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管理方案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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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管理方案计划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

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总结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中,免、抵、退税额应以收齐单证的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以当期货物出口销售额为基础计算,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会计处理时,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均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相关数据为基准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补贴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

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

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

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

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

银行存款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

应收账款24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3.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35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0000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6.实际缴纳时。

  借: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贷:

银行存款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

应收补贴款4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460000

  贷:

应收补贴款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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