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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日,受妇联的委托,围绕“怎样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跟大家一起学习新《婚姻法》。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夫妻财产制

有的人认为结婚之后夫妻之间没必要去计较彼此的财产,将财产分得太清会破坏夫妻感情。

甚至有的人认为只有离婚才考虑这些问题,其实并不一定,有时预防下总是对自己有利的,到离婚时再考虑这个问题已经太迟了。

夫妻财产有两种:

一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包括: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等收入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始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建立之时,止于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夫妻关系终止时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在分居或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一期间的财产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并不一定要求必须是双方都参加生产经营所得的才算是共同财产。

而目前,特别是在农村,女方收入一般低于男方,甚至很多家庭都只是一方出去挣钱而另一方在家操持家务,但一方生产经营所得一样是夫妻财产。

例如:

有个私人老板,六年前与老婆结婚,由于老公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家庭,妻子就辞职在家照顾老公和孩子,承担家庭所有家务。

后来由于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老公认为婚后全靠他一个人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的,老婆没有收入,不能分割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

婚后所得的财产全部是夫妻财产,一人一半,不能因为老婆没有工作收入而影响她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的共财产是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是按份共有的财产,这种权利不分主次、不分份额,不能根据双方收入的多少或有无来确定财产占有权利的大小。

例如:

夫妻一方面有工资收入而另一方面无合适工作暂时无收入,则工资收入属于双方所有,共同使用。

总之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无论各自有无收入或收入多少都为为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家庭财产的支配,夫妻应该平等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正确地使用。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根本不告知对方便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

有的甚至明显侵占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比如:

有的丈夫背着妻子用夫妻双方的钱去赌博,输钱后使家庭背上债务;有的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动用共有财产并以自己名义从事某项经营活动,而且经营所得也没有用共同生活;有的用夫妻财产去包二奶,还有的在离婚前有预谋、有目的地转移、消耗夫妻财产,这当中受侵害方绝大多数是妇女。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1、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收入等方面税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2、是妇女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这样一个例子:

罗某与王某是夫妻,2001年8月25日老公罗某以自已的名义在银行存了7万元,9月10日老婆王某私自取走存拆,当老公发现存拆不见时,即刻到银行挂失,9月15日由于银行电脑故障,老婆顺利地取出那7万元,到其他银行以其他人的名义将这笔钱存了起来。

之后老公发现帐号上没有钱即要求银行赔偿。

经查明,银行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这笔钱并赔偿损失。

而且严厉批评王某的这种做法。

在婚姻期间为所谓的“二奶”购买的贵重财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某些人以当别人二奶作为挣钱的手段。

例如:

某公司的经理张伟(男,已婚)喜欢上女秘书郑玲,郑玲明知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张以郑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已与郑玲居住,张伟的合法妻子王珊发现后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罪,分割包括商品房在内的共同财产。

郑玲提出商品房是她的房产而不能分割。

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伟与郑玲的重婚事实及商品房是用张伟的钱买的。

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玲有期徒刑半年,把商品房作为张伟和王珊的夫妻的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要懂得保护,特别的贵重财产要进行登记。

否则吃亏的只是自已。

例如我镇有这样一个案例(吴少珍的案例)。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主要包括;1、一方婚前财产。

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夫妻婚前重大财产用满8年后可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财产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长时间都永远是属于个人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为这笔资金是维持他们最基本生活的费用,而不能归为共同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点就不用展开解释。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是给哪一方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在司法所时接触过这么一个案例:

李和陈结婚后,李的家姐要出国,便将自已所有的摩托车及一些贵重物品送给弟弟专用。

后来两人离婚,陈提出要将摩托车及那些贵重物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法院的最终判决是:

由于摩托车指定了由李专用而不能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表明,从时间上来分,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从财产性质来分,属于个人专用的或赠与人、被继承人确定只归一个人所有的财产是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约定婚姻期间哪此财产归谁所有。

但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约定才有效。

对于这个约定对夫妻两个人都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要看情况。

如果第三人知道他们之间的约定就有约束力否则没有约束力。

这样子能够防止个别人借离婚来逃避债务。

前段时间,我在一本杂志上看过这样一篇报导:

李某与陈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结婚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婚后财产也分开,任何一份的收入和亏损都与对方无关。

李某2001开一间公司,其中借了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生意上的周转,但因经营不善而不能如期偿还王某的欠款。

200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

当王某知道他俩要离婚赶快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

李某表示没能力偿还,而其老婆陈某认为:

因她与老公有协议,所以不愿承担债务。

但法官问王某是否知道他们夫妻之间的约定,王某表示不知,而陈某也不能列举王某知道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决由陈某用自己的财产偿还,等李某有钱后可以要求李某偿还。

讲完夫妻财产,又要提一提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即是夫妻为维持家庭生活而欠下来的债务要夫妻共同承担。

但如果是个人出去混所欠的债或没经对方同意私自借钱进行生产经营而其收入又没用于共同生活而所欠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例如;林强与小娟结婚五年,林强自已经营一间房地产公司,三年前林强在外面包养二奶,不但不回家也不给抚养费养子女,小娟单位效益差,儿子又多病,为治疗儿子而向亲戚借款三万元,去年林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出他经营的公司欠债40万,要求小娟共同承担。

最后法院认为:

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小娟所欠的3万元应两人分担。

如果结婚之前借对方的钱,婚后也要用个人财产偿还。

2001年2齐向冯借款2万元,于2001年11月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10月提出离婚。

冯要求齐返还所借的2万元,齐认为是共同债务不同意全额返还。

经法院认定为齐个人债务,必须以个人财产偿还。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新婚姻法一个突破

很多人认为,哪一方先提出离婚就应赔偿对方损失,有的妇女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青春补偿费,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特别的现在未婚同居现象比较多,有个恋人分手后就提出巨额的青春补偿费。

前几天我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

两个人拍拖、同居五年,坠了几次胎,现男方要求分手,女方找有关部门要求赔偿,我们也很想帮她,但她的行为本身都不合法,我们没办法帮她。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此解释下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举行结婚仪式的。

有配偶者他人同居就是当前社会反应比较强烈的“包二奶”现象。

事实上。

这些行为是变相的重婚行为,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这种行为还没构成重婚罪,但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相称,过着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夫或妻的名义签名服侍。

或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

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

或者可以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好友的证言的。

好多妇女不懂得怎样去取证据,这些都是证明重婚的有力证据。

有个妇女谢某的丈夫林某包二奶江某并生下一个儿子,在亲友的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谢某将林某告上法庭,在林某与二奶同居的周围开展调查,取得邻居、物业管理公司职员的证言,在林某私生子入学的幼儿园取得老师证词,查阅了孩子入园登记表证明是林某的儿子,又取得几张三人比较亲密的照片。

有了以上证据,法院认定林某与江某重婚罪成立。

对于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即双方都要追究责任,所谓的二奶也要承担责任。

追究过错方责任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证据。

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至于怎样收集?

收集哪些证据?

刚才都说过,主要就是通过以上那几个方面去收集。

现在法院是比较重视证据的,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保护不到自已的权益。

有个女人在离婚时称老公在外面有女人,但开庭时老公一口否认,女人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老公有过错。

又有这样一个发生在南朗的案例,老公在外包了女人,被她当场发现并报派出所,派出所立案后按行政处罚条例拘留15天,后来提出离婚,老婆可到派出所收集资料足以证明老公有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得到照顾。

重婚除了承担刑事上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责任。

1、受害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当事人重婚或同居关系,这种情况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2、要求损害赔偿,因重婚或与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实施后我省第一个取得损害赔偿的案例:

原告卢女士是广东省汕头人,与丈夫朱某于93年结婚,婚初感情较好,96年生下一个女儿。

婚后由于家庭锁事经常吵架,朱某又经常不回家,并与另一女人在广州天河区某一出租屋里过起同居生活。

卢女土于2001年3月13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尊重卢女士的意愿将女儿判给卢女士抚养,朱某每月支付给女儿教育费、生活费65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

同时,判决朱某支付给卢女士经济补偿金3万元。

家庭财产也作了相应分割。

3、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无过错方的优先权:

第一方面是房屋优先权。

目前家庭一般只有一套住房,由于离婚的直接原因是过错方导致,所以无论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应充分考虑无过错方房屋的优先权。

第二方面是其它财产的优先权,包括现金、贵重物品、股份、生产和生活资料等。

离婚案件的过错方主要承担补偿为主、赔偿为辅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实体处分该共同财产时,应将大部分财产直接裁判给无过错方;第三方面是抚养子女优先权。

法院应尊重无过错方的意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现时虽然是文明社会,但家庭暴力行为还很多,欧打、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好多人认为这些都只是家庭事务,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敢向外界求助而忍受拆磨。

其实如果发生这些事情完全可以求助于亲友、村委会、工作单位、派出所甚至妇联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避免暴力的继续。

因受欧打而致伤的,首先要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该伤害有知情部门,立即到医院看伤,并在病历上注明受伤的原因,到时有依有据。

对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有:

因家庭暴力造成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没构成犯罪只造成轻微伤害的,可请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

以前遇到家庭暴力这种情况,施暴者常常借口是家庭纠纷,公安机也左右为难,修改后的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为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也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因被打伤所付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

如果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

此外还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精神损害。

如果因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

个体户陈某在外做生意,妻子在家照顾儿子。

当陈某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时,便嫌弃妻子,不愿回家,也不给钱养家,对儿女都不闻无问,妻子提出离婚,称陈某遗弃妻儿,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支持了她的要求,将夫妻财产的三分之二判给了女方。

三、最后解释一下新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条件及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即应经过有关调解,当然不一定只是指村委会的调解,亲朋好友或其他部门例如单位的调解也是那个范围):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有的人以为夫妻分居两年就等于自然离婚。

其实条文的具体解释是:

夫妻两人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满,况且有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时,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判决离婚,不是单纯的分居。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报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妇女平均经济收入水平和就业层次明显低于男性,这一规定是为了减轻女方在离婚是面临的经济上的困难。

如果婚姻期间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应帮助。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个人债务,由其本人偿还。

如一方去赌博或去包二奶所欠下的债,可以主张由其独自承担。

其实婚姻法还好多其他方面的规定,例如:

怎样对待家庭成员,怎样保护老年人权益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时间的关系就没有一一去讲解,今天的讲课暂时讲到这里,讲得不足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最后祝在座的各位家庭幸福,不要用怎样去分割财产那一招!

谢谢各位!

 

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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