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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隐患排查与治理

隐患排查和治理

一、概述

(一)事故隐患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分别为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三种表现的含义及控制方法如下图所示。

图1事故隐患三种表现的含义及控制方法

(二)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界定隐患分级、分类标准,明确“查找——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流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重大隐患按要求及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

报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二、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事故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事故隐患排查的方法

安全检查是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方式,其工作重点是检查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确认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存在不安全状态,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2.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生活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和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具体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质、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等情况。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二)事故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事故隐患治理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的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2)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5)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各类资源。

2.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

事故隐患治理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因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考虑成本投入,需要最小代价取得最适当(不一定是最好)的结果。

有时候事故隐患治理很难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这就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将其风险降低到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接受的程度。

可以这样说:

“最好”的方法不一定是最适当的,而最适当的方法一定是“最好”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从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等环节入手,做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

(1)坚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3)坚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在治理前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下面介绍其中的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1)工程技术措施

工程技术措施的实施等级顺序是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应按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等级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如下图2所示的具体原则:

图2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v消除:

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化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v预防:

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的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放装置等。

v减弱:

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v隔离:

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护服、各类防毒面具)等;

v连锁:

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v警告:

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2)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往往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受到忽视,即使有也是老生常谈式的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培训教育和加强安全检查等几种。

其实管理措施往往能系统性地解决很多普遍和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这就需要在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时,主动地和有意识地研究分析事故隐患产生原因中的管理因素,发现和掌握其管理规律,通过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分级

为更好地有针对性地治理一般事故隐患,应对其进一步细化分级。

事故隐患的分级是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

根据这个分级标准,在作业过程中通常将事故隐患分为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班组级,其含义是在相应级别的组织(单位)中能够整改、治理和排除。

其中的公司级事故隐患中的某些事故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立即整改

有些事故隐患如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式的一般事故隐患,排查人员一旦发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以备对此类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是否为习惯性或群体性事故隐患。

有些设备设施方面的简单的不安全状态如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一般事故隐患,也可以要求现场立即整改。

(3)限期整改

有些事故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但也属于一般事故隐患,则应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通常由排查人员或排查主管部门对事故隐患所属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内容中需要明确列出:

事故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事故隐患情况的详细描述、事故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事故隐患整改责任的认定、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事故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事故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等。

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防止拖延。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就需要“量身定做”,为每个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专门的治理方案。

由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复杂性和较长的周期性,在没有完成治理前,还要有临时性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治理完成后还有书面申请以及接受审查等工作。

(1)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此外,第二十条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还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在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时还必须考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下达的“整改指令书”和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内容的指示,也要将这些指示的要求体现在治理方案里。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做了相关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更是安全防范措施里的重要内容。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

上述规定意味着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还要随时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检查。

如果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属于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就更应落实相应的整改、治理的主体责任。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

这种评估主要针对治理结果的效果进行,确认其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认对隐患及其可能导致的事故的预防效果。

评估需要有一定条件和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以保证评估本身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二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工作做了相关规定。

三、事故隐患监测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研究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

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机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一)监测与预警的含义

1.监测

(1)监测的基本含义

监测是指以科学方法,收集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防护目标等的空间分布、运行状况及社会安全形势等有关信息,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严密监测,搜集有关风险发生的信息,及时掌握风险和突发事件变化的第一手信息,为科学预警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重要信息基础。

(2)监测的主体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测主体对象是生产一线的人员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

监测的关键是及时获取信息,通过分析判断,及时让相关部门和领导了解和掌握预警的事项,以便能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监测的类型

监测从不同角度分析,可将其划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一般可分为常规监测、特殊监测和随机监测。

根据监测的时间先后顺序,也可以把监测分为早期监测、中期监测和后期监测。

2.预警

预警是指在事故、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前采取的行动,目的是为了提高应对事故、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能力及其应急响应的效果。

它是突发事件应对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

(1)预警的基本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预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各种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在发现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但可能升级扩大时,向相关人员和区域发布警报信息的行为。

反应迅速、调控灵活的预警机制一旦建立起来,就可以遇变不惊,处之泰然。

(2)预警的对象、级别、内容

预警的对象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因为社会安全事件比较特殊,如比较敏感,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易预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没有建立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与突发事件的本身的分级在分级数、分级对象、分级标准方面是相同的。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主要依据3个方面:

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突发事件预警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的条件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的条件是“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而对于社会安全事件,预警的条件则是“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

预警程序如下所示。

(二)监测与预警的原则

监测与预警的原则如下图所示。

图3监测预警应遵循的原则

1.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就是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或在发展过程中,通过监测,及时识别存在的各种威胁,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措施快速发出警报,敦促相关部门和人员采取行动,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由于突发事件具有突然发生、迅速发展的特征,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传递警情,就不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前采取响应措施赢得宝贵的时间,其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

因为预警信息尚未发出,突发事件很可能已经大规模爆发,很多有效措施根本来不及采取,也不可能实施防控,监测与预警就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获取突发事件的信息之后,要迅速做出分析、判断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出预警。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就是监测得出的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的判断必须准确无误,警报表达的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能否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将决定整个应急工作的成败。

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分析突发事件相关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以及突发事件的演化、发展趋势,在极短的时间内对应急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形成科学、准确的判断,进行准确的报警。

3.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和各种手段进行监测,预警信息必须覆盖所有的受到影响的区域,不能挂一漏万、顾此失彼。

在突发事件中,损失的降低程度通常与获得警报的人数成正比。

为此,在预警信息的传播中,要调用多样化的信息传递渠道,不仅要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如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也要兼顾传统的预警方式,如高音喇叭、鸣锣敲鼓、奔走相告等。

4.以人为本原则

在建设监测预警机制时,一定要以人为核心,以最终效果为导向。

监测与预警多一些人性化的关怀,效果将会更加突出。

5.常抓不懈原则

非常状态下的精确预警是要以正常状态下的持续监测为基础的。

不仅如此,监测与预警的最终效果还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接受了报警信息并采取了响应行动。

因而,要处理好常态与非常态的关系,在正常状态下为迎接非常态的挑战做好全面的准备。

监测与预警的效果往往与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成正比,与是否以人为本,是否常抓不懈息息相关。

(三)监测与预警的内容

监测与预警的内容包括: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控;通过各种监测手段获取丰富的实时数据支持预警;结合历史数据和各种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判断报警的临界点;采用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容易接受的标准化预警术语,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送警报;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使其有能力采取适当的行动;定期评估监测与预警的效能等等。

归纳起来,主要如下。

事故隐患排查就是对隐患进行辨识并登记建档,确定管理的重点。

事故隐患监控就是对事故隐患进行实时、持续、动态的监测,及时发现各种变化,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做好预控措施,同时,事故隐患监控得到的数据和信息为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事故隐患排查和监控是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的基础和前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重点监控防范,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可以将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其次,有利于快速应对处置,能够在早期采取相应的控制、处置措施,能将损失控制在较少的范围内和较低的程度上;有利于采取正确有效的应对措施,不同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不同,同一事件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处置手段也不同,通过对风险的分析识别,在此基础上启动不同的应急预案,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即将调查、监测到的结果和其他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纳,结合脆弱性分析,确定风险的大小,判别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为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准备。

只有经过风险评估,判别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较大时才能发出预警信息。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是监测与预警的重要内容和承上启下的环节。

一方面,它是对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科学监测手段获得的数据和通过其他的手段收集到的信息的加工与处理;另一方面,它是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报警决策的基础和依据。

风险评估专业性较强,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在难以判别时组织其进行集体会商,防止评估出现偏差。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是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预防为主安全理念的重要措施,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人、物、管理等各方面的隐患依据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行主动排查,并对发现的隐患实施治理,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报、跟踪督导和统计分析,保证监管力度与效果,实现安全生产。

具体来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形成。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和安全生产状况分类分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政府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同等级进行监督管理。

其核心内容概括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类分级,依级监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属地、专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科学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原则,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区别,将事故隐患特点相近的生产经营单位归为一类,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通过理顺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以及综合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履行安全职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解决职责空缺、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工作格局,从而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安全生产考核主要分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

对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是推动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奖惩机制的建立是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真正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的重要保障。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是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基础平台,需围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监察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需求进行建设,以起到联通政府部门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桥梁”作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含政府端系统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端系统建设等两个部分。

其中政府端系统从纵向的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横向扩展到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端系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了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及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

根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制度,留存登记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落实行业和属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实时更新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报。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一)事故隐患统计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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