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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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
论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现场痕迹物证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察现场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内容摘要:
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多发性案件。
特别是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个别不法分子不劳而获,利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尤其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侦查人员要善于总结、掌握好其特点,以及侦查的要领与方法,积极遏制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
盗窃案件、特点、侦查要领。
前言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兰州市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
[1]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生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因此,侦破盗窃案件,进行反盗窃斗争,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盗窃案件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一旦实施犯罪,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一般要破门、撬窗、挖洞、拧锁,改变或破坏现场的原有状态,不可避免地会留有这样那样的破坏痕迹。
在入室盗窃中,为了搜寻财物,又会在办公室抽屉、箱、柜上留下破锁、撬箱等痕迹。
这些破坏痕迹常常能反映出破坏工具的特征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
有时犯罪分子会把工具或随身物品遗忘在现场上,这是摸排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
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把工具带回家中,下次作案时继续使用,这为我们并按照查核获取罪证提供了有利条件。
犯罪分子在破坏障碍物或搜寻财物时,会在关键部位留有手印、足印。
有的虽然戴手套,但是往往在翻找过程中,由于动作不灵活又会脱下手套,或者从手套破损处留下残缺手印。
有的作案后又伪装现场,制造假象,往往弄巧成拙,更多的暴露了自己。
重视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认真细致地搜寻犯罪证据,对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和从中发现线索,获取证据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首先是由犯罪分子的社会经历、社会职业和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经验而决定的,如钳工、电工、木工习惯于用螺丝刀、断线钳、手摇钻、电钻等破坏门窗、箱柜,往往会反映出职业专长和工艺水平;其次,作案手段方法是在长期反复犯罪的工程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如因手印足印留在现场而被抓获的,再次作案时会带手套、借穿别人的鞋子。
此外,有些习惯动作是犯罪分子的生理、心理特征在现场上的客观反映,如行走步态、左撇子动作等特征,有的人作案后总会遗忘一定的作案工具在现场等。
特别是盗窃惯犯,往往是使用自己的定性手法作案,一到现场便会不知不觉地施展出自己的习惯手法。
有的犯罪分子开始是撬窗,以后发展到撬盗保险柜;有的开始是就近盗窃,有的发展到各大城市作案;有的开始时只带简单的犯罪工具,有的发展到以后会带一套自制工具等。
但是,发展变化中仍有不变的东西,其基本动作、习惯手法仍保留其特定特征,并在盗窃现场上反映出来。
从盗窃手法、手段的习惯性,可以推断犯罪分子的人身特征、社会职业、智能条件,推断是惯犯还是偶犯,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来流串作案,有利于缩小侦察范围,确定侦查方向。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凡是盗窃既遂的案件,都有赃款赃物可供查供追查,这是盗窃案件的重要特点。
尽管盗窃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将赃款赃物进行了种种伪装和隐蔽,甚至改头换面转移到外地。
但是,他们急于变卖和得到物质欲望上的满足,从而不可能不在销售、使用和挥霍环节上暴露。
有的犯罪分子虽然比较狡猾,窃取大量赃物、赃款后埋在地下,短期内不使用、不暴露。
但是,最后还是要在满足欲望的驱使下销赃,最终也会暴露出来。
因此,赃款赃物是把犯罪分子与已发生案件联系起来的纽带,也是查缉案犯,认定犯罪的有力证据,这是盗窃分子的致命弱点。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往往都预谋准备的过程。
如选择作案目标,窥测进入和逃离现场的路线。
了解存放财物的地点和门卫警戒情况。
案犯为达到行窃的目的,一般都会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身上随身携带作案工具。
如螺丝刀、胶钳、刀具、钢尺、万能锁匙、自制工具等。
案犯根据自身的条件、作案的习惯和作案目标而选择使用。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城乡一体化步伐的逐渐推进,人们物质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升,一些不法分子受攀富、享乐等贪婪心理的驱使和国内外犯罪方式的影响,在盗窃对象和作案手法上有了新变化,重大恶性案件逐年增加。
有的盗窃大量黄金、白银、钻石、珍贵文物等贵重物品,企图走私出境;有的盗窃枪支、弹药,以用作其他犯罪;有的潜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要部门,窃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必须认真研究盗窃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采取防范和侦查破案的新措施、新方法,适时总结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
全面细致地勘验现场,并且对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是侦破盗窃案件至关重要的第一道工序,是侦察破案的基础。
针对盗窃案件的特点,现场勘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出入口的勘查。
犯罪分子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进入放有财物的处所,作案后,也要通过一定的路线逃离现场。
在出入口特别是入口部位,往往留有犯罪分子较多的犯罪痕迹或活动痕迹,因此出入口是现场勘查的重点。
犯罪分子进入盗窃现场,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开门锁进入。
犯罪分子使用的门锁钥匙可能是本人原来就有的,也可能是乘机偷偷配置的还可能是窃取的或借用他人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外勾结,作案前由内部人员拔去插销或打开门,让外部人员入室盗窃。
采用这种方式进入现场,出入口不明显,能取到的痕迹物证比较少,但由于在作案前必须具备钥匙或接触具有钥匙的人员这一限定条件,所以,又有利于我们判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
(2)破门、撬窗、挖洞侵入。
要沿着犯罪分子的出入口,对上下左右认真细致地勘查。
首先应当观察出入口附近的地面,以期发现足印、交通工具密集、随身携带的工具等其他物品。
然后再仔细勘查门窗,墙壁,孔洞等破坏情况,判断犯罪分子是使用何种工具和方法破坏障碍物的,对门窗结构、室内环境熟悉不熟悉,动作是否带有习惯性、技术性。
最后根据现场的破坏痕迹、犯罪活动的状态和动作、留有的其他痕迹物证,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和作案过程,确定是本地人还是流串作案,是偶犯还是惯犯等。
(3)秘密潜入内部,伺机作案。
对这种侵入方式,检查发现犯罪分子的预伏处所,查找坐卧等活动痕迹,还要注意尘埃、墙灰、蜘蛛网等有无触动,有无足印、手印及其他压痕。
在勘查罪犯出入口时,还应该注意观察和测量进出口所在的位置、形状、大小、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便从中分析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职业和是否熟悉现场环境等。
2.对中心现场的勘查。
要把被盗财物的保管处作为中心部位,因为这是犯罪痕迹比较集中的地方,必须重点勘查和研究。
主要有盗窃的目标、破坏的方法、遗留的痕迹物证,赃物赃款的特征等。
3.对现场周围环境和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勘查
现场周围环境,主要是指现场周围的道路、院墙、沟渠、森林、水田、旱地等等。
[2]这些地点往往同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应当进行认真观察和搜索。
(1)被盗现场与邻近大楼、住宅、厂房、商店是否有过道阳台相通,或者篱笆围墙有空隙可钻,从中发现翻墙,爬楼侵入的痕迹。
(2)被盗现场是否位于水陆交通要道、进出入多的部位,还是高墙深院内部,外部人员不能随便出入的部位,从中研究犯罪分子对情况熟悉的程度、对作案目标了解的准确程度和原因。
(3)沿着犯罪分子来去路线,遵循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前逗留、预伏的处所,作案后逃离和丢弃隐藏赃物的地点。
(4)访问现场周围有关群众和沿途有关人员,了解发案时当地行人和车辆的流动情况,了解有没有人听到可疑声响、看到可疑人携带可疑物品经过,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事主和知情群众的陈述是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
应当抓紧时机向发现人、事主和知情群众,以及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沿途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访问,主要弄清下列问题:
1.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
2.被盗经过和现场情况。
3.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用途、特征和标记。
对于被盗现金,还要详细了解数量、票面额,如果是新币,还要查明钞票的号码。
4.发案后,那些人进入过现场,移动或触摸过哪些物品。
5.发案前,被盗财物的存放和保管情况,以及那些人了解这些情况。
6.发案时,是否有人发现现场有人走动,有何异常的响声。
7.现场门锁,室内的箱柜的牢固情况,钥匙的存放与保管情况。
8.现场有无犯罪分子遗留的工具及其他遗留物。
9.内部人员的活动规律和值班情况,以及巡逻人员在发案时的活动情况。
10.发案前后,有无可疑人员来往,如在发案前有无人员窥视、了解情况,发案后有无人员携带物品从现场走出,他们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说话口音和内容如何等。
[3]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盗窃案件,应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立即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1.对于盗窃枪支和盗开汽车逃跑的案件,应及时部署铁路、码头、机场、车站和交通要道进行堵截。
通知党政军和相关部门,加强警戒和安全保卫;通报有关地区协查严防持枪抢劫,驾车杀人等案件的发生。
2.对于盗窃国家绝密文件或珍贵文物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各相关边检和海关部门,严密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检查,防止文件和文物的外流;组织人员对可能藏匿文件、文物的是外出所进行全面搜索和检查;加强对收购部门的控制;部署秘密力量加强对有走私、贩运文物和重大嫌疑分子的监视。
3.对于盗窃外宾、国际友人财物或巨额现金的案件,因及时通报银行、邮局外汇商店,加强对大笔存款和使用的控制,并发现可疑人员;迅速部署警力和秘密力量,对活动与外宾、国际友人住址和出入场所的扒窃分子、进行全面控制,力争人赃俱获。
4.对于报案及时、犯罪分子逃跑不久、逃离不远,具有追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追缉堵截,还可以使用警犬追踪。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盗窃案件的侦查方向是指大的方面,如内盗还是外盗,惯犯还是偶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地人作案。
内外盗之分主要是以作案人所在单位为界限,属于被盗单位内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内盗;属于被盗单位外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外盗。
内外盗之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共财产被盗的案件,在居民住宅发生的私人财物被盗案件,只有知情与不知情区别,没有内外盗之分。
[4]
1.内盗。
内盗具有以下特征:
(1)作案时机选择恰当,熟悉现场环境和出入路线,掌握内部人员活动规律,了解房屋建筑结构、门窗结构和财务存放、保管等底细。
(2)出入口不明显,用原配钥匙或者仿制钥匙,开启房门、库柜、钱箱锁头盗窃财物。
(3)盗窃目标十分明确,进入现场后,直奔财物存放处,现场上没有乱翻迹象。
(4)有事先松动库房栏杆,门窗插销、螺丝钉等外部人员不可能做到的准备工作。
(5)在外部人员不可能进入、也不可能存在预先潜伏作案的短暂空隙时间作案。
(6)现场遗留有内部工具或职工个人用品,经查不属于借用或被盗,或被盗财物中有单位内部使用的票据。
(7)从已包好的的人民币或工资袋中,采取“抽签”的办法盗取部分现金。
(8)盗窃后,将赃物藏在内部的偏僻角落,或在追查紧张时将赃物抛出。
内盗案件中,还有一种监守自盗,所谓监守自盗是指坚守公共财物的人员自己盗窃或贪污之后,伪造现场,谎报被他人盗窃的案件。
具有以下特征:
(1)现场物体的翻动、撬砸、与盗窃具有矛盾。
(2)现场虽有被破坏痕迹,但是从内部形成的,且没有人进出的痕迹。
(3)现场上除了留有财物监管人的手印、足迹外,无他人留下的痕迹。
(4)没有侵入口和撬压痕迹,却有伪装外部人员作案的假象,报称被盗财物在发案前早已短缺,且有掩盖的痕迹。
(5)被盗财物后,有焚烧账册、单据或库柜物品。
2.外盗。
由于外部人员对被盗单位的内部情况熟悉,特别是内部人员生活规律、财物存放、保管的底细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所以,内盗与外盗的特征有明显的区别。
在外到案件中,本地人作案与外地人作案、惯犯作案与偶犯作案的的特征也不同。
外盗的一般特征:
(1)盗窃目标不明确,乱撬乱翻,或者贵重财物未找到而将次要财物盗走。
(2)采用撬门、破锁侵入作案,或使用自备工具采用破坏手段开启箱柜和桌子抽屉作案。
(3)现场遗留有翻墙、攀爬等外部侵入的痕迹,出入口明显。
(4)有预先潜伏作案的时机,且与现场反映迹象一致。
(5)有踩点、窥视、探听等可疑人和事,但不像内部人员作案那么了解底细。
(6)作案手段与遗留痕迹与外地、外单位发生案件相同,或现场上遗留有非本单位人员物品。
(7)运载盗窃的财物,使用自备交通工具。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侦查范围是指具体的方面,如区域范围、职业范围、人身范围、销赃范围等。
1.盗窃案件侦查范围的初步认定。
(1)区域范围的确定。
区域范围是指盗窃犯罪分子居住、活动的范围,主要是根据现场遗留物、附着物以及目睹人所提供的情况来确定。
(2)职业范围的确定。
职业范围是指犯罪分子所从事的工作和服务单位,主要是根据作根据的种类、工具痕迹、指纹、足迹、附着物来确定。
(3)人身范围的确定。
人身范围是指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和所具备的作案条件,主要是根据现场遗留物的指纹、足迹和作案目标、手段,方法以及攀高、移动物体的能力来确定。
(4)销赃范围的确定。
销赃范围是指盗窃犯罪分子销售、脱手或以及其他方式处理赃款赃物的地区和部门,主要是根据犯罪动机,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和用途来确定。
侦查范围的确定,必须突出重点,把主要的财力、物力放在可能性的方面。
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性的,均应顾及,不要漏掉。
2.盗窃案件侦查范围的逐步缩小。
侦查范围的逐步缩小,是侦查活动的目的和侦查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
其方法如下:
(1)区域范围的缩小。
由现场遗留日用品的商标、品名特征缩小到生产、制作这些日用品的地区和厂商;再由流通渠道、适用范围缩小到销售和使用这些日用品的单位、区、乡、镇或街道。
由现场遗留农作物和附着物的种类、缩小到具体的种植地区。
由现场遗留票据的印制、开发使用单位或遗留信件上的邮戳、地址,缩小到犯罪分子具体的住址和藏身之处。
(2)职业范围的缩小。
由现场遗留工具的种类缩小到具体生产地和使用范围;再有工具的特点、附着物缩小到拥有着和使用人。
由撬压方法、技术特点缩小到犯罪分子的职业专长。
(3)人身范围的缩小。
由性别年龄体态等一般条件的具备,缩小到作案疑点的形成;由具备作案时间,缩小到杰出现场的条件;由作案思想的存在,缩小到作案条件的具备;由经济可疑,缩小到赃物的证实。
以上三种缩小的方法,不是孤立机械的,在实践中应视案件的具体需要,分开使用或合并使用。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侦察范围确定后,就应该迅速布置警力,在确定的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发现犯罪嫌疑人。
[5]为了调查摸底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首先应仔细研究犯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就不可能完全一样。
一般来说,在确定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考虑一下情况:
历史上有无盗窃和其他不良行为,在案件发生前后行动表现反常或在发案时间内行踪不明;平时熟悉被盗财物存放保管情况;经济来源不明,在发案前后突然暴富,经济开支明显超过正常收入;有类似现场遗留物或持有能够形成痕迹的工具和物品;持有被盗类似的赃款赃物;案发前后突然离开本地,去向不明等。
综上所述,我们在掌握盗窃案件特点与侦查要领的前提下,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运用灵活有效的侦查措施,加强对撬门破锁、撬盗保险柜、盗窃枪支、盗窃珍贵文物、盗窃机动车辆、盗窃牲畜、扒窃案件的侦办力度。
同时,面对盗窃案件对我们日常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要不断加强防盗知识的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打击盗窃案件的紧迫性与严峻性;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加强对防盗设施的研发力度,在人民生产、生活和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场所合理使用;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和装备、经费投入,不断调整警力、营造全社会“防范盗窃、打击盗窃”综合治理氛围,犯罪活动的猖狂势头必将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杨宝宏.盗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C].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2月.
[2]刘建国.刑事侦查[M].群众出版社,1996.
[3]何泉生主编.《刑侦预审典型案例评析》ISNB7-81059-481-8/D.400,2000年6月第1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6月第1版.
[4]林维业主编.《刑侦典型案例评析》ISNB7-81087-248-6/D.22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3月第1版.
[5]杨殿升.刑事侦查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致谢辞
本论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市检察院王卫东老师的悉心指导,他不断帮我开拓思路,精心点拨,给我耐心鼓励。
王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不仅授我以文,而且给我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树立了良好榜样。
他孜孜不倦的教诲和开拓创新的思维给了我无尽的启迪。
在此,我谨向我尊敬的各位老师表达我诚挚的谢意与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