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模拟B卷卷三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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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B卷卷三答案

卷三模拟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

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选项A、D错误。

“应允同看演出”与“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受道德调整。

选项B错误。

甲只是向乙转述一下听闻,乙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判断该信息的真伪,自己承担擅自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乙不享有对甲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

选项C正确。

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

2.答案:

D

解析: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A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项不选。

B项中,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

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

本项中,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

因此,B项不选。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丁某参加请求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

因此,C项不选。

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D项正确。

3.答案:

A

解析:

《民通意见》第79条规定: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该条规定,某丙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答案:

D

解析: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

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5.答案:

C

解析:

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1)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项中,根据《合同法》171条规定,李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处分,视为其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其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B项中,李某将为王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韩某,韩某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该物。

D项中,李某尚未将手机交付,韩某亦不能善意取得。

C项中,韩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6.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因为该古董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

7.答案:

C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选项B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选项C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D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本题中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注意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生效的区别。

本题中甲的房屋上为乙设定了抵押权并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选项A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该法条可知,转让房屋的合同是否生效要看受让人是否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如果代为清偿,可以使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反之,则无效。

所以,选项C说法是错误的。

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选项D说法正确。

9.答案:

B

解析: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10.答案:

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施工人的义务是作为义务,因此如果施工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因此本题中市政公司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第三人王某承担责任。

11.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42条第

(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乙和丙不是与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2.答案:

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题,乙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解除合同需要通知对方,甲公司可以提出异议,AD选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解除合同与补救措施可以同时适用,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13.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定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中同时规定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时,只能单独适用某一条款,二者不得并用。

C选项请求的数额最高但不合法。

除C选项外,D选项请求数额最高。

(注意:

只有双倍返还定金才是定金罚则)

14.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

因此,CD项错误。

《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

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

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15.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可知,本题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只是贷款人要求时应当给对方合理的期限。

因此,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题中,甲乙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选项D正确。

16.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17.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技术合同。

《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8.答案:

B

解析: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9.答案:

D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有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选项D错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实施条例》第27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20.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法定情形。

A项为典型的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项为权利用尽,C项为专为科学研究使用有关专利的,D项为临时过境,均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1.答案:

C

解析:

《民诉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可知,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一)项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可知,本案中应该由白云公司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而非黑土公司。

因此,B项正确。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据此可知,如果白云公司可以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那么白云公司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黑土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非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因此,C项说法错误。

《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D项说法正确。

22.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题中,虽然王某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但是因为该婚前负债主要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此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另外,由于飞跃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其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是独立完全的民事主体,因此应该直接以飞跃公司的名义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本题正确答案是D.

23.答案:

A

解析: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由题中可知房屋是甲婚前继承所有,并因为不动产变动采对抗主义,题中只说明房屋由甲乙共同使用,并未交待房屋权证是否变动,因此房屋属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A项错误。

《婚姻解释

(二)》第12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由题干可知,甲某的稿费在8月份获得,乙提起离婚时是9月份,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正确。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谓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分析题干可知甲将乙打伤,属于家庭暴力形式之一,因此C项正确。

《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D项正确。

24.答案:

D

解析:

《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由此本题中D是正确的。

25.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问题。

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遗失人应依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故本题答案为D项。

26.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韩某应当向东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东洋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赔偿责任。

A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D选项中“以公司的名义”说法错误,当选。

27.答案:

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

(二)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第1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故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可见,刘关张三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D选项中“一律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28.答案:

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故A选项是正确的,不当选。

第56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故B选项是正确的,不当选。

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当选。

D选项错误,当选。

29.答案:

A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故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

30.答案:

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故D选项正确,当选。

ABC选项不当选。

31.答案:

D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题中,罗中是红羽公司的直接债权人,红羽公司可以对其抗辩拒绝付款,A选项不当选。

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BC选项皆属于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形,不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红羽公司皆可抗辩,BC选项不当选。

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D选项中,巨龙公司不知情,故红羽公司不可对其抗辩拒绝付款,当选。

32.答案:

A

解析: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可知,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

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可知,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是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BC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33.答案:

B

解析:

欺诈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行为并无欺诈,而是一种职业行为中的过错,未对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予以明确提示和说明,故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A选项错误。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见,B选项正确。

C选项中“效力待定”的说法错误。

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可见,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若产生两种以上解释的,在这个基础上,再选择一个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故D选项错误。

34.答案:

A

解析:

《证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第33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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