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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一、名词解释

(一)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五)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六)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七)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

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即: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

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

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

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帐号”:

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

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五)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六)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8至12行之和-第9列第13、14行之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3、14行之和。

(十七)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提示: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5、16行之和。

(十八)第8栏“免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提示: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7、18行之和。

(十九)第11栏“销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第12栏“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一)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重要提示:

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重要提示: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的是挂帐留抵税额本期的期初数。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税款所属2012年7月份按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二)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

提示: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三)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

填写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二十四)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9栏。

(二十五)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提示:

本栏不包括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挂帐的留抵税额。

(二十六)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

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将“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

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重要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数。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11]538号通知的精神,“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销项税额比例法。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七)第19栏“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重要提示: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计算与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计算不同。

具体是: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二十八)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

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末余额。

提示: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4行。

(三十)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一)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本期的增值税额。

提示:

本栏填写内容包含:

1.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地或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3.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营业税额。

(三十三)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四)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写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

填写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

填写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

填写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

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重要提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写本列;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提示:

本列各行次应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栏对应各行次。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价税合计”列(第11列)对应各行次-“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第12列)对应各行次。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且应税服务属于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本列各行次按“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列(第13列)除以“100%+对应各行次税率”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税率,计算出扣除后应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属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本列各行次按“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列(第13列)除以“100%+对应各行次征收率”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征收率,计算出扣除后应计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重要提示:

1.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和本列第14行“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

其具体填写要求见本《填表说明》第(三)条"各行说明"第2款第

(2)项第③点和第(三)条"各行说明"第4款第

(2)项第③点;

2.本列数据是应税服务计征增值税的关键数据,非常重要,请纳税人认真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

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提示:

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

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第1行“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含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示:

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2)第2行“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本行不包含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

有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第3行“13%税率”: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3%税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

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4)第4行“11%税率”: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11%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

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5)第5行“6%税率”: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中适用6%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本行不包含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提示:

有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应税服务。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各行:

只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填写本行。

重要提示:

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重要提示:

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

重要提示:

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

本行不包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重要提示:

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

重要提示:

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重要提示:

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3、第8至11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

按不同征收率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提示:

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

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第8行“6%征收率”:

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

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2)第9行“5%征收率”:

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

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3)第10行“4%征收率”:

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含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

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

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物及劳务。

(4)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中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含应税服务的内容。

提示:

有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本行数据既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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