵披露及风险揭示

5.1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主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一致。

5.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5.2.1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关停、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2.2标的债权可能因已超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标的债权已部分或全部消灭或成为自然之债或无法得到支持;

5.2.3资产文件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合法、被认定为无效、未生效、未成立、被解除或撤销,而致使标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

5.2.4担保合同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2.5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5.2.6标的债权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而不被全部或部分支持;

5.2.7标的债权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消、被清偿,或相关债权、担保权利文件、资料、凭证不完整、不齐全或缺乏原件,致使标的债权无法被全部或部分证实、支持;

5.3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

5.4受让方明知并确认,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因其特殊性存在诸多权利瑕疵,标的债权可能不断发生变化,且转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对标的债权负有任何管理和维护义务,亦不对标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及时效未届满等做出任何保证。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6受让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一经受让方签署,即证明受让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贷款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受让方自愿独立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

受让方在此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6.1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

转让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

6.2受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6.2.1非欺骗保证:

受让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2.2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

受让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认真审阅了资产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完全知悉并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

受让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转让方未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受让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受让方是在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6.2.3受让方特别承诺:

a、受让方确认,本协议一经签署,受让方即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主张救济或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2.4依法行使权利保证:

受让方保证在标的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

第七条 税费承担

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收和费用,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8.2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第6.1条项下的声明和保证义务,致使受让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行使标的债权,转让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高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的最高赔偿额:

转让方的最高赔偿额=(出现违约情形的该笔主债权在基准日时的账面本金余额/基准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总额)×转让价款×20%。

8.3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8.3.1受让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受让方迟延30日未向转让方支付相应款项,则转让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本协议第4.2条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密

9.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9.2保密义务因以下情形而免除:

9.2.1保密信息非因保密义务人违约而公开;

9.2.2在诉讼、仲裁或者配合政府行政执法等活动中依法知悉或者披露的;

9.2.3应主管、监管的部门要求披露或报告的。

9.3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转让方因对方违反保密义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以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限。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0.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

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0.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0.2.1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或

10.2.2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超过60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

10.2.3交割日前,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

10.2.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0.3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2.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2.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2.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

13.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视为送达。

13.2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3.3由快递发送,寄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13.4由专人递送,在送至相关地址时视为送达。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为法律文书送达的唯一确定地址):

转让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受让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0日内通知对方。

发生变动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交易双方确认:

本条前述指明的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为本协议所涉诉讼(仲裁)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的送达地址和电子法律文书电子邮件接收邮箱地址,所有法律文书只要发送至前述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接收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亦同意以手机短信方式接收法律文书,如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已按本条前述约定的手机号码发送了相关诉讼文书短信,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附则

14.1附件一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3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4.4本协议一式肆份,转让方持贰份,受让方持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双方签署页)

 

转让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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