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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表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黔西县绿手指果疏种植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住所

贵州省黔西县重新镇峰岩村四组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龙明富

农民理事长

522423

龙明昌

农民理事

522423

龙光其

农民管理员

522423

龙光瑜

农民管理员

522423

龙光伦

农民理事

522423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称

黔西县绿手指果疏种植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贵州省黔西县重新镇峰岩村四组

邮政编码

551316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

贵州省黔西县重新镇峰岩村四组

成员出资总额

100万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龙明富

成员总数:

5(名)

其中:

农民成员:

5(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龙明富

联系电话

36

现住所

黔西县重新镇峰岩村四组

邮政编码

551516

省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522423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无身份证的可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此复印件系原件复印。

(签名)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1

龙明富

货币

960000

2

龙明昌

货币

10000

3

龙光伦

货币

10000

4

龙光其

货币

10000

5

龙光瑜

货币

10000

成员出资总额:

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龙明富

522423

峰岩村四组

农民

2

龙明昌

522423

峰岩村四组

农民

3

龙光其

522423

峰岩村四组

农民

4

龙光瑜

522423

峰岩村四组

农民

5

龙光伦

522423

峰岩村四组

农民

成员总数:

5(名)

其中:

农民成员:

5(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0%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无身份证明复印件可提交农民常住户口卡)

此复印件系原件复印(签字)

×年×月×日

 

附表5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龙明富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办理合作社一切事务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此复印件系原件复印(签字)

年月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附表6

联络员信息

姓名

龙明富

联系电话

36

现住所

黔西县重新镇峰岩村四组

邮政编码

551516

省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522423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无身份证的可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此复印件系原件复印。

 

(签名)

×年×月×日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6

附表7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龙明榜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黔西县重新镇居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

551516

省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522423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无身份证的可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此复印件系原件复印。

 

(签名)

×年×月×日

 

黔西县绿手指果疏种植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龙明富为本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3、选举龙明昌、龙光伦为本社理事;选举龙光其、龙光瑜、为本社种植管理员;

4、聘请龙明榜为本社财务负责人。

5、会议决定本社经营范围:

7、会议决定本社经营地址:

贵州省黔西县重新镇峰岩村四组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任命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龙明富为本社法人;任命龙明昌、龙光伦、龙光其、龙光瑜为本社种植管理员;任命龙明榜为为本社财务负责人。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黔西县绿手指果疏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黔西县绿手指果疏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贵州省黔西县重新镇峰岩村四组,邮政编码:

55151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股份比例

第三条本社成员都以货币出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龙明富出资96万元持有96%股份、龙光其出资1万元持有1%的股份、龙光伦出资1万元持有1%股份、龙光瑜出资1万元持有1%的股份、龙明昌出资1万元持有1%的股份。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

其中,农民成员5名,所占比例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

其他非单位成员0名,所占比例0%。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种植,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种植管理技术人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七)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八)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理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二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六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一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承诺书

 

本人承诺向黔西县绿手指果疏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身份证明及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所有签名都是当事人签名,如因资料不实或签名不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人全部承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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