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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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三篇

  一、交易五项测试的基本概念。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章《必须发表的交易》的要求,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在开展资产收购和剥离等交易时,相对规模的交易分为等级不同的交易分类,面临不同的信息公开和审查要求。

  在判断交易类型时,规则提供了五个维度的比作为判断标准,即常说的交易规模五项测试。

  五个比例本质上反映了交易目标对交易上市公司的重要性,目标对上市公司规模越大,重要性越高,面临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督要求越高,反之亦然。

  如果五个维度计算的比例落在不同的区间,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合理判断上市公司的交易行为。

  具体来说,比率主要有几个临界值:

5%、25%、75%、100%,这分为:

  股票交易(Sharetransaction)

  必须公开的交易(Discloseabletransaction)

  主要交易-销售事项(Majortransaction-disposal)

  主要交易-收购交易(Majortransaction-acquisition)

  非常重要的销售事项(Verysubstantialdisposal)

  非常重要的收购事项(Very.substantial.acquisition)

  五个维度主要涉及:

  资产比率(Assetsratio)

  收益率(Profitsratio)

  收入比率(Revenueratio)

  成本比率(Considerationratio)

  股东比率(Equitycapitalratio)

  香港股票上市公司涉及资产交易时,首先要以五个比例计算交易目标的相对规模在哪个水平,选择高者来决定交易类型。

  简单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的资产规模为100亿美元,年收入为10亿美元,收购目标b公司的资产规模为4.9亿美元,年收入为1亿美元,根据资产比例,4.9/100=4.9%,收入比例为1/10=10%,这里暂时不考虑其他比例因素的影响。

  该交易类型应以10%的收入比率进入必须公开的交易,履行公开义务,遵守监督要求。

  二、交易五项测试的其他规定。

  但是,如果实际考虑的具体和复杂性,上市规则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1.关于资产比率。

  也就是说,交易资产的总价值与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

但是,如果交易与上市公司所持资产的股东变动有关,则必须考虑三种基本情况。

假设这里是10%的股票变动

  一是控制权不转移,即股票投资类型不变。

  例如,a上市公司新收购目标公司b的10%所有权,通常b在a账本上按权益法计算。

进行交易规模测试时:

  分子为10%,分别乘以b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税前利益等

  分母对应a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税前利益,测量三个比例,取得高者。

  二是a原本拥有b公司45%的股份,收购b公司10%的股份,a公司拥有b公司55%的股份,因此b公司首次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告范围。

  由于b公司对a公司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联合公司变成了控股公司,因此在进行交易规模测试时与第一种情况有显着差异。

  b公司成为a公司的控股公司,意味着b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必须一一纳入公司的合并报告书。

因此,按照这个逻辑进行的交易规模进行计算

  分子是b公司100%(不再是10%)的总资产、收益、税前利益

  分母是a公司的总资产、收入、税前利润。

  三是a原本持有b公司55%的股份,交易中出售b公司10%的股份后,a只持有b公司45%的股份,同时失去b公司的控制地位,只按权益法计算b公司。

  这种情况是第二种情况的反向,但交易规模测量时的原则一致。

  也就是说,b公司不再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告书,会计必须从a公司的合并报告书中删除b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成本。

因此,在进行交易规模测算时,分子和分母与第二种情况一致。

  另外,在选择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时,根据联合交易所的规定,使用最近公开的数量即可。

也就是说,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书的总资产也可以使用,没有必要使用审计的年报数据。

  2.关于收入比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主要营业收入,不包括非经常因素引起的收入,二是与资产比率不同,分公司的上市公司收入必须使用经审计公开的数据,不经审计的不能使用。

  3.关于收益率。

  一是这里的利润(Profits)是指税前利润的总额,而不是税后的纯利润

  二是消除少数股东的损益。

  Profits,mean,profits,profits,profits

  和收入测试一样,分母的上市公司的利益也要使用经过审计公开的数据,不经过审计的利益数据不能使用。

  4.关于成本比率。

  分子是交易金额和协议的交易价格,分子本质上是开始交易的上市公司以香港股价计算的总市场价格,但具体计算有点复杂

  在上市公司交易发生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香港股票交易价格中平均计算,乘以上市公司发行的外部总股东,如果香港货币的股价与交易金额的本币不同,则按相应的汇率进行折算。

假设交易日是t日,成本测试分母的计算公式如下

  【p(t-5)、p(t-4)、p(t-3)、p(t-2)、p(t-1)、/5*汇率*上市公司总股本。

  如果上市公司在两个地方上市的话,也是乘以两个地方合计的总股东,本质上计算的是h股价格的总市场价格。

  5.关于股东比率。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发行成本的股本面值(分子),除了在进行相关交易之前公司发行的股本面值(分母)之外,股本比率测试只适用于收购交易,与销售交易无关。

  另外,在计算股票比率时,请注意不要包括上市公司的债务资本(如有)的价值,债务资本包括优先股。

  6.关于同样的销售(deemed.disposals)。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销售外,上市公司旗下的附属公司进行股票分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股票减少的情况下,必须根据股票变动的比例来决定交易类型。

  例如,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完成股票分配后,上市公司持有附属公司的股票比例从90%下降到80%。

进行交易比率测试时,分子为(90%-80%)*(附属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

  除了以上介绍的基本内容外,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4章对交易的连续计算(12个月以内)、不同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调整(与上市公司使用的会计准则一致)、同一交易协议中有买卖(分别计算、高)等具体规定

  三、不同交易类型对应的公开监督要求。

  确定上市公司开始的交易类型后,通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和监督要求

  五项测试只是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合规开展交易的前期环节。

例如,如果交易涉及目标公司的收购,则应进一步适用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收购标准(Takeover)的监督要求。

如果是很多上市公司,也必须满足其他上市地监督机构的合规要求。

  咨询总结包括以下三个领域的上市规则修订

  一、一般免除编制规则:

关于三项新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一般免除编制规则

  二、一般原则编制成规:

九项多次按类似原则和条件向新申请人和/或上市发行人授予的免除编制成规

  三、非主要修订:

七项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以下讨论一般豁免和一般原则的修订。

  1.一般免除编制规则。

  为了确保上市规则紧贴市场变化和简化上市流程,联合交易所决定将以下一般免除编制成规则,以免符合条例要求的新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再次提出免除、变更或免除遵守上市规则个别条文的申请,直接获得免除。

  修订1:

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以下简称h股发行人)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所需的股东批准规定(修订新《上市规则》第19A.38条)

  该修订的目的是统一当前《上市规则》第13.36条给予非h股发行者同样免除的规则,在将h股发行者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时,无需按照股东大会和相关类别股东大会股东认可的规定编制规则。

该豁免只适用于h股发行人向现有股东按比例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

除此之外,上市规则的原则,除非h股发行人的股东有别的协议,否则所有新发行的股东证券必须首先发行给现有股东,保护现有股东在股东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未经现有股东预约的证券,未经股东大会许可,可发行给其他人。

  修订2:

在联合交易所和内地交易所发售的h股发行者的成本比率计算方法(修订新《上市规则》第19A.38A条)

  由于在联合交易所和内地交易所上市的h股发行者的a股和b股和h股的价格因市场要求和投资者的行为而不同,因此在修订2股等h股发行者计算成本比率时,a股和b股的市场价格不是h股的市场价格计算,而是参考a股和b股(上市的内资股)

  修订3:

文件中明确记载股票号码(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13.51A条)

  为了提高灵活性,修改了原规则的强制要求,允许上市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公司和股东资料部分的显眼场所注明股份代码,不必将其股份代码放在封面上(或者没有封面就放在主页上)。

  2.一般原则编制规则。

  关于联合交易所多次向首次公开招股和上市发行人提供的豁免,联合交易所决定将这些豁免背后的原则和条件纳入规则,将这些一般原则纳入上市规则,反映了市场现在接受的标准。

其中包括(i)财务公开、(ii)购买资产、(iii)奖励计划和(iv)其他方面的一般原则。

  修订4:

业绩记录期后收购或收购的附属公司和业务财务资料(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4.04、4.05A和4.28条,新设《上市规则》第4.02A条)

  联合交易所理解,新申请人在遵守《上市规则》第4.04

(2)和4.04(4)条的业绩记录期后收购或收购的附属公司和业务财务资料公开的规定时,在获得相关公司的财务资料时会遇到困难。

联合交易所也明白,收购事项对新申请人来说并不重要,这个公开规定对投资者的价值有限。

因此,联合交易所就此公布的免除条件制定了规则。

  必要的申请人可以向联合交易所提交免除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可免除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4.04

(2)和4.04(4)条的规定

  收购。

  项并不重大,即按新申请人业绩记录期内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计算每宗收购事项的百分比率均低于百分之五;

  若收购事项将由首次公开招股筹得的资金支付,新申请人须获得证监会发出豁免证明书,无须遵守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三第32及33段的有关被收购业务财务披露规定;及

  符合下列情况:

a.新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涉及股权投资,而

(1)新申请人无法对相关公司或其业务行使任何控制权且并无重大影响力;及

(2)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已披露收购原因及确认交易对手方与其各自最终实益用有人均独立于新申请人及有关连人士;或b.新申请人收购业务或附属公司,而

(1)新申请人无法获得有关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过往财务资料及获取或编制有关财务资料会导致过分沉重的负担;及

(2)新申请人已在上市文件就每项收购遵从《上市规则》第14.58及14.60条有关公布须予披露交易所需的资料的规定。

  修订五:

于香港以外经营银行业务的财务资料披露(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4.10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4.10条,遵守《上市规则》第4.04至4.09条有关财务资料披露的规定时,必须采用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标准规定的最佳做法。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在上市文件中的财务披露的规定须同样采用符合金管局标准规定的最佳做法。

  联交所明白一般在于香港以外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已受等同于金管局的监管机构规管,且该等海外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指引已足够向投资者提供内容相若的所有有关资料。

联交所已多次批出豁免遵守此第4.10条的标准。

有鉴于此,联交所就此豁免的条件编纳成规。

  有需要的申请人可向联交所提出豁免申请证明其有此需要,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会获得豁免:

  申请人为在香港以外组织成立的银行,主要受等同于金管局的监管机构规管,而联交所信纳有关海外监管机构对新申请人有充分监管;及

  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已就四项特定内容(

(1)资本充足度;

(2)贷款质量;(3)贷款拨备;及(4)担保、或然事项及其他承担)作出其他方式的财务披露,披露内容已提供充分信息让潜在投资者作出其投资决定。

  修订六:

更改财政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修订新立《上市规则》第8.21(3)条)

  为了防止新申请人更改财政年度以操纵营业记录从而令其业绩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上市资格基本条件中的各种测试,或意图避免披露引人质疑其是否适合上市的重大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8.21

(1)条列明有关新申请人更改财政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的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不会其考虑上市申请。

  联交所了解过往新申请人多次提出豁免遵守此第8.21

(1)条的申请,理由为希望在拟上市前将其和其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统一。

因此,联交所就此豁免条件编纳成规。

  有需要的申请人须向联交所提交豁免申请证明其有此需要,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会获得豁免:

  新申请人为投资控股公司,更改财政年度是为了让其财政年度与所有或大部分主要经营附属公司统一;

  财政年度结算日的建议更改并不是为了规避《上市规则》第8.05条项下的规定;及

  建议更改不会严重影响财务资料的呈列,亦不会导致上市文件中应该披露或有关于评价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重大资料出现任何遗漏。

  修订七:

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及分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13.46、13.48及13.49条及废除《上市规则》第10项应用指引)

  根据现时《上市规则》第13.46、13.48及13.49条,发行人必须按照在此等条文列明的时限分发、刊发即披露财务业绩及财务报告,而此等规定适用于全部发行人,不论其股份何时开始上市。

联交所了解如发行人上市后不久就须遵守此等规例刊发财务业绩及财务报告的话,此等财务资料与其已在上市文件披露的财务资料差别不大,仍要求严格准守规例刊发及分发规定将失去意义,且对发行人造成更多行政负担。

由于联交所已多次授出有关刊发豁免,现将豁免条件编纳成规。

  若新上市发行人已在其上市文件披露下列资料,即可自动获豁免:

  已就该报告期间提供《上市规则》附录十六所规定有关年报的财务资料;

  已说明其是否符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规定,如并未符合,则已就偏离行为提供理由;及

  已表明不分发有关年报及账目并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所在地点的法律及法规又或其他监管规定。

  新上市发行人仍须于其本来须刊发或分发的相关财务业绩及报告的时限内刊发公告,说明有关财务资料已载于其上市文件中。

且新上市发行人仍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91条就每年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规定。

  修订八:

航空公司购置飞机(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14.58(4)条)

  由于一般发行人及飞机制造商所订立的合约均载有保密条文严禁披露飞机购买的实际代价,联交所已多次授出遵守《上市规则》第14.58(4)条有关披露其价格的豁免,现决定将豁免条件编纳成规。

  当交易涉及主要从事营运航空公司的上市发行人于日常业务中向飞机制造商购置飞机,而有关合约附有禁止披露飞机实际代价的保密条文,发行人可向联交所提交豁免申请证明其有此需要,其中须披露下列资料从而获豁免:

  披露申请豁免的理由,并在交易的公告及(如适用)通函中披露其他适当资料;及

  在下一份中期报告(如适用)及年报中披露下列资料:

a.截至报告期末拥有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飞机的总账面净值;及b.截至报告期末承诺采购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承诺采购的采购总额。

  修订九:

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分拆作独立上市时的购股权计划限额(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17.03(3)条)

  由于联交所批准计划时,有关分拆的公司集团重组活动尚未完成,导致该分拆公司当时已发行的股数少于其上市当日的已发行股数,因此如严格根据上述10%限额在分拆前取得股东批准,则购股权计划的上限会在分拆后低于发行股本的10%。

联交所因此将容许上市发行人按分拆公司于分拆上市当日的已发行股数厘定分拆公司的购股权计划限制的豁免编纳成规,发行人无须再为此提交豁免申请。

  修订十:

在联交所及内地交易所两地上市的发行人如何厘定其购股权计划的行使价(修订新立《上市规则》第19A.39C条)

  在联交所及中国内地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发行人除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条有关行使价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内地法规,包括按公布授出购股权之前的A股市价厘定购股权的行使价。

由于内地对于A股的参考价的法规与《上市规则》第17.03(9)条的价格基准有差异,发行人在遵守内地法规时有可能导致违反香港第17.03(9)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的A股市价订定A股购股权行使价的机制更能反映A股的市值,且能避免境内外的法规不一致情况,联交所将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7条有关行使价的规定条件编纳成规,让该等发行人能按其在中国内地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市价厘定行使价。

当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将可自动获豁免:

  计划只涉及在内地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及

  计划载有条文以确保购股权的行使价不低于授出购股权时相关股份在内地交易所的市价。

  修订十一:

提供金融服务的上市发行人的上市文件及交易通函中的营运资金声明(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8.21A、11.06、14.66条及附录1A部第36段及新立《上市规则》第11.09A条)

  《上市规则》第8.21A及11.06条要求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的上市文件及交易通函须载有一项董事声明,确认申请人或发行人集团有足够其使用至少12个月的营运资金。

对于一些已须遵守有关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水平规定的上市发行人(例如银行或保险公司),其资金流动性理应已达适当水平,提供营运资金声明的规定实际作用不大,联交所一般会豁免董事声明要求。

联交所现将豁免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上市发行人遵守此规则的条件编纳成规,前提是:

  加入此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资讯;及

  新上市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方面由另一监管机构所审慎监督;并且该等上市发行人需另行披露就:

  相关司法权区或营业地点对有关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或保险公司的相关偿付能力和资金充足及流动性水平监管规定;及

  发行人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偿付能力、资本充足比率及流动性比率。

  3.结语

  联交所多年来授出不少遵守《上市规则》的豁免,是次咨询将经常获豁免的一般豁免及有关豁免的一般原则编纳成规,令《上市规则》紧贴市场变化,与时并进,并从而减轻联交所、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的行政负担。

  摘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i)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以及(ii)有关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的指引信(GL96-18)。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i)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以及(ii)有关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的指引信(GL96-18)。

  谘询文件中提出多项修订《上市规则》的建议,旨在解决市场关注的有关借壳上市及「壳股」活动的问题,并就有关建议征询市场意见。

这是联交所针对企业的问题行为而持续全面检讨《上市规则》、维持香港市场质素及声誉的其中一项举措。

  近年,联交所留意到「炒壳」、「造壳」的市场活动有所增加,这是由于市场上有通过「壳股」借壳上市的需求。

为维持市场质素,联交所在应用《上市规则》方面已采取更严格的方针,以打击不断演变的「壳股」活动,包括借壳上市、剥离上市发行人业务的公司行动,以及发行人营运业务水平过低等问题,并因应以上问题刊发指引文件。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主管戴林瀚表示:

「联交所正三管齐下打击壳股活动。

首先是更严格地审批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杜绝申请人透过首次公开招股「造壳」;第二是提高上市发行人适用的持续上市准则,遏止「造壳」及「养壳」活动;最后就是收紧反收购规则,防止借壳上市(尤其是涉及壳股公司的)现象。

虽然壳股活动只是香港市场的局部现象,但是会削弱投资者信心和损害市场整体质素。

现阶段,我们认为有必要将相关指引纳入《上市规则》,并修订有关条文,以便更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

  戴林瀚又说:

「各项建议针对的是壳股活动,希望可以解决已知的具体问题,而不是限制上市发行人按其业务发展策略正当地拓展业务或实现多元化发展。

我们也考虑到了拟修订的持续上市准则对少数发行人可能带来的影响。

因此,有关建议给予了这些发行人12个月的过渡期,它们可以在过渡期内采取适当的公司行动以符合修订后的《上市规则》。

当新的反收购规则适用于这些建议行动时,我们将灵活处理,冀令发行人可以遵守新《上市规则》有关持续上市责任的合规要求。

  《上市规则》建议修订摘要载于附件。

  此外,联交所刊发关于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的指引信GL96-18,已于今天生效。

指引信列举在哪些情况下联交所会质疑上市发行人或其业务是否适合继续上市。

例如,若联交所怀疑发行人从事业务仅仅为维持上市地位,而非真正营运具有实质的业务,可能会质疑该发行人是否适合上市。

  戴林瀚并说:

「我们亦正检视那些针对已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但其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提出否定意见的上市发行人的特别规定。

我们正研究修订相关的《上市规则》,提高财务资料的质素及可靠度。

任何有关修订将设立合适的过渡期,让有关发行人可在过渡期内补救相关审计问题,从而符合新《上市规则》规定。

我们计划今年稍后刊发谘询文件征求市场意见。

  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问卷;及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的指引信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

  联交所诚邀各界人士就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提出意见。

提交回应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附件:

建议摘要

  

(一)有关借壳上市的建议

  有关建议将联交所规管借壳上市的做法规范化,并施加额外规定,针对性处理特定的问题及借壳交易,包括:

新投资者获得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后,以此作为上市平台收购新业务并规避新上市规定,或发行人将收购活动分拆为一连串小型收购,又或在收购不符合新上市规定的新业务后出售其原有业务等等。

  一、反收购交易的定义

  1、反收购行动—原则为本测试

  将原则为本测试(见指引信GL78-14)编纳成规,并修改其中两项评估准则

  2、反收购行动—明确测试

  保留明确测试并加以修订:

  反收购规则适用于控制权转变(定义见《收购守则》)起36个月内,向控股股东作出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出售限制的应用在于限制发行人控制权转变(定义见《收购守则》)时,或36个月内进行任何重大出售,除非余下业务或控制权转变后收购的任何资产可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

联交所亦可能对发行人单一最大主要股东变动时,或36个月内进行的重大出售施加这项出售限制。

  3、透过大规模发行证券进行借壳上市

  将指引信GL84-15纳编为《上市规则》条文,禁止发行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借壳上市:

大规模发行证券换取现金,将所得款项用于收购及/或开展远较现有主营业务庞大的新业务。

  二、收紧反收购行动及极端交易的合规规定

  有关建议旨在打击市场利用「壳股」公司借壳上市的行为,以及确保收购目标(反收购规则中所指新上市实体)适合上市。

  收购目标必须适合上市(《上市规则》第8.04条),必须符合适用于新申请人的业绩记录规定(《上市规则》第8.05条);而经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上市规则》第8.05条除外)。

对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发行人(通常为停牌公司)而言,收购目标以及经扩大后的集团必须各自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

  将指引信GL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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