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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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xxx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我行信贷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我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营造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审慎规范、尽职尽责的信贷文化,保障本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和《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范围

(一)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按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归入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表内外公司授信、小微授信、同业授信、个人授信及相应欠息和费用,以及委托贷款、理财业务等表外类信贷业务。

进入非应计的关注类公司贷款(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贷款,下称“关非”),对其存在的违规及不尽职行为,比照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流程进行问责。

对公贷款重组(含打包出售,下同),不论是否不良,原则上应在重组或出售前完成责任认定;由于重组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正式责任认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进行简易责任认定。

(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包括合规责任、尽职责任、管理责任。

合规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尽职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要做到既无主观故意,也无重大疏忽;管理责任是指对行为人直接进行管理或者虽不直接管理行为人但分管该类业务的责任。

(三)责任人是指在营销推广、授信调查处理、审查审批、放款审查、授信后管理、催收保全、综合管理等授信流程环节中负有合规责任和尽职责任的各岗位人员,以及应承担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

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即可以根据单笔业务中其下属出现的违规或不尽职行为进行追究,也可根据其直接管理团队或者分管业务的整体资产质量状况进行追究。

(四)事实认定指为责任认定而进行的对有关经办人员履行职责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做出调查结论的行为和过程,是责任认定的前提和基础。

(五)责任认定指为责任追究而进行的、对有关经办人员履行职责的事实情况是否属于违规或不尽职进行认定,确定责任性质,并做出认定结论、提出处罚建议或尽职免责建议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机构、职责、流程

第四条问责委员会

根据《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规定,总行、分行(含事业部,下同)分别成立问责委员会,作为员工违规违纪行为问责处罚的决策机构,负责按照权限审议处罚提案并作出处罚决定。

总行问责委员会下设信贷问责工作组,负责总行权限内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的初审;总分行问责委员会及总行信贷问责工作组的具体职责、构成、议事程序等,按照《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规定执行。

总行问责委员会信贷问责工作组指定资产监控部、零售信贷管理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相关人员分别担任对公信贷、零售信贷、小企业信贷问责秘书工作。

第五条牵头部门及职责

分行权限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调查的牵头部门为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含公司信贷管理部、零售信贷管理部、小企业风险管理部,下同),特殊情况由分行问责委员会指定稽核、合规等相关部门作为调查牵头部门;特殊情况是指:

(1)涉及银监点名、案件、外部举报,但又不属于总行权限的;

(2)涉及经办人员不良行为操守,对我行声誉有重大影响的;(3)涉及分行牵头部门负责人、信贷执行官需回避的。

总行权限公司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调查,由总行资产监控部牵头,总行稽核、合规部门作为调查组成员部门参与具体的调查和认定工作。

总行权限小企业、零售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调查,由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分行问责委审议出具建议书;总行小企业金融事业部/零售信贷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组成总行调查组,对分行的调查进行补充核查。

牵头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制度规定发起问责;组织成立责任认定调查小组;统计信贷不良及关非问责情况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负责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相关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处理问责同级委员会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不良问责事务。

调查小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对调查小组成员工作过程进行管理,确保调查过程及结果符合制度要求;查清不良资产在授信流程各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违规或不尽职事实;书面记录调查过程并收集谈话记录、事实确认书、关键档案及台帐等资料;划分各责任人的责任性质;提供问责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撰写调查报告并形成正式处罚提案并提交同级问责委员会审议;整理问责工作相关资料并向问责委员会汇报。

第六条责任认定流程

责任认定流程分为四个环节,分别是责任认定的发起、事实调查与认定、责任认定与处罚建议形成、制作提案及提请处罚,流程图详见附件1《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流程图》。

第三章基本管理要求

第七条责任认定原则

(一)责任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二)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良资产,或在授信过程中并无不尽职行为,相关人员应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责任认定依据

(一)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为基本衡量标准。

(二)进行事实调查、做出判断时注意区别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区别主观故意、重大疏忽和一般疏忽行为,客观、公正地分析评判各种原因和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对不良资产成因做出分析。

同时结合事实发生时的历史背景和条件、经济和政策环境、市场条件和本行当时的经营策略需要等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

1.客观原因是指本行不能或难以预知、干预或改变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国家政策、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等的重大变化;

(3)我行无法掌控或预测的突发重大事件;

(4)债务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非正常死亡、失踪等;

(5)其他问责委员会认定的客观原因。

2.主观原因包括授信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发生的道德品质、诚信缺失、谋取私利等恶性行为,以及管理和操作中的违规、失职等行为,且由于这些行为导致不良资产的形成。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弄虚作假等有关道德品质行为;

(2)隐瞒不报等不诚信行为;

(3)谋取私利行为;

(4)故意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操作;

(5)对应发现和应报告的风险或重大事项未及时发现和报告;

(6)对已发现或已产生风险未采取有效化解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更大风险和损失;

(7)其他问责委员会认定的主观原因。

道德品质、诚信缺失、谋取私利等恶性行为,在责任认定及处罚建议时,应考虑从重。

第九条责任分类

责任人范围认定依据《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的规定,责任人的责任类别依据影响程度、岗位类别划分:

(一)按影响程度划分:

依据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影响程度,可分为直接责任、相关责任、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指因本人违规或不尽职而直接导致不良资产,表现为直接决策、指使、操纵、实施违规行为;相关责任指在参与决策、或管理监督中因本人违规或不尽职而间接导致不良资产,表现为参与违规行为决策、或对违规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管理责任是指其行为虽对形成不良资产没有直接影响,但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责任。

(二)按岗位类别划分:

依据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在信贷全流程中所处的环节,可分为营销推广责任、调查处理责任、审查审批责任、放款责任、授信后管理责任(含客户经理、贷后管理人员、货押管理人员等)、催收保全责任、综合管理责任等。

对责任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应结合其行为影响程度、岗位类别综合认定。

第十条权限管理

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权限,按照不良资产余额和涉及人员干部管理权限,并结合特殊情形予以确定。

(一)按照信贷不良资产余额确定认定权限:

1.公司信贷单一借款人不良资产余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属于分行责任认定权限;公司信贷单一借款人不良资产余额5,000万元(不含)以上,属于总行责任认定权限。

2、零售信贷单一借款人不良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属于分行责任认定权限;单一借款人不良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总行责任认定权限。

3、小企业信贷单一借款人不良资产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属于分行问责委员会权限;小企业信贷单一借款人不良资产金额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属于小企业金融事业部问责委员会权限;小企业信贷单一借款人不良资产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属于总行问责委员会权限。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认定权限: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不良责任认定权限,按照《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及《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规定执行。

(三)特殊事项权限管理:

1、涉及银监点名、重大案件、外部举报、总行认为有重大影响的信贷不良资产,不论金额大小和干部管理级别,均属于总行责任认定权限。

2、对属于总行权限的,总行信贷问责工作组有权视情况指定分行进行责任认定调查;对属于分行权限的,总行信贷问责工作组有权视情况指定其他分行进行责任认定调查。

3、因特殊情况分行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公司不良授信,经分行申请或总行信贷问责工作组决定,可由总行组成问责调查小组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调查。

4.其他《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及问责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特殊权限情形,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回避制度

责任认定工作应执行回避制度。

与责任认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因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原则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回避责任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对于在事实认定中查实的违规或其他不尽职行为,须根据《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规定,对违规或其他不尽职行为亮牌,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并同时可采取暂停、取消其信贷业务从业资格等相应措施。

(二)在进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时,应充分考虑涉及不良资产的损失或核销金额、责任人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的配合程度等因素。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一)若责任人严格按照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授信管理,且行使了恰当的专业判断,履行了合规责任和尽职责任,并无直接或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的违规或其他不尽职行为,责任人应免除相应责任。

(二)对是否行使了恰当的专业判断,由总行信贷问责工作组、分行委员会在权限内认定。

第四章各环节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责任认定的发起

(一)发起部门:

1.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由各级牵头部门按照分工在权限内发起责任认定;

2.总行牵头部门有权督促相关分行牵头部门对权限内不良资产发起责任认定,有权根据需要指定分行牵头部门对总行权限不良资产发起责任认定。

(二)发起标准:

1、信贷不良及关非资产问责发起:

总、分行牵头部门负责对权限内所有信贷不良资产和关非信贷资产发起责任认定:

(1)信贷不良资产问责:

应在授信划分为不良资产后90天内发起并在180天内完成责任认定。

(2)关非信贷资产问责:

应在划入关非之日起180天内发起并在270天内完成责任认定。

(3)同一责任人同时涉及多户不良/关非资产的,可合并发起责任认定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4)同业资金对接我行基础资产的类信贷业务,如基础资产出现不良/关非,由管理基础资产的分行(经营机构)发起问责。

在涉及案件、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或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离职等特殊情况下,分行应按照监管规定时间或总行要求时间完成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处罚提案。

2、公司贷款重组问责发起:

重组贷款问责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被重组业务的管户分行发起问责。

贷款重组原则上应在重组或出售前完成问责处罚;由于重组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最终责任认定的,可先进行简易责任认定(简表见附件10),由相关责任人员、认定人员、重组后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简易责任认定后视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重组前已进入非应计或不良的,应在简易认定后继续进行最终责任认定及处罚,简易责任认定表可作为最终责任认定及处罚的依据之一;

(2)对重组后风险继续恶化而进入不良或非应计的,应按照进入不良或非应计时间起算进行问责,原重组时做出的简易责任认定应作为最终责任认定处罚依据;对不良资产重组过程中实事求是反映情况、按重组贷款审批流程履行相关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减低风险、或在风险虽不能降低但确无其它更优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从银行利益出发进行重组审批的,一律免责;对执行重组方案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的,应按照规定进行问责。

属于总行问责权限的重组贷款,分行应将问责调查报告、处罚提案、谈话记录等资料在重组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总行资产监控部,总行资产监控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分行认定权限内的零售信贷不良资产,分行可集中发起批量认定流程,即调查组通过查阅系统或档案直接进行责任认定,不需要再进行当事人的面谈和事实确认环节:

(1)非新贷不良(新贷不良指新一贷贷款发放后6个月、其他贷款发放后12个月内,按我行资产分类标准归为不良的贷款);

(2)发起前和发起后均未发现贷款有虚假嫌疑,未发现有违规或不尽职行为。

3、不良资产移交清收管理部门后(含保全,下同),若发现我行内部人员有违规或不尽职行为,影响不良贷款清收进程及结果的,则清收管理部门须即时提请牵头部门发起责任认定。

4、对不良资产责任人提出离职的,应在其离职前发起并完成责任认定;因条件限制无法对不良资产全部责任人一并做出责任认定的,可以单独先对个别人作出责任认定。

5、责任认定工作发起前贷款已结清的,未发现直接或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的违规或其他不尽职行为的,可免于发起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调查立项审批

公司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发起,牵头部门应制作《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调查立项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分别提交总行信贷问责工作组长、分行问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事实调查与认定

(一)组建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

不良责任认定立项审批后,牵头部门负责组建联合调查组对相关违规及不尽职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组成员应包括稽核、法律合规人员、清收管理、业务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等;对于跨事业部交叉销售的业务,调查组成员应包括相关责任人所在分行或事业部的管理部门人员,各层级管理部门应配合调查并给予必要的便利;组建总行权限问责调查小组时,不良资产所涉经营机构应派出问责管理、稽核、合规等岗位人员参与总行调查组并完成分配工作,提供调查小组要求的相关资料和工作便利。

牵头部门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定调查小组成员及负责人,小组成员应具备熟悉信贷业务、公正客观、品德优良的素质,并且与调查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同时牵头部门应转告参与人调查小组职责和纪律要求。

(二)调查过程要求: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调阅和审验相关资料,并对必要资料复印留存,充分收集有关证据;调查范围应涵盖信贷管理全流程各个环节,并明确得出各环节是否存在违规及不尽职情形;对存在违规及不尽职情形的,应查清违规事实情节以及依据,并收集凭据资料;调查事实涉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应从不同角度调查印证;调查组应充分听取经办单位、经办人及知情人的陈述,形成书面《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谈话记录》(格式见附件3),并由相关当事人对谈话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因住院、出差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调查人员不能与责任人面谈形成书面谈话记录的,在有关事实业经其他资料证实且不存在疑惑或不清楚的前提下,经牵头部门主管同意可免于提交面谈记录(豁免批准手续应留存归档),或者以电话访谈记录(主谈协谈双人)代替(电话访谈记录应由主谈人及协谈人亲自记录并签字);责任人辞职的,可免予提供面谈记录。

(三)调查事实确认:

调查小组对调查发现的违规及不尽职事实,应与责任人的主管领导进行沟通;调查组得出的事实认定结果应形成书面的《信贷不良资产认定责任事实确认书》(格式见附件4),由各环节当事人对责任事实进行签字确认;若责任人辞职,可免于提供事实确认书。

《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责任事实确认书》应送达当事人本人确认。

当事人对事实确认书可以陈述和申辩,超过三个工作日既不确认又不提出申辩理由的,视为确认调查认定事实;涉事责任人员提出的申辩理由系新的事实或能推翻原有调查发现事实的,调查小组应补充调查后进行再次确认;涉事责任人员提出的申辩理由与调查小组掌握的客观证据不符的,由调查组长决定是否直接认定事实,但应在提交审核的调查报告中特别说明。

在合并问责、批量问责情况下,或者违规及不尽职事实十分明确的,可以考虑简化谈话、事实确认等环节,必要时可直接通过过系统和档案资料予以认定。

(四)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组对信贷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调查后,应形成《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调查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不良资产授信基本情况、出现不良的内外部原因、各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违规或不尽职事实认定情况、损失预测、各责任人的责任性质、尽职免责理由及依据、对违规行为亮牌依据及建议、对责任人处罚依据及建议;有关事实认定及调查过程应有谈话记录、事实确认书、关键档案及台帐等资料作为调查报告附件依据。

调查小组成员应对调查事实认定情况负责。

第十六条责任认定与处罚建议形成

调查人员完成事实确认后,应综合考虑事实发生的背景、情节等因素,对有关事实的性质及责任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还应经小组讨论后对事实性质及责任进行初步认定。

调查小组对事实性质及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后,根据不同权限按照如下途径形成责任认定报告及处罚建议:

(一)属于分行问责权限的,如属公司信贷不良问责,分行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分别提交调查组成员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牵头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形成正式的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如属小企业和零售不良问责,其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由调查组成员审核确认,调查组成员代表所在部门发表意见,最后经牵头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形成正式的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

(二)属于总行权限且由总行调查的,总行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牵头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然后提交总行信贷问责工作组审议,经信贷问责工作组审议后形成正式的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

(三)属于总行权限但指定分行调查的,由分行调查组将经牵头部门负责人同意的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行问责委员会审议,分行问责委员会审议后形成《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建议书》(见附件6),连同责任定调查报告等附件资料(附件2—附件6及相关资料)提交总行问责委员会信贷问责工作组,信贷问责工作组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

1、分行调查结果事实清楚完整、程序符合要求、资料齐全、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处罚建议合理的,信贷问责工作组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

2、分行调查结果主要事实基本清楚但欠完整、程序存在不符但无严重缺失、有不同意见但无重大争议的,信贷问责工作组可要求分行补充调查,经再次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的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

3、分行调查结果事实不清或不完整、程序严重不符、存在重大争议的,信贷问责工作组可指定总行资产管理、零售信贷管理部、稽核、法律合规、清收等部门组成总行调查组重新进行责任认定调查;总行调查小组将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总行信贷问责工作组审核,经总行信贷问责工作组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的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

第十七条制作提案及提请处罚

1、属于分行权限的,正式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经分行牵头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牵头部门应按照《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规定格式制作《处罚提案》(格式见附件7),连同正式的调查报告及其他材料提交分行问责委员会进行问责处罚审议。

2、属于总行权限的,经信贷问责工作组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由信贷问责工作组秘书处按照《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规定格式制作处罚提案,连同正式的调查报告及其他材料提交总行问责委员会进行问责处罚审议。

3、对同一责任人在多笔不良授信存在违规或不尽职行为的,或者负有管理责任者的下属在多笔不良授信存在违规或不尽职行为的,可按照多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其提出合并处罚建议。

4、零售信贷问责简化流程:

若责任人严格按照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授信管理,且行使了恰当的专业判断,并无直接或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的违规或其他不尽职行为,责任人应免除相应责任。

经分行调查组认定无责(含经批量流程认定无责),可执行下述简化流程:

(1)对于分行权限内的尽职免责不良资产,调查组向分行问责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进行报备,分行问责委员会可无需进行审议。

(2)对于总行权限内的尽职免责不良资产,分行问责委员会仍需进行审议,并出具《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建议书》,向总行问责委员会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问责处罚决议及执行

总行、分行问责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审议牵头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处罚提案以及其他资料,根据《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规定及《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进行审议,形成《处罚决定》(格式见附件8)。

有关分行问责委员会处罚决议的报备、核准及生效规则,由总分行问责委员会按照《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执行。

对于认定为有责任的跨事业部交叉销售的零售不良资产,分行须将处罚结果提交相应事业部总部问责委员会,由其对相关事业部人员的问责进行相应审议处罚。

各级问责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由总分行人力资源部按我行《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规定具体落实执行;人力资源部应将处罚执行情况反馈给牵头部门,分行牵头部门负责汇总统计问责处罚执行情况并向总行信贷不良问责管理部门汇报;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依照《xxx银行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行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相关资料(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应作为机密件管理由牵头部门集中保管,这些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任认定期调查立项审批表、调查小组组建函;

(二)调查中取得的证据(包括谈话记录、关键信贷资料)

(三)调查事实确认资料(含与主管沟通的邮件,以及责任人确认书或确认邮件);

(四)责任认定调查报告;

(五)问责委员会会议纪要;

(六)委员会表决结果;

(七)问责处罚发文(通报及其他公示文件);

(八)其它有必要的文件及资料。

第二十条日常管理

分行信贷不良问责牵头部门应统计辖内信贷资产(含信贷不良资产、关非资产、类信贷业务)责任认定的情况,按月汇总填报《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台帐》(格式见附件9),并于次月5个工作日前报总行问责委员会信贷问责工作组,其具体报送途径为:

属于公司信贷(含同业、理财)不良的,分行将统计表报总行资产监控部;属于零售信贷不良的,分行将统计表报总行零售信贷管理部;属小企业不良的,分行将统计表报总行小企业金融事业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属我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外,任何人员严禁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不良问责与违规问责的关系

对存在信贷违规但尚未认定相关授信为不良的,发现违规的管理部部门应根据《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规定进行问责;对违规问责后出现不良的,可追溯进行不良问责,其原来违规问责结果作为不良问责参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由总行资产监控部、总行零售信贷管理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修订。

各行业事业部总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细则报备总行后生效。

《xxx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xx发〔2013〕674号)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流程图

2.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调查立项审批表

3.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谈话记录

4.信贷不良资产认定责任事实确认书

5.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调查报告

6.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罚建议书

7.处罚提案

8.处罚决定

9.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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