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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观

一什么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马克思用“diebürgerlicheGesellschaft”和Bourgeoisgesellschaft”表达。

原主要指西欧中世纪末随着工场手工业出现的社会结构。

市民社会介乎国家与私人生活之间,是横向的经济、社会交往方式(区别于“管”与“被管”纵向结合方式),民众自主性社会组织和结构。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

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称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变化: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较多使用“市民社会”。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谈到,但明显减少。

此后,马克思主张“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继承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采取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

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是认同的,并继承了这一思想。

“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法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他处处从各种规定出发······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并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对矛盾”。

在中世纪时期,封建统治统摄一切,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性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是不可能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依附于政治国家的,两者糅合为一体。

虽然黑格尔是从逻辑思辨的角度分析得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但是这一分法启发了马克思,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批判

在1843年的夏天,马克思完成了第一部批判黑格尔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随后又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等,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建立了自己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思想。

马克思最早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该书中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他指出:

“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

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

它们才是真正的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

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

”他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以及由这种物质交往关系所产生的社会生活领域,并且认为国家是依附于市民社会的,也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四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本质的认识

在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例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主要是从抽象和非历史的人性论来论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黑格尔批判了这种基于抽象人性论,非历史地论证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政治哲学的方法,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种“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在分析国家和社会相分离趋势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但是马克思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入手,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物质交往关系”,或者说是“生产关系”。

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它包括该阶段上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上来认识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与黑格尔相比,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本质认识更为深刻。

结语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容概括起来是:

市民社会是自由、平等的、国家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交往。

它的合理内核对今日的中国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中国需要发展起市民社会。

尤其是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缓慢的阶段,市民社会的孕育和发展对维护公民私权利、控制国家公权力,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前的社会组织是纵的组织,现在所要求的社会组织是横的组织。

从前的社会组织是分上下阶级竖立系统的组织,现在所要求的社会组织是打破上下阶级为平等联合的组织……李大钊

马克思的国家观

一马克思国家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的有关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比起原始社会中的公共权力来,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它的本质在于阶级统治;

(2)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其国民的;(3)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

国家是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

(4)国家职能问题上,马克思提出国家具有政治统治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双重基本职能,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的职能往往因为统治阶级追求自身利益而被异化。

马克思对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区分开来给予充分肯定,但他反对从伦理精神出发论述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区别,而是把它们看成分属于人类物质生活和政治生活两个不同领域。

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那样:

“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马克思还指出:

“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的思想基础上,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物质生活领域,这一思想后来成熟衍化为马克思的核心思想———“生产关系”的相关思想。

马克思认为,国家属于政治生活领域,是以社会物质生活领域为基础的上层建筑。

这样一来,马克思不但把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质关系”,而且强调国家的政治性质,并称国家为“政治国家”以区别于市民社会,从而深化了黑格尔的思想。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起源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

“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历史事件的历史观何等荒谬。

”马克思的论述表明,一方面,市民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人的最直接的现实生活领域,它的成员是最直接的现实的人。

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决定国家的因素;另一方面,国家、政治制度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国家在现象上、形式上是全社会的代表,即虚幻的共同体,但在实质上它是在市民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马克思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奠定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三国家本质与消亡

马克思在国家本质问题上,认为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平衡社会各阶级不同利益的工具。

马克思是从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角度论述国家的本质的。

首先,马克思论述了社会的一般性质,他说:

“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马克思阐明了国家的性质:

“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

”所以,国家的活动不能是任意的,必须自觉地限制在一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中。

因此,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的论述,必须从冲突论和融合论相统一的角度去理解:

一方面,社会内部的各利益集团的冲突使国家产生并成为某个阶级的统治工具成为必须;另一方面,社会内部各个不同集团的利益协调使国家产生并成为共同利益的维护成为可能,这也是避免社会崩溃或解体的基础。

马克思揭示了市民社会和国家消亡的途径。

他认为,市民社会和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成果,是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物。

随着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社会内部产生了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的矛盾。

为了协调社会矛盾,迫切需要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公共管理机关,这个公共管理机关就是国家。

马克思揭示出市民社会与国家正是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领域,经历了一起产生到分离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将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走向消亡。

马克思预在批判、吸收了乌托邦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思想的基础上,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共产主义社会的蓝图。

即未来理想社会必须是“在保证社会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

对于国家的发展趋势,马克思认为会朝着“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前进。

对于未来国家的发展形态,这种新的联合体被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最独特的地方在于:

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做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

”共产主义是一种必要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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