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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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龙泉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龙泉市统计局
龙泉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和《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龙政发〔2013〕85号)要求,龙泉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是在龙泉市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能源消费、生产能力、科技活动、信息化情况等。
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龙泉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了龙泉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
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913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155个,增长65.7%;产业活动单位3237个,增加1264个,增长64.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9621个(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23个,占28.3%;制造业667个,占22.9%;批发和零售业494个,占17.0%。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批发和零售业4170个,占43.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233个,占33.6%;住宿和餐饮业754个,占7.8%(详见表1-2)。
表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913
100.0
企业法人
1690
58.0
机关、事业法人
458
15.7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765
26.3
二、产业活动单位
3237
100.0
第二产业
878
27.1
第三产业
2359
72.9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9621
100.0
第二产业
727
7.6
第三产业
8894
92.4
表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合 计
2913
9621
采矿业
21
7
制造业
667
73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5
12
建筑业
48
8
批发和零售业
494
417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
3233
住宿和餐饮业
123
75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
0
金融业
42
0
房地产业
33
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1
6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8
2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3
512
教育
103
18
卫生和社会工作
82
3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0
3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23
0
注1:
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33个;
注2:
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690个,比2008年末增加732个,增长76.4%。
其中,内资企业1679个,占99.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个,占0.1%;外商投资企业10个,占0.6%。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8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1%;私营企业1384个,占81.9%(详见表1-3)。
表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690
内资企业
1679
国有企业
18
集体企业
19
股份合作企业
2
联营企业
0
有限责任公司
95
股份有限公司
15
私营企业
1384
其他企业
14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
外商投资企业
10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5341人,比2008年末增加22121人,增长51.2%。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5718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制造业25351人,占38.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395人,占15.9%;建筑业8731人,占13.4%。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批发和零售业11520人,占44.8%;制造业4659人,占18.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964人,占15.4%(详见表1-4)。
表1-4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65341
25718
采矿业
1582
37
制造业
25351
465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52
59
建筑业
8731
18
批发和零售业
3734
1152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3
3964
住宿和餐饮业
1348
295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7
0
金融业
1162
0
房地产业
531
6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89
21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33
8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07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22
1793
教育
4993
118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37
10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9
12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395
0
注1: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55人。
注2:
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161835万元。
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6.6%,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53.4%。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63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7.0%。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工业75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44.9%;批发业267个,占15.8%;零售业200个,占11.8%。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3500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6.3%。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工业24457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3.3%;建筑业3350人,占7.3%;批发业1775人,占3.9%。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244691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71.0%。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
工业1067986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33.8%;房地产开发经营304025万元,占9.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56348万元,占8.1%(详见表1-5)。
表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万元)
合 计
1639
35004
2244691
工业
759
24457
1067986
建筑业
42
3350
93542
交通运输业
24
533
11499
仓储业
3
90
3009
邮政业
6
55
309
信息传输业
5
58
767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
16
78
批发业
267
1775
85895
零售业
200
1166
26745
住宿业
49
766
42978
餐饮业
72
421
3455
房地产开发经营
9
142
304025
物业管理
8
127
205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0
769
22468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2
498
256348
其他未列明行业
71
658
118930
注:
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0个,从业人员123人,资产总计2391万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58.0%,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了3.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5.7%,提高了3.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6.3%,下降了7.1个百分点。
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2%,下降了1.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19.5%,提高了0.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10.3%,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8.2%,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5.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1.6%,提高了5.6个百分点。
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7.0%,比2008年末下降了0.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3.0%,提高了0.4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7.6%,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9.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2.4%,提高了9.1个百分点。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8.6%,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14.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1.4%,提高了14.4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第三产业包括:
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户。
(4)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