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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有关规定12页

养老保险待遇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

2009-4-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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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退职

退休:

劳动者因为年老或因病伤残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法判定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养老休息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退职:

指我国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二、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

1、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享受养老金,不足15年的,享受一次性养老金待遇。

2、特殊工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缴费条件见正常退休)。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

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缴费条件见正常退休部分)

4、退职:

企业职工中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5、其他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办理程序及待遇

(一)正常退休需要携带材料:

(1)职工原始档案;

(2)身份证、户口本;(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4)职工个人申请;(5)《退休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审核、帐户记帐明细表》。

正常退休的办理程序:

(1)单位到缴费所在地征缴处(科)办理退休减员手续;

(2)单位到统筹管理处(科)办理个人帐户结清手续,审核养老保险手册并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及间断缴费情况;(3)退休审批经办人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查待退人员人事档案,确认各项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养老处(退管科)核定待遇并出具《济南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拟核定退休人员情况一览表》,加盖经办人章;(4)委托企业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天;(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携带公示表回执到养老处(退管科)办理退休复核手续。

由处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复核签字盖章,需要报分管主任审批的,报分管主任签字。

(二)特殊工种退休需要携带材料:

(1)职工原始档案;

(2)身份证、户口本;(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4)职工个人申请;(5)《济南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核定表(表一)》一式三份。

(6)从事特殊工种期间其他佐证材料;

特殊工种退休办理程序:

(1)企业到市社保办养老处审核档案,退休审批经办人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查待退人员人事档案,确认各项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符合退休条件的,出具《济南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核定表(表一)》、《拟核定从事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情况一览表》,加盖经办人章;

(2)处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复核签字盖章,需要报分管主任审批的,报分管主任签字;(3)委托企业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天;(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携带公示表回执交到养老处,加盖退休审批专用章;(5)企业携带《济南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核定表(表一)》到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帐户结清及复核手续,养老处(退管科)出具《济南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

(三)、病退(退职)需要携带材料:

(1)职工原始档案;

(2)身份证、户口本;(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4)职工个人申请;(5)《济南市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审核、账户记账明细表》;(6)《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核定表(表三)》;(7)《济南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

病退(退职)办理程序:

(1)单位将书面申请报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市社保办定期确定;

(2)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办理病退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企业负责到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处(科)办理减员手续;(4)企业携带减员手续到统筹管理处(征缴科)办理个人账户结清业务;(5)由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原始档案,退休审批经办人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查待退人员人事档案,确认各项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符合退休条件的,出具《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核定表(表三)》、《济南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拟核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人员情况一览表》及《职工鉴定结果及办理病退情况的公示表》,加盖经办人章;(6)处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复核签字盖章,需要报分管主任审批的,报分管主任签字;(7)委托企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企业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申请病退人员公示表》、《济南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病退公示结果反馈函》及《职工本人意见》,报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复核;(8)企业携带《济南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到退休管理处(退管科)办理增员业务。

四、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1、政策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201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9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调节金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

即:

2019年退休的,发给90%;2019年退休的,发给70%;2019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9年退休的,发给10%;2019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2、实例:

(一)新老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某单位职工,女,工人,1957年5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2019年5月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缴费年限(含视同)31年6个月,个人帐户累计额为11660元,,平均指数0.931(从1992年开始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基本养老金按照原办法计算为903.4元: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75.4元,个人帐户金97.2元,过渡性养老金360.8元,过渡性调节金150元,开放城市补贴20元,加上过渡性补贴31.8元。

按照新办法计算为1047元。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482.4元,个人帐户金59.8元,过渡性养老金385.8元,过渡性调节金105(150*70%)元,开放城市补贴14元(暂定)。

基本养老金新办法比原办法高出111.8元,201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即33.5元,按新办法执行实发养老金应为968.7元。

(二)、缴费年限长,多领养老金

例1:

一职工,从2019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每月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每年10%递增)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后,即2026年12月至2031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应领取的月养老金为:

单位:

缴费年限

性别

20年

21年

22年

23年

24年

25年

男(60周岁)

2398.7

2749.5

3145

3590.8

4093.1

4658.2

女(55周岁)

2265.1

2599

2975.8

3401

3880.4

4420.4

注:

拿缴21年的职工与缴20年的男职工相比,两者月养老金相差350.8元。

同样道理,中断缴费对参保人员危害也是比较大的,如果参保人员缴费期间中断了一年,养老金也将相差350.8元左右。

(三)、缴费基数高,多领养老金

例2:

假设例1中的职工,每月分别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300%作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20年后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应领取的月养老金为:

单位:

缴费基数

缴费年限

80%

200%

300%

20年

2086.7

1979.8

3956.2

3686.1

5509.1

5108.4

注:

同样缴费20年的男职工,按照社平工资80%缴费的比按照200%缴费的月养老金少1869.5元。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明显看到,新的计发办法改革后,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明显增高。

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多缴费多收益的原则,打破了原办法中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性养老金相同的规定,改为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就多增发一个百分点,充分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多缴费、早缴费的积极性,更好的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因此,参保人员有以下几方面做法不可取:

一是提前退休不可取,二是中断缴费不可取,三是漏报少报工资总额,不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不可取。

请参保人员珍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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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及养老保险接续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

2009-4-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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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何规定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2019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应为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19年及以后缴费年度,应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比例为20%。

对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仍在从业,经本人申请,可以继续缴费,延缓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延缓期以年为单位,缴费年龄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提供相关个体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灵活就业和收入证明,原为企业职工的必须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减员手续后方可办理个体缴费。

二、个体参保相关待遇

1、死亡待遇。

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期间死亡(不包括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死亡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有三部分待遇:

一是由法定继承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继承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二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亡人员直系亲属500元丧葬费,三是对死亡人员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一年及以上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2019年标准为15860元)

2、退休待遇。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不足15年的,享受一次性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三、养老待遇实例测算

(一)缴费年限长,多领养老金

例1:

一职工,从2019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每月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每年10%递增)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后,即2026年12月至2031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应领取的月养老金为:

单位:

缴费年限

性别

20年

21年

22年

23年

24年

25年

男(60周岁)

2398.7

2749.5

3145

3590.8

4093.1

4658.2

女(55周岁)

2265.1

2599

2975.8

3401

3880.4

4420.4

注:

拿缴21年的职工与缴20年的男职工相比,两者月养老金相差350.8元。

同样道理,中断缴费对参保人员危害也是比较大的,如果参保人员缴费期间中断了一年,养老金也将相差350.8元左右。

(二)、缴费基数高,多领养老金

例2:

假设例1中的职工,每月分别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300%作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20年后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应领取的月养老金为:

单位:

基数

年限

80%

200%

300%

20年

2086.7

1979.8

3956.2

3686.1

5509.1

5108.4

注:

同样缴费20年的男职工,按照社平工资80%缴费的比按照200%缴费的月养老金少1869.5元。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明显看到,新的计发办法改革后,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明显增高。

三、中断缴费人员如何办理接续养老保险

中断缴费严重影响中断缴费人员切身利益,中断缴费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从事个体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应尽快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一)、接续养老保险流程:

1、中断缴费人员持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档案到当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接续保险登记表》、并与中断缴费人员签订《接续保险三方委托缴费协议》。

3、中断缴费人员持《接续保险登记表》、《接续保险三方委托缴费协议》、公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银行活期储蓄帐户,并存入足额存款。

4、代扣银行根据《接续保险三方委托缴费协议》的约定,每月定期按照断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扣款,并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帐户。

5、办理了续保手续的中断缴费人员可在每年五月末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了解个人缴费及帐户结存情况。

(二)、续保人员缴费险种及缴费比例

续保人员缴费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可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选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三)、续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续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照《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续保人员死亡的,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

符合济劳社字〔2019〕26号文件规定,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再发给500元丧葬费,及相当于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

3、续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手续.

(四)、其它

续保人员缴费标准每年4月调整一次,续保人员应注意及时到保障中心询问或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咨询,确保足额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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