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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评估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

实施情况评估标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

一、说明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及补充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使用的简称:

《办学条件标准》指《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及补充规定;高中、初中和小学《配备标准》分别指《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和《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

(三)本标准设有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每项B级指标评价结论分为A、B、C三个等级。

其中带※号的A4师资配备和B11-6是对县(市、区)的评估指标;其余三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是对学校的评估指标。

对学校的14项二级指标评估中:

A等数量达到8个及以上,其余指标为B等的学校为“达标学校”;A等数量大于等于5个,小于8个,其余指标为B等(中心城区学校允许存在因超班额和田径场跑道长度不符合要求的C等指标)的学校为“基本达标学校”;A等数量小于5个或出现C等(不包括中心城区学校因超班额和田径场跑道长度不符合要求的C等指标)的学校为“不达标学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达标:

1.学校存在D级危房;

2.校园内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因素,或当年发生安全事故;

3.对教师严重缺编,未能及时补充的县(市、区);

4.学校资产账实不符;

5.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本标准由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A1学校设置与校舍

B1学校设置与校园规划

B2校舍建筑设计与质量

B3普通教室

B4学科专用教室

B5公共教学用房

B6学生生活用房

A2运动场地及室外设施

B7田径场

B8篮排球及其它运动场地、器材

A3教育教学装备

B9实验仪器、器材

B10图书资料

B11教育信息化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B12通用技术及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B13体卫艺教学设备

B14设施设备管理与使用

A4师资配备

B15师资配备

三、评估要点及评级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评级标准

A1

学校设置与

校舍

B1

学校设置与校园规划

1.学校设置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

2.学校规模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适宜规模。

3.校园规划科学,区划分明,布局合理;校园环境优美。

A等:

达到要求。

B等:

学校设置不符合要求(如高中未独立设置、初中含小学毕业年级、小学不含毕业年级等);2009年及以后建设的规模过大学校(高中超过60个班,义务教育学校超过36个班);校园规划不合理,生均绿化面积低于标准要求。

C等:

学校设置及功能不完备,不能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需求。

B2

校舍建筑设计与质量

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标准执行,并及时维护维修,确保校舍安全。

2.校舍档案、基建档案齐全、规范。

A等:

校舍建设、维护达到要求;校舍坚固、安全,无隐患;校舍档案及2002年后学校建设项目基建档案齐全。

B等:

校舍存在个别设计缺陷或维修维护不及时,但不影响正常安全使用的;校舍坚固、安全,无隐患;校舍档案及2002年后学校建设项目基建档案不够齐全。

C等:

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D级危房,以及其它次于B等的。

B3

普通教室

1.普通教室设置、使用面积、设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布置合理、整洁完好,采光照明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规定。

注:

2009年前所建校舍单间使用面积标准按建设时期国家标准。

2.普通教室数量能满足需要,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

A等:

“1”项达标,中心城区学校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班额的10%,其他学校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

B等:

单间使用面积达到标准的90%以上,设施和采光照明基本符合“1”的要求;中心城区学校及乡镇中心初中(中心小学)平均班额分别不超过标准班额的20%和10%。

C等:

次于B等。

A1

学校设置与

校舍

B4

学科专用教室

1.各学科专用教室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符合《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布置合理、整洁完好。

2.各学科实验室(科学教室)、通用技术实验室(技术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美术教室、舞蹈室及高中数字式探究实验室等专用教室数量、使用面积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辅助用房基本满足需要。

注:

2009年前所建校舍单间使用面积按建设时期国家标准;12个班以下农村小学中个别使用条件相近的专用教室可以两室合用,但种类不能减少。

A等:

达到“1”和“2”中每间使用面积的要求;各学科专用教室种类齐全,每学科专用教室数量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90%以上,辅助用房满足需要。

B等:

按照“1”和“2”中每间使用面积的要求,略有不足,但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各种专用教室种类齐全,每类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数量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60%以上,辅助用房基本满足需要。

C等:

次于B等。

B5

公共教学用房

1.公共教学用房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布置合理、整洁完好。

2.图书阅览室、综合电教室(多功能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数量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

注:

2009年前所建校舍使用面积按建设时期国家标准;2011年前所建学校的体育活动室以及全面实现多媒体“班班通”的12个班以下中学、完全小学的多功能教室,暂不列入评估范围。

A等:

达到“1”的要求;各种公共教学用房种类齐全,每类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90%以上。

B等:

按照“1”的要求,略有不足,但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阅览室座位数不低于标准的70%;各种公共教学用房种类齐全,每类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70%以上;教学点至少有一间公共教学用房。

C等:

次于B等。

B6

学生生活用房

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布置合理、整洁完好。

宿舍有取暖、降温设施,每层楼有盥洗室、卫生间;平房宿舍在宿舍区设置厕所和洗刷间(设施)。

能为学生热饭、提供饮用热水。

2.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按寄宿生、就餐学生数量,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

A等:

达到“1”的要求;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

B等:

按照“1”的要求,略有不足,各种固定设施基本齐全,宿舍有取暖设施,楼层有卫生间;能为学生提供热饭、饮用热水。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生均使用面积达到《办学条件标准》80%以上。

平房宿舍无取暖降温设施,宿舍区未设置洗刷间(设施)。

C等:

次于B等。

A2

运动场地及室外设施

B7

田径场

1.田径场及其中足球场的设置与环形跑道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场内无篮排球场。

教学点至少有60米直跑道和活动场地。

2.田径场跑道规范、平整、无杂物积水。

跑道材质应满足雨后可以使用,以塑胶或炉渣为宜,但不得为水泥或砖面。

场内或附近应设置投掷、跳高、跳远场地。

A等:

符合1、2项要求,跑道为塑胶或炉渣材质。

B等:

基本符合1、2项要求,跑道材质非塑胶或炉渣材质,但能基本满足雨后使用;田径场内设置有篮排球场地;环形跑道长度达不到标准,但农村中小学环形跑道低于《办学条件标准》50米以内,中心城区学校环形跑道,高中低于《办学条件标准》100米以内,小学至少达到150米,初中200米,同时直跑道中学不低于100米,小学不低于60米;教学点至少有60米直跑道。

C等:

次于B等。

B8

篮排球及其它运动场地、器材

1.篮排球场地的数量、规格符合《办学条件标准》,场地规范、平整、无杂物积水。

以塑胶或硬化地面为宜。

2.乒乓球台数量(室内外合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

3.单杠、双杠、平梯、肋木等室外体育器械配备齐全,安放牢固,场地平整。

地面宜为塑胶或铺砂的软质地面。

A等:

场地质量、器材配备及安放符合要求;农村中小学篮排球场和乒乓球台数量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教学点至少有1个小篮排球场和一个乒乓球台,中心城区学校篮排球场数量不低于标准数量的90%。

B等:

场地质量、器材配备及安放基本符合要求,但室外器械场地不得为水泥地面;篮排球场、乒乓球台数量,农村中小学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要求的80%,中心城区不低于标准的60%,教学点至少有半篮场地或小活动场地和一个乒乓球台。

C等:

次于B等。

A3

教育教学装备

B9

实验仪器器材

1.中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小学数学、科学仪器器材配备达到《配备标准》中基本配备要求。

分组实验仪器中学按标准班额2人一组配备,农村小学不低于4人一组。

实验所需药品、易损易耗品能及时补充,满足实验教学需要。

2.高中数字式探究实验仪器按《配备标准》配备物理、生化二个实验室,每室按9+1组配备。

3.文科教学设备达到《办学条件标准》配备要求,但已实现多媒体“班班通”的学校,除各类模型、标本外,其他网络资源可以提供的挂图等,不作必配要求。

A等:

1-3项均达到要求;

B等:

“1”中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仪器种类达到《配备标准》中基本配备要求,但个别分组仪器数量、其他仪器器材数量略有不足,或仪器配备套数略有不足,但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3”中教学设备略有不足,但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2”中配备套数不足或只配备一个探究实验室。

C等:

次于B等。

A3

教育教学装备

B10

图书资料

1.学校图书资料数量充足、分类比例合理;生均藏书量及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种类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农村教学点工具书和报刊种类可适当放宽。

近三年每年图书更新数量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2.管理规范,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措施到位,并按课程要求使用,满足师生阅读需要。

3.有条件的学校可增设电子阅览室,增加电子图书、影像视听资料的配备。

4.提倡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校园网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

A等:

“2”项和图书更新达到要求,“1”项生均藏书量不低于标准的90%。

B等:

“2”项和图书更新基本达到要求,“1”项生均藏书量不低于标准的80%,农村教学点具有教学必须的教参资料、工具书和刊物,至少有一种以上报纸。

C等:

次于B等。

B11

教育信息化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1.学生用计算机室至少有一个按开设信息技术课年级最大班额每人一机配备,其余计算机室按平均班额每人一机配备;并按标准配备教师机、交换机及有关设备。

2.按专任教师人手一机配备教师用计算机,并配置到教师办公桌。

3.所有班级配备计算机、大屏幕显示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交互式电子白板或触摸式一体机)等多媒体终端设备,并与网络连通,实现多媒体“班班通”。

可根据需要配备视频展台或数字摄像头;专任教师全部配备笔记本电脑的,教室内可不再重复配备计算机。

4.实验室、史地教室、音美教室、多功能教室(综合电教室)、技术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等专用教室,每学科至少有一间配备多媒体终端设备。

5.中学、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建有校园网,所有教学、办公场所均具备上网条件;其他农村小学建有局域网;偏远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能够上网。

※6.全县具有统一的教育城域网和资源平台,并能与全县中小学联通,实现资源共享。

A等:

1-5项均达到要求。

B等:

“2”项达到要求;“1”项按最大班额每人一机,略有不足;“3”、“4”项有少量班级或个别学科专用教室尚未装备多媒体设备或多媒体设备未完全达到要求;“5”项基本符合要求,能满足联网需要。

“6”项资源平台教育资源明显不足,或未能与全部学校联通。

C等:

次于B等。

A3

教育教学装备

B12

通用技术及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1.高中通用技术必修模块器材按《配备标准》必配仪器器材配齐,建立技术设计室和技术制作室。

并在选修模块中任选1个以上项目,配备相应实验室及器材。

2.初中、小学综合实践课程中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器材在《办学条件标准》综合实践活动设备中选择1个或多个项目器材配备(项目数不少于应配综合实践活动室、技术教室数),分组器材数量应满足5-6人一组操作需要。

全县建有独立的实践活动基地,初中、小学学生每年在基地活动课程、课时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校内综合实践器材设备,可根据教学需要酌情配备,但至少应配备一个与本校办学特色相关的项目的器材。

A等:

高中、初中和小学分别达到各自配备要求,其中有条件的高中配备选修实验室。

B等:

高中必修模块器材配备略有不足,但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或未配备选修模块实验室及器材;初中和小学配备器材项目数少于应配综合实践活动室、技术教室数量的,或分组数量略有不足。

C等:

次于B等。

B13

体卫艺教学设备

1.高中体育必配器材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初中、小学体育器材分别达到《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1号)中必配器材要求。

其中足球门,篮、排球架按应设置的场地数量配备。

2.高中、初中、小学音乐、美术必配器材达到《办学条件标准》。

18个班以下初中电声乐器暂不做必配要求,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或规模较小学校可用电钢琴替代钢琴。

3.卫生保健器材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备。

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卫生室器材,其他学校配备保健室器材,教学点至少配备卫生急救箱。

A等:

“3”项达到要求,“1”、“2”项种类齐全,数量不足的器材体育不超过5种,音乐、美术不超过2种。

B等:

“3”项达到要求,“1”、“2”项中体育器材缺少的种类不超过5种,数量不足的器材不超过10种;音乐、美术数量不足的器材不超过5种。

C等:

次于B等。

A3

教育教学装备

B14

设施设备管理与使用

1.各类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登记入账,固定资产账目规范,账实相符。

2.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图书资料管理规范、保管良好,安放符合要求,维护及时,完好率高。

3.各种功能教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设施设备使用率高。

理、化、生、科学各学科能按教材要求开齐开全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仪器器材利用率高;图书借阅率高。

A等:

各项均达到要求,

B等:

设施设备管理不够规范,维护不够及时,使用率未完全达到教学要求,但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开出率不低于90%。

C等:

资产管理不规范,账实不符;功能教室及器材管理较混乱;仪器器材、图书使用率明显偏低及其他次于B等情况。

※A4师资配备

B15

师资配备

1.按省编制标准(鲁政办发〔2011〕44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为学校配备合格专任教师、实验人员、心理健康教师和管理及工勤、安全保卫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管理工作需要。

2.专任教师的学科、年龄结构基本合理,满足教学需要。

建立教师补充机制,保持教师新进、退出数量基本平衡,新补充教师具备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

A等:

1-2项均达到要求。

B等:

1-2项基本达到要求,各类专业人员配备不够齐全,专任教师的学科、年龄结构存在较明显的不合理现象,但能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C等:

教师配备不足及其他次于B等情况。

四、评估标准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各类校舍配备问题

1.鉴于目前中小学校舍多为《办学条件标准》出台前建设的,因此,2009年以前建设的校舍,单间面积按建设时期的国家标准执行。

2.鉴于《办学条件标准》对小学只规定了12个班及以上规模的校舍设置标准,本次评估暂允许12个班以下农村小学,个别使用条件相近的专用教室可以两室合用(如多功能室兼音乐室、音美器材室合用等),但种类不能减少。

3.2011年前所建学校的体育活动室,以及全面实现多媒体“班班通”的12个班以下中学、完全小学的多功能教室,暂不列入评估范围。

(二)关于学校规模与适用标准问题

1.如学校规模介于两种标准数值间时,学校各种功能室配备数量和实验仪器及教学器材配备套数(件数),按较小规模的标准配置。

2.学校规模超出适宜规模时,高中超过60个班、初中小学超过36个班的学校,超出规模部分的配备标准,按增加的班级数,增加相应的校舍和设施设备。

(三)初中、小学有关器材配备要求

1.初中《办学条件标准》附件4中3-9项(陶艺、金工、木工设备)均与综合实践中技术教育共用,开设此类项目的学校配备,不要求所有学校必配。

2.初中、小学综合实践课程中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器材可按照开设的项目,在《办学条件标准》综合实践活动设备中选择1个或多个项目器材配备(项目数不少于应配综合实践活动室、技术教室数),分组器材数量应满足5-6人一组操作需要。

全县建有独立的中小学校外实践活动基地,初中、小学学生每年在基地活动课程、课时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校内综合实践器材设备,可根据教学需要酌情配备,但至少应配备一个与本校办学特色相关的项目的器材。

3.已实现“班班通”的学校,文科教学设备中除各类模型、标本外,其他网络资源可以提供的挂图、投影片等,可不作必配要求。

4.体育器材中足球门、篮排球架等按照应配备的相应场地数量配备。

18个班以下的初中,电声乐器暂不做必配要求;经济条件欠发达地区或规模较小学校,音乐器材中的钢琴可用电钢琴替代。

(四)完全中学有关标准问题

1.各种功能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的数量、面积,依据高中部、初中部各自规模,按标准对高、初中分别核算、配置;高中通用技术实验室和初中技术教室及其器材原则按各自标准配备,其中除高中技术设计室外,技术制作室及器材和同时适宜初中的选修实验室及器材可与初中共用。

2.教学实验仪器器材、图书、计算机及体育、艺术、卫生器材按高、初中各自标准配备。

其中可以共用的,按总人数,以初中标准要求的数量配备。

3.运动场地、体育活动室依据学校总规模,按不低于初中标准配置。

4.师资按高、初中各自标准配备。

(五)九年一贯制学校有关标准问题

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则按中学评估,其中:

1.三个平行班及以上规模的学校,理化生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科学教室)、阅览室分别按初中部、小学部各自规模和标准要求配置,其他功能教室可按学校总规模统一配置,但室内设施(如:

桌凳、压腿杠等)应照顾到中、小学生不同的年龄特点。

2个平行班及以下规模的学校,实验室、阅览室也可以中小学合用。

2.理科实验仪器、体育及艺术器材分别按初中部、小学部各自规模和标准要求配备,其中体育及艺术器材中小学相同的器材,不必重复配备;图书分别按初中部、小学部各自规模和标准核算数量,统一配备,但图书资料配备中应兼顾中、小学学生阅读和教学需要;计算机、卫生器材依据学校总规模统一配备。

3.运动场地数量、体育活动室面积依据学校总规模统算配备,但应设置小学生使用的小足球门和一定数量的小篮球场地。

4.师资按小学、初中各自标准配备。

(六)含小学六年级的初中学校有关标准问题

按初中学校配备,但应按小学六年级规模增加科学实验室(科学教室)及相应仪器器材。

小学六年级小于8个班,且初中实验室比较富裕时,科学教室可与初中实验室合用。

此类学校最高只能确定为“B”等。

(七)不完全小学有关标准问题

1.1-4(5)年级的小学按完全小学配备,但其中5-6(6)年级所需的仪器设备可不配备。

2.只设1-2(3)年级的教学点应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

具体要求:

配备所设年级教学需要的数学、科学教学仪器,信息技术教育设备,体育、音乐、美术器材和卫生保健箱;图书依据学生数按标准配备,至少配备一种以上报纸,必要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每名教师一种以上的教学刊物。

至少有60米以上直跑道,活动场地一块(尽量设置小篮球场或小足球场),不少于一个乒乓球台。

至少应设置一间公共教学用房(多功能教室),供音乐及其他教学活动使用;其中设3年级的教学点还应设置能满足教学需要的科学实验室(科学教室),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的教学点应设置计算机教室,学生用计算机可按最大班额上课时2人一台配备。

师资配备按照《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4号)规定,适当增加编制配备教师,对缺少的英语、艺术等专业教师,可通过走教等形式解决。

3.此类学校最高只能确定为“B”等。

(八)关于“五四”学制和“六三”学制办学条件标准问题

鉴于国家学校建设标准和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以及省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均未对两种不同学制的学校,单独规定各自的办学条件,因此,这两种学制的学校应执行统一的相应学段的办学条件标准。

其中“五四”制学校各学科实验室,按照平行班数,比照省定办学条件标准中“六三”学制相同平行班数的配备要求配备;仪器套数应与实验室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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