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新农村经纪人培训》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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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新农村经纪人培训》2
课程名称:
《新农村经纪人培训》
——农村经纪人的业务运作知识
授课教师:
陈金文
授课内容:
第一讲农村经纪人的业务类型与具体运作
第二讲农村经纪人的法律知识
第三讲农村经纪人的管理
教学时数:
共16课时
第一讲农村经纪人的业务类型与具体运作
[教学目标]:
1.掌握农村农产品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和操作技巧
2.熟悉农村技术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和操作技巧
3.知道农村劳务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
4.学会农村文化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
5.掌握农村保险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
6.了解农村信息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
[重点、难点]:
重点:
1.掌握农村农产品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和操作技巧
2.熟悉农村技术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和操作技巧
3.知道农村劳务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
难点:
学会农村文化经纪人的具体业务运作过程
[课时安排]:
8课时
[教学过程及内容]:
新农村经纪人行纪的种类很多。
市场上有多少种商品交易和服务,就可能有多少种的经纪业务。
当前已经出现的经纪业务有:
农村现货农产品、农业技术转化、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村信息、农村保险、农村文化、农村房地产、农民工维权、农村期货等经纪业务。
由于篇幅所限。
现只介绍农村现货农产品、农业技术转化和农业劳动力转移3种经纪业务的具体运作。
一、新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业务运作
(一)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的概念
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现货农产品交易而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的主人业务活动是为买方寻求卖方,为卖方寻求买方,即通过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为现货农产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使供求双方完成交易的中介服务。
从理论上讲,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就是使产品转化为商品,使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
新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一般不拥有农产品所有权,但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由于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兼有农产品的集采和营销权。
他们除了通过中介服务,收取佣金外,还可以通过农产品购销差价,获得利益。
但新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不从买卖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的薪金。
(二)新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的经纪方式
在农村现货商品市场中,经纪人的经纪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2种类型。
1、代购代销 新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受外地客户委托设点收购,然后转手批给客户,为外地客户提供信息、组织货源,协助客户与农民商谈价格,帮助维持秩序,从中收取服务费。
2、委托购销 本地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可由本地新农村现货农产品经纪人负责在目标市场设立销售点,然后与当地其他农村经纪人联手合作,由销售点负责提供市场行情和销售渠道,当地农村经纪人负责组织货源和运输。
二、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业务运作
(一)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及其职能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是技术商品交易的中间商人,是技术市场上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
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中规定:
技术经纪人是指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并取得合理佣金的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狭义的技术转化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为技术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个人。
目前,我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低。
许多农村为找不到适合自己的技术成果而困扰,相当一些科研单位又为开发出的技术成果找不到买方而苦恼。
这种科研与农业生产脱节与缺少技术转化经纪人为双方牵线搭桥有关。
随着技术成果商品化和技术市场开拓与发展,大力培植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队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成为促进派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既可以是技术经纪公司,技术经纪事务所等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的经纪业务
1、经纪项目委托与决策 技术商品的经纪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
因此,在客户向技术经纪人提出买卖委托的要求后,技术经纪人不能贸然地接受,必须注意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1)分析技术成果的权属 技术成果有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之分,前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集体研究机构等法人组织;后者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在技术成果转让的中介服务中,首先必须弄清所有权的归属。
(2)辨别技术成果的合法性 在国家颁布的一些科学技术法规中,有些科技成果是不允许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参与经纪的。
例如:
国家基础科学的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国家尖端保密科技研究成果及其转化,破坏植被、造成环境恶化、违反涉外政策的科技转让等。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必须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只要发现有不允许中介或经纪的技术成果,即使接到了有关方面的委托,也不应该经纪。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经纪活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3)了解技术成果的开发价值 新产品、新技术是否具有开发价值,这对需求方农村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农村开发此项技术能否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一个地方“三农”发展的大事。
因此,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应为双方着想,特别是要为技术需求方的农村、农民考虑。
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开发价值,则一定要在接受委托前,最迟要在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帮助购买者作出正确的抉择。
2、签订技术转化经纪委托书 技术转化经纪委托书,是指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或技术经纪机构为技术商品买方购买技术商品或者为技术商品卖方推销技术商品时,接受技术买方或卖方委托,为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权利、义务所订立的证明文书。
(1)经纪委托书的作用 订立技术中介委托书,是委托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进行技术商品交易中的必须的一个环节,它具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①开展经纪业务的依据。
有了技术中介委托书,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才能够开展经纪活动,并且只能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技术经纪业务,不能超越委托权限。
②维护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的权益。
订立技术经纪委托书,可以防止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和技术经纪机构被技术商品卖方或买方甩掉,从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③解决经纪争议和纠纷的凭据。
严谨的技术转化经纪委托书不仅是委托方和受托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而且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重要证据,可以克服口头委托空口无凭的问题。
(2)经纪委托书的内容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在与委托人订立技术经纪委托书时,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①委托书名称。
委托书的名称一般为“……委托书”或“……技术经纪委托书”。
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他们属法人组织,应写明具体单位名称(全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若双方都属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③“委托书”的内容和权限。
如果属于购买技术成果,应写明购买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具体要求等;如果是转让技术成果,应写明技术成果的名称和具体要求等。
④委托期限。
由于技术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的时效性很强,不能无期限委托,所以委托书上应写明大体时限,或写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⑤委托定金数额。
委托的定金数额是经纪人的活动费用;在委托书中一定要给予明确。
⑥“委托书”的终止。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在与对方签订正式技术合同时,应写明终止时间,并写明定金结算办法或方式。
⑦委托书结尾。
委托书结尾处必须由委托人、经纪人分别签名并盖章,并写明签订协议的具体时间。
(3)签订技术转化经纪委托书的注意事项 在技术经纪委托书的订立和使用中,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①掌握好订立协议的时机。
在实际工作中,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在接受委托时,一般是先以口头接受委托,待进行了介绍和联系工作后,并且确实有促进技术商品交易的较大把握时,再让委托人制作正式书面委托书。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稳妥起见。
②委托书一经订立,对于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来说,一旦接受委托书,就意味着其开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手经纪均应持若干份,以作为委托和受托之凭据。
③委托书订立后,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有权辞去其委托。
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果双方在委托书另有约定,则按约定办理。
④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和辞去委托时,均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
以维护信誉,否则,就有可能影响其技术转化经纪业务的开展。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在接受委托人发出的正式书面委托书后,就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书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开展其经纪活动。
3、技术商品的价格确定 技术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价格确定不完全相同,具有价值和价格不确定性的特征,这给技术商品的买卖增加一定的难度,正因为如此,在技术商品价格确定的过程中,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不仅要懂得技术商品价格的确定方式和有关原则,而且还要掌握定价谈判的经纪技巧。
技术商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技术商品交易只能由技术买卖双方采取自由议价的方式来确定技术商品的价格,技术商品自由议价形式包括以下两大类。
①一次性议价。
一次性议价是指供需双方对某项技术商品议定转让价格,一次转让,一次付款的方式。
这种议价方式对卖方是有利的,因此转让价格一般要低一些,但有可能使买方承担较大的风险和责任。
因为买方一次会清款项后,有可能出现卖方对技术商品售后服务不负责任。
而且买方在技术应用前,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也有资金周转困难。
所以,这种方式的交易,对买方而言是不太公平的。
②效益分成定价。
效益分成定价是自由议价方式中比较理想的议价方式。
因为,除了买卖双方可自由平等地确定价格外,更主要的是效益分成是在技术商品应用中取得实际效益之后进行的,这样,技术商品的价值能够得到比较全面、客观、公正的检验和评价,因而技术商品的价格确定更科学、更正确。
但由于效益分成的自由议价有多种形式,其中有些也可能包含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因此,仍需进行比较和选择。
第一,新增产值分成定价。
新增产值分成定价是在技术产品转让时,约定技术商品使用后新增的产值按分成比例确定技术商品的价格。
这样,新培养的产值越多,技术商品的价格就越高。
反之,在出现亏本或获利低于技术商品价值的情况下,买方仍要向卖方支付原定的产值,这对技术买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二,新增利润分成定价。
新增利润分成定价是根据事先约定的新增利润的分成比例,按照技术商品的使用所带来的新增利润来确定技术商品价格的方式。
由于技术买卖双方都关心利润,处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位置,因此,新增利润分成法,是一种般情况下比较合理的自由议价方式。
但其主要问题在于利润计算比较复杂,在技术卖方不能进行财务监督的条件下,也有可能存在由于买方将其他产品的生产费用转到应用新技术的成本中去,使卖方分成减少,甚至一无所得,这对卖方也不公平。
第三,销售额分成定价。
销售额分成定价是根据相关产品的销售额和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来确定技术商品的价格。
这种方式比较合理,既可以避免上述分成方式中的弊端,还可使技术商品的卖方关心买方技术应用效果,同时又可以避免利润分成方式中财务成本核算不确定的缺点。
另外,从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解决来看,采用销售额分成方式比较便于裁决。
在买卖双方议定价格时,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不仅要为委托人选择科学的价格确定方式,而且必须注意效益分成议价中的分成所限问题。
效益分成的时间要领既不是无限期的,也不能在尚未充分发挥技术商品效率时短期内分成。
可以参考技术商品应用所获得产品的生命周期曲线来确定,一般为2~3年,多则可到5年。
4、订立技术合同 订立技术合同是科技成果转让的重要环节。
技术转化经纪人在这一环节上的经纪工作是:
与客户订立技术中介合同,代理客户订立技术合同,督促合同有关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约定的义务。
(1)代订技术合同 是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或技术中介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是技术转化经纪一项重要任务。
在技术商品转让中,客户可以借助代理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素养、工作经验、联系渠道和业务条件实现自己的目的,技术转化经纪人或技术中介机构则通过技术经纪服务,取得经济效益。
法人、公民、与技术经纪人或技术中介机构通过建立技术合同关系。
可以从法律上保障技术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代理订立技术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书,应明确经纪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业务、委托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的签名、盖章以及其他事项。
代理人在以委托人名义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委托书。
②订立技术合同时,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③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技术合同。
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则对委托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④代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的技术合同,或者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同其同时代理的其他委托人订立的技术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简言之,代理人不能同时以同产品供求双方的委托人名义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前者是“自我代理”,后者属于“双向代理”,都只有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愿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基本要求。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或代理人代理客户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的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合同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资料的保密说明和要求;实施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利益的分成方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或者报酬数额及其支付的方式;当事人如果违约所要交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方式;解决争议的办法;以及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此外,代理人应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有关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形式加在正式技术合同之中。
在技术合同依法签订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或代理人应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在代订技术合同时,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要注意以下几种无效合同:
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技术合同;二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三是侵害人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四是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技术合同。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或代理人对于这些无效合同,应向委托人说明这种合同的非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则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余部分仍应视为有效合同部分。
(2)敦促履行合同的约定 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应督促委托人认真履行合同,若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或者失败,应支付违约或赔偿损失;同样,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延误,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退回全部或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①提醒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注明技术成果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人、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等。
②督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履行必要的义务。
主要包括: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使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同时,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必须敦促专利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不能由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③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所中介的双方,如有违反技术转让合同的行为,技术转化经纪人可以接受委托,敦促受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敦促义务的履行 若当事人双方订立是技术咨询合同,则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有责任督促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说明,按期接收顾问方的工作成果,并向对方支付报酬。
同时,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也应督促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履行其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合同规定要求的咨询报告,若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违约,从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则其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而且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若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违约,则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5、订立技术中介合同及其条款 通过协商,在技术交易的双方订立技术合同的同时,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还应与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也可以在交易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相关的中介条款。
由委托方与新农村技术转化经纪人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在委托方和经纪人签名、盖章后成立。
三、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业务运作
新农村劳动力经纪人是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居间或者代理服务,充当农村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中介,并收取服务费的农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
(一)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的类型及经纪范围
1、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的类型 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按不同的需要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按经纪活动的空间变化和经纪手段分,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定点型农村劳动力经纪人 指经纪人有固定的经纪活动的地点,劳动力供求双方均可以到固定的地点提出自己的要求,委托经纪人办理。
(2)流动型农村劳动力经纪人 指经纪人穿梭于城乡劳动力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专门从事劳动力中介活动的人。
(3)劳动力信息经纪人 指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他手段,寻求劳动力的供求客户,为客户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获取信息服务费。
2、劳动力转移经纪组织的类型及其经纪范围 我国从事职业中介工作的农村劳动力经纪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
(1)内资经纪组织机构 内资职业介绍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提供信息、场地、咨询、指导、登记和有关代理等服务的工作机构。
我国目前的职业介绍机构既有由劳动保障部门主办的,也有由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承办的。
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2)外资职业介绍机构 在劳动力市场上,还有由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共同设立的外资职业介绍机构。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随着中国公民因私出境求职、定居和从事商务等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多。
为了方便居民的出境活动,一批出境中介机构应运而生。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在这些出境中介机构中,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劳动力资源极为丰富,但目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大量的闲置人员。
挖掘国外劳动力市场,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到国外就业,是解决剩余劳动力问题的一种好的方式。
另外,还有一类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他们是奔走于求职者与雇主之间的个体经纪人。
这类经纪人更为灵活,而且服务周到细致,尤其受私人业主的欢迎。
当然这类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如未取得从事经纪活动的资格证书,则属“非法”作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报酬也得不到法律保障。
(二)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的操作规程
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在从事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操作规程活动,一般包括,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的服务范围、服务程序等2个方面。
1、农村劳动力经纪人的服务范围
(1)信息服务 包括劳动力供需及其变化趋势等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2)咨询服务 包括择业、就业、聘用、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
(3)指导服务 包括劳动者职能力的测评,职业分析与评价,求职方法,就业设计及用人单位聘用、使用人才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 包括求职者和招聘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 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委托存放档案,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事务。
(6)其他服务 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还要尽义务帮助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还可以协助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等工作。
2、中介操作程序 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劳动力中介机构以后,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应当按照一套标准的程序提供服务。
(1)收集信息 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广泛、适时收集信息十分重要,其核心是获取劳动力供求信息,它直接关系到经纪人的经纪机会与经纪效率。
获取信息的途径有:
媒体宣传、广告、信息网络以及经纪人与社会建立的联系。
掌握劳动力供求,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查:
一是了解劳动力资源的数量、质量、构成和时空分布;二是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用工单位对蔻力的需求情况,掌握用工单位的性质、需要招聘的人数、工种要求、工资待遇等。
建立劳动力供求报表,如有条件,可以建立劳动力供求的数据库,以便查寻和分析。
(2)核实信息 为了保证获得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的真实,准确,经纪人应认真核实获得的信息。
一是审核求职者的信息。
主要核实求职者向经纪机构提供乡镇以上的介绍信,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查验求职者提供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择业愿望、文化程度、工资要求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是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
主要核实用人单位向经纪机构提供用工申请、招工简章、用人单位有关的资信资料中的单位性质、地址、招聘人数、招用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妹用办法、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情况,查验用人单位的真实性和用工的合法性。
(3)供需见面 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根据自己掌握的劳动力供需的详细详细信息,进行组合搭配,牵线搭桥,在供求双方认为需要时,组织召开供需双方洽谈或者双方个别接洽,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见面机会,这是用工交易会和求职者进一步拉近距离的重要环节。
(4)职业指导 职业指导是指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为老婆子的农民合理选择职业、提高职业适应性提供咨询服务,为劳动者和求职者搭建双向选择的桥梁,促使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双向选择,加速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促进城乡经济共同发展。
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
对求职者指导的操作程序大体是:
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大会报告、集中授课、通讯联系等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向供求双方分析和提供社会用工发展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对求职者进行素质和劳动技能的测试、评价;帮助求职者了解社会职业结构变化情况,掌握求职的方法,确定择业的方向,增强择业折能力;向求职者提出培训建议,并帮助向就业培训机构推荐等。
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指导程序是:
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要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空缺岗位及其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方式,提出培训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向用人单位适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促进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规范用人行为。
(5)签订合同 求职者和招聘者经过面谈、洽商,达成共识,相互意向选择对方,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就要抓住时机,帮助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种、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新农村劳动力转移经纪人要督促实施。
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要协助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调解,合理解决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签订中外劳务合同,要求更加严格。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①总则②劳动人员条件、聘用期及人员的派遣;③双方的责任;④工作时间、假日及休假;⑤工资待遇;⑥加班津贴;⑦食、宿等生活福利待遇;⑧医疗和疾病休假;⑨劳保用品;⑩安置费和差旅费;⒒税款由哪方负担;⒓保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