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承包合同协议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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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承包合同协议书完整版
自来水承包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按交易文件、补充文件等有关内容承包施工。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安全文明施工。
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表一、表二中有计量单位的措施费项目按综合单价包干,其他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项目按合价包干。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暂定年月日
合同总工期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元(大写:
人民币),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基数(以下简称“工程价款”)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专项暂估价、违约金、赔偿金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后的金额。
其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元(大写:
人民币);
暂列金额为¥元(大写:
人民币);
专项暂估价为¥/元(大写:
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
(2)发包通知书
(3)特殊合同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交易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9)工程量清单
(10)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协议书、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等)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十、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帐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承包人提供有效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发包人: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8“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5.2条规定委派的人。
1.14工期
1.14.1节点工期:
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
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
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
(2)发包通知书
(3)特殊合同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交易文件(含补充、修正、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协议书、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等)
(10)广州市水务局制定的《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工程项目结算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
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5.2.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5.2.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
5.2.3工程师应按以下工作要求公正地履行职责:
(1)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
(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3)确定价值,或
(4)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5.3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
姓名:
职务:
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
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
/
5.7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方及派驻的工程师(如有的话,必须按双方约定的职责执行)
发包人委托建设管理方承担工程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方(单位名称):
建设管理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7.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项目经理(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1)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姓名:
职务:
(2)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发包人将作好记录,若承包人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不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须按50万元/次/人的标准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意外身亡、司法拘留情况除外)。
(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
(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
(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7.5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承包人须按2万元/次/人的标准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6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
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
7.7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
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
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会分期分批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采用多个施工点施工的方式,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由于发包人分期提供场地而可能发生的延期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索取停工费、误工费或多次进退场费等。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七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坐标及高程测量控制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应通知工程师派员到现场监督施工放线。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余泥排放证等各种施工证件,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上述所发生的费用,除政府有关规定须由发包人缴付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
(2)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3)由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讯设施等问题,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承包人负责委托具备勘察测量资质的单位对所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标识后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作为控制边线,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仅供参考。
承包人需在施工前对资料数据自行核实,并承担由于施工过程地质数据偏差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号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2日前。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
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②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2004》和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及措施>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③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
④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除非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
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规范回填,如经发现回填密度不符合规范必须立即返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
回填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检验测定,并提交有效检测报告。
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测,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重新进行整改,并负责第三方的检测费用。
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移交场地;场地移交前,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工作。
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行政处罚、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修建所有临时道路(含水路)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②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
③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
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
④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环境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见本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47.5款规定。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①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
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
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②已明确地下管线,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为保护好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3.0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和构筑物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现场不得堆放垃圾和余泥,应立即清运离开,并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施工范围应定期洒水,减少施工扬尘。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②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负责与外界进行协调,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
③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
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
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由于施工场地障碍条件或现场各种不利条件发生造成大型机械多次进退场的费用、怠工费、仓保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④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
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冲洗方案做好新装管道的试压、冲洗及消毒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耗水费除外),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⑦承包人在覆土前必须测量确定管网支管、阀门、拐点等的坐标,经监理复核确认后方可填土覆盖,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⑧由于部分管道敷设靠近民房,需充分考虑基坑支护的相关技术及措施等工作,如因施工过程中支护措施不当引起周边地基沉降等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⑨管道铺设后,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对管坑马上进行回填,如因回填不及时所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⑩.承包人应认真进行现场勘察,积极与道路施工、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管道阀门井的标高与道路路面最终的实际标高一致,充分考虑因路面标高相对于施工图调整或配合道路扩建所导致已完工的阀门井需要提升或下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建设方不再对此进行签证或增加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方案后5天,每月1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
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6.1、44.6.2、44.6.3、44.7.1条的约定执行。
(1)承包人开工前提供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详细、全面、切实可行且符合总工期的要求,并且应充分考虑气候、机械设备、各种材料、劳动力、现场条件与状况等一切足以影响工期的因素。
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始实施后,除不可抗力或经发包人批准外,将不予调整。
(2)承包人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切实可行,满足发包人对该工程质量及工期的要求,并不得违反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若与相关规定相抵触或因此而产生其他任何不良后果,即使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得到监理人、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仍须承担由此而引至的一切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
(3)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人,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
若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工程量的10%以上时(按合同价计算,下同),并经工程师确认的,可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的延长工期予以延长;若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超过原工程量的10%,则工期不予顺延;
(7)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定顺延期限。
14.工程竣工
14.2承包人未按总工期要求依时竣工交付使用,其所延误的工期赔偿为每天收取工程合同价的1.5%,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