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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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
xx-1-27
文号:
国调委发〔xx〕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
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
项目法人还应商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占压矿产、地质灾害和文物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如就近难以调剂土地或者开垦新的耕地,应规划移民外迁安置。
第八条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规划,并对新址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文物调查评估和保护。
第九条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文物,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保护方案,并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
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
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
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
根据安置责任书和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
第十七条省级主管部门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八条实施阶段的农村移民安置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迁建、库区防护工程的设计,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文物保护方案的设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单位。
上述设计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和移民任务,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法人编制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建的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按照下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和军队所属工业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单位。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宅基地布置,应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村组织实施。
农村移民住房可根据规划由移民自主建造,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要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将被占地农户和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落实到位,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迁建和库区防护工程的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并根据计划安排及相应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实施。
城(集)镇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省级或省级以下主管部门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
库区防护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工作协议,按照协议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方案。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计划并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定期报送给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资料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和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县级主管部门按照一户一卡建立移民户卡档案。
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应将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设计、实施、验收等报告及时提交给与其签订迁建协议的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存档。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考古发掘和文物迁建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农村移民按照规划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低于搬迁前水平的,应通过后期扶持,使其达到搬迁前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稽察。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移民安置及生产生活情况实施监理、监测。
第三十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三十一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总体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汉江中下游有关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xx]39号、财政部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
[xx]19号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石家庄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征地移民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二、遵循原则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分级负责、责权统
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三、管理体制
依据国务际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法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
四、投资包干管理
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
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石家庄市政府核定标准的包干预算方案确定。
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
征地移民资金按各自的征迁安置任务包干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㈠直接费用:
各县(市)、区按照包干预算项目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项目间调剂使用(调剂使用前要经过市、县调水办、设计、监理、权属方签字确认),同时报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备案。
㈡其他费用。
各县(市)、区按照包干预算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工作情况,严格按照财政部《南水北调工程征地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要求使用。
㈢市、县两级预留的预备费,按规定程序使用。
㈣有关税费。
按规定缴纳有关部门。
五、计划管理
㈠依据已签订的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各级部门应及时统计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定期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㈡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维护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六、财务管理
㈠财务基础工作管理
1、财务管理部门。
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部门是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对乡(镇村财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2、市南水北调办公室根据下达各县(市)、区的包干预算方案、按照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和征地移民工作进度分批拨付资金。
3、财务管理机构和人民:
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印章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肃财务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
4、银行账户开设。
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战友、截留、挪用和滞留。
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必须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开设征地移民资金专用账户。
开设、变更、撤消银行账户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5、各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移民资金安置包干实施方案,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征地移民资金。
6、账务设置及会计核算。
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必须按统一要求建帐、记帐,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还应以村为单位设立辅助账,并按要求与县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账核算项目一一对应。
7、财务档案保管。
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必须依法按规定保管征地移民资金财务档案,明确保管人员的责任,坚决避免财务档案毁损、丢失等现象的发生。
㈡征地移民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1、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征地移民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拨付各县(市)、区包干资金。
根据下达的包干方案和各县(市)、区征迁安置工作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由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进度。
动用市级预备费。
由各县(市)、区提出具体使用项目,经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使用,同时报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备案。
动用包干资金以外国家和省级预备费,按规定程序报批。
2、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征地移民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按照批复的征迁安置资金兑付方案拨付资金,审批程序根据各县(市)、区情况制定。
动用县级预备费。
由各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提出使用意见(动且直接费用必须经过设计、监理认证),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使用,同时报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使用本级的其他费用(实施管理费、培训费)分额由由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拨付各乡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在拨付之前需与各乡签定包干协议,明确此项资金只能用于征迁安置工作,所有原始单据各乡(镇)必须妥善保存,留作备查。
㈢利息收入管理
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要如实记账反映,专门用于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七、监督管理
㈠内部监督
市、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应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㈡部门监督
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征迁安置工作及征地移民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村有义务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征地移民资金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㈢政府监督
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征地移民资金安全使用。
㈣群众监督
对征地移民实物量检查、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资金兑付等情况,应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㈤责任及处罚
对监督检查、稽查、审计、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征地移民资金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置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
1、各县(市)、区政府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县(市)、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细则。
2、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臵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地征地补偿的移民安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实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臵;
(二)移民安臵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查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臵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臵,没有后靠安臵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臵。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县级(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臵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补偿和移民安臵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六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地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二)安臵补助费,第1个需要安臵农业人口的标准,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至1.5倍。
(三)征用林地的,按四川省有关木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的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的年产值,按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乘以征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安臵移民仍有困难的,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移民安臵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酌情提高安臵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过12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提超过20倍。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其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后报省移发安臵机构批准执行。
从协商征地方案时起,抢种的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称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臵计划提前拨款。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和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臵。
第十一条为安臵移民而新建的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建设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计划组织实施。
上级移民安臵机构应当将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抄送项目的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各级移民安臵机构负责审批移民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审查核定工程的预算、决算。
以概算、预算核定投资,以竣工决算核定支出。
禁止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自行调整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各级移民安臵机构和移民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将移民经费视同救灾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使用移民经费,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主管领导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挥霍移民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移民安臵机构每年应当将移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受检查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同级移民安臵机构和移民经费使用单位的移民经
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员和移民安臵机构的领导责任人员实行任期审计制。
第三章移民安臵
第十五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臵区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长远经济发展目标要求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臵规划。
移民安臵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
没有移民安臵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不得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移民安臵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臵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大型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主要在本乡、本县内安臵,根据库周剩余土地和其他资源可承受的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后靠安臵。
在本乡、本县内安臵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臵;在受益地区安臵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臵。
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做好移民搬迁安臵工作。
第十八条安臵农村移民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县级移民安臵机构必须事先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定协议,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九条外迁安臵移民,必须由迁出地和安臵地的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移民经费交付安臵地人民政府,由安臵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条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臵。
移民安臵应当以农业为基础,根据库区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展农副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开展劳务输出,创办移民经济开发区,拓宽移民安臵的领域。
积极开展与库区外、省外、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开发库区资源。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菜地不足0.3亩)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安臵不了的农业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拨给安臵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鼓励移民自谋职业、自愿投亲靠友外迁安臵。
凡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移民安臵机构审批。
自愿外迁还应当同时提交迁入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迁入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库区农村移民主要成员中,有1人或者1人以上在库区外的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属非农业人口的正式职工,经本人要求并有条件自行解决其家庭其他成员在库区外城镇居住及生活的,其家庭其他成员可以书面申请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申请书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臵机构、公安机关审查后,由地、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指标由省安排专项指标解决。
第二十三条对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凡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臵的,移民安臵机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拨给迁入地人民政府;凡由移民自己解决生产生活安臵手续齐备的,应当将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直接付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应当与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移民安臵机构签订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
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迁出库区。
第二十五条按照移民安臵规划、协议、合同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
已经安臵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六条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复建所需要的投资,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经批准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
按原规模、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经核定的重臵价格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提加的投资,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土地被征用后,在不影响水电工程建设或者蓄水的前提下,经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机构协商,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常年蓄水水位以上组织耕种或者使用,但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长作物。
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