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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律法规教案

第1章汽车法律法规概述

【情景导入】

汽车消费市场呼唤汽车法律法规体系的问世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13年1月11日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1900万辆,再次突破纪录,增速超过了4%位居世界第一。

快速增长的汽车市场,对拉动经济的发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也要看到与汽车市场快速增长一起到来的,还有大量的汽车消费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汽车“三包”问题。

这就需要有与汽车发展同步的汽车法律法规体系的问世。

1.1汽车法律法规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1.1.1汽车法律法规的学科性质和地位

汽车法律法规是研究汽车销售和维修等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的法学学科,它属于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汽车营销专业与售后服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1.1.2汽车法律法规的研究对象

汽车法律法规的研究对象,就是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1.3汽车法律法规的研究范围

汽车法律法规的研究范围,也就是它的研究内容,具体地说,有以下八个方面:

汽车法律法规的概述、汽车合同法律法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汽车质量法律法规、汽车消费法律法规、汽车金融法律法规、汽车劳动法律法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1.2汽车法律法规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2.1汽车法律法规的特征

汽车法律法规的特征主要包括:

隶属性、政策性、发展性

1.2.2汽车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不法服从在法的原则

(二)消费者至上的原则

(三)责、权、利、效兼顾的原则

 

1.3汽车法律关系

1.3.1汽车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汽车法律关系是指汽车法律关系主体在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汽车法律法规加以确认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汽车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汽车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二)汽车法律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汽车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统一

(四)汽车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

1.3.2汽车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汽车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一)汽车法律关系的主体

1、汽车主体资格

2、汽车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

(2)汽车市场企业和营销企业

(3)税务部门和保险部门

(4)汽车消费者

(一)汽车法律关系的内容

1、汽车权利

2、汽车义务

(二)汽车法律关系的客体

1、汽车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汽车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汽车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客体是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

2、汽车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

1.1.3汽车法律关系确立的

(一)汽车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汽车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汽车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汽车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

(二)汽车法律事实

1、行为2、事件

 

1.4汽车法律责任

1.4.1汽车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汽车法律责任也就是违反汽车法律法规的责任,是指由汽车法律法规规定,在汽车法律主体违反汽车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4.2承担汽车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1、须有汽车违法行为

2、行为人须有过错

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4、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有存在因果关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汽车主体承担汽车法律责任的特殊原则。

1.4.3汽车法律责任的形成

(一)经济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2章汽车合同法律法规

【情景导入】

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

每个消费者去4S店买车,都要签订买卖合同,这是绕不过去的必经之环节。

问题是:

无论是买卖新车还是二手车,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将合同看仔细了,研究明白了。

当然,作为销售顾问,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要姘夫所有重大疑问给消费者解释清楚,清楚“三包”法规已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

销售顾问一定要将有关汽车“三包”问题向消费者说明。

2.1合同法概述

2.1.1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6、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2.1.2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1、合同关系的主体

2、合同关系的内容

3、合同关系的客体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2.1.3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特点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

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

2.1.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1、在合同订立阶段

2、在合同订立后到履行前

3、在合同履行阶段

3、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

4、在合同的终止方面

(三)合法原则

具体包括:

1、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一)鼓励交易原则

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2.2合同的订立

2.2.1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情成立的要件有以几点: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2.2要约

(一)要约概念和法律性质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依法律规定做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

3、根据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和交易习惯来区分

4、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五)要约的撤回一撤销

(六)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2.3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

(三)承诺的期限

2.24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成立的条件:

1、是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是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从责任性质上看,存在合同关系的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三,从赔偿范围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

第四,从损害赔偿的性质看,对违约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存在责任限制的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第一,侵权行为不存在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侵权行为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与人身的一般义务

第三,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是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

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

3、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的利息

2.2.5汽车合同

(一)汽车合同的概念

(二)汽车销售合同的内容

2.3合同的效力

2.3.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2.两者的要件不同

2.3.2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专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3.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2、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二)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三)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四)条件必须合法

(五)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1、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一类附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另一类是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合同

2、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一是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之后,二是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

(一)附期限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3.4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前确定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1、义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人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2、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

4、表见代理

2.3.5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点: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被告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看,合同的不成立是当事人未达成合意,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看,合同解释制度只能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不能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当事人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做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诉讼,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

第五,从法律后果看,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而言,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而且将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在,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3.6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可撤销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牌号表现在: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期限为一年。

2.3.7汽车合同的效力

(1)汽车合同生效的要件

首先,行为人具有生意人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意思表示真实;再次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汽车合同

一般来说,绝大数汽车合同都不属于附条件合同和际期限的合同

(3)无效的汽车合同

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4)效力待定的汽车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5)可撤销的汽车合同

所谓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4合同的履行

2.4.1合同履行概述

可以人四个方面来理解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4)合同的履行需求量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2.4.2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适当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具体表现在:

(1)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债务人应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履行方式

(3)选择合同履行期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符合经济合同

(5)合同的变更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4.3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5)履行方式

2.4.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第一,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尾款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第四,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第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第三,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3)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第一,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履行的义务已届履行期

第三,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第四,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2.4.5合同的保全

(1)合同保全的概念

1.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困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或期待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过程。

特点:

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2.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首先,鲉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

其次,合同的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2)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3.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4.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5.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2.4.6汽车合同的履行

2.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变更的特点:

(1)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2)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做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2)合同变更的要件

第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第四,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2.5.2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权利转让的特点:

(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3)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2)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2)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协议

(3)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4)须通知债务人

(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具体表现:

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给受让人

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

第三,转让人庆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四,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做出转让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具体表现:

一是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二是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做出履行的义务

三是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依然存在

四是债务人的抵销权

2.5.3合同义务的移转

(1)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2)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

一是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

二是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是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2.5.4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概括移转

(1)合同移转

(2)企业合并

2.5.5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终止概述

1.合同终止的概念

2.合同终止的原因

可分为:

第一,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第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第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3.合同终止的效力

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第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第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第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第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解除的特点:

第一,合同解除民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第二,合同的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是协议解除

二是约定解除

三是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一,因一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程序一种是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另一种是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

5.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二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3)抵销

1、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抵销是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2、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性质

2)法定抵销的条件

第一,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第二,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第三,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第四,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3、合意抵销

(4)提存

1.提存的概念与性质

2.提存的条件

第一,提存主体资格

第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第三,提存原因合法

第四,提存原因适当

3.提存的效力

(5)债务免除和混同

1.债务免除

1)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

2)债务免除成立的条件

3)债务免除的效力

2.混同

1)混同的概念和性质

2)混同的效力

2.汽车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6违约责任

2.6.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6.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特点:

(1)违约行为的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邓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2.6.3违约行为形态

(1)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特点:

第一,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第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第三,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2.明示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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