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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建筑安全管理经验及借鉴

国外建筑安全管理经验及借鉴

在网上查到了这样的数据:

2004年,我国生产原煤19.56亿吨,煤矿死亡事故3639起,死亡6027人。

同年,美国生产煤炭近l0亿吨,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死亡27人。

也就是说,我国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2004年约3人,这一水平是美国的100多倍。

2004年,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2582起,死亡2789人,相当于煤矿死亡人数的46%。

有文章说,美国建筑业1999年死亡633人。

更新的情况虽没有查到,但由于美国高楼大厦建造数量和比例都远低于中国,死亡率也应远低于中国。

 

    实际上,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在不断加强和改善的,特别是国外的安全管理经验得到了国人的深入研究,并不断充实和借鉴到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中。

 

    对于国外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可以说有五个方面:

国家立法、政府执法、员工培训、技术支持,还有一条是保险托底。

 

    从国家立法看,各国在安全生产方面都比较完善。

各国都颁布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强制业主执行。

如日本有《劳动安全卫生法》,政府发布《劳动安全卫生法实行令》,劳动省发布《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则》,细化技术措施。

我国情况也是如此,2002年颁布有《安全生产法》,2004年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还有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方面,1997年发布的《建筑法》专门设有“建筑安全管理”一章,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有《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还有各种强制性标准,安全管理规范。

可以说,在法规体系建设中,我国是紧紧抓住,不断完善。

 

    从政府执法看,各国的体制不同,执法强度就有了较大差别。

美国政府采取严格的日常检查制度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

尤其是对于煤矿,每天约有5000名检察员在工作场所检查;检查的时间安排可视伤害数量、员工投诉而定,亦可随机抽查。

如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雇主将受到惩罚,最高罚款额可达700万美元。

日本设立“中央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生产单位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

我国则在机构上比较完善,各地建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有万名执法监督人员,还定期开展全国安全抽查、专项治理等。

特别是监理企业要承担监理安全的责任,这是其它国家所没有的。

 

    从员工培训看,新加坡1984年起设立建筑业培训学校,开设了超过80种培训和测试科目,对工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测试,每一名员工平均花费5%的工作时间用于培训。

香港1975年起设立建造业训练局,为建造业提供训练课程。

有些国家还从财政方面给予补贴,使培训更有吸引力:

荷兰建筑企业以每一个员工缴纳一定的税金作为研究与培训基金,使研究发展活动和职业培训的成本和风险由整个行业来承担。

新加坡实行建筑业奖学金制度,鼓励新工人积极参加建筑相关课程学习。

香港则发给参加培训的人员津贴,如参加短期全日制课程,每人每月发给2400~3300元港币。

当然,这些费用来自工程总价0.25%的训练费。

我国也很重视工人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强调施工人员培训问题。

 

    从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看,新技术大幅度降低了安全事故,如先进的盾构施工技术设备和各种措施保证了隧道施工的安全;安全高效的新型手持电动机具既提高了效率又减少了事故;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等等。

我国在施工新技术方面也在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国外先进的机具广泛使用在工程中。

 

    从保险情况看,建筑行业安全保险广泛采用。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通过与风险紧密相连的可变保金对建筑公司进行经济调节,并通过风险评估和管理咨询,促使并帮助其改进安全生产状况。

安全生产的保金费率根据企业风险的大小灵活制定,工作环境不安全的代价就是支付昂贵的保险费用,而安全的工作条件将大大减少这笔支出。

由于经济上的差异相当可观,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国的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税与其事故伤人率挂钩,这样,使雇主主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事故风险,从而获得更大利润。

我国建筑法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近几年,各地区都纷纷推行强制建筑意外险,有的省市的投保覆盖面甚至正在接近统计学意义上的百分之百。

 

    如上所说,我国建筑安全也应该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了。

但是,我们没有做到,原因就在于建筑安全工作不仅是形式上的学习与仿效,更重要的是观念意识的超越和实际行动的落实。

我国建筑安全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生命第一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自我保护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中国几千年历史,除了外敌外,内战也是不断,直至文化大革命,还在进行人与人的斗争,生命如草芥,怎能形成生命至上的价值观?

工程建设习惯以大会战形式组织进行, “多上鬆人”,猛冲猛打,这种做法的安全风险一直被忽略。

而美国等西方国家有上百年没有内战,生活的安定培养了人们对生命权的重视,所以人权观念得到普遍认可,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也成为西方国家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我国经过近30年改革开放的稳定发展,“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终于被接受,并成为国家的治国方略,政府还先后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

但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只有人权、生命权普遍深入人心,安全法规和规定才能得到彻底落实。

二是安全文化基础薄弱。

法国、德国的企业安全文化是制度至上理念,企业安全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

这种安全价值理念与取向,使得法律规定的“雇员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会得到雇员切实执行。

还使得雇员的行为自觉规范,违章 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

这种安全价值理念与取向,使得法律规定的“雇员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会得到雇员切实执行。

还使得雇员的行为自觉规范,违章导致的事故得到较好控制。

美国自1776年独立以来,曾经有13年没有国君,国家依旧能够稳定,原因在于“宪法至高无上”深入人心。

我国“人治”的传统,使得我们在赶工期、献礼工程、首长工程面前,必然会把安全放在一边,企业安全文化难以形成。

 

    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不力。

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强;安全生产监察力量薄弱;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

尤其政府惯于采用的运动式检查,造成安全要求时紧时松:

下属行政部门等待上级每年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企业则等待上级检查时把领导应付好。

这种工作惯例,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无法做到长期、稳定、连续。

 

    四是违法处罚不能落到实处。

国外是以个人能力和资格为基础发展企业,如日本法律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可以成立一级设计事务所。

所以,事故发生后,国外首先是处罚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人,甚至终身不得再涉入此行业。

我们是以企业资格填充有能力的个人,如一级企业,按规定凑足和保持若干一级建造师。

事故发生后只是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并不影响个人职业生涯。

责任的轻重差别,直接导致责任心的大小。

 

    五是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作用远未得到发挥。

一方面是建筑安全研究工作不足,全国众多的建筑科学院,没有一家有专门的安全研究所,导致安全的技术创新落后于安全工作的需要。

另一方面是安全投入不足,我国20世纪90年代每年平均的生产安全投入占GDP比例仅为0.7%,而发达国家高达3%以上。

用万人投入率比较,美国是我国的3倍,英国是我国的5倍,日本是我国的3倍多。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安全文化素质,传播安全文化。

塑造企业安全文化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细致的心理工作,它需要企业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长期的总结、提炼、倡导和强化。

为此,在塑造企业安全文化过程中,要把企业安全文化所确定的价值观全面地体现在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和员工行为之中,并利用制度强化企业安全价值观,把它渗透到企业的每一项规章制度、政策及工作规范、标准和要求当中。

只有员工把那些安全制度变成了自己的行动指南,从思想上接受企业倡导的安全价值理念,企业安全文化才有恒久的活力。

 

    2.落实“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

各级领导都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毕竟,安全工作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之一。

国外政府只负责监管工程安全、环保等涉及生命和公众利益的事项,其它都交给市场和法律解决,在行政资源并不丰富的情况下,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应该大力支持发展市场力量,特别是中介服务,把自己更多的力量投放在公共利益的服务上,而不是行政审批上。

安全监管工作应改变运动式检查,借鉴国外政府安全检查事先不通知的做法,加强日常巡视,实现检查常规化。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弱化企业资质。

我们一些规定中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格人员数量,其实人员数量不应是政府管理的责任。

政府对行业准入管理在于要求企业有资金能够进行运行和赔付、有注册资格的人员有能力完成任务,包括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注重注册资格人员数量,很容易发生无人担任的问题。

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以处理企业为主、直接责任人为辅的做法不利于强化责任意识,并直接影响市场管理效果和力度。

因此,质量安全事故应主要由有注册资格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4.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投保。

保险虽然已经推行,但企业的积极性并不高,其中与保险费用直接相关。

行业协会应代表建筑企业与保险行业磋商,解决保费过高的问题。

同时,实行与安全业绩挂钩的浮动费率,既要达到激励投保方主动投保的目的,也通过提高安全工作的经济压力,推动企业下气力做好安全工作。

 

    5.提高安全生产资源保障水平,加大安全管理投入。

借鉴荷兰职业培训的成本和风险由整个行业来承担、费用来自税收的经验,免费向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应正式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时单列,以保证安全费用的落实。

推广新型安全设备、工艺、技术,政府不但应对安全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而且应不断推荐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强制淘汰落后安全设备和技术的应用。

 6.增加业主事故赔偿责任,敦促业主选择可靠承包商。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一般与业主无关,这不利于各方共同关注和解决安全问题。

应该建立业主共同赔偿制度,使业主意识到,只有选择那些具有优良的安全施工记录的公司,才能减少业主损失,保障业主利益。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EHS-010-00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7月1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实施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

公司各部门。

4程序

4.1高危险性作业:

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

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

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

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

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

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

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

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

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

”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

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

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5.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5.6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6.2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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