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培训.docx
《依法行政培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依法行政培训.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依法行政培训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
——在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培训班上的讲课提纲
同志们: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为什么呢?
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
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
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
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先后在1988、1993、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2、法律。
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
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
一是《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
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2001年5月22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0年5月16日省政府令第195号。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
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
《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
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
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
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
行政执法应做到:
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
“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
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
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
行政滥用职权,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
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
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
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
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
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