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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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资金缴拨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5)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推进依法科学理财的决定》(内党发(2000)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和支出并予以监督的过程,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财政决算与监督。

  

第三条 

预算执行坚持的原则:

  

(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预算。

  

(二)依法组织预算收入。

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资金。

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准确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以及与自治区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时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计算单位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组织财政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二)督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及预算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款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合理组织、调度、拨付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监督检查其预算执行情况,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支出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批复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及决算。

  (六)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照规定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

  (七)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提出本地区经济财政形势和财税政策变化对财政收支的影响及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九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预算任务,及时落实到所属各征收单位。

  

(二)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按照规定和标准依法征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和免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四)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

  (五)加强对所属各征收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六)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收入预算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效率,每月需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收入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税收完成情况通报和自治区重点纳税企业纳税信息。

  (七)编报、汇总、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指由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与自治区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在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根据预算安排,按月审核、报送本部门分月用款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负责审核并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变动、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七)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章 预算批复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需在下年度使用上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待财政总决算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将结转项目通知相关部门,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四章 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征缴收入。

各种税收的缴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按级次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各种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其中,纳入自治区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在10日内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对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中央与自治区级共享收入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自治区级与盟市、旗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退库给单位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十六条 

各项预算收入退库事项的办理,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收入退库等文件或有关制度规定,填制《退库申请书》,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七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每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文字材料。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收入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经办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实行财税库联网,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缴情况,对预算收入实施动态监控,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章 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范围包括:

财政预算内资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拨款和下达下级专款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预算拨款。

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根据进度拨款。

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国库库款及财政专户资金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三)专户管理原则。

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调剂使用。

  (四)财权事权统一原则。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属于补助下级的专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通过下达下级预算指标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自治区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控制数,拨付当年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预算单位申请等办理拨付。

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要在法定时限内,将批准的预算通知各相关部门执行。

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各预算单位的拨款,应确保及时、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的有关程序办理。

预算外资金拨付,待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内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应按照预算、项目进度、收入入库和预算外非税专户情况拨付。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对下级的专款补助,由主管部门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项目,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联合)下达指标文件。

  自治区对盟市、旗县的财政资金调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对盟市(旗县)财政转移支出资金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5)882号)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下达的各项专款补助,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结合本级专款配套资金提出安排意见。

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按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向不属于自治区本级的预算单位(即中央单位或其他单位)拨款时,根据预算指标及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与预算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急需性财政资金借款,必须在国家、自治区政策允许、保证年度预算正常执行的前提下严格审批,坚持当年借款当年归还的原则。

  

第三十条 

借款的预算单位必须在当年预算安排可用财政资金的前提下申请借款;逾期未归还的财政资金借款,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自治区财政厅从借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财政资金或单位年度预算中,直接抵扣逾期未还资金。

借款单位撤消或合并,但尚未还清财政资金借款的,由撤消或合并后接收债权债务的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归还。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拨款不再通过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只对单位零余额账户下达授权额度,或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预算单位的拨款,必须使用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财务账号。

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开户管理,开设账户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备案,禁止多头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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