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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第二节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一、引论

(一)支付的义务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支付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支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支付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

就国际货物买卖交易而言,支付的义务来源于买卖双方有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因此,买卖双方应当在他们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用明确无误的条款对货款的支付时间、地点、方式、数额、条件和其他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二)支付的风险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无论是对于买方,还是对于卖方,都客观地存在着支付的风险。

产生支付的风险有诸多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支付与交货的时间差与地域差。

对于买方而言,支付的主要风险在于其完成了支付以后,却没有收到货物或者收到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对于卖方而言,支付的主要风险在于其完成了交货以后,却未能得到货款的支付,或者未能得到货款的全部支付或支付迟延。

(三)支付的方式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

现金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等,还包括新兴的国际保理等。

虽然这些方式都基本要通过银行,但银行在各种方式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四)支付的时间

 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其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出不同的支付时间。

一般地,依照支付时间的不同,可以将支付分为预付、同期支付、后付、分期支付等。

二、买方直接付款

 

(一) 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即是用货币来直接支付货款。

历史上,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初期阶段,支付的一般形式即是现金支付。

⏹在现代国际货物贸易中,现金支付仅是小额的、非经常的支付方式,例如在边境贸易中,即经常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现金支付

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用现金支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现金支付对税收监管不利。

现金支付在一定环节上脱离了银行系统,因此,进出口货物的价款数额缺乏银行数据的支持。

进出口合同的价格常常会变得不甚可靠,因此需要依靠海关估价制度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第二、现金支付不利于外汇管制,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变得困难。

第三、现金支付中容易发生伪币问题。

(二)汇付

 1、汇付的概念

⏹汇付即指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卖方的支付方式。

一般是买方(汇款人)委托当地银行(汇出行)向卖方(收款人)付款,汇出行再委托卖方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向卖方付款。

⏹这种方式虽然直接、省钱,但只有买方信任卖方时才采用,多用于小额尾款的支付,有的也同信用证结合起来支付。

⏹在此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汇票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因此也称为顺汇法。

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一种支付方式。

2、汇付的当事人

 

(1)买方/付款人/汇付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亦即付款人,通常即是汇付中的汇付人。

 

(2)卖方/收款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汇付中的收款人。

 (3)汇出银行:

接受汇付人的委托,并转委托汇入银行向收款人解付货款的银行。

 (4)汇入银行/解付银行:

接受汇出银行委托,向收款人解付货款的银行。

3、汇付的业务流程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汇付形式支付;买方将货款交与本地银行,请该本地银行开具一定数额的货款的付款委托书,并将该付款委托书转交卖方所在地银行,由该卖方所在地银行向卖方付款;或者由买方在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并将该银行汇票交卖方,然后由卖方在其所在地购入该银行汇票,向卖方支付该银行汇票款项。

4、汇付的类型

⏹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是由买方将货款交与本地银行,再由该银行开出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转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由买方将货款交与本地银行,再由该银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子通讯方式将付款委托书通知卖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票汇(DemandDraft,简称D/D)是由买方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然后将其所购买的银行汇票寄交卖方,再由卖方或其指定人持该银行汇票向卖方所在地银行提示汇票并要求付款,并由卖方所在地银行买入该银行汇票,向持票人付款。

5、汇付中应注意的问题

 汇付是比较快捷的支付方式,电汇尤其如此。

但是,在汇付中汇出时间与汇入时间差的存在,对卖方仍然意味着风险。

(三)托收

1、托收的概念

托收即指卖方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交与其所在地银行,并委托其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URC522第2条规定:

“托收(collection)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商业票据和金融单据,以便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obtainpaymentand/oracceptance);或凭以付款和/或承兑交单(deliverdocumentsagainstpaymentand/oragainstacceptance);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deliverdocumentsonothertermsandconditions)。

托收的单据

⏹商业票据(commercialdocuments)包括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金融单据(Financialdocuments)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2、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1958年起草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67年修订。

1978年根据国际贸易发展变化再次修订,1979年1月1日起实施《托收统一规则》URC。

1995年公布的新修订本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在现代国际支付实务中,《托收统一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共包括由前言、总则和定义部分构成的序文,以及由义务和责任、提示、付款、承兑、收据和其他类似的支付凭证、拒绝证书、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和货物的保护、托收结果的通知及其他、利息、手续费和费用等部分构成的计23条正文。

3、托收的当事人(URC522第3条)

⏹委托人(principle):

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人,亦即货物的卖方。

⏹托收银行(remittingbank):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常转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代收银行(collectingbank):

除托收银行以外的、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付款人(drawee):

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上注明的支付汇票项下款项的人,亦即货物的买方。

⏹提示银行:

向付款人做出付款提示的代收银行。

4、托收基本流程

托收的基本程序:

⏹1、买卖双方达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发货后,制作商业发票,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

⏹2、卖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

UCR522第4条规定,托收必须附有一份完整明确的托收指示书(CollectionInstruction),写明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或提示行的详细情况;托收的金额和币种;所附单据清单和每份单据的份数;凭以交单的条件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如果汇票遭到拒绝是否需要做出拒绝证书,否则银行无义务做出拒绝证书。

托收基本程序

⏹3、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并委托其在买方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即代收行)收取货款。

⏹4、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如果是见单即付的单据,提示行必须立即办理提示付款;如果是远期付款单据,提示行必须在不晚于应到期日前办理提示承兑或付款。

⏹5、付款人(买方)付款或承兑后,代收行将单据转让给买方(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并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

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5、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存在着由托收委托书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存在着由托收银行向收银行签发的托收委托书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着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

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在付款人与托收银行之间,以及在付款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

2003年卷一第96题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

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

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6、托收的类型

(1)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

⏹即指仅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

商业汇票仅附诸如收款清单或发票等资金单据的托收,亦视为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的特点是凭以收取款项的商业汇票无需附与货物物权相关的任何单证。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指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连同所附的包括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在内的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

按照交付货物单证的条件不同,

⏹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和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t)。

A、付款交单(D/P)

⏹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托收方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人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人交付单据。

B、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委托人开具远期汇票并附相关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为收取汇票项下款项;付款人见到汇票并审查汇票所附商业单据无误后承兑该汇票,取得汇票所附的商业单据,并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项下款项。

⏹承兑交单对卖方的风险更大,甚至可能钱货两空。

7、银行的义务

⏹“三及时、一审单”

⏹A、及时提示、及时交款、及时通知。

UCR522第9条规定,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Bankswillactingoodfaithandexercisereasonablecare)。

及时提示买方付款,付款后及时交给委托人,拒付后及时通知委托人。

⏹B、审单义务:

UCR522第12条规定,银行在接受委托后,应审查并确保汇票和货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在表面上一致。

如果发现单据有短缺或不符合托收指示,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或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对其委托的另一方,不得延误。

除此外银行没有更多的责任。

8、银行的免责

⏹银行不处理货物。

UCR522第10条规定,发票上不得以银行为收货人,提单和保险单等也不得以银行为当事人,对有关货物的状况和保管等概不承担责任,代收行对货物采取措施要通知托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对单据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免责。

UCR522第13条DisclaimeronEffectivenessofDocuments,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其法律效力不承担责任;也不对单据的货物以及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和保险人的行为或信誉承担责任。

⏹对单据传递过程中的延误、遗失和专业性术语翻译的错误等免责。

UCR522第14条(DisclaimeronDelays,LossinTransitandTranslation)

⏹不可抗力免责。

UCR522第15条,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有明确指示,在遭到拒付时,银行没有做成拒绝证书的义务。

UCR522第24条拒绝证书(protest)。

一般汇票被拒付后,要制作拒绝证书,才能向前手或出票人索赔,但托收的汇票被拒付后,银行无义务做拒绝证书。

如果办理了拒绝证书或其他法律手续而发生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担。

银行的免责

⏹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DisclaimerForActsofanInstructedParty)。

UCR522第11条规定,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该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行不承担责任。

⏹提示行有责任确保汇票承兑形式看来是完整和正确的,但是,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署承兑的任何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UCR522第22条。

2004年卷一76题

⏹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

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

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三、银行信用证

(一)信用证(letterofCredit)概述

⏹1、信用证的L/C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有关信用证的法律与惯例

⏹各国基本上没有专门调整信用证的法律。

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专设第五编对信用证进行了规定。

⏹国际商会1930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简称UCP,共各国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

2006年10月通过了最新修订本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

UCP600对UCP500的修改

⏹UCP600对UCP500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删改,由原来的49条变为39条,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将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涉及的条款在原来的基础上集中,使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审单的期限由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缩短为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解决了实践中议付性质的争议;细化了拒付后对单据处理,明确了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细化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二)信用证与托收的区别

⏹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仅仅是接受出口商委托进行收款,没有付款的法律义务。

同时,经常由于进口商未领到进口许可证、外汇申请未批准等原因,导致货到目的港禁止进口或者无法支付外汇,对出口商不利。

⏹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出口商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时有义务付款。

同时,开出信用证就说明进口商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因此,托收一般只限于老客户,而信用证则大胆的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三)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如果受益人即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

⏹2、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开证申请书开出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条款的改变也并不代表合同条款的修改。

⏹3、信用证是纯单据文件。

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付款。

进口商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

进口商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四)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流程

1、买卖双方经过要约承诺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使用信用证(L/C)支付货款。

2、买方(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卖方(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和发票,开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信用证流程

6、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9、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10、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11、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五)信用证当事人(UCP第2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2)开证行(issuingbank)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bank)是接受开证行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

⏹(4)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5)付款行(Honourbank)是信用证上指定的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

⏹(6)议付行(Negotiationbank)是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立的汇票的银行。

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或非指定的银行(Nominatedbank)。

⏹(7)保兑行(Confirmingbank),指依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保证兑付的银行。

(六)信用证的当事人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开证申请人即为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受益人即为卖方,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则买方应依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则应依合同和信用证发货并提供约定的单据。

2.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开证行之间是一种以开证申请书为表现形式的独立的合同关系。

开证行的主要义务是依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并谨慎地审核一切单据,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则应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交纳开证费用并付款赎单。

(六)信用证当事人法律关系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信用证送达受益人而受益人接受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即形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

4.通知行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主要与开证行和受益人发生关系。

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理开证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由开证行支付佣金给通知行。

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六)信用证当事人法律关系

5.议付行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议付行成为信用证关系人的依据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和邀请。

一旦议付行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汇票议付后,议付行即取得汇票合法持有人的地位,此时,议付行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票据关系。

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是持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议付行与受益人(卖方)的关系是票据关系中的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关系。

但是,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用证而产生,所以与一般的票据关系有一定的不同。

作为持票人,议付行的主要权利是追索权。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议付行在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已付了金额后开证行倒闭,或开证行因其他原因拒付,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均有权向受益人追回货款。

对议付行的追索权,受益人可以通过在汇票上注明“对出票人无追索权”来排除自己的责任。

一旦议付行接受这种汇票,则丧失追索权。

(七)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种类、号码、开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2)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开证银行、通知行、议付行等;(3)信用证的金额;(4)单据条款,主要规定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单据的种类及份数;(5)汇票条款;(6)装运条款;关于装运期限,如果装运单据表明受益人的实际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允许的最后装运期限,则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

(7)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信用证须规定一个交单日,受益人须在该日之前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否则即使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在该日之后也不再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义务。

(八)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UCP600已经取消了可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不经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征行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2005年卷一第85题

⏹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

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

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

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2.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负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保兑通常是开证行资信欠佳,或名气太小,由大银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兑”字样。

保兑后非经一切有关方同意,不得自行修改或撤销。

⏹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独立付款承诺,和开证行一样是第一付款人。

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保兑不同于保证,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为前提。

3.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一般用于本人并非是货物供应商,而是中间人,但希望将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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