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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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

国家规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

一、统一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1.1第3.0.3条

条文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2第5.0.4条

条文容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质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3第5.0.7条

条文容

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4第6.0.3条

条文容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筑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5第6.0.4条

条文容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6第6.0.7条

条文容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有关精装修的强制性条文

3.3第5.2.1条

条文容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4第5.2.3条

条文容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同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3.6第6.1.7条

条文容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3.9第6.2.3条

条文容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第3.0.6条

条文容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7.2第4.1.8条

条文容

屋面(含天沟、槽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3第4.2.9条

条文容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4第4.3.16条

条文容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5第5.3.10条

条文容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6第6.1.8条

条文容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7第6.2.7条

条文容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黏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9第7.3.6条

条文容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7.10第8.1.4条

条文容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7.11第9.0.11条

条文容

天沟、槽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1第3.0.6条

条文容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公社中使用。

8.2第4.1.8条

条文容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3第4.1.9条

条文容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8.4第4.2.8条

条文容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8.5第4.5.5条

条文容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8.7第6.1.8条

条文容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第3.0.3条

条文容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谁要求和本规的规定选用,并按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9.2第3.0.6条

条文容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9.3第3.0.15条

条文容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9.4第4.9.3条

条文容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5第4.10.8条

条文容

厕浴间和有防水需要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9.6第4.10.10条

条文容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0.1第3.1.1条

条文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2第3.1.5条

条文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质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10.3第3.2.3条

条文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0.4第3.2.9条

条文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0.5第3.3.4条

条文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分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0.6第3.3.5条

条文容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0.7第4.4.12条

条文容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黏结牢固。

10.8第5.1.11条

条文容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9第6.1.12条

条文容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在龙骨上。

10.10第8.2.4条

条文容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0.11第8.3.4条

条文容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0.12第9.1.8条

条文容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黏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97)的规定;硅铜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使用。

10.13第9.1.13条

条文容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14第9.1.14条

条文容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0.15第12.5.6条

条文容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1.1第3.3.3条

条文容

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1.2第3.3.16条

条文容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实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1.3第4.1.2条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1.4第4.2.3条

条文容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

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11.5第4.3.1条

条文容

室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

实地试射检查。

11.6第5.2.1条

条文容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起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查方法:

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在灌满观察5min,液面下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11.7第8.2.1条

条文容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

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11.8第8.3.1条

条文容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以前应做水压测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大于0.6MPa。

检验方法:

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11.9第8.5.1条

条文容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

隐蔽前现场查看。

11.10第8.5.2条

条文容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实验,实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隐压1h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11.11第8.6.1条

条文容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实验。

实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验方法:

使用钢管及符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的1.5倍,稳压2h,鸭梨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11.12第8.6.3条

条文容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

观察。

测量室温度满足设计要求。

11.13第9.2.7条

条文容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1.14第10.2.1条

条文容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

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15第11.3.3条

条文容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

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1.16第13.2.6条

条文容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1-5的规定。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次

设备名称

工作压力P(MPA)

试验压力(MPA)

1

锅炉本体

P<0.59

1.5P,但不小于0.2

0.59≤P≤1.18

P+0.3

P>1.18

1.25P

2

可分式省煤器

P

1.25P+0.5

3

非承压锅炉

大气压力

0.2

注:

①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②铸铁锅炉水压力试验同热水锅炉;

③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

1)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1.17第13.4.1条

条文容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

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较低值定压。

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1.18第13.4.4条

条文容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

启动、联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11.19第13.5.3条

条文容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

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1.20第13.6.1条

条文容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做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

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12.1第4.2.3条

条文容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

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12.2第4.2.4条

条文容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层的绝热材料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

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

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12.3第5.2.4条

条文容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核对材料品种、规格、观察检查。

12.4第5.2.7条

条文容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核对材料品种的合格证明文件。

12.5第6.2.1条

条文容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暑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起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

尺量、观察检查。

12.6第6.2.2条

条文容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

手扳、尺量、观察检查。

12.7第6.2.3条

条文容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12.8第7.2.2条

条文容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12.9第7.2.7条

条文容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

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12.10第7.2.8条

条文容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缘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连续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

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

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12.11第8.2.6条

条文容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应接合良好。

检查数量:

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12.12第8.2.7条

条文容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

当燃气供应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

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一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

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12.13第11.2.1条

条文容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检查数量:

全数。

检查方法:

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2.14第11.2.4条

条文容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楼层。

检查方法:

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3.1第3.1.7条

条文容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3.2第3.1.8条

条文容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支线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13.3第4.1.3条

条文容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4第7.1.7条

条文容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13.5第8.1.3条

条文容

柴有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13.6第9.1.4条

条文容

不间断电源输入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3.7第11.1.1条

条文容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3.8第12.1.1条

条文容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面积不大于4㎜2;

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9第13.1.1条

条文容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3.10第14.1.2条

条文容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接连,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3.11第15.1.1条

条文容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

13.12第19.1.2条

条文容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3.13第19.1.6条

条文容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3.14第21.1.3条

条文容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千欧姆;

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13.15第22.1.2条

条文容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13.16第24.1.2条

条文容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1第4.2.3条

条文容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2)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几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

当像邻轿厢尖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14.2第4.5.2条

条文容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14.3第4.5.4条

条文容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咬合长度为7mm。

14.4第4.8.1条

条文容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14.5第4.8.2条

条文容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14.6第4.9.1条

条文容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14.7第4.10.1条

条文容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接地支线应分别直线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续后再接地。

14.8第4.11.3条

条文容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14.9第6.2.2条

条文容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护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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