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整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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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整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信息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

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第七条 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快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部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八条 电话快报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九条 文字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文字报告按附表1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第十条 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水利部事故信息处置程序:

(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二)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三)较大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四)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监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部直属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信息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赶赴事故现场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推动有事故处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按“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处理到位,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五)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报主管单位,并逐级上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事故月报按附表2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事故快报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单位

名称

 

类型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事故工程概况

在建工程

名称

 

开工时间

 

业主(建设)单位

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

名称

 

资质

 

施工单位

名称

 

资质

 

监理单位

名称

 

资质

 

已建工程

名称

 

验收时间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有关情况

 

填报说明:

一、事故单位类型填写:

1.水利工程建设;2.水利工程管理;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4.水文测验;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7.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8.其他。

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

二、事故不涉及水利工程的,工程概况不填。

附表2:

年月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事故发

生时间

发生事故单位

死亡

人数

重伤

人数

直接经

济损失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事故简要情况

名称

类型

单位负责人签章:

部门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说明:

一、事故单位类型填写:

1.水利工程建设;2.水利工程管理;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4.水文测验;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6.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7.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8.其他。

非水利系统事故单位,应予以注明。

二、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定性。

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确定。

四、事故类别填写内容为:

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层爆炸;16.其它爆炸;17.容器爆炸;18.煤与瓦斯突出;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可直接填写类别代号。

五、每月6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逐级上报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六、本月无事故,应在表内填写“本月无事故”。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检查日期:

年月日

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1

是否设置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

是否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履行其相关责任

查企业下发的正式文件文本,查看对应的台账、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第十条

3

是否制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履行其相关责任

4

是否制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履行其相关责任

5

是否制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履行其相关职责

6

是否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履行其相关责任

7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落实

查企业下发的正式文件文本,抽查企业相关台账、记录

8

是否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并建立检查台账

9

是否制定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台账

10

是否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11

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和制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并正式发布

查企业下发的正式文件文本,操作规程上墙情况

12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1)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并按规定标准提取及投入使用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及使用台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2)

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抽查保险缴费单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

是否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并为高危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及保险缴费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13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

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第四条、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上同

(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台账、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4)

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5)

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及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1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情况

(1)

是否制定事故查处管理制度并建立管理档案

查事故管理台账、查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台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

是否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5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1)

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是否按应急预案演练程序进行演练;是否每三年修订一次并归档,是否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资料及演练记录、相关台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到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2)

是否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相关人员是否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是否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预案协议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相关人员座谈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

16

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1)

是否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建立维护保养及检测台账

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及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合格证或使用证

(3)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票证记录

(4)

是否经消防验收或检查

查消防许可手续

《消防法》第十条

(5)

是否按期进行雷电检测

查雷电合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17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

是否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及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并登记建档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18

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情况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立许可审查

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六条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

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6)

是否按相关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7)

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其储存剧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后是否在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备案

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19

企业生产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0

是否开展安全标准化考核并达标

查达标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1

是否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查企业下发的正式文件文本,抽查企业相关台账、记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执法证证号: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当场

处理

结果

出具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限期改正期限

移送

上报

移送其他机关事项

移送上级机关事项

其他特别事项

备注:

1、“检查结果”根据“检查内容”填写有、无或是、否;有备注情况填写不下可附页。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uidelinesforenterprisestodevelopemergency

responseplanforworkplaceaccidents

(送审稿)

13.200

C78

目次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宗之、孙庆云、多英全、时训先、曾明荣、李继宝、曾广移、曹云鹏、蔡镇坤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事故风险等情况,可以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000.4—2003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

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应急预案emergency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emergency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应急响应emergencyresponse

针对事故险情或事故,依据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emergency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应急演练emergencyexercise

针对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救援活动。

预案编制程序

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

结合本单位部门分工和职能,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预案编制工作。

资料收集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事故资料、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资料、企业周边环境影响、应急资源等有关资料。

风险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

a)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事故危险源;

b)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c)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应急能力评估

从应急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与装备等方面,对本单位的应急能力进行客观评估。

编制应急预案

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应注重预案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与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预案相衔接。

应急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或论证。

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或论证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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