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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邮政局

无锡邮政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无锡邮政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市、县邮电局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2、《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3、《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0.11.12

3

江苏省邮政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3.7.10

4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2000.10.8

5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2001.8.10

6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5.24

7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1.10.1

 

行政处罚(共43项)

一、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带有“中国邮政”、“邮政特快专递”、“EMS”等邮政专用名称或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用品用具,已实行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提供给邮政企业,未实行生产监制的产品,生产企业未经邮政企业的委托,不得擅自生产;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二、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三、邮政企业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应当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四、邮政企业未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应当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五、邮政企业未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应当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六、农村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未及时投递到户;其他邮件未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八条“农村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投递到户,其他邮件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

七、邮政企业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

八、邮政企业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九、邮政企业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十、邮政企业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十一、邮政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十二、邮政企业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十三、邮政企业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十四、邮政企业转让、出借、出租“中国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识、邮政日戳、邮袋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转让、出借、出租“中国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识、邮政日戳、邮袋。

十五、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或者设置文件、票据交换站等机构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邮政业务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根据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

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或者设置文件、票据交换站等机构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十六、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条“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未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领取《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开办集邮交易市场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开办许可证》,并持此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后方准开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变更有关审批事项、迁移或者停办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十七、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票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条“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票品;”

十八、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条“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十九、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条“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二十、非邮政通信企业未经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四)非邮政通信企业未经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没收违法物品、邮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条“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制作、经营集邮品;”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条“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

二十二、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二十三、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监制证书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监制证书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二十四、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转让或出售生产监制证书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三)转让或出售生产监制证书;”

二十五、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二十六、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二十七、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已实行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销售和使用单位在进货时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并记录有关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二十八、对带有“中国邮政”、“邮政特快专递”、“EMS”等邮政专用名称或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用品用具,已实行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将产品提供给非邮政企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带有“中国邮政”、“邮政特快专递”、“EMS”等邮政专用名称或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用品用具,已实行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提供给邮政企业;未实行生产监制的产品,生产企业未经邮政企业的委托,不得擅自生产;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二十九、对带有“中国邮政”、“邮政特快专递”、“EMS”等邮政专用名称或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用品用具,未实行生产监制的产品,生产企业未经邮政企业的委托,擅自生产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带有“中国邮政”、“邮政特快专递”、“EMS”等邮政专用名称或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用品用具,已实行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提供给邮政企业;未实行生产监制的产品,生产企业未经邮政企业的委托,不得擅自生产;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三十、非邮政企业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带有“中国邮政”、“邮政特快专递”、“EMS”等邮政专用名称或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用品用具,已实行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提供给邮政企业;未实行生产监制的产品,生产企业未经邮政企业的委托,不得擅自生产;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三十一、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带有“中国邮政”、“邮政特快专递”、“EMS”等邮政专用名称或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用品用具,已实行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提供给邮政企业,未实行生产监制的产品,生产企业未经邮政企业的委托,不得擅自生产;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三十二、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逃避和拒绝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检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逃避和拒绝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检查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明负有保密义务。

三十三、擅自在邮政通信网中试用未通过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专项核准的邮政用品用具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擅自在邮政通信网中试用未通过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专项核准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用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未经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三十五、特快专递经营单位未按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经营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特快专递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十六、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三十七、擅自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三十八、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者转借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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