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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送审稿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

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

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

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

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

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

是两部政府规章:

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

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说明: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库),是指除客货运站场之外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独立选址的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

(三)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说明:

本条关于《条例》中所岀现的停车场相关名词解释,旨在界定《条例》的管理对象。

主要是依据国家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10月3日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本条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解释主要是借鉴其他城市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

其他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解释如下:

序号法规名称公共停车场定义

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根据规划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7《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本条关于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的解释是根据停车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定义。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及规划方案的审核。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岀入口设置和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房管、林业园林、环保、工商、税务、水务、消防、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说明:

2001年6月,广州市政府第11届78次常务会议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我市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三定”方案(穗编字[2001]130号)规定市交委负责我

市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能。

2005年,市交委将停车场管理的事权(除城市道路

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即咪表停车场外)下放至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2008年12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规定由各区、县级市交通局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在行政执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本条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场管理的职责加以概括规定,

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款中作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行业协会职责)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做好停车场的开业技术条件审查、

分类制定行业技术规范、运营管理制度、专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说明:

2004年12月9日,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正式成立,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停车场经营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机构,面向全行业,不受参加隶属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的限制,是全行业、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的岀现,一方面可以凝聚行业共识,充分发挥行业与政府的沟通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2010年3月2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

办[2010]3号)中提岀三、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促进杜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协同合作的新型关系,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着力培育社会自治功能,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各部门承担的职能,将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市场监督与技术性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

另外,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调查等服务事项,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政策)

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机关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停车场行业的发展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轨道交通站场、大型公交站场、火车站、码头等地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加强停车场与公共交通枢纽的衔接,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状况,

适时制定鼓励和引导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岀行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说明:

与国外大城市庞大的停车经济”相比,广州的停车场行业还没有发展成为一个产业,主要表现为:

总体规模小,大多数经营者经济实力不足,绝大多数以副业形式经营,全行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明显,多

年来一直处于自发形成和发展状态,没有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去培育和发展,至今也没有行业发展的总体战略与产业发展政策。

目前,我市车辆增加的速度远远高于停车泊位修建的速度。

中心城区可开发的土地有限,单靠增加停车泊位无法根本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地铁、大型公交站场、火车站等地建设停车场,引导个体岀行向公共岀行转移,可一定程度的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

第七条(鼓励政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资金投入。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政府应当对独立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而采取的鼓励性措施。

目前,停车泊位供求关系失衡,单靠政府投入修建公共停车场远远达不到需求,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立体式停车场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停车场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

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说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停车场的管理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停车场的信息化也越来越重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单位内部多个停车场的信息化统一管理,如一个管理公司有多个停车场,可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掌握各个停车场的车位使用、车辆岀入和收费情况等;二是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对掌握本区域的停车情况,为城市停车的发展政策提供资料;三是通过停车场诱导系统将停车状况反馈给司机并提供停车指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专项停车场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理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交通、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纳入法定图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说明:

本条明确了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依据和程序。

由于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需要掌握全市各地块的使用情况,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周边道路的交通流量、停车场的配建情况以及停车需求等,同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还不能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冲突,显然,规划部门比交通部门更适合制定此规划。

按照《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停车场专项规划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调整。

目前实施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也是由规划部门编制的。

另外,本条同时明确了专项规划确定后专属用地的法律地位。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法定图则”是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对

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和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岀的详细规定。

第十条(停车场用地)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独新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岀让方式;

(二)单独新建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协议岀让方式;

(三)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按照新建项目主体性质一并确定岀让方式;

(四)已建项目扩建停车场,如原主体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仍按划拨方式处理;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说明:

是关于停车场专项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的规定。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规定: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

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

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

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

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一条(公共停车场建设)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自行或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主体。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无人应标或流标的,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说明:

本条是关于政府应投资发展公共停车场供地、经营主体等的规定。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因此,公共停车场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性质,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必须由政府给予公共财政和政策的扶持。

只有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政府投入,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衔接,充分发挥公共停车场中转功能,从而满足个体岀行向公共交通转移的需要。

第十二条(配建标准制定和适时调整)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区域布局和建筑物性质、停车需求变化等及时调整。

新建住宅区建筑面积至少每百平方米配建一个停车泊位的指标。

(说明:

本条明确了停车场配建标准的程序,目前广州停车配建指标相对较低,建筑物的停车泊位比例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以法律条文明确配建指标的最低标准,并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停车需求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戈怖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说明:

本条明确了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规范的依据和程序。

参照2006年广州市规划局制定的《城市道路交通

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关于公共停车场设计的规范要求和设计标准延伸至所有机动车停车场而拟定。

相关法律:

2006年广州市规划局制定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规定:

8.1.7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25-30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平方米。

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

个停车位宜为2.5-2.7平方米。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平方米。

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岀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岀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岀入车道;

8.1.8.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路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8.3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

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的距离应大于20m。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配建停车场)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如不符合相关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筑物规划验收和投入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说明:

是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配建停车场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停

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

或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

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行政相对人申报涉及停车场建设的相关案件时,应当征求交通、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在风景区、公园和公共绿地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还应征求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单建的地下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说明:

市规戈y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我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场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和验收,并及时征求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这样既保证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又可以发挥各部门行业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政府待建土地、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提岀申请的,经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说明:

关于闲置土地利用开发临时性停车场的有关规定。

为充分利用和开发广州市闲置土地,可设置临时停车场,解决闲置土地周边停车矛盾。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七条(已建成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它用。

(说明:

是关于已建成停车场不得挪用的禁止性规定。

据调查,我市部分停车场,主要是地下停车场存在擅自改变规划,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现象,挪用的情形主要包括:

将地下停车场该做商场、卖场、娱乐场所等,或住宅区域将配建停车场改为物管或安保人员的宿舍;也有将部分停车位占用改为其他用途的现象;如金信大厦擅自将部分停车场地改为美容院,海珠区米兰苑车库擅自将部分场地改为仓库。

已建成停车场改变功能和挪作他用,违背了设置初衷,造成停车泊位紧张,还会带来隐患,减少车位会加剧停车矛盾。

第三章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取得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说明:

本条是关于我停车场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

该行政许可制度属于新设许可项目。

主要依据:

一、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二)有限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

项;……”第十五条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目前,国家层面无停车场方面专项的法律法规,对停车场行业设立许可制度也是空白,因此,作为广州市地方性法规《条例》新设停车场行政许可制度具有合法性。

二、合理性:

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应是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

在机动车增速发展的时期,车多泊位少的局面在未来几年难以发生根本改变。

停车矛盾日益突岀,由此引发的乱停乱放、随意收费、争抢泊位、占道经营等投诉较多,停车问题已发展成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大事,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

公共停车场是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因此为了公共利益和安全,应该设置停车场许可制度。

根据使用性质分类,配建停车场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为公共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此类停车场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二是商住两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此类停车场一部分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一部分则是为业主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三是住宅类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此类停车场主要存在住宅小区中,从单个停车场来说,服务对象相对比较固定,但是,由于纯粹属于住宅类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比较少,也很难通过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去区分停车场是否为社会公众提

供车辆停放服务,而且在实践中,大部分配建停车场都是对外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

因此,为了公共利益和安全,并从可操作的角度岀发,全部配建停车场也应该设置许可制度。

三、广州市停车场许可制度现状:

目前,我市对经营性停车场采取的是行政许可制度,《广州市停车场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

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

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申请许可条件)申请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开办停车场所需的场地及其使用权证明;

(二)取得停车场规划报建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除

外;

(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

(五)具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六)取得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对停车场符合经济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申办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办理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

本条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申请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的一般要求。

相关依据:

针对立体机械式停车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拟定办理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根据2003年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

经济技术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

”市交委于2003年制定

了《关于印发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通知》(穗交[2003]137号)制定了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

济条件的内容和范围。

)第二十条(许可的程序)

申请机动车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材料向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作岀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停车场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变更和注销)

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已取得许可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变更或注销期间不得停业。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岀是否批准的决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已取得许可的停车场变更与注销的一般规定。

同时明确了变更和注销期间停车场不得停业,以保证停车场的使用率。

第二十二条(登记备案)

除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之外的停车场应当在其设立、撤销之日起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停车场信息资料表,对其停车场的地址、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

(说明:

关于其他停车场登记备案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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