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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理工学院章程模板

保定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实施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保定理工学院。

  学校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路1689号。

  第三条学校举办者:

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其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学校为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学校所有资金和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条办学理念:

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

  第七条学校性质:

非营利性法人。

  第八条办学类型定位:

应用技术型高校。

  第九条人才培养目标:

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品德优良、知识匹配、技能突出、勇于创新”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十条办学层次:

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并举。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

学校注重内涵发展,适当控制规模,在校生规模逐步稳定在16000人左右。

  第十二条学科专业定位:

以地学为特色,工科为主体,理、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贯彻董事会领导、校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民主参与、专家治教、学生治学的治校方针。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5—7人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方委派。

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会人员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二)审核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董事会议论同意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董事会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经1/3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秘书处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

  (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

(五)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通过。

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审核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由学校董事会秘书处存档。

  (八)董事会成员必须遵守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

不得从事违背学校名誉、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由学校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长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

校长的产生经董事会同意后生效,任期3年,可以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3年。

  第二十五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除需要董事会聘任以外的学校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它是校长领导下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副校长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研究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战略与规划,确定学校建设和校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核准重大人事任免和选聘(由董事会任免的人员除外);

  (三)统筹规划学校的院部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决定年度招生计划;

  (四)审查年度收支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它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咨询机构,由主管校长、教务处长、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青年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学术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二)提出、审议和确定向学校申请的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计划;

  (三)对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和推荐;

  (四)审议重大研究项目的招标和其它开放研究项目;

(五)参与与学科有关的科研项目的检查、审查和评估;

  (六)审定由学校主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议题;

  (七)负责对教师晋升职称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鉴定;

  (八)负责学术成果及相关奖项和奖金的评定;

  (九)负责拟引进的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的学术水平的考核和评议;

  (十)负责完成与学术委员会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院长,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各有关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专家组成。

  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布置、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修改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条例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和专家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保证和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措施,检查措施实施执行情况;

  

(二)拟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计划,核准选聘任课教师资格;

  (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审定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四)开展教学评估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为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指导思想把关。

学校合理设置校内党政机构的管理人员编制,科学设岗,合理定编。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

党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年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1/2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董事会教职工代表;

  

(二)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每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

学校工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团委和团代会,保证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参加团组织的权利。

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接受团组织的指导,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业余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章内部组织结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办公室、资产管理、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交流、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图书馆、网络中心、培训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二级学院、职能处室管理机制。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职能处室实行处长或主任负责制。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学严格执行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

学校积极鼓励教学改革,倡导“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教学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三级教学督导制度和“三段式”教学集中检查制度(期初教学秩序检查、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和期末教学效果检查),促进教学全过程优化,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六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章教师和职工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教职工全部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人员。

  第五十条受聘人员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依法按照聘用合同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

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学校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符合授予学位要求的学生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占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经济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校依法收取的学宿费收入;

  (三)贷款;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由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入。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会计账簿,进行规范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要安排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核算后,明确变更举办者双方和学校资金,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九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学校的合并、分立,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册注销登记。

  第七十一条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七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三条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举办者可依法从中获得补偿或者奖励。

  第七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1/3以上董事联合提出,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转设为保定理工学院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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