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最新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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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概述
1.法:
是有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规范:
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3.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
4.法律规范的种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5.法的形式:
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
6.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7.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是指在调整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项目管理法律关系:
是项目管理中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综合性。
10.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1.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主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客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12.项目管理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13.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4.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16.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8.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9.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20.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
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因强制手段而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21.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2.债产生的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3.无因管理:
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24.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25.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6.诉讼时效期间:
除了法律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7.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29.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0.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1.公司:
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2.公司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应依法成立
3.有限责任公司:
是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合资合兼备2、筹集资金的封闭性3、公司资本不等额性4、股东人数限制性(2---50人)6、组织机构简化性
4.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非常设性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管理业务。
股东会的职权是: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2、执行机构是董事会。
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公司业务。
董事会的职权是: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成本管理制度。
3、监督机构是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执行业务进行监督的机构。
5.职权是: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股份有限公司:
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全部股份等额2股东人数无上限3公开募集资本4股份自由转让5资合性公司6信息公开7设立条件严格、程序复杂。
8.公积金:
是为了增加或稳定公司资本,每个会计年度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金额。
法定公积金(利润的5%——10%)、任意公积金
公积金用途:
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资本。
9.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10.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吸收或者新设的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公司。
11..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
12..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
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破产清算
13.清算组的职能和义务:
P26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清算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
在公司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清算组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任命。
在法院裁判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组由法院指定。
清算组织的职权与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织的职权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契约性2人合性3平等性4非法人性5无限性
15.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
1首先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资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
16..合伙企业的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4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17..入伙与退伙方式:
1声明退伙2当然退伙3除名
18.资质管理的分类:
1工程勘察资质分为: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行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项资质这些建筑活动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职业技术人员3有应有的技术准备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建筑业企业的分类:
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0.工程监理类企业资质的分类:
综合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乙级)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若干工程类别)
第三章项目成本管理法律制度
1.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做好本职工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主体,切实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2.会计记账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编制会计报表货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我国基本价格制度形式:
定价形式包括1.市场调节价2政府指导价3,政府定价
5.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正、公平、合法原则2.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原则
6.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和基本依据:
原则:
经营者定价,应当并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本依据:
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是确定价格高低的基本因素。
同时,市场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形成具有作用,是确定价格高低的决定因素。
经营者虽然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具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必须并重客观规律,主动适应供求变化,制定综合的价格。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7.政府定价的依据:
《价格法》规定: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发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性差价。
8.定价形式: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9.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
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是: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10.听证会制度:
《价格法》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优点和意义:
实行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
11.公告制度:
《价格法》规定: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定价行为的透明度,也便于经营者执行和社会监督。
12.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章项目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1.质量管理法律体系的内容及分类:
质量管理包括产品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涉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企业大领域。
分为四大类:
1.作为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的标准化法和计量法2.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3.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定,4.有关服务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2.计量的概念:
计量是以统一单位制、统一量值为内容的,为各行各业提供计算准则和量值尺度的工作,是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
3.标准的概念,标准化:
1.标准:
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者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准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和效益。
2.标准化:
是对实际与潜在的问题做出统一规定,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在预定的领域内获取最佳秩序和效益的活动。
4.制定标准的原则:
1.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2,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3,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4,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5.各种标准的定义:
1.可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
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该行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标准。
地方标准:
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标准。
企业标准:
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由企业自己制定的仅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的标准。
6.产品: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建筑产品,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筑配件和设备,如果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仍然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7.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在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责任与监督管理机关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实现其功能而应具备的特性的总和。
9.产品的特性:
包括结构、性能、成分等内在特性,也包括外观、形状、手感等外在特性。
10.产品合格认证:
我国产品质量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谁两种.实行安全认证的标准是产品的安全性能,而实行合格认证的标准是产品的使用性能.
11.产品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质量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以责任为表现的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以侵权责任为表现的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3.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当产品有下列情形时,由销售者对购买者、使用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1)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
(2)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证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结果;3.产品缺陷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3.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4.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2.真情知悉权,又称知情权、获取信息权等,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1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抽查制度。
即国家对某些产品采取的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对象有三类,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种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2社会监督。
其具体内容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16.消费者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建设工程的分类: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8.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
1建设单位2勘察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工程监理单位5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19.服务的定义:
-p99服务是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20.服务的特点-p99:
1、无形性2、非贮存性3、同时性4、多变性
21.服务业的分类:
(分12类)1.接待服务2.交通与通讯3.健康服务4.维修5.公用事业6.贸易7.金融8.专业服务9.行政管理10.技术11.采购12.科学
22.服务产品的特点:
1无形性2非贮存性3同时性4多变性
第五章项目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
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
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守信原则。
建设工程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3.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4.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
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合同的形式分为: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公正、审批、登记)
6.合同的形式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有以下理由:
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革命
7.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为依据来划分,合同形式可分为:
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
9.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首要条款。
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和工程项目等。
3数量。
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
4质量。
质量是标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
5价款或报酬。
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10.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1.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13.要约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1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不同点:
1要约撤回必须在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要约撤销则在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5.承诺:
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17.迟到的承诺:
超过了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
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18.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各国主要有:
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世界各国都采用到达主义,我国也采用到达主义
19.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又称为标准条款。
20.缔约过失责任(论述题)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1缔约一方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
3合同尚未成立。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原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3、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21.合同生效应当具体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2.合同生效的时间:
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3.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