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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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西安国际港务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行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公租房规划、建设、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及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面向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纳入西安国际港务区公租房建设规划、计划,由企业(机构)建设运营的公租房,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西安国际港务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租房规划、计划、政策制定、协调、申请资格评议复审和监督指导工作。

管委会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负责公租房统筹管理以及申请资格审核和公示。

管委会相关部门及公租房投资、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公租房的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供应和规划建设

第四条领导小组按照西安市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会同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管委会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二)其他方式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或有偿划拨方式供应。

第六条西安国际港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公租房规划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化监管。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以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发展为原则,充分考虑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布局。

第八条新建公租房建筑设计应节能环保和集约节约用地,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西安国际港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建设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租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公租房质量承担责任。

公租房建筑物显著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管委会投建的公租房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定于: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三)公租房建设融资;

(四)公租房出租收益;

(五)发行债券;

(六)公租房配建的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管委会投建的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缴入国库,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在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安排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及运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租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类企业(机构)直接投资、联合投资、股份制投资等方式建设运营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不包括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章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

区内用工单位包括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内支撑服务体系。

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区内用工单位有稳定劳务关系的就业人员以及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的稳定就业人员。

第十五条公租房申请方式

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经相关用工单位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公租房有如下类型可供申请:

(一)单人型;

(二)合租型;

(三)家庭型。

申请家庭型公租房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仅限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抚养人。

申请合租型公租房的,申请人都须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第十七条公租房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西安国际港务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

(一)区内用工单位就业人员作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的稳定就业人员需具备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所有人提供的经营证明文件。

(二)住房困难指:

1.申请人及配偶(如已婚)在西安市主城区(西安市城六区和长安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私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2.申请人之前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第十八条西安国际港务区内各类企业(机构)自行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用于解决本企业或机构的住房困难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申请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户口簿(卡)或暂住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文件。

对于区内用工单位开发建设的集中式商贸物流场所稳定就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所有人出具的经营证明文件;

(四)收入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或家庭(如已婚)住房情况说明;

(六)申请家庭型公租房的须提供婚姻/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七)区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公租房承租资格由房管局调查、审核及公示。

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经领导小组评议复审通过,获得公租房承租资格。

 

第五章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租房可分配房源须公告后接受申请,申请受理数不超过可分配房源入住人数的150%。

申请人按第四章第二十条要求确定承租资格。

第二十二条区内用工单位须为公租房申请指定相关联系部门,其同时也为公租房租赁、入住协调部门。

第二十三条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按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公租房分配顺序。

申请人在选定房间后领取公租房入住通知,并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西安国际港务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成为承租人,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请。

同一批次经公开摇号未能获得公租房的申请人,可自动进入下一批次轮候申请。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为制式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到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第二十六条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享有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管委会研究确定,原则上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商品房市场租金。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暖、电梯、通讯、网络、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时退出公租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并依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的;

(二)擅自转租、出借或调换公租房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用途的;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时腾退公租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审核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标准缴纳;合同期满或过渡期后拒不腾退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房屋所有权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房管局负责西安国际港务区公租房监管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档案应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分配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加强公租房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在监督检查中,房管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公租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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