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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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
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
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类机构。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精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参照《目录》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
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
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
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
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
《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
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
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
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
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
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
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
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
适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
加快购买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合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应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本年度服务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
凡不符合规定范围及相关要求的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解决。
即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随着公共服务发展,新增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财政预算。
对突发应急的服务项目,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标准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资金拨付可实行预付款、分期付款、事后结算等拨付方式。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
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
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
编制部门负责购买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三)购买主体:
编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四)承接主体:
提供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加强项目管理。
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服务监管,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率。
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同时应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和取消承接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