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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审计

应交税金审计案例

2006年11月29日11:

03:

43

1.案例线索

线索一:

注册会计师吴文审计新新开发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于当年6月与A公司签订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的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A公司使用;协议规定A公司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向新新公司付款500万元,余款千次年的年底前付清。

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分两次办理:

第一次手续于当年的11月30日办理完毕;第二次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中。

新新公司所作的账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5000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5000000

线索二:

注册会计师吴文在审计大力公司的应交税金时,用应税“产成品”明细账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转出数量合计,减去分期发出商品数量。

计算出应税产品应销量,对照应销量与应税产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户的已销量,发现应销量大于已销量。

线索三:

注册会计师吴文在审计大力公司销货退回、折让、折扣是否同时冲减应交税金时,查阅了相关的记账凭证,发现大力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钢材不含税金额为20000元,代垫运费1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收款手续,但8月因质量不符合要求,A公司要求退货,大力公司收到“拒付理由书”、“拒收商品通知单”后,作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

产品销售收入20000

借:

经营费用1000

贷:

银行存款21000

于是,注册会计师吴文提请大力公司作相应的会计调整: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贷:

银行存款3400

2.案例分析

(1)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应按向对方收取的全部公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乘以税率缴纳营业税。

根据线索一提供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吴文进一步检查了新新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无形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证实了上述交易确实发生。

但查阅新新公司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部门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时,发现新新公司没有按税法规定计交有关税费。

注册会计师吴文提请新新公司作调整处理补交尚未支付款项但已发生的转让行为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就线索二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出现应销量大于已销量的情况,一般是由于企业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是以产品兑换原料、抵偿债务或者混入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中。

这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查阅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以证实企业由于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而少计增值税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在核实应销量后,将应销量乘以销售单价,计算应税销售额,用产品销售总额减去已核实的应税销售额,其差额即确认为免税产品销售额,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处理和相关会计报表的调整。

(3)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应交税金时,应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最容易少计或多计增值税的情况。

在实务操作中,少计或多计增值税的情况主要有一星销货退回、折让、折扣是否同时冲减了应交税金;二是虚增销售收入或虚减销售收入时,同时虚增或虚减的应交税金;三是应税和免税产品同时销售时,是否合理分开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案例评价

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计入有关账户,在尚未交纳之前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债务。

在审计实务中,对于应交税金的审计属于要特别关注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目标主要包括:

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应交税金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应交税金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由于应交税金项目与国家的税法及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紧密相连,政策性、法律性较强。

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种敏感性的项目审计更要慎重。

其关键的审计程序主要有:

(1)获取或编制应交税金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核对其期末余额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分类账合计是否相符。

要注意印花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是否计入应交税金项目。

(2)核对期初未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3)向被审计单位索要并审阅纳税申报资料、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的批准文件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之规定。

(4)要结合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审计,来发现没有记录的应交税金。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应交税金时,要特别关注应交增值税的一些特殊情况:

一是增值税与其他账户的勾稽关系,如增值税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相关项目的配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等。

二是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少交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且不在同一地区但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应计交增值税。

三是不予抵扣项目有没有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不予抵扣项目包括:

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是对于同时生产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同时发生的,是否将应税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混淆在一起,少计交增值税。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利用正确的方法分清应税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

注册会计师对销货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审计是产品销售收入审计程序的一个补充。

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收集有关审计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退货处理单、折让协议、销售发票等。

事实上,审计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没有书面证据的销售冲减的会计处理,对此,注册会计师须保持相应的警觉,并检查销售过程及销售冲销过程的所有单据,严防借销售折扣、退回与折让之名,行转移收入或侵吞货款之实的舞弊行为。

对于大额销售以及大额退货的书面证据,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复印并保留于审计档案的方法,以表示在审计中对此项内容的关注。

当然,这并不能规避审计风险。

“应交税金”存在的弊端表现及其审计

作者:

  2007-1-1110:

28:

00

应交税金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纳税依据和适从税率应该缴给有关部门的税金,它包括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一、应交税金存在的弊端

 

(一)无中生有,虚增应交税金的借方数,抵减贷方数,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有的虚增增值税借方数:

如根本就不存在物资购进,却虚拟物资购进,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根本就没有接受物资投资,却虚拟收到投资物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根本就没有购进免税农产品,却虚拟免税农产品购进,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有的虚增消费税的借方数:

如将委托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故意地做成委托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将按加工费用和消费税率,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二)瞒天过海,隐瞒收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有的隐瞒主营业务收入:

如已经实现商品销售,却将收到款项的凭证隐瞒,不进行会计处理,使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减少,已经提供劳动,却故意不办理结算手续,使会计处理不及时进行,使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减少。

有的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如已经让售材料,却不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已经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却不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三)偷梁换柱,转移收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有的本该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经济活动,却有意将“增值税”换成“营业税”,让其适从较低税率;有的本该形成“其他业务收入”的经济活动,却故意记入“营业外收入”,逃交“营业税”。

(四)里应外合,偷漏税款。

有的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却不缴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有的将产品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却不缴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有的将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却不缴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有的资金运转不好的企业,将产品发给职工以抵付工资,却不视同销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有的将产品用于馈赠和捐赠,也不缴纳税款;有的甚至将自产货物与对方交易,各取所需,不缴纳税金。

(五)凭空捏造,虚增成本费用,偷漏税款。

有的虚增主营业务成本,虚减主营业务利润:

有的虚增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虚减营业利润;有的虚增营业外支出,虚减利润总额。

从而达到偷漏税金的目的。

二、应交税金的审计

(一)制定合理的应交税金审计目标,为实现应交税金审计指明方向。

应交税金审计目标具体包括:

1、明确应交税金内容的真实性;2、明确应交税金计税依据的合规性;3、明确应交税金适从税率的合法性;4、明确应交税金减、免的合理性;5、明确应交税金纳税的时效性;6、明确应交税金会计报表列示的恰当性。

(二)确定科学的应交税金审计程序,使应交税金审计不偏离审计目标并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具体程序如下:

1、应交税金业务控制制度审计;2、应交税金业务处理流程审计;3、应交税金会计信息审计。

(三)及时对应交税金业务控制审计,为实现应交税金审计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具体包括:

1、对应交税金核算范围控制。

应交税金核算范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据税金,不记在本项目中;2、对应交税金设置的明细科目控制。

应交税金应设置与应交税金范围相协调的明细科目,具体设置“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所得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3、对应交税金的征收方式控制。

通常是先征后还。

对于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重视对应交税金业务处理流程审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应交税金业务处理流程是:

明细表→纳税鉴定/纳税通知→汇算清缴文件→计算税额。

具体包括:

1、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与总账数、报表数相等;2、了解是否按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来确定应纳税内容,减免税的范围和期限核实;3、对税务部门的汇总清缴文件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与明细表进行核对;4、检查各种应交税金计算的正确性。

(五)慎重地选择应交税金审计的切人点,确保应交税金审计目标的实现。

具体包括:

1、应交税金内容真实性的审计:

①增值税内容是否真实;②营业税内容是否真实;③消费税内容是否真实;④所得税内容是否真实;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真实。

2、应交税金计税依据的合规性审计:

①增值税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备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流转税。

应审查其是否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②营业税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审计其是否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③消费税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审计其是否以销售额或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④所得税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审计其是否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实际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3、应交税金适从税率的合法性审计:

①增值税税率是否界定清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适从于基本税率17%,国家扶持政策的货物是否适从于低税率13%,出口货物是否适从于优惠率0%,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于通用税率6%或4%;②营业税税率是否定位定率,有无故意选用低税率问题,有无擅自调整税率行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③消费税税率是否具有针对性,不同的应税对象是否适用于不同的税率,有无故意采用低税率的行为;④所得税税率使用是否正确,除政府政策扶持外是否适从于33%;(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否根据企业所在地视市区、县城、镇的情况分别确定为7%、5%和1%。

4、应交税金减、免税合理性的审计:

①增值税的减免是否合理,有无任意扩大增值税减免范围的情况;②所得税减免是否合理,有无超范围、超期限、超审批权限任意减免所得税情况。

5、应交税金纳税时效性的审计:

①增值税有无采用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的行为。

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凭证,并将把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法定日的当天。

采用代销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采用预收贷款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等;②营业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的行为。

如转移不动产时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转移不动产产权的当天。

销售自建建筑物时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销售建筑物并收到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证的当天。

转让土地使用权预收款时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③消费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行为。

如自产自用的消费品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使用消费品的当天。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提货的当天;④所得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行为。

如所得税是否按月预缴、年终多退少补;⑤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行为。

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实现的当天;6、应交税金报表列示恰当性的审计:

应交税金是否根据“应交税金”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期末为借方余额时,是否以“一”号填列。

 

消费税的纳税审查技巧

作者:

zhaomeijuan  2006-10-911:

25:

49

  一、自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审查

  

(一)价外费用的审查。

纳税人在价外费用计税方面常出现的问题是一票两开,不缴增值税或消费税。

通常表现为:

将价外费用冲减“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或将价外费用记人“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及各种往来账户。

审查时应侧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审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应并人销售额缴消费税的代收代垫款项;第二,审查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价外费用;第三,审查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如发现运输费等收费项目,检查有无错纳营业税而漏计消费税的情况;第四,审查纳税人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类账户,如发现红字冲销额,应注意核实有无属于价外费用而不缴消费税的情况。

  

(二)废品销售的审查。

纳税人销售残次应税消费晶漏计消费税,通常表现为,将实现的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或将销售收入计人“营业外收入”、“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账户。

审查时,应侧重审查纳税人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账户,对照摘要栏填写的内容,如有疑点,应进一步

  审查原始凭证,核实是否有将废品销售收人不计人“产品销售收入”,漏缴消费税的情况。

  (三)销售不入账的审查。

有些企业利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隐人耳目,实现销售不入账。

这种情况多见于化妆品、酒类产品等应税消费晶销往各个体批发网点,由于这类交易一般不开具发票,厂家多采用此法。

审查时应注意审阅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根据“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科目发现问题,并对照购销合同判断有无应计未计销售的情况。

  (四)红字冲销销售收入的审查。

例如,在收取货款时,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直接在收入中坐扣。

对这种情况,应注意审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注意有无红字冲销额,或借方发生额,如有,应进一步核实,有无在计提本期消费税时按照本期产品销售收入净额计算的情况。

  (五)组合产品的审查。

对于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晶销售的,主要通过对纳税人的仓库、柜台进行实地检查。

发现纳税人有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再进一步审查“产品销售收入”和“产成品”明细账,并与销售发票相核对,注意是否将成套消费品分开记账、分别计算消费税的情况。

例如将化妆晶、护肤护发晶及包装盒组成成套化妆晶对外销售,账务处理分别按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包将合作销售,月末提取消费税时,则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对包装盒不计消费税。

对此种情况,凡属于先包装后销售的,应按成套化妆品的销售收人,按照化妆晶的最高税率计算补征消费税。

  (六)虚报损失的审查。

对于纳税人报损金额较大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判断有无虚报的可能性。

主要通过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确认报损金额,然后分析有无虚报产品损失后,将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后挂往来账户用于发放福利,或者直接用应税消费品发放福利不记账的情况。

  (七)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业务的审查。

对这类业务,主要是审查纳税人的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有无与协作厂家压低售价,或双方均以成本价,不计或少计消费税的情况。

应注意审查“产成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认真审核贷方栏记录。

发现疑点后,应注意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如出现对应科目是“长期投资”、“原材料”、“应付账款”等,应进一步审核是否按纳税人同类消费晶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八)自产自用业务的审查。

这类情况比较普遍,是消费税审查的重点。

应仔细审查“产成品”、“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账户贷方发生额,注意审核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正常,如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则应进一步查阅记账凭证,注意有无同时按照该种应税消费晶的同期同类售价计提消费税。

  (九)包装物的审查。

对于包装物业务少计消费税的情况通常的表现有:

纳税人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从应税消费品收入中扣除,在收取价款时直接贷记“包装物”科目;对逾期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及已收取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未计算消费税;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未及时计提消费税。

应注意审查“包装物”、“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人”等科目,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应并人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包装物出售收入及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如有,应结合“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和纳税申报表相对照,审查其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了消费税。

  (十)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审查。

一些消费税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划小核算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通过商业返利方式侵蚀税基,利用企业集团的内部协作关系,采取总公司低价生产供应零配件给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低价销售给公司的方式进行避税。

因此,对生产应税消费品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或组建成企业集团的纳税人,应通过审查其“销售收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账户,对各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价款、支付的费用进行核实,如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对成立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应按销售公司的对外售价计算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晶的审查

  

(一)审查“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对照委托加工合同等原始凭证,注意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是否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注意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赊的消费税税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三)审查“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注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有无重复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会计审计的主要内容

作者:

张友富  2006-10-1011:

34:

29

   一、应纳税所得额核实确认的审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期间收入总额减除因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审计,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1.收入总额真实性的审计。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之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债权资金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企业收入总额真实性的检查,主要通过审阅有关的帐簿凭证,看其有无漏记、少记、错记的情况。

对产品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审查其有无长期挂帐,不记“产品销售收入”帐户的情况;有无作价处理下脚料、废品、展品、样品及帐外物资等不入帐,作为“小金库”处理的情况;有无以物易物不记收入的情况;有无将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情况。

  2.成本费用准确性的审计。

产品成本与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耗费和支出。

产品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费用主要指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产品成本与费用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更是所得税会计审计的重点。

  首先是对材料进行检查。

看企业对购入材料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对企业在建工程以及福利部门等非生产单位领用的材料,是否挤入了生产成本;对发生的材料盘盈、盘亏,有无长期挂帐;有无随意削价或变相削价处理库存材料的情况;有无随意改变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人为调节生产成本的情况;有无将报废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残料作为帐外物资不入帐,而转作“小金库”的现象等。

  其次是对工资、奖金、补贴进行检查。

查阅企业有无超标准发放工资的情况;有无将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帐户的情况;有无将非生产人员的福利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情况;有无虚列人员,多报出勤,多算加班,做假工资表和奖金补贴表,虚报冒领奖金补贴等情况。

  第三是对期间费用的检查。

看企业有无利用待摊和预提费用调整成本的情况;有无将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列入期间费用的情况;有无超标准支付业务招待费的情况等。

  3.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

产品销售成本是企业出售产品、商品过程中,计算出的产品、商品的全部成本,它是计算企业经营性成果的主要环节,也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要内容。

对这一内容的检查主要看企业完工产品入库,有无转移产品成本的现象;有无虚报产品盘亏数量、金额或少报产品盘盈的情况;产成品成本有无忽高忽低,人为多转或少转的情况;有无未实现销售,而提前结转成本的情况。

  4.纳税调整合法性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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