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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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

编号:

_____________

 

广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业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管理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

建设管理单位: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等,广州市局(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管理的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某区

工程总投资:

本工程总投资估算暂定为万元。

施工工期:

工程拟定于20年月开工,总工期初定为个月,拟定于20年月工程全面建成与投入使用,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内容: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期限

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的业主委托服务内容和相关职责详见本合同条款。

三、建设管理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项目管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为准,由业主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

但发生合同变更或终止情形时,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执行。

四、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将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

附件1、业主的要求

附件2、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大纲

附件3建设管理人员及其他投入的具体要求

4、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严格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七、本合同期限自签订日起始,在以下的条件均完成后终止:

1、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并结清所有费用款项;

2、通过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评审;

3、交付相关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档案,办理完毕工程的移交工作;

4、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期满且完成保修任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与建设管理单位各执壹份;副本玖份,业主执叁份,建设管理单位执叁份。

一十、本合同甲方中广州土地开发中心为资金提供单位,只负责筹措资金。

本合同签定后的有关土地开发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由本合同中其他甲方单位承担。

业主:

广州市局业主:

广州土地开发中心

(公章)(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管理单位:

(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定义及解释

下列名词和用语,在本合同中定义如下:

1.1“合同”是指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补充与修正文件。

1.2“服务”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所履行的服务。

1.3“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

1.4“业主”是指“广州市某某局”、“广州土地开发中心”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建设管理单位”是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项目管理经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指定的全权代表派出方的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

1.7“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公司,接受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履行服务的施工监理等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

1.8“承包商”是指在合同中被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承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9“一方”和“双方”是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第二章本合同的项目管理依据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5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2.6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8号);

2.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

2.8《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

2.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

2.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

2.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12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13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48号);

2.1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2.15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16广州市水利局《广州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2.17《广州开发区政府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下简称《区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说明和《广州市局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及其补充通知;

2.18《广州市局工程款支付制度》;

2.19《广州市局工程款合同管理办法》;

2.20国家、地方和水利行业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2.21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22项目管理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检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质量监督书等合同文件。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3.1业主有对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的监督和检查权。

3.2业主有对建设管理单位所做出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

3.3业主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

3.4业主可按合同规定,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3.5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工作周报与月报,以及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3.6在日常工作中,业主有权向建设管理单位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如建设管理单位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互相推诿者,业主有权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3.7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日常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3.8如建设管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履行合同不力而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或与承包商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3.9建设管理单位未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随便调换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1万~5万元罚款。

3.10业主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报酬和其他有关费用。

3.11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管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正常交接。

3.12为了保证本合同顺利执行,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1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按合约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报酬。

4.2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工程资料。

4.3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1的要求和约定,认真负责履行业主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业主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程。

4.4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业务资格。

4.5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与规划、国土、征地拆迁、航道、港务、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迎接上级各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6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约定派出满足本工程服务需要的机构及人员,主要人员的资格应报业主批准认可,向业主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派出人员名单、服务工作大纲(详见附件2)与工作计划,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

4.7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按双方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建设管理单位为本工程管理服务所派出的主要人员在合同期间,原则上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工作。

但在完成本合同主要工作量的80%后,建设管理单位在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

4.8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业主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4.9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对自身或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事项如涉及工程投资、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按南沙区政府和区水务局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和指引处理。

如涉及工期、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应在充分维护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及时报业主备案核定。

4.10如建设管理单位在报送各类报表、提供数据资料过程中有迟报、漏报、重报、错报现象,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4.11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章业主的职责

在本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业主应当积极配合与支持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业主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5.1工程组织工作

5.1.1负责工程的立项,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

5.1.2负责审查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大纲。

5.1.3负责审查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

5.1.4负责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5.1.5确定建设管理模式。

5.2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5.2.1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工程征地拆迁的管理与协调,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负责提供有关征地拆迁文件和资料。

5.2.2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必需的规划、国土、征地拆迁、航道、港务、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施工图报建工作。

负责统筹与本工程同步实施的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供水、煤气、电力、电信等)的信息交流及建设管理工作。

5.2.3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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