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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降低业务招待费》

《企业如何降低业务招待费》

(一)正确划分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旧税法下只有财预字[xx]159号文规定:

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包括:

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按理解,业务招待费核算的范围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接待费用,包括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安排客户进行各项旅游活动。

对于咨询业务、审计业务等发生的接待费用则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应与相关的咨询费、审计费等一并入相关费用。

(二)餐费不等于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不等同于业务招待费,需要根据其实际用途入账,不同用途的餐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不同。

如:

(1)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入“差旅费”;

(2)员工聚餐发生的餐费入“福利费”;(3)开会时发生的餐费入“会议费”;(4)召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入“董事会费”;(5)举办商品展销会发生的工作餐,可以作为展销费直接入“营业费用”。

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代理开拓业务。

第三方代理开拓的业务,向第三方支付佣金,佣金费用不属于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税[xx]29号文,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佣金支出可以在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限额内,据实扣除。

因此,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佣金模式代替业务招待模式来开拓业务。

(四)通过业务宣传方式拓展业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与业务招待费相比,业务宣传费没有按发生额的60%列支的限定,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15%。

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较大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业务宣传方式拓展业务。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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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并规范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

业务费。

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等。

招待费。

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在公司食堂招待时发生的就餐费;因招待领用的酒水、饮料及香烟等。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接待人员,不参与”,“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

1、按照公司签定责任状时下达的年度指标,在限额内使用业务招待费,严禁超支现象发生。

所有的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2、招待费由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权限审批。

3、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适当控制业务接待。

业务接待应尽量安排在公司食堂,全年招待费用总额中的食堂招待额度要占总额的50%以上。

各部门因工作确实需要在公司外安排招待时,参加本条第二款执行。

4、集团来人除领导视察外,一律在员工食堂自费就餐;集团内各兄弟单位、关联企业因公出差到公司,原则上用工作餐接待。

5、外协单位除合同标明提供安装食宿及接风、送行外,一律不安排免费伙食。

确需接风、送行的,在公司招待费中开支。

6、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各档次选定1-2家酒家、宾馆,对应接待。

禁止越档次接待。

7、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

坚持执行中、高档接待司机不参与陪客就餐规定。

同时,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2人,若公司陪同用餐人员多于2人时,应事先经过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

业务费:

一律由集团分管领导控制,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业务费。

招待费:

对于在公司食堂安排的招待,副总经理审批单次预算1000元(含酒水,下同)以内限额的招待费,总经理审批单次xx元以内限额的招待费,xx元以上标准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公司食堂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

(一)公司食堂招待的审批程序

食堂招待分为工作餐和客餐两种(工作餐即指平时供应员工的饭菜,客餐即指除工作餐外专门为客人烹制的菜肴和酒水)。

工作餐招待的审批程序:

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向综合部提出申请,并由综合部开具工作餐通知单(附件一),客人凭工作餐通知单到食堂窗口打饭、菜用餐。

客餐招待的审批程序:

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由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填写客餐申请单(附件二)送综合部确定用餐标准,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交综合部准备膳食和酒水。

(二)公司食堂招待开支标准

1、因工作关系外单位一般来人来客,一律用工作餐招待。

工作餐计费标准按食堂当日公布的每份饭菜金额标准收取。

2、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关联单位主办以上人员来公司办理公务,需在公司食堂用餐,原则上用客餐招待(操作程序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用餐后,接待单位需在食堂客餐结算表、酒水消耗领用表上签证。

3、招待一般来宾来客,每席餐费不超过3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150元/瓶以下。

4、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席不超过10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200元/瓶以下。

5、招待政府部门正局级及分局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6、招待用白酒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每席标准),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7、招待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部门关键领导、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费用标准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外部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

(一)外部招待的审批程序

外部招待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在公司食堂以外进行的招待。

对外招待实行事前报总经理同意审批制度,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方可执行。

(二)外部招待开支标准

1、招待一般来宾来客,每席餐费不超过5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100元/瓶以下。

2、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3、招待政府部门正局级及分局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80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400元/瓶以下。

4、招待用白酒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每席标准),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5、招待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部门关键领导、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费用标准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财务控制与监督

1、财务部应严格审查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票据是否合法、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完整。

2、财务部有权拒绝不符合业务招待标准、报销流程、审批权限的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3、业务招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同时有多个经办人参与招待,应由最高职务经办人报帐。

4、公司外来单位或人员(包括集团内兄弟单位、关联企业和个人)在公司食堂就餐收费标准,由综合部另行发文规定。

5、单餐消费50元/人以上的,需向酒家索取清单或清单复印件,提交给总经理、财务部审核人员作为报销依据。

库存酒水核销单应与对应的餐费报销单一起提交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复核。

餐费报销单上应注明公司参与接待的人员、接待的客人人数。

6、所有宴请、业务费用开支必须列明事由、招待对象。

7、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及要求

(1)招待费一律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不允许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合同标明提供安装食宿支出的入账科目与合同标的入账科目相同。

(2)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3)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从综合部领用的烟、酒、饮料等,依据领用单,由综合部开具《烟酒出库单》记入招待费。

(4)公司食堂接待的菜金应合理标价,因公在食堂接待发生的招待费,点菜单上须按照菜金标价记录金额,并经负责接待人签字确认,月底凭点菜单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招待费。

合同标明的提供食宿,在规定的标准内,依据实际发生额,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相关科目。

(5)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存在票据本身与业务实质不相符之费用,必须还原成“业务招待费用”列示,并说明原因。

(6)原则上无票据开支必须有证明人。

第九条其他

1、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和综合部。

第三篇:

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机关和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要求,为做好本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工作,根据合理、合法、有效、节约的原则,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规范、控制费用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使用原则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定义: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用,发生业务招待费用须事前取得领导批准。

业务招待费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因公司业务及运营需要与外部客户产生的宴请或工作餐支出费用;

2、基于开展业务需要,同客户一同参加会议、交际活动等发生的费用开支;;

3、在业务招待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业务交际费用支出。

第三章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实行预算控制、集中管理的原则。

所有业务招待费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审批,财务部负责制定预算,并将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四条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适当控制业务接待。

集团内部单位人员业务接待应尽量安排在公司食堂。

第五条严格分档次接待,按照被接待人员的级别及与公司业务的相关程度,实行对口接待,应适当从紧控制陪客人数,禁止越档次接待。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业务招待费一律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业务招待费。

(一)公司食堂招待的审批程序

食堂招待分为工作餐和客餐两种(工作餐即指平时供应员工的饭菜,客餐即指除工作餐外专门为客人烹制的菜肴和酒水)。

工作餐招待的审批程序。

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向综合部提出申请,并由综合部开具工作餐通知单(附件一),客人凭工作餐通知单到食堂窗口打饭、菜用餐。

客餐招待的审批程序。

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由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填写客餐申请单(附件二)送综合部确定用餐标准,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交综合部准备膳食和酒水。

(二)公司食堂招待开支标准

1、因工作关系外单位一般来人来客,一律用工作餐招待。

工作餐计费标准按食堂当日公布的每份饭菜金额标准收取。

2、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关联单位主办以上人员来公司办理公务,需在公司食堂用餐,原则上用客餐招待(操作程序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用餐后,接待单位需在食堂客餐结算表、酒水消耗领用表上签证。

3、招待一般来宾来客,每席餐费不超过3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150元/瓶以下。

4、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席不超过10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200元/瓶以下。

5、招待政府部门正局级及分局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6、招待用白酒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每席标准),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7、招待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部门关键领导、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费用标准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外部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

(一)外部招待的审批程序

外部招待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在公司食堂以外进行的招待。

对外招待实行事前报总经理同意审批制度,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方可执行。

(二)外部招待开支标准

1、招待一般来宾来客,每席餐费不超过5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100元/瓶以下。

2、招待政府部门正股级以上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下干部、集团部门经理级别人员每席不超过1200元(含酒水等),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300元/瓶以下。

3、招待政府部门正局级及分局一把手每席不超过18000元(含酒水),酒水标准白酒控制在400元/瓶以下。

4、招待用白酒一般不超过2瓶,特殊情况最多一次不能超过3瓶(每席标准),并且白酒不得超过标准。

5、招待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部门关键领导、集团副总裁以上领导,费用标准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财务控制与监督

1、财务部应严格审查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票据是否合法、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完整。

2、财务部有权拒绝不符合业务招待标准、报销流程、审批权限的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3、业务招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同时有多个经办人参与招待,应由最高职务经办人报帐。

4、公司外来单位或人员(包括集团内兄弟单位、关联企业和个人)在公司食堂就餐收费标准,由综合部另行发文规定。

5、单餐消费50元/人以上的,需向酒家索取清单或清单复印件,提交给总经理、财务部审核人员作为报销依据。

库存酒水核销单应与对应的餐费报销单一起提交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复核。

餐费报销单上应注明公司参与接待的人员、接待的客人人数。

6、所有宴请、业务费用开支必须列明事由、招待对象。

7、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及要求

(1)招待费一律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不允许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合同标明提供安装食宿支出的入账科目与合同标的入账科目相同。

(2)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3)招待费包括因公接待从综合部领用的烟、酒、饮料等,依据领用单,由综合部开具《烟酒出库单》记入招待费。

(4)公司食堂接待的菜金应合理标价,因公在食堂接待发生的招待费,点菜单上须按照菜金标价记录金额,并经负责接待人签字确认,月底凭点菜单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招待费。

合同标明的提供食宿,在规定的标准内,依据实际发生额,从福利费中转出记入相关科目。

(5)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存在票据本身与业务实质不相符之费用,必须还原成“业务招待费用”列示,并说明原因。

(6)原则上无票据开支必须有证明人。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和综合部。

学会计论

第四篇:

业务招待费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xx]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

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

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六、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

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

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实务举例:

某公司xx年的有关数据如下:

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

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

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

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第五篇:

如何理解业务招待费各项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

1、假设销售收入为xx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xx0×5‰=100,80×60%=48,100>48,则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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