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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促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新余市促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余府发〔20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制。

第二章工业

第三条 凡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在5000万元(外币按汇率折算,下同)以上或新增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对于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奖励年限。

第四条 对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业信用为A级以上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50万元以上)新增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凡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定,由受益财政贴息,在一个贷款期内,贴息的标准为:

㈠对A级信用企业贴息20%;

㈡对AA级信用企业贴息30%;

㈢对AAA级信用企业贴息40%。

前款规定的企业仅限于工业企业,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20万元。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项目不再贴息。

第五条 经国家、省认定的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由受益财政按该产品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创新。

第六条 对下列工业项目进行奖励:

㈠对被认定为国家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奖励50万元;

㈡对被认定为省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奖励10万元;

㈢对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学研项目,经验收认定,奖励3万元。

前款规定的奖励,由市、县(区)各负担50%。

第七条 对下列节能项目进行奖励:

㈠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根据上年度能源消费量,按每吨标准煤不低于0.5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㈡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㈢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50元(已享受国家、省、市专项奖励的除外),但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经省认定的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八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国外、境外客商投资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享受完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再由受益财政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延长三年进行奖励);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

其奖金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

第九条 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支持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下列项目:

㈠融资担保;

㈡贷款贴息;

㈢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训。

第十条 创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对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项目在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实施转化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经认定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享受本章政策后,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的支持。

第三章农林业

第十二条 对投资农业产业化的新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对新办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在确保耕地、林地承包期30年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耕地、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对单户或单个实体流转耕地在100亩以上、林地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由所在县(区)财政按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对承租方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下列农林业项目进行奖励:

㈠对未享受省级以上贷款贴息项目的农业产业化“1010工程”企业的技改、新产品开发和农产品收购专项贷款实行贴息奖励,贴息标准为年度内实际贷款的1%,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㈡对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㈢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㈣对农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获得成功并得到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㈤当年新造高产油茶林、新余蜜桔、翠冠梨等集中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分别奖励450元、300元、200元。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为新建集中连片花卉苗木基地且达到50亩以上的,实行市、县(区)连补三年的政策,第一、第二年每亩补助2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100元。

新建永久性温室大棚按照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新批准的以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省、市级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前款规定的补助和奖励由市、县(区)分别按30%、70%负担。

第四章  第三产业

第一节金融保险方面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新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银行法人机构,其注册资金或拨付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对新组建的金融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由受益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㈠注册资金和拨付营运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500万元的实物奖励;

㈡注册资金和拨付营运资金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相当于300万元的实物奖励;

㈢注册资金和拨付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相当于100万元的实物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组建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机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组建的担保机构,在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市财政按该机构当年月均担保余额的0.1‰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受益财政按该机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该机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二节商贸流通方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㈠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

㈡新办的商贸企业营业额在2亿元以上的;

㈢成功申报五星级宾馆的;

㈣重大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的物流企业,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服务业项目进行奖励:

㈠对于在本市举办国际性的、国家级的会展活动,分别按每个国际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企业予以奖励;对全市性的、展位超过200个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活动,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企业予以奖励;

㈡对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的引进者,分别按2万元、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㈢对构建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信息化发展的企业,予以2万元奖励;

㈣对因进行电子商务科研创新、模式创新、产学研成果转化、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融资、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而需要培训人才的企业,予以培训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商贸流通业“1020工程”进行下列奖励:

㈠年度内,对没有申报到国家或省有关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项目建设、扩大经营专项贷款的,由受益财政按项目建设、扩大经营实际新增贷款额的1个百分点进行贴息奖励,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㈡企业营销额达到20亿元或者实现纳税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支持该企业实现与工业企业用电用水同价,支持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5%;

㈢企业到农村开设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统一配送的连锁超市,每开设一家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节科教文卫方面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和专利奖励资金,对专利申请、实施、试点示范等进行支持,对优秀专利项目和优秀专利发明人进行奖励。

县(区)应当配备相应的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科技项目进行奖励:

㈠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奖励2至5万元;

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

㈢成立省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包括民营科技园、孵化器、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奖励5万元;成立公共科技平台,获得省级认定的,奖励10万元;

㈣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1:

1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经费,属市级项目的,由市安排;属县(区)项目的,由市、县(区)各负担50%。

第二十五条 凡外地企业和个人在本市兴办民办学校,在建设用地、规费减免、学生资助等方面可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兴办义务教育的,由市或县(区)财政参照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每生每学期的教科书费和公用经费予以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办的文化产业企业年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继续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外商来本市兴办专科医院,凡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新余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用地可以享受本市公办医院同等待遇。

医院如属营利性的,正式营业后,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章总部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区域中心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下列规定的企业:

㈠在本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㈢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本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该企业的关联企业;

㈣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前两款所规定的总部企业及其获奖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设立总部企业用房奖。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用房奖励;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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