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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及立法共13页

个人信息保护及立法

周汉华

在天则所的第288次双周学术讨论会上,周汉华教授讲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

首先,周教授从600个明星的电话号码被泄露的事来谈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缘起并引出五个问题。

第一,在这件事里,只涉及到名字和电话号码,就引起轩然大波,如果泄露出更多信息,后果就更严重。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该如何平衡的问题。

有人说电影明星的电话号码就应该让大家知道,老百姓有知情权,对于明星来说,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是否应该承担这种结果?

如果再换一些主体,比如说政府官员等,这个问题可能还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泄露信息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该如何得到救补?

现行法律好像还没包含这个行为,所以不太好救济,因此明星只能换电话,而这样的机会成本是很大的。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违法,如何衡量是否构成违法。

第四个问题,如果泄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违法,因为传统的隐私权的概念非常窄,我们原来讲的隐私和阴私是一回事,很见不得人的才叫隐私,这样电话号码是不是隐私首先就面临着法律上的界定。

第五个问题,在这个侵权面当中,与传统救济有所不同,传统的侵犯隐私总有一个人到处去散布,可以找出其源头,而网络是多向,互动的,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很难找到是谁最先把它搁到网上去的。

接着周教授谈到中国人民银行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的事情,这件事情涉及到很多理论和实践上的东西。

首先是中国个人真信业模式的选择,现在国际上美国的真信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最强,和美国模式最接近的是公共真信,它是自然地通过政府力量把信息汇总起来,建立公共真信机构,这样就会损害漫长的市场发育的成果。

而银行的模式一旦确立,就会给中国构建真信体系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第二,因为我们的商业银行法只是规定银行要为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但是央行实际上是通过自己部颁的规章命令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要把掌握的金融信息全部向数据库汇总,这就涉及到对个人权利的限制,金融机构经营权利的限制,就产生了法律上的不确定,即央行是否有权利来做这件事?

第三,是信用信息的范围的问题。

现在各地的步伐很不一样,范围越来越大,银行规定的范围是比较大的,现在央行要做的主要是将范围限制在金融机构,而以后范围就更大了。

第四,央行办了一个真信管理局,现在又要办一个数据中心,这就涉及到一个广泛公开的问题。

如何能让公共真信机构和民间的私营真信机构不争利,这就涉及到一系列机制构造的问题。

第五,是个人权利的范围的问题。

真信一旦滥用了给个人造成的影响可能比刑罚更严重,个人的权利究竟该如何得到保障也是个问题。

第六,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怎么得到保障的问题。

我们现在的商业模式是真信公司只能从其他部门拿信息,所以一旦信息发生扭曲,其赔偿责任是很不好认定的,而且真信机构作为传送带也缺少核心竞争的能力。

由此,个人信息问题已经成了整个信息社会的一个最基本问题。

它是个亘古不变的老问题,但也是网络时代的新问题。

然后,周教授谈了国际上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主要有四种模式:

第一,综合立法的模式,即通过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公共机构和私营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收集和传播,同时还会有监督机构来负责法律的实施,这是目前国际上发展最快的一个前沿的领域。

第二,特别立法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主要考虑综合立法的成本太高。

第三,自律的模式,即通过行业来共同制定自律的机制,保证规则的实施。

第四,技术保护的模式,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

接着,他谈到中国要不要立法的问题。

答案显然是需要的。

第一,我们现在确实需要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不光是一般业者,少数的政府机关也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对信息的滥用,通过信息来谋取不当的利益。

第二,立法可以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提供一个制度基础,我们的电子商务一直开展不起来,很大的原因是大家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安全没有信心,这样就必然会制约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第三,有助于维护个人权利,个人信息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权,和传统的政治权利,自由是有区别,这种权利是来对抗一般的主体,也是对抗公共权利。

第四,个人信息保护会成为类似于WTO的制度安排,国际上在这方面的发展是很快的,(个人信息保护)会成为某种新形式的贸易变量和新的国际贸易的制度。

第五,现在中央对信息化非常重视,和信息化的整个推进的概念相联系的是有一个信息化的法律体系,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说也是很有必要的。

第六,为构建诚信体系创造了基础条件,没有个人信息保护,诚信的体系是构建不起来的。

第七,在国际竞争中,如果没有规则,对我们和国际的跨国公司或者真信企业的巨头竞争都是不利的;对专门的真信企业来说,有规则对于我们的好处要大于没有规则的好处。

最后周教授谈了各国立法的现状。

真正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60年代到70年代,即计算机系统出现以后,计算机系统带来的海量的处理能力很容易就剥掉人的每一层,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各种立法的高潮,现在有超过50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而且绝大部分都是最近十多年制定的,在这其中,应该说欧盟的保护力度最强,也是对各国影响最大的,欧盟在95年制定一个指令,如果判定第三过的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充分,欧盟委员会是可以禁止向第三国传送个人信息的,未来的国际贸易的新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各国政府都会效仿它。

个人信息保护及立法

周汉华

张曙光:

今天我们请周汉华教授作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讲演,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因为我们现在法律在逐步健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是个很困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过去讨论地不多,汉华既研究这个问题,又参与这方面法律的起草,我想今天的讲演可能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际意义。

周汉华:

今天我跟大家一起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及相关的问题。

这个问题现在来讨论实际上还是很有意思的,最近媒体等各个方面对这个问题的关注都很强,现在我们确实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在这个信息时代,人的存在形式等实际上都已简化成了一系列信息,其中很重要的一块是个人信息,所以在这个大的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信息的公开,信息的有效流动,个人信息的保护,信息资源的开发,都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个人信息保护是在这个大的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

我今天主要想谈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缘起;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国际上的解决方法;三,中国要不要立法;四,简单介绍一下各国立法的发展情况;五,探讨一下在立法中可能会遇到或者需要解决的一些主要问题。

首先,我来谈一下这个问题的缘起,这是信息时代问题的集中体现。

我们可以从最近的两件事情谈起。

第一,是600个明星的电话号码被泄露的事情,这是5月底发生的,现在还受到各界的关注。

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个人信息问题。

把电话号码泄露之后,正常的生活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有的明星就把电话号码换了,这样就和社会失去联系了,更多的人在抱怨这个事情。

这里有几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第一,在这件事里面,实际上只涉及到一个人的名字和电话号码,就引起了这么大的波动,使得明星们感觉到无法生活了,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泄露出来的信息更多,会是一个什么情况?

很多作家都有在这方面的描述,大家都生活在显微镜下,每个人都是透明的人,没有自己的隐私可言,人就会失去所有的保护,那么这个危险(除了个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之外,把所有的信息都拿走)是不是存在?

这已经是非常现实的,现在不光是电话号码别人可以拿走,现在手机过去几个月跟谁通过话,跟谁发过短信都可以被复制出来。

广东有个记者花了很长时间调查广东的私人侦探,揭露的情况非常触目惊心,什么都可以被找出来,不管是法院的还是电信部门的,法院做不了的他们做得了,公安局完成不了的任务他们也能完成,所以这种大面积的信息泄露已经成为现实了。

这是中国的私人侦探的情况,现在国际上的商务调查公司更厉害,国外公司在中国雇人之前都要进行比较高级的商务调查,已经到了可以充分掌握个人信息的阶段。

实际上现在包括我们的政府执法机关也有这方面的案例,公安系统只要把某人的名字输进去,就能很快地得到很多信息,包括住哪个宾馆,哪个房间等。

这里值得我们深思的第一个问题是一旦泄露信息的范围扩大会是什么样的状况?

比如包括你的资产状况,家庭情况,家庭住址,你家孩子在哪里上学,有多少房产,甚至有多少存款以及贷了多少款,还款状况如何等都是很详细的。

第二个问题是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到底如何平衡。

也有人在网上说电影明星的电话号码就应该让大家知道,既然当明星,就应该承担做明星的代价,老百姓有知情权。

所以这里就涉及到两个权利该如何平衡的问题。

对于明星来说,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她)是否应该承担这种结果(明星的电话号码就应该被大家所周知)?

如果我们再换一些主体,比如说政府官员等,可能还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怎么来平衡个人信息权利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这应该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比如在座的经济学家是否算公众人物,电话号码是否可以被泄露,和电影明星的区别是什么。

第三个问题是这样的行为(把大家的信息泄露出来)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怎么样才能得到救补?

甚至包括是不是违法?

在这个事情出来之后,还不像原来的,原来明星还喜欢打官司,总有一个比较现成的渠道,现在好像还没有什么渠道,现行的法律好好像还没包含这个行为,不太好救济,因此明星没办法,只能自己换电话,换电话实际上机会成本是很大的。

那么在现行的法律里面至少没有明确地提供一个救济的方法,所以这就引出一个问题,(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违法,怎么样来衡量是否构成违法?

第四个问题是如果(这样的行为)构成违法,比如我们用民法通则里面暗含有的隐私权,实际上民法通则里面是叫名誉权,如果我们认定这是侵犯隐私权,那么这个还有待一说,因为我们传统的隐私权的概念非常窄,而且民法通则里面没有隐私权的概念。

我们原来讲的隐私和阴私是一回事,很负面,很个人,或者很见不得人的我们就叫隐私,这样电话号码是不是隐私首先就面临着法律上的界定。

即使能够根据现有的隐私来推,传统的民事救济实际上是事后救济,而网络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事后无法补救的,在这个事情里边表现得很明显,只要网络上一公布,马上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

第五个问题是在这个侵权面当中,和传统救济是不一样的,它涉及到不同的主体,侵权面是由一系列构成的,现在已经很难找到是谁最先把它搁到网上去了。

那么现在真正侵权的可能就是后来链接的,转载的网站。

所以可能涉及到个人,网站,以及我们现在所说的ISP,这里有一个侵权面,在这个侵权面里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

这又和传统的不一样,传统的侵犯隐私总有一个人到处去散布,可以找出其源头,而网络是多向,互动的,和我们原来传统的树状结构不一样,在网上是找不到根的。

而且链接或者转载又该负什么责任,尤其对于网站来说,网站的经营这对于BBS上的有些东西是控制不了的,他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这实际上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我想从这个事件追问下去,涉及到一系列理论和法律的问题,现在也都没有解答。

第二个缘由是中国人民银行在4月15号之前曾经搞过一个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样一个管理办法,因为从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中央就把打造一个诚信体系放到一个很高的位置,前两年是六个部委联手想制定一个真信管理条例,后来由于各方面的争议比较大,真信管理条例一直出不了台。

后来中国人民银行干了两个事情,一是企业信贷分级系统,已经开始运行了,是为了防止欺诈,以及防止一些知信不良的公司的经营。

第二是个人的。

这些年来个人的贷款也多了,买房子的,买车子的,但是这中间出现的不还贷的行为也多起来了,要从买房子的角度来说,实际上是构成金融风险的很大的一块,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一个真信管理局,是想做这么一个规定,当时是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4月15号截止。

围绕这个东西的制定,在个人真信业(个人真信业是一个很有前途的企业,如美国的邓百氏以及标准普尔等做信用评级的都是非常厉害的。

)引起轩然大波,然后媒体和一般的学界对这个问题好像不是特别关注,但这确实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基本上是围绕着个人信用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思路是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把个人信息全部汇总,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一个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库,至于如何使用这个数据库却没说,这就变成一个事业单位,免费提供这个数据库,以后就向其他真信公司或者使用主体提供汇总的个人信息,防止不诚信的行为。

这件事情涉及到很多理论和实践上的东西,首先是中国个人真信业模式的选择。

现在我们的社会环境很差,缺少诚信,那么就要建立诚信,建立诚信很重要的手段就是真信业。

我们原来没有真信业,所以大家都抢着去违。

,那么真信业的建立究竟那种模式更合适呢?

现在在国际上是美国的真信公司是最狠的,不管是个人真信,企业真信还是信用评级,都是美国的公司在国际上的市场竞争力最强,但是美国走的这条路是通过100多年的市场化形成的,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大的真信公司。

其他国家的情况和美国有所不同,和美国模式最接近的是公共真信,这和我们银行想做的有点类似,大陆法系的国家公共真信比较发达,公共真信是自然地通过政府力量把信息汇总起来,建立公共真信机构,这样就损到漫长的市场发育的成果。

在国际上,关于到底应该采用公共真信还是民间真信的问题争议很大,原来各地都在做这个东西,中央想搞一个诚信社会,各地都搞,尤其是上海和深圳,地方成立一个真信公司,最开始都是政府做大股东,然后政府下命令把相关的信息全部整合过来,而银行的模式一旦确立,就会对既有的模式产生很大的撬动的作用,给中国构建真信体系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第二个大问题是,因为我们的商业银行法只是规定银行要为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但是央行实际上是通过自己部颁的规章命令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要把掌握的金融信息全部向数据库汇总,这就涉及到对个人权利的限制,金融机构经营权利的限制,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问题,即央行是否有权利来做这件事?

因为央行是没有办法,原来想做真信管理条例,但是后来十六个部门一直协调不下来,所以央行最后就干脆自己做,但是这样就产生了法律上的不确定。

第三是信用信息的范围到底有多大?

因为现在各地的步伐很不一样,范围是越来越大,银行规定的范围是比较大的,包括个人的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他”使得这个范围就有可能无边了,现在央行要做的主要是将范围限制在金融机构,而以后就不光是金融机构了,比如水电费忘交了,这个信息也会进入到数据库里。

第四,央行办了一个真信管理局,现在又要再办一个事业单位,办一个数据中心,这就涉及到一个广泛公开的问题。

公共真信机构可以搞,尤其是在符合我们大陆法系的特点的条件下,但是公共真信机构该如何体现其治理结构?

怎么能让公共真信机构和民间的私营真信机构不争利,这就涉及到一系列机制构造的问题。

第五,个人到底有多大的权利?

因为这些信息是很要命的,真信一旦滥用了给个人造成的影响可能比刑罚更严重,个人的权利究竟该如何得到保障?

第六,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怎么保障?

因为现在很多公司做“短,平,快”业务,他们并不做信息的加工,也不做自己的数据库,跟美国不一样,美国当年大公司的形成是历尽艰辛,通过很多商业模式来构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据库,而我们现在的真信企业都没这个耐心,都不是这么干的,我们现在大致的模式是通过政府,这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真信业的模式是根本不一样的,为什么美国的大公司的竞争力强?

因为它能拿出来的东西政府都是拿不出来的,我们的公司现在都是搞“短,平,快”项目,所以这样一旦个人信息发生失误,我们该怎么办?

美国当年在真信业起步的时候最大的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因为个人信息一旦搞错了,人家就什么都干不成了,想买房子买不成,想出国出不了,想借款借不了,这样的法律官司打起来需要赔偿的额度是天价的。

而我们现在的商业模式不是那回事,真信公司只能从其他部门拿信息,所以信息到底是由谁提供的就说不准了,所以信息一旦发生扭曲,其赔偿责任是很不好认定的,而且真信机构作为传送带也缺少核心竞争的能力。

我讲这两个例子(明星电话号码被泄露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是想说明个人信息问题已经成了整个信息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细胞,不管是信息发展,不管是治理结构,不过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不管是对政府新的要求等等都提出一系列挑战。

个人信息保护是个亘古不变的老问题,但也是网络时代的新问题,原来我们谈到的隐私保护或者个人信息保护都是在传统的社会形态下的一些特点,而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又具有了新的特点,是一个尤其突出的新问题,网络时代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改变了信息的流通方式以及整个社会的结构,个人信息保护正是在这个互联网的环境下处于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

国际上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主要有四种模式来解决个人信息及其保护的问题。

第一是通过综合立法的模式,即通过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公共机构和私营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收集和传播,同时还会有监督机构来负责法律的实施,这是目前国际上发展最快的一个前沿的领域,即通过综合立法来应对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第二是特别立法的模式,避免了大一统的综合立法,而是制定了一些特别的法,一个一个地解决,主要考虑是综合立法的成本太高,因为一旦个人信息保护推出来,可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另外一个角度,确实也会对信息流产生一个负作用,所以国外很多大公司一听说中国要搞信息保护法,比媒体还关注。

以美国为代表,它是不愿意制定一个大一统的,它愿意搞一个单行的(法律)。

第三个模式是自律的模式,即通过行业来共同制定自律的机制,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保证规则的实施,而且美国人是非常重视这一块的,他们就宣称美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实际上是要优于欧盟的保护,当时现在结果很难判断。

第四是技术保护的模式,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因为在网络社会,别人盗取你的信息,滥用你的信息等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的。

那么中国要不要立法?

这个看起来可能不成为问题,因为大家初步想起来都觉得这应该是不言自明的,答案显然是要立法。

但实际上回答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首先,现在这个问题在国际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尤其是美国人,他们不认为应该搞立法,因为这样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而在我们国家,在我们课题组公布了我们的一些研究成果后才引起各界关注的,但即使这样,要不要立法也应该经过很慎重的考虑的,我们研究后觉得还是应该立法的。

一般的道理中国和外国还是可以通用的,第一,我们现在确实需要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刚才我们已经讲过,现在个人信息被滥用已经非常严重了,不光是一般业者,少数的政府机关也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对信息的滥用,这几年政府机关的权利受到更多的限制,有的政府机关早就转型了,通过信息来谋取不当的利益,而现在媒体以及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给予很高度的关注。

第二个理由是要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提供一个制度基础,我们的电子商务一直开展不起来,很大的原因是大家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安全没有信心,这样就必然会制约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第三是维护个人权利的问题,个人信息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权,这种人权和传统的政治权利,自由是有区别的,这种权利是来对抗一般的主体,实际上也是对抗公共权利。

第四,个人信息保护会成为类似于WTO的制度的安排,国际上在这方面的发展是很快的,(个人信息保护)会成为某种新形式的贸易变量和新的国际贸易的制度。

第五,现在中央对信息化非常重视,和信息化的整个推进的概念相联系的是有一个信息化的法律体系,这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当时是个很重要的部分,包括政府的信息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电信法,信息安全等与信息有关的立法,都属于信息化产业体系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说也是很有必要的。

第六,为构建诚信的体系创造了基础条件,没有个人信息保护,诚信的体系是构建不起来的,我们现在讲构建诚信体系,有时候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即把诚信体系的构建建立在使个人所有信息都透明的基础上,事实上这样的诚信体系是建立不起来的,如果大家都透明了,那么一系列的后果就出来了,就不可能有真实的信息,而且一旦透明的话,信息就没有安全感了,就不可能有交易,就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只有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有充分的安全感,然后再建立一个诚信体系,这个诚信体系才能打进去。

第七,可以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现在政府信息之所以公开不了是因为信息是借鉴化的信息,政府信息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个人信息应该以保密为原则,现在个人信息没有保护,所以政府信息也难以公开。

我觉得这七点是我们要立法的主要理由。

还有一点不太成熟,在国际竞争中,中国显然处于劣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规则,实际上对我们和国际的跨国公司或者真信企业的巨头竞争都是不利的,因为他们有很强的信息收集处理的能力而且有先发的优势,如果没有规则,他们也会横冲直撞,大家都胡乱开车,他们开的是宝马,我们开的是破车,那么我们的企业可能都会撵垮。

所以特定的规则可能对于我们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会有好处,因为初步的观察得到跨国公司从没有规则当中获取的利益比我们国内公司获取的利益要大得多。

第二,对专门的真信企业来说,有规则对于我们的好处要大于没有规则的好处,但这个东西需要论证,我现在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不知道有没有道理,在这种平等的情况下,公司和公司以及真信企业和真信企业之间,有规则到底是对力量大的有优势还是对力量小的有优势?

我个人的看法是有规则对小的好,即对我们更有利,如果大家都有成本,那么这个成本对我们的企业来说可能要更好一些,由于国外的大公司太大了,所以个人信息保护对于他们来说成本太大,到底怎么论证,我现在还没考虑清楚。

那么各国立法现在是什么样的呢?

个人信息保护对于各国来说都是个亘古不变的老问题,网络时代的新问题,所以很早就受到关注了,我们经常引用威廉·彼特的这句话,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当年(1763年)这句话体现了保护个隐私权利,后来一些国家也纷纷制定了有些规定,但是真正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应该是在60年代到70年代,即计算机系统出现以后,计算机系统带来的海量的处理能力很容易就剥掉人的每一层,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各种立法的高潮,现在我们统计了一下,超过50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而且绝大部分都是最近十多年制定的,所以这个问题是新问题,你去看电子签名法也有类似的现象,电子签名法也是最近十多年有了迅猛的发展,十多年前可能大家还都觉得是个不算很重要的问题,突然一下网络时代就有新的问题出来了,在这个当中,应该说欧盟的保护力度最强,也是对各国影响最大的,欧盟在95年制定一个指令,如果判定第三过的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充分,欧盟委员会是可以禁止向第三国传送个人信息的,这条是最要命的,未来的国际贸易的新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各国政府都会效仿它,都会把个人信息保护的门槛提高,这样就对其他各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这是我要谈的第四个问题,各国立法的概况。

(余下部分录音故障,约15分钟)

腾彪:

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公民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普通邮件的监视都是非常厉害的。

前段时间四川的王怡通过普通邮件递给朋友一些书,这些书只是朋友之间相互传阅的,却被监视到了,所有的书还被没收了,还要罚款等等。

我还想起了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制度倒台以后,原来的制度还有惯性,秘密警察等机关还在持续,一个美国学者去罗马尼亚,过了一周之后他往美国打电话说一切都挺好的,罗马尼亚的人民也很友好,说了一些好话,然后他电话刚挂,电话就又响了,那个人说我是罗马尼亚的秘密警察,非常感谢你说罗马尼亚的好话,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最大的威胁就是政府,还有档案制度,我不知道别的国家有没有类似于中国这样的档案制度,它记载我们受了什么处分,做了什么事情,但是我们也不能随便地去看档案。

隐私权在其发展历史中有一个与社会技术相关联的转向,它最开始的含义是tobeletitalone,就是让他独处的意思,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不能被打扰。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不能随便进他的屋子,不能随便拆看他的信件。

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在欧洲比较明显,它变成了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原来是被动的,不能随便地侵入一个人的私生活,把个人信息给泄露出去,现在是主动的,我对我个人信息有一个控制权,政府哪个部门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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