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全段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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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全段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最新

全县全段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最新)

为切实做好X县X至X段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办发〔X〕59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X办函〔X〕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X县X至X段公路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是X县X至X段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

X镇、X镇以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

X县X至X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跟踪审计等相关工作;负责X县X至X段公路工程项目相关事宜的上下协调、补偿费审核拨付、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及其他日常工作。

县监察委、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园林局、县文广新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X镇、X镇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具体问题协调处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征地拆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兑付和土地交付工作,负责辖区内与征地拆迁、人员安置和建设相关的问题处理,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广电、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单位(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杆管线迁改及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条为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本项目建设征占用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及房屋拆迁面积一律以测绘机构实地勘测成果为准。

第二章征地补偿与安置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按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X办函〔X〕73号)标准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按X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X函〔X〕203号)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三)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四)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执行。

第六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

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小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40%计算。

第七条人员安置计算。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第八条安置保障对象。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九条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条资金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由项目指挥部财务办公室统一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工程项目需使用企事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房屋,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项目指挥部参照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补偿,并依法按程序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

根据项目规划建设需要,由用地单位按程序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占用林地的,按程序向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临时用地时间为二年。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耕地为2240.00元/年,非耕地为1120.00元/年。

临时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标准为12元/㎡)。

项目建设结束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进行复垦,由临时用地所在乡镇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土地所有者恢复种植,同时退还施工用地单位复垦保证金。

临时用地无法复垦和恢复的,参照项目红线内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征地红线外补偿。

因项目施工造成规划红线外土地、青苗、房屋、林木等损毁的,一律由施工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附属设施及林木补偿标准。

按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X发〔X〕10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X办发〔X〕40号)、X市人民政府《转发X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X函〔X〕115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X发〔X〕36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X发〔X〕13号)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

(一)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的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

(二)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

具体户数的认定,依据户籍调查情况,以实际的自然家庭户计算。

(三)其他事项

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该项目登记补偿面积均以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2.房屋拆除工作在被拆迁户按照《房屋拆除通知》确定的时间搬离交房后,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第十六条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和奖励

(一)过渡费:

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渡,过渡费的标准为200元/人/月;因安置房交付滞后或新的安置点达不到建房条件使总过渡期超过一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

过渡期限为被拆迁人实际搬离被拆迁住房交付钥匙当日起,到征收部门通知拆迁安置人员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后三个月或乡镇通知拆迁安置人员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四个月截止。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偿。

(二)搬家补助费:

按被拆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因被拆迁户在实际搬迁中存在二次搬家的,再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

(三)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在5000元范围之内,并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主要采取“还房安置”“货币安置”和“划地自建”安置三种方式。

具体安置方式,对符合安置政策的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迁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多人的家庭也可选择“还房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本次拆迁安置后,按货币安置的拆迁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购房屋,如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对被征收的农村住房采取“货币安置”为主、“还房安置”为辅的原则予以安置。

1.“货币安置”

方式一:

X镇18万元/人,嘉X镇16万元/人。

方式二:

X镇12万元/人,嘉X镇10万元/人(符合统建还房方式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的人员,按照被征收房屋中符合方式一和方式二的人员数量人均所占被征收房屋面积核算,人均面积在70㎡及以上的,按照X镇12万元/人,嘉X镇10万元/人予以补偿;经计算人均面积不足70㎡的,按实际人均面积为70㎡等比例折算予以补偿)。

2.“还房安置”

方式一:

无偿还住房35㎡/人(高层40㎡/人),并可按成本价再购买相同面积的住房。

方式二:

以房还房,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还房面积不予补偿,装修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以补偿。

人均住房面积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70㎡/人(高层8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人均住房面积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

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高层80㎡/人)。

3.安置住房的房源。

以县政府确定的房源为准。

4.安置住房的成本价格。

安置住房成本价为2150.00元/㎡。

5.安置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因没有房源,对符合安置政策的被安置人,拟采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为6万元/人。

(二)县城规划区外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对被征收的住房一律采取“划地自建”或“货币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

1.“划地自建”安置

结合生态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划拨宅基地给被征收人,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面积为90平方米;4人的户按4人计算,面积为120平方米;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面积为150平方米),可采取集中自建或分散自建的方式建房。

人均建房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内,修建层数不超过三层,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被拆迁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乡镇负责达到建房条件;如分散安置,按达到当地乡镇集中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

2.货币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十八条安置人员资格审查。

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村社集体及群众代表对被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资金支付。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项目指挥部财务办公室按协议先支付房屋拆迁、附属设施及林木补偿费。

货币安置费按照《房屋拆除通知》确定的时间,在被拆迁户搬离交房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依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X发〔X〕36号)第六条规定,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计取,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等公务费用支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准抵扣任何费用,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本方案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经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等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五条征地实施单位及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私分、平调、挤占、挪用、截留以及虚报冒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由项目指挥部责令限期退还,对当事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征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凡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或采取暴力、威胁、发布不实信息、组织或煽动他人阻碍交通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偏差报告的,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和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方案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X县X至X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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