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应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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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应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商业保险应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摘要]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结构体系不合理问题越来越突出,现阶段还停滞于社会保障的技术性环节,未有效形成应有的理论指导与实践体系,不能适应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社会保障的长远规划有待完善。

因此,需明确当前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定位,重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着力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福利国家。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新型福利国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强调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要实现包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在内的十八个总体目标。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分析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问题,对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真正形成一定的体系,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

从20世纪80年代起,当市场经济机制开始引入中国时,利益机制迅速渗透到国有企业,它在带来企业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企业之间由于经济效益和职工人口结构不同而出现负担过重或过轻的矛盾很快便暴露出来,于是客观上便出现了企业劳动保险社会化的改革要求,但由于受当时国家财力方面的限制,在强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分担问题上,重心主要放在多渠道筹资方面,到20世纪90年代,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改革的关注力很快转向了收支平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积累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形成,加入WTO后,加快了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步伐,加速了中国经济融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问题被列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并成为理论界、媒体和企业阶层高度关注和争论不休的热点,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到20世纪末期,中国社会保障架构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弥补市场缺陷、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进入21世纪以后,当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普遍开始陷入“囚徒困境”,面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时候,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也陷入到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各种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

  

(一)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取得新的进展,改革开放不断推进,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改善,然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晴雨表”、“助推器”和“稳定器”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仅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1994年起推行的国家大中型企业改革为例,当时,国务院推出1013家大中型企业进行国企改革试点,同时,地方各省、市政府也推出了2500多家国企改革,计划3年结束,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改革进程进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等措施相对滞后。

  21世纪初,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描绘的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无一不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息息相关,当前的社会保障现实却不尽如人意,社会保障的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矛盾仍然非常突出,不仅占中国人口2/3还多的农业人口基本上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连国企职工、城镇居民的养老统筹、医疗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解决,统筹层次低,统筹收支不平衡,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与调剂范围狭窄,企业负担过重,社会化管理环节薄弱,保障基金的监管能力不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现阶段还停滞于社会保障的技术性环节,未有效形成应有的理论指导与实践体系,社会保障的长远规划有待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加快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步伐,社会保障体制如何迎头跟上,似乎到目前为止还未能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进程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发展路径,中国应当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

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要不要实行大而全的全国统筹制度?

商业保险应当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仅仅作为一种补充等重大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各项社会保障的改革措施仍在试点与探索过程中缓慢前进。

  (三)社会保障结构体系不合理问题越来越突出,不能适应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

  1.过分依赖个别部门的社会保障能力,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社会保障功能未能得到综合发挥和充分利用,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差异化程度日益拉大,上亿农民工的保障和农村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还没来得及考虑,又面临着大量下岗职工、城镇人口老龄化与经济体制转轨的双重压力,迅速增长的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加大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风险,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状况不容乐观,从1998年开始,社会统筹账户连续出现收不抵支,迫使政府财政从后台走向前台;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乃至企业的自保功能锐减,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得不到应有的发挥,特别是对近几年来迅速崛起的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大功能和作用没有被很好地利用,社会保险部门与商业保险的联动功能和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而且在一些地区还不断在发生磨擦,争市场、争客源现象时有发生。

  2.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显失公平现象和非法制化因素依然存在,在部分省份还比较严重。

突出表现为,一方面,统筹资金受区域划界影响,省与省之间不能实现优势互补,而是各自为保,在一些省份,甚至在市、县之间,都出现互不相剂情况,城镇差、地域差矛盾不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相反还拉大了省与省,市与市之间在大量流动人口资金转移方面存在的矛盾,严重影响到社会统筹的功能和效率;另一方面,正由于覆盖面和统筹调剂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使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率明显偏高,造成企业和个人支付压力特别是国有企业支付压力过重,客观上造成企业竞争上的不公平;在农村,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的乡村保障体系如合作医疗等已被废除,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日趋恶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1998年以后也基本中断;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管理成本急增,管理效能下降,致使许多改革措施难于得到有效实施。

  3.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社会保险部门负荷太重,一方面,全国仅有的不足10万人的社保队伍面对上亿保障对象,无论在收费层面,还是在支付环节,管理手段、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都亟待提升。

但如果扩充队伍,又面临增大成本的重负压力;另一方面,由于项目繁杂,收支方面又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以及企业与个人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为数不少的欺保、骗保和逃保等现象,迫使社保部门不得不腾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化解矛盾和问题。

同时,由于在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浪费现象亦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现行制度的正常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在制度设计上出现的偏差及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形成了目前社保基金巨大历史债务的压力问题。

二、重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全球经济一体化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市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着重大变化,劳动力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增多,一国之间区域内的人口流动增速,个人游离于企业、企业特别是民私营企业游离于国家的现象大量存在,带有中国特色的亿万农民工流动问题最为突出;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结构也在不同程度地发生着调整和变化,进一步带动了社会行为主体作用和地位的变化;重构充分考虑现实市场条件和制度基础的、立足于中国国情的、适合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助于推动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着力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福利国家

  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将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为实现这一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新型社会主义福利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学习、甄别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成功的经验与教训,明确我们中长期的奋斗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勾画好新型福利国家的宏伟蓝图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和总结,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应下大力气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我们既要做好当前工作,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社会保障利益问题,又要提前做好远景规划,让广大人民群众能憧憬到未来美好的社会保障。

  

(二)商业保险应当而且可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积极作用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发挥其应有的强大的保险保障功能,对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商业保险天然的社会属性和保障功能,决定了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当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就其属性和功能看,其触角渗透到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是稳定的“晴雨表”、安全的“稳定器”、发展的“助推器”,它与社会保险有异曲同工之处。

首先,通过保险制度的安排,应用大数法则和概率原理,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对约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普及的投连、分红型寿险产品,有很好的“积谷防饥”功效;其次,通过其资金融通功能,一方面为国家经济建设筹措大量可用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资金运用手段,达到升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强化保险社会保障功能;第三,是应用其责无旁贷的社会管理功能,参与到社会安全管理、社会救助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环节,为国家经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服务。

  2.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

一是合同的保障性。

它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可以避免政策变动或政府行为的干扰,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法律约束力,有利于约束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人为失误和有失公允;有利于化解政府与企业乃至与个人的纠纷和矛盾,解除保障对象对长期有效性的疑虑。

二是商业保险覆盖领域广阔,网络架构遍及全国各地乃至乡村;商业保险公司大多都具有悠久的历史,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较强,实力雄厚,基础比较扎实,具有充分的拓展能力,特别是强大的再保险支持系统,是任何保障部门或机构所不能比拟的。

三是商业保险有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180多万保险从业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方兴未艾的保险事业正吸引着成千上万的人投身于中国的保险事业,保险队伍将不断发展壮大。

四是以自愿投保为前提的展业宣传模式容易为社会成员所接受,可以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和争执,有助于提升人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需要具有的对国家、对社会应有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堵截或避免出现赖汉思想和行为。

五是通过大量补偿案例的传播和影响,有助于进一步普及和提升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保障意识。

六是商业保险在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受居民身份、农民身份;集体身份、国有身份;在岗与不在岗等方面的差异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最复杂最难解决的人口流动矛盾简单化。

七是商业保险的费率杠杆功能有助于克服“劫富济贫”或“劫贫济富”的矛盾,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八是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为政府和被保障对象提供了多途径的选择平台,有助于尽可能满足被保障对象对最基本层面的保险保障需求;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服务水准和管理能力。

  3.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为核心,国家相关部委(如民政部、农业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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