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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管理概述

第十章物业租赁经管

●物业租赁是物业交易或房地产交易中的一项主要活动,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很大组成部分,也是许多物业经管者的主要业务之一。

●有的业主甚至将租赁业务的好坏作为衡量物业经管者的最重要的规范。

✧对一个经营性物业来说,收益是第一位要考虑的;

✧物业经管者所承担的其他责任也是主要围绕增加收益这个目标,并在这个目标上体现出其他责任履行的好坏。

●为了做好这一项工作,物业经管者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物业租赁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租约的制定和经管以及如何最有效地将所经管的物业租赁出去,即如何做好租赁营销工作。

第一节物业租赁概述

一、物业租赁定义

物业租赁是指房屋产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关这个定义有几点说明:

(1)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这个产权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产权人自己,也可以是共有人(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可以是产权所有人自己,也可以是产权所有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按照法定程序的指定代管人。

(2)转租不等于出租,转租人也不等于出租人。

转租人受制于出租人,没有出租人的同意转租现象就不存在,转租人也就不存在。

因此转租只能是附属于出租的非独立活动。

(3)出租不仅将房屋让与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也包括利用自有房屋以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或合作经营等名义出租或转租房产。

这一条是将所有符合房屋租赁法律特征的一切行为都包括在内,防止逃避租赁经管、偷逃税收的现象发生。

二、房屋租赁的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是一种特定商品交易的经济活动形式。

它具有以下特征:

(1)房屋租赁是房屋占有权、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的转移。

(2)房屋租赁的标的是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这反映在租赁合同中对标的物作详细和区别性的描述。

✧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经济要式契约关系。

经济契约关系,它体现契约双方有偿,互利互惠的关系。

✧要式合同,而且是法定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登记。

(3)房屋租赁关系不因所有权的转移而终止。

新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承担原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尊重承租人的合法利益。

即是"买卖不破租赁"。

(4)租赁关系主体的法律要求。

其表现为:

✧租赁双方除了必须具有民事能力以外,

✧还要求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或其指定委托人或法定代管人;

✧要求承租人没有法律限制承租的情况。

(5)租赁客体的法律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①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④权属有争议的;

⑤属于违法建筑的;

⑥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⑦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⑧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三、物业租赁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规范,物业租赁可作如下分类:

(1)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也可分为保障性、福利性租赁和市场性租赁。

公房租赁又可分为房管部门管的直管公房租赁和企事业单位自管的系统公房租赁。

(2)根据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同,可分为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办公楼及工业物业等的租赁。

(3)按照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同,又可分为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和阶段式租赁。

✧定期租赁是指有确定期限的租赁,租期满即租赁终止。

出租人无须作提前通知,承租人到期必须归还租用的物业。

目前我国一般商品房的租赁都属于此种情况。

✧不定期租赁是指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租期,出租人可随时要求收回房屋。

我国的公房出租就属于这种情况,但在收回房屋上会要求国家作出另外安排居住的要求。

✧阶段式租赁是指双方虽然确定了某个期限,但又约定,双方如没有提前通知终止的情况下可自动续约相同一个时期的一种租赁方式,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在一些商品房的租赁中。

(4)按照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分成毛租、纯租约以及百分比租约。

详细内容在后面作介绍。

(5)按承租人的国籍不同将租赁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四、租赁登记与纳税

(一)租赁登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需登记备案。

其具体要求如下:

(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上海市规定15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登记备案时,除提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外,租赁当事人还应分别交验下列证件:

①出租人应提交的证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时,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②承租人需提交的证明:

境内个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境内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境外人士的回乡证明;境外单位的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经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审核不合格,则由房地产经管部门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当事人。

(4)房屋出租持有关文件至当地税务机关依法纳税。

(5)租赁登记的法律责任:

①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②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③未经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一)租赁税收

有关房屋租赁税收,国家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定,各地的执行都有所不同。

在此先介绍一般情况,然后介绍一下上海市新出台的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经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1.房屋租赁一般税收情况

房屋租赁一般要涉及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现分别介绍如下:

(1)印花税。

租赁双方所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0.1%,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

(2)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税一费)。

凡从事房地产租赁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应税收入为营业税征税对象,税率为5%。

城建税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一般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内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的,税率为1%(税制改革后,该税项以经营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0.3%~0.6%)。

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税制改革后,调整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的3%)

(3)房产税。

房产税计税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依房产原值扣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如北京市扣减额为30%,上海市扣减额为20%;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计税依据,税率为12%(税制改革后,房产税按房产评估值的1%~5%计征)。

(4)所得税。

所得税分两种: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经营企业的年实现利润净值,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租金所得扣除免征额的余额(免征额现为租金额4000元以上的为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5)土地使用税。

私房业主出租私有房屋,应按所在地的地段等级适用的税额,交纳土地使用税。

2.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经管主要内容

(1)领取租赁证的7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领统一发票。

(2)租赁双方持有的租赁合同,都必须按合同约定租赁期内的租金收入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

无租赁期限的,可按3年分次贴花。

(3)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统一征收综合税,税率为每次租金收入的21%。

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15%征收(现已改为按5%征收)。

(4)转租和再转租的按转租租金收入的9%征收综合税。

每次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则按3%计征。

(5)按所在地的地段级适用的税额交纳土地使用税。

(6)不准匿报房租金,不准收取押租、变相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7)私房业主或转租人接收承租人聘用或为其提供劳务的,应将租金收入和工资、劳务收入合理划分。

工资、劳务收入不得超过同类企业的临时工工资规范。

(8)私房租赁须统一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

(9)以联营等名义出租或转租房产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其所获取的固定收入应作租金收入处理,按规定征税。

第二节租约经管

●经营性物业的物业经管者一般有出租物业的责任,尽管这种责任根据业主的要求不同会有变化,如有一些物业经管者可能是惟一的出租代理,而另一些则可能与外界独立房地产经纪人共同承担责任。

●即使有些物业经管者不承担租赁责任,而只有维修保养物业的责任,但是涉及租约的具体条款时,他们往往会被业主或业主的律师所咨询。

他们有关物业运营和维护的费用及其相关的专业知识对租约条款的拟定有直接的影响。

●如果物业经管者足够熟悉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并非常懂行地与业主的律师及房地产经纪人合作的话,业主就可以从物业经管者处得到优质的服务,从而增强物业经管者在业主心目中的地位。

一、租约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一)租约的含义

房屋租约是一种债权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租赁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也即以房屋为租赁标的契约。

(二)房屋租约的法律特征

(1)房屋租约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正是对方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合同的履行,即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否则就变成了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注意的程度及违约责任大小。

一般而言,有偿合同义务的履行,其注意程度要高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的义务人的违约责任要比无偿合同义务人的违约责任要重。

(2)房屋租约是诺成和要式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即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虽然当事人表示一致,但还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

●这种法律上的分类,主要用于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要式合同是相对不要式合同而言的。

凡要求特定形式和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否则就成不要式合同。

●法定要式合同;约定要式合同。

房屋租约是法定要式合同。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经管方法》中明文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没有书面合同的租赁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3)房屋租约是继续性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均与合同的存续期间相关,时间作为合同的基本元素,因而房屋租约属于继续性合同。

二、租有权的概念

为了对租赁合同有更深的理解,有必要介绍世界上有关租有权的概念。

●租有权(Leasehold)是相对所有权(Freehold)而言的。

租有权是承租人(Lessee,Tenant)拥有的对租赁物业的一种权利。

●对于租有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在一些国家,这种租有权被认为是承租户的动产(personalproperty),可以被出售、交换和赠与。

而在另一些国家它被认为是不动产(realproperty)。

如果认为是不动产的话,租有权的出售、交换和赠与必须有书面契约。

●在我国,虽然没有租有权这个名词,但与租有权对应的有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出租的房屋使用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也可认为将租有权归为不动产。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租有权可以作为担保物业来进行抵押贷款(如我国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承租人设定的租有权抵押可能会损害业主的资信地位和物业的所有权。

为了避免这种侵害,物业经管者应该熟悉当地的有关法律,在租约中明确规定:

承租人不得出售、赠与、交换和抵押所有权,除非事先得到物业业主的书面批准。

(一)有年限的租有权

●有年限租有权(EstateforYears)是大多数物业经管者在出租各类物业中经常采用的方式。

●这种租约有时称作"规定时间的租约"。

当租约指定的时间到期,这种有年限租有权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终止。

承租人必须马上交还物业。

●有年限租有权也可以继承的,不因租赁双方中的某一位死亡而终止。

(二)周期性租有权

●周期性租有权(EstatefromPeriodtoPeriod)是指业主将房屋租与承租户一段时间后可以自动续约相同一个时期的一种出租方式。

●这种租有权的最常见例子是年周期租有权。

尽管月周期、周周期租有权的形式也存在。

●要终止一个周期性租有权,签约一方必须提前给通知。

通知形式和提前时间的要求一般由当地的法规确定。

●这种租有权也可继承,不因租赁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

●周期性租有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租赁当事人在租约中明确写明,如"年周期性租有"。

✧另一种是承租户在按规定的期限已经到期,仍然占有物业并支付了租金,则法律认为是有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租金支付的频率将决定了租有周期。

✧我国的民法,也认为这是一种推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有效的。

有许多国家的法律认为承租者新的租有权如前租约所规定的长度,但最长不超过1年。

(三)不定期租有权

●不定期租有权(TenancyatWill)是指业主同意给与承租户不限时间租用物业的权利。

这种租有权的产生和延续依赖于双方的自愿。

●现在,一般要求终止一方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租赁的通知。

●不定期租有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要求而终止。

●在我国,公房租赁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定期租有权。

虽然没有确定的租期,但国家不能随意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租有权。

相反,在拆迁时,还要进行使用权的补偿。

这是与我国原有的收入机制有关系,公房里已包括了人们应得的一部分关于住房的收入。

(四)默认租有权

●默认租有权是指租户在租约到期时,未经所有者的许可,强制继续占有物业。

除非业主诉诸法院或租户自动搬离,否则物业将被继续占用。

如果当业主接受对方缴纳的租金时,则表示业主默认对方以周期性的租有权或不定期租有权形式拥有对物业的租有权。

三、租约的类型

租约因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我们这里介绍的是按计租方式的不同,可将租约分成毛租约、纯租约和百分比租约。

(一)毛租约

●在毛租约的情况下,承租户支付固定的租金,而业主支付所有有关物业的费用,包括房地产税和其他有关物业的税收、保险费和维修费等。

至于水电费等公共事业费,则由租赁双方协商,

●毛租约经常用于公寓的出租,也有用于办公楼的租赁的。

(二)纯租约

●纯租约,也称净租约。

纯租约一般用于较长租期的租约。

●纯租约主要指承租户除了支付租金以外,还要承担其他的费用。

●从理论上,存在3种纯租约

✧单纯租约的承租户只支付租金、水电费、房产税和其他的税收,

✧双纯租约的承租户除此以外,还要支付保险费,

✧三纯租约的承租户在双纯的基础上,还要加上维修费。

✧在三纯租约的情况下,承租户承担了物业的所有的有关费用。

●工业物业的租赁一般都采用三纯租约的形式。

(三)百分比租约

●百分比租约,有时称作超额租约,是用于零售商业物业的出租租约。

●百分比租约租金的支付一般是基于年度来计算的。

它要求承租者在支付一个固定额度的基础租金的基础上,加上承租户总收入超过事先确定的最低销售额部分的一个百分比。

例如,一个百分比租约可能要求承租户每月交基础租金1200元。

再加上年经营收入超过36万元的差额部分的4%。

在这个租约的条件下,一个年总经营收入为72万元的承租户需要固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为(720,000-360,000)×4%=14,400元。

等于每月需多交1200元。

●百分比的确定没有固定的模式,这取决于物业的性质、地点、承租者生意的类型以及总的经济气候。

●百分比租金的计算还可以采取固定百分比和变动百分比两种方式。

变动百分比是租赁双方商定的百分比随销售额超额的数量的增加而减少,以达到鼓励承租户提高经营水平、扩大销售的目的,以使租赁双方都获得相应的好处。

四、有效租约的基本条款

(一)有效租约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基本条款分析

1.当事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租约既是合同又是房地产权益的转让证书。

它必须包括租赁双方的姓名并且有承租户和业主或业主授权代表签名。

●如果租赁当事人是一个组织或公司,则必须有该组织或公司的名称并有该组织或公司的被授权人员签名并盖上组织或公司的章。

●当事人的住所也是租约的必要要素之一,因为除非当事人有书面改变住所的通知,这样在涉及到以时间判断违约责任时就可以有一个客观的评判规范。

法律判定租赁当事人之间的有关通知的送达都以租约上的地址为准。

2.物业的描述

(1)如果物业的出租包括了土地,则在租约中必须有精确的法律描述。

如果出租的物业只是一幢大楼的一个部分,则只须提供大楼的地址及房间号码。

(2)对于商业铺面,除了地址、号码的描述以外还必须有对承租户使用的描述,除此以外还要有一张表示铺面位置的平面图附在租约后。

(3)一个租约的物业描述中可能需要规定对出租空间的间隔、装饰、设施方面的要求以及费用的分担方法。

有时这些具体的要求会使租约显得冗长和复杂,这样租赁双方可另立一个补充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有效附件。

3.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也是租约中的一个重要条款。

例如在办公楼和工业物业租约中非常流行的一条限制性条款,限制承租户使用房子"只能用于一般租约规定的用途,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住宅的租约也可以包含限制性条款,如限制住在此租赁物业中的人数。

这些限制条款的用词必须清楚和不含糊。

因为法院是根据限制条款的含义来解决任何争端的。

●如果没有书面的限制性条款,承租户可以将房子用于任何合法的用途。

●对于多用户大楼来说,限制房屋用途的另一方法是制定"大楼经管规则"。

它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处理日常事务的方法,如承租户如何使用公共场所、停车场和大楼的运营时间。

这些规则是为了保护物业的良好状态、维护物业的声誉和安全以及促进所有承租户的和睦协调关系而设计的。

4.租赁期限

(1)租约期限的表达应该完整、明确,在说明整个期限长度的同时,写明开始和终止日期。

例如:

租期30年,从199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2)在租约期限的条款中常常涉及续租的优先权条款。

此条款给予承租户在规定的条件下,有权续约一段时间。

优先权条款一般都规定了承租户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也确定了通知的形式、递送方式、通知接受人、续约的期限以及租金多少等。

(3)在某些租约的租赁期限条款中还常常包含有允许承租户在支付罚金后可提前中止租约的内容。

有的租约中还有在租约期限到期后给予承租户优先购买该物业的选择权。

5.租金及交付方式

(1)租金支付的时间、数量、支付地点及收款人在租约中必须明确规定。

(2)有的租约规定了租赁保证金,作为承租户期满拒迁房屋、延付房租、损坏房屋给业主带来损失的保证。

保证金一般1至3个月。

例如深圳市规定3个月。

(3)在此条款中必须加入一条"允许业主在必要时调整租金的条款"。

这是一条极有价值的条款。

租金率的调整条款有以下3种方式。

1逐步上升条款。

这个条款规定了经过某个规定时间后租金可有一个规定的增长。

例如,一个长期租约可能要求前两年每月支付400美金,第3年起每月支付500美金,最后两年每月支付600美金。

逐步上升条款经常用于商业用户,目的是帮助新的生意或新的专业人员在事业上的起步。

2指数条款。

这个条款的特征是将租金的调整与某种指数结合起来。

最经常被使用的是物价指数。

例如租约中可以确定:

"现在每月租金600元,以后每年的月租金的变化要与物价指数的增长率相同"。

除了物价指数以外,其他如工资水平,税率、公用事业费率以及物业的总的经营成本都可以作为租金调整的控制指数。

③重新估价法。

这种租金调整的方法是在双方同意的某个约定的时间,按出租房屋重新估价的租金值来调整原有的租金值。

也就是租赁双方同意接受"市场租金"。

但这种估价必须由独立的估价师来进行。

6.房屋的修缮责任

●从前面对租约种类的讨论中,我们知道只有三纯租约,租户才承担维修费用。

大多数居住和商业物业甚至一些工业物业的租约都要求业主负责所有使物业适合规范使用的必要修理。

所谓规范就是当地政府规定的建筑规范及其他规定。

●我国的《城市房屋租赁经管办法》中规定,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理",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扯皮,租赁双方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列出各自的修缮责任。

●在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修缮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修缮的范围,或修缮的内容,即哪些内容是出租人负责修理,哪些是承租人自己负责修理。

例如承租人由于自己生活和工作的特殊需要,超过当地建筑规范所规定的规范安置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应由承租人自己修理。

第二是修缮费用的承担。

即每一次修缮费用谁来承担。

一般来说,谁负责修缮的范围就承担相应的费用,但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2)由于过失损坏的物业,由过失责任人负责。

(3)修缮责任要与租金作平衡。

即修缮责任范围的大小,承担费用的多少是和租金的高低是相关的。

(4)物业经管者在合法的前提下,应该起草一个尽可能免除那些超出其控制能力的提供维修和服务的责任。

(5)租约中应说明,如果物业被出售,业主的责任在出售之日结束,除了承担将保证金归还承租方或转移给新的业主的责任以外,其他责任均由新的业主承担。

7.转租的规定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经管方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尽管允许转租会给业主带来物业易于出租的好处,但也可能由于被转租方(最终承租方)财务及经营状况的不良导致出租方租金损失的风险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因此一般来说,大多数租约中都明确规定禁止承租方未经业主书面同意转租房屋。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城市房屋租赁经管方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9.违约责任

(1)承租方的主要违约行为有:

①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②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③将承租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④拖欠租金;

⑤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⑥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⑦租约终止后非法占有房屋的;

⑧其他违反双方规定的内容;

(2)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可采取的措施

在合约中可规定,一旦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采取以下的措施:

①出租方在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反合约的性质,要求出租方作出确实的努力,在合理的时间内去改正违约行为以免出租方采取终止租约的行为。

②如果承租方的违约可以用修缮或替换损坏的部分来解决,而承租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这些修缮或替换,业主或其物业经管者可以进入房子并且完成必要的工作,并将工程实际的合理费用清单交给承租方,加在下一次租金上一并收取。

③承租方违约给出租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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